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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鎮街水利工程建設考核依據

發布時間:2021-08-14 10:01:04

❶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應當如何報批可採取哪幾種報批方式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主要分壩區、庫區及移民遷建、專項設施遷建等用地。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的不同特點,採取不同的報批方式。
(1)建設用地的報批方式。一是水利水電工程壩區、庫區用地按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報批;二是水利水電工程移民遷建用地應在經批準的城市或村莊、集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按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報批;三是水利水電工程專項設施遷建用地,可按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報批要求,另行報批。
(2)報批材料。需要報國務院批準的水利水電工程用地涉及多個省或在省內涉及多個市、縣的,由有關省組織有關市、縣,分別准備報批材料,省級匯總後,以省為單位報批。

❷ 列舉水利工程建設的常用法律 法規 標准及規范

從低到高(即從工序到單位工程以至整個工程項目)涉及到三個規范:1、工序、單元工程級別的標准--《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准》(原SDJ249、SL38等,現已更新為SL631~638)2、單元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級別的評定方法--《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SL176-2007)3、分部工程、單位工程以至竣工驗收程序性的規定--《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

❸ 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的內容

(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號印發 根據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建設市場管理,進一步規范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推進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監理制、招標投標制的實施,促進水利建設實現經濟體制和經濟增長方式的兩個根本性轉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明確的建設程序執行,水利工程建設程序一般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准備(包括招標設計)、建設實施、生產准備、竣工驗收、後評價等階段。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於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企事業單位獨資或合資以及其它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發電、供水、圍墾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續建、改建、加固、修復)工程建設項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參照執行。利用外資項目的建設程序,同時還應執行有關外資項目管理的規定。
第四條 項目建議書階段
1.項目建議書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專業規劃,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家有關投資建設方針進行編制,是對擬進行建設項目的初步說明。
2.項目建議書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暫行規定》(水利部水規計[1996]608號)編制。
3.項目建議書編制一般由政府委託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並按國家現行規定許可權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批。項目建議書被批准後,由政府向社會公布,若有投資建設意向,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機構,開展下一建設程序工作。
第五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
1.可行性研究應對項目進行方案比較,在技術上是否可行和經濟上是否合理進行科學的分析和論證。經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決策和進行初步設計的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法人(或籌備機構)組織編制。
2.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電力部、水利部電辦[1993]112號)編制。
3.可行性研究報告,按國家現行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批。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組建方案及運行機制、資金籌措方案、資金結構及回收資金的辦法,並依照有關規定附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簽署的規劃同意書、對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書面審查意見。審批部門要委託有項目相應資格的工程咨詢機構對可行性報告進行評估,並綜合行業歸口主管部門、投資機構(公司)、項目法人(或項目法人籌備機構)等方面的意見進行審批。
4.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不得隨意修改和變更,在主要內容上有重要變動,應經原批准機關復審同意。項目可行性報告批准後,應正式成立項目法人,並按項目法人責任制實行項目管理。
第六條 初步設計階段
1.初步設計是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必要而准確的設計資料,對設計對象進行通盤研究,闡明擬建工程在技術上的可行性和經濟上的合理性,規定項目的各項基本技術參數,編制項目的總概算。初步設計任務應擇優選擇有項目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依照有關初步設計編制規定進行編制。
2.初步設計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電力部、水利部電辦[1993]113號)編制。
3.初步設計文件報批前,一般須由項目法人委託有相應資格的工程咨詢機構或組織行業各方面(包括管理、設計、施工、咨詢等方面)的專家,對初步設計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咨詢論證。設計單位根據咨詢論證意見,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優化。初步設計由項目法人組織審查後,按國家現行規定許可權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批。
4.設計單位必須嚴格保證設計質量,承擔初步設計的合同責任。初步設計文件經批准後,主要內容不得隨意修改、變更,並作為項目建設實施的技術文件基礎。如有重要修改、變更,須經原審批機關復審同意。
第七條 施工准備階段
1.項目在主體工程開工之前,必須完成各項施工准備工作,其主要內容包括:
(1)施工現場的征地、拆遷;
(2)完成施工用水、電、通信、路和場地平整等工程;
(3)必須的生產、生活臨時建築工程
(4)組織招標設計、咨詢、設備和物資采購等服務;
(5)組織建設監理和主體工程招標投標,並擇優選定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承包隊伍;
2.施工准備工作開始前,項目法人或其代理機構,須依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中「管理體制和職責」明確的分級管理許可權,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項目報建須交驗工程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工程項目進行項目報建登記後,方可組織施工准備工作。
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除某些不適應招標的特殊工程項目外(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均須實行招標投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水建[1995]130號)執行。
4.水利工程項目必須滿足如下條件,施工准備方可進行: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項目法人已經建立;
(3)項目已列入國家或地方水利建設投資計劃,籌資方案已經確定;
(4)有關土地使用權已經批准;
(5)已辦理報建手續。
第八條 建設實施階段
1.建設實施階段是指主體工程的建設實施,項目法人按照批準的建設文件,組織工程建設,保證項目建設目標的實現;
2.水利工程具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規定的開工條件後,主體工程方可開工建設。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開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開工情況的書面報告報項目主管單位和上一級主管單位備案。
3.項目法人要充分發揮建設管理的主導作用,為施工創造良好的建設條件。項目法人要充分授權工程監理,使之能獨立負責項目的建設工期、質量、投資的控制和現場施工的組織協調。監理單位選擇必須符合《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水建[1996]396號)的要求;
4.要按照「政府監督、項目法人負責、社會監理、企業保證」的要求,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重要建設項目,須設立質量監督項目站,行使政府對項目建設的監督職能。
第九條 生產准備階段
1.生產准備是項目投產前所要進行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建設階段轉入生產經營的必要條件。項目法人應按照建管結合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要求,適時做好有關生產准備工作。
2.生產准備應根據不同類型的工程要求確定,一般應包括如下主要內容:
(1)生產組織准備。建立生產經營的管理機構及相應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訓人員。按照生產運營的要求,配備生產管理人員,並通過多種形式的培訓,提高人員素質,使之能滿足運營要求。生產管理人員要盡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設,參加設備的安裝調試,熟悉情況,掌握好生產技術和工藝流程,為順利銜接基本建設和生產經營階段做好准備;
(3)生產技術准備。主要包括技術資料的匯總、運行技術方案的制定、崗位操作規程制定和新技術准備;
(4)生產的物資准備。主要是落實投產運營所需要的原材料、協作產品、工器具、備品備件和其他協作配合條件的准備;
(5)正常的生活福利設施准備。
3.及時具體落實產品銷售合同協議的簽訂,提高生產經營效益,為償還債務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創造條件。
第十條 竣工驗收
1.竣工驗收是工程完成建設目標的標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設成果、檢驗設計和工程質量的重要步驟。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即從基本建設轉入生產或使用。
2.當建設項目的建設內容全部完成,並經過單位工程驗收(包括工程檔案資料的驗收),符合設計要求並按《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檔案資料管理暫行規定》(水利部水辦[1997]275號)的要求完成了檔案資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報告、竣工決算等必須文件的編制後,項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規定,向驗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根據國家和部頒驗收規程,組織驗收。
3.竣工決算編制完成後,須由審計機關組織竣工審計,其審計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基本資料。
4.工程規模較大、技術較復雜的建設項目可先進行初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驗收;有遺留問題的項目,對遺留問題必須有具體處理意見,且有限期處理的明確要求並落實責任人。
第十一條 後評價
1.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後,一般經過1至2年生產運營後,要進行一次系統的項目後評價,主要內容包括:影響評價——項目投產後對各方面的影響進行評價;經濟效益評價——項目投資、國民經濟效益、財務效益、技術進步和規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進行評價;過程評價——對項目的立項、設計施工、建設管理、竣工投產、生產運營等全過程進行評價。
2.項目後評價一般按三個層次組織實施,即項目法人的自我評價、項目行業的評價、計劃部門(或主要投資方)的評價。
3.建設項目後評價工作必須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做到分析合理、評價公正。通過建設項目的後評價以達到肯定成績、總結經驗、研究問題、吸取教訓、提出建議、改進工作,不斷提高項目決策水平和投資效果的目的。
第十二條 凡違反工程建設程序管理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者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是《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的補充。
第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❹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依據是什麼法規

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❺ 水利工程的計價依據是什麼

工程造價的計價依據總共有7大類18小類:
第一類,規范工程計價的依據:
(1)國家標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第二類,計算設備數量和工程量的依據:
(2)可行性研究資料。
(3)初步設計、擴大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圖紙和資料。
(4)工程變更及施工現場簽證。
第三類,計算分部分項工程人工、材料、機械台班消耗量及費用的依據:
(5)概算指標、概算定額、預算定額。
(6)人工單價。
(7)材料預算單價。
(8)機械台班單價。
(9)工程造價信息。
第四類,計算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的依據:
(10)間接費定額。
(11)價格指數。
第五類,計算設備費的依據:
(12)設備價格、運雜費率等。
第六類,計算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的依據:
(13)用地指標。
(14)各項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定額等。
第七類,和計算造價相關的法規和政策:
(15)包含在工程造價內的稅種、稅率。
(16)與產業政策、能源政策、環境政策、技術政策和土地等資源利用政策有關的取費標准。
(17)利率和匯率。
(18)其他計價依據。

❻ 水利工程審計以什麼為依據

1.健全內部審計體系,變事後監督為自始至終的監督。
水利建設點多面廣,在水利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中還存在擅自滯壓、挪用、擠占建設成本,虛增投資完成額,基建財務管理不善,單位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因此,要保證投資計劃按期完成及項目建設的順利進展,首先要引起思想上的高度重視,應該對管理過程實施更加有效和直接的監督,建立起在整個建設周期內自始至終貫穿於工程建設的每一個階段的內控監管體系。怎樣才能做到全過程的監督呢?許多業內人士提出了「跟蹤審計」的理念,工程審計隨著施工進度而同步開展,審計的內容囊括了投資、進度、質量三方面。水利工程從開始立項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都是動態的,加上建設周期較長,有的可能跨度若干年,僅僅依靠工程完工以後的審計,那麼審計中發現的某些問題也無法彌補,給國家造成的損失勢必也無法挽回。所以說只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體系,並提高內部審計的地位,設置具有獨立性和權威性的審計部門,從工程立項、招投標、實施、竣工驗收整個建設周期內實施跟蹤審計制,擴大審計范圍,加強工程項目的中間監督,變事後監督為自始至終的監督,及時發現和制止、糾正並解決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同時及時上報並配合好市審計局的預算審計、工程造價審計,單項工程結算審計、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才能圓滿地完成水利工程的審計工作。
2.擴大審計范圍,增加審計內容,結合水利工程個別差異性採用不同的審計方法。
內部審計要不斷拓展視野,改變傳統的審計觀念,不僅要審財務數據的准確性、差異性,還要重視資金安排的合法性、調度和撥付工程款的及時性以及年度投資的效益性。不管是國債資金、建設基金、事業經費、水利基金、防汛經費、水保資金、農水資金等,都是水利建設的資金。那麼,國家水利資金流向哪裡,內部審計人員就應跟蹤審計到哪裡,凡是有水利資金的單位都要納入審計范圍,都應審計監督。
內審部門要在建築工程項目的前期設計、造價控制、施工與管理等各個環節中充分發揮控制、把關與監督作用,既確保真實性、客觀性,又能夠達到工作快捷高效,以實現在提高審計質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節約審計成本,提高審計工作效率。根據建設項目的不同特點制定相適宜的審計方案,不必追求面面俱到,可根據具體項目的特點選取審計指標,採取不同的審計方法。
根據水利工程由於存在投資大,項目內容復雜,點多面廣的特點,針對工程內容的不同可以採取以下方法:
(1)全面詳查法。
按照國家或行業建築工程預算定額的編制順序或施工的先後順序,逐一的全部進行審查的方法。這種方法的優點是全面、細致,經審計的工程造價差錯比較少、質量比較高,但工作量較大,對於樞紐工程、主要單位工程,工藝比較復雜、造價編制或報價單位技術力量薄弱,信譽度較低的單位必須採用全面詳細的審計方法。
(2)個別抽查法。
水利工程多以民辦公助為主,以工代賑普遍存在,工程所在地群眾投工投勞承擔場地平整土石方工程等,可能是有多少個村民小組就有多少個工程結算,只能採取個別抽查法,按照一定的比例隨機抽查一些進行審計,以點代面。
(3)定型圖核對法。
小型水利及水保工程基本上採用的是標准圖紙施工,應該用定型圖核對審計法。先編制標准預算或決算造價,以此為標准進行對照審計,而對局部不同的部分和設計變更部分作單獨審查即可。這種方法的優點是時間短、效果好、定案容易。
(4)對比審計法。
水利工程具有個體差異性,沒有相同的兩個工程,所以沒有可比性。對比審計法是指一個工程的幾個標段間的對比。可以先對比審核各標段的相似部分單位造價,懸殊較大的再作全面審核,這樣有利於有的放矢,節約時間。
3.抓住重點,加強對水利工程量的審計。
水利工程審計的重點是工程造價的審查,水利工程目前實行的是清單制,單價實行完全單價,合同形式大多採用固定單價合同。量價分離,價固定,那麼,審計關鍵就在於工程量的核定,工程量的核定最基本、最重要的就是現場簽證的審查。
所謂工程簽證,就是在建設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業主與承包商就需要調整或補充的事項,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經雙方簽字蓋章而訂立的一種補充證明材料。許多工程項目通過虛假簽證增加工程造價取得利益,使竣工結算失去了真實性。因此在審計簽證時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1)現場檢查。
對於工程量的簽證,審核時必須深入實際,親臨現場逐項丈量、計算,逐筆核實工程實際完成量,監督工程資金投放是否合理,審查工程質量,分析工程施工進度是否滯後,應該多向監理工程師了解工程情況,多向設計方請教,做到腳勤、嘴勤、手勤。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阻止和預防腐敗現象的發生,使內部審計工作達到外部審計無法實現的監管目的。
(2)對隱蔽工程的審核。
水利基建工程項目有許多都是隱蔽性工程項目,建成完工後能看到的只有結果而沒有過程。這樣就要求內審人員在全方位參與工程建設與管理的前提下,對已取得的證據逐個了解清楚,使原本隱蔽的信息明朗化、清晰化。對於隱蔽部分肉眼無法觀察時,對其審核應主要通過驗證工程簽證的合法性、真實性、規范性、合理性來核定,且其必須同時具備業主、監理、承包方三方簽章。
(3)對圖外增加和圖內減少工程的核查。
水利工程地質復雜,施工圖設計經常會有變動,圖外增加的工程審計只須核查增加的內容、數量是否正確就行,然而重中之重是要核查圖內減少的工程是否減去了。該增的已增,該減的不減,這就使不法分子借機相互勾結,從中牟利,做好圖內減少工程的核查就堵住了國有資產流失的漏洞。
4.強化審計隊伍建設,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對水利審計機構和隊伍,應要求不斷鞏固、充實、提高。審計隊伍在一定時期內應保持相對的穩定性,審計人員的配備應適應審計工作的要求,工程審計的從業人員主要是會計師、審計師,而水利工程的計量方法、施工工序及方法、工程造價等對於會計師、審計師來說隔行如隔山,對水利工程的審查往往不能切中要害,審計證據不夠權威性,嚴重影響審計質量。水利工程審計是一門涉及法律、法規、財務、設計、施工、造價、監理等多個領域的綜合學科,這就要求審計人員要懂法、熟悉施工工藝、規范、規定,掌握監理工作方法、程序,具有比較深厚的造價知識,具備較強的綜合專業能力,而不僅僅是單一的會計。這就要求審計人員要加強後續教育,還要加強學習水利水保工程建設方面的知識,從測量到設計,從工程預算到決算,從招投標到竣工驗收,從工程進度到效益分析,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以保持審計人員的專業熟練程度。
高素質的審計人員,才能創造高質量的審計產品。加強審計隊伍建設,提高審計人員素質是保證審計質量的關鍵,是適應新形勢下水利工程審計的需要。
水利工程的內部審計是一項政策性、專業性、綜合性的工作,要結合水利工程的特點,設計相適宜的審計方案,及時與國家專業審計部門溝通並積極配合國家審計,規范水利工程建設市場,做好監督工作。

❼ 水利工程的規模都是以什麼為依據設計標準的

水利工程如今在中國可謂是建設迅速,那麼水利工程是依據什麼建設的呢?

首先,我們要了解為什麼要建設水利工程,那究竟是為什麼呢?第一國內的水資源嚴重分配不均,我國國土面積較大,橫跨縱跨經緯度范圍較為廣泛氣候以及湖泊河流導致了水資源分配的嚴重不均;第二就是我國是一個水災頻繁發生的國家。以上兩點就是我國為什麼要加快建設那麼多水利工程的大致原因。

三、對於我國水利工程的展望

如今世界人口不斷增加,可利用的水資源可以說是越來越少,並且氣候條件也越來越差再加上國內的水資源分配不均以及水災害的頻繁發生,建設大型水利工程已經是迫在眉睫了。國家應加大對水利工程相關的研究及建設。最後你的家鄉是否有水利工程呢?

❽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的文件內容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中型水庫、水閘,七大江河幹流、流域管理機構所屬和省級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級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庫、水閘、河道堤防等工程參照執行。
第三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對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財務上實行獨立核算的單位,以下簡稱水管單位),重點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組織管理、安全管理、運行管理和經濟管理四類。
第四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管轄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屬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負責。
第五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庫、水閘等工程類別分別執行相應的考核標准。
第六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實行千分制。水管單位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水利部制訂的考核標准對水管單位管理狀況進行考核賦分。
第七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單位自檢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考核驗收兩個階段。考核結果達到水利部驗收要求的,可自願申報水利部驗收。
第八條 通過水利部驗收,考核結果總分應達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類考核得分均不低於該類總分的85%。通過省級及其以下考核驗收,考核結果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條 水管單位應加強日常管理,根據考核標准每年進行自檢,並將自檢結果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反饋水管單位,水管單位應採取相應措施,加強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條 申報水利部驗收的,需具備以下條件:
1、完成水管體制改革並通過驗收。
2、水庫、水閘工程按照《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辦法》和《水閘注冊登記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注冊登記。
3、水庫、水閘工程按照《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和《水閘安全鑒定規定》的要求進行安全鑒定,鑒定結果達到一類標准或經過除險加固達到一類標准。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達到設計標准。
4、新建工程竣工驗收後運行3年以上;除險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驗收,且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後運行3年以上。
第十一條 申報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將考核結果逐級報至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所屬水管單位,將考核結果逐級報至流域管理機構;部直管水管單位自檢後,將考核結果報水利部。
第十二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申報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的初驗、申報工作。對自檢、考核結果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組織初驗;初驗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向水利部申報驗收批准,並抄送流域管理機構。
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屬工程申報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的初驗、申報工作。對自檢、考核結果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組織初驗;初驗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向水利部申報驗收批准。
部直管工程自檢結果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由水利部直接組織考核和驗收。
第十三條 申報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由水利部或其委託的有關單位組織驗收。
第十四條 水利部建立水管單位考核驗收專家庫,水利部驗收專家組從專家庫抽取驗收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驗收專家組成員的三分之二;被驗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流域管理機構的驗收專家不得超過驗收專家組成員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條 通過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由水利部通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流域管理機構可對通過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自行制定。
第十六條 通過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由流域管理機構每三年組織一次復核,水利部進行不定期抽查;部直管工程和流域管理機構所屬工程由水利部組織復核。對復核或抽查結果,水利部予以通報。
第十七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本地區的考核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發布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試行)及其考核標准(水建管[2003]208號)同時廢止。

❾ 《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對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管理和資源審查是如何規定的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質量振興綱要(1996年~2010年)》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為加強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確保工程安全,發揮投資效益,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專職機構,對水利工程質量進行強制性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在我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各類水利水電工程和城鎮供水、灘塗圍墾等工程(以下簡稱水利工程)及其技術改造,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均必須由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質量監督。工程建設、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階段,必須接受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第四條工程質量監督的依據:
(一)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
(二)水利水電行業有關技術規程、規范,質量標准;
(三)經批準的設計文件等。
第五條工程竣工驗收前,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等級核驗。未經工程質量等級核驗或者核驗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報優秀設計、優秀施工、優質工程項目時,必須有相應質量監督機構簽署的工程質量評定意見。
第二章機構與人員

第六條水利部主管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總站、中心站、站三級設置。
(一)水利部設置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總站,辦事機構設在建設司。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管理局設置水利工程設計質量監督分站,各流域機構設置流域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分站作為總站的派出機構。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設置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
(三)各地(市)水利(水電)局設置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
各級質量監督機構隸屬於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接受上一級質量監督機構的指導。
第七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項目站(組),是相應質量監督機構的派出單位。
第八條各級質量監督機構的站長一般應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工程建設的領導兼任,有條件的可配備相應級別的專職副站長。各級質量監督機構的正副站長由其主管部門任命,並報上一級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第九條各級質量監督機構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質量監督員。質量監督員的數量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專業配套的原則確定。
第十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工程師職稱,或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並有五年以上從事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咨詢或建設管理工作的經歷;
(二)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認真執法,責任心強;
(三)經過培訓並通過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員證」。
第十一條質量監督機構可聘任符合條件的工程技術人員作為工程項目的兼職質量監督員。為保證質量監督工作的公正性、權威性,凡從事該工程監理、設計、施工、設備製造的人員不得擔任該工程的兼職質量監督員。
第十二條各質量監督分站、中心站、地(市)站和質量監督員必須經上一級質量監督機構考核、認證,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從事質量監督工作。質量監督機構資質每四年復核一次,質量監督員證有效期為四年。
第十三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合格證書」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員證」由水利部統一印製。
第三章機構職責

第十四條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總站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水利部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方針、政策;
(二)制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有關規定和辦法,並監督實施;
(三)歸口管理全國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指導各分站、中心站的質量監督工作;
(四)對部直屬重點工程組織實施質量監督。參加工程的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五)監督有爭議的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
(六)掌握全國水利工程質量運態,組織交流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經驗,組織培訓質量監督人員。開展全國水利工程質量檢查活動。
第十五條水利工程設計質量監督分站受總站委託承擔的主要任務:
(一)歸口管理全國水利工程的設計質量監督工作;
(二)負責設計全面質量管理工作;
(三)掌握全國水利工程的設計質量動態,定期向總站報告設計質量監督情況。
第十六條各流域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分站的主要職責:
(一)對本流域內下列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
1.總站委託監督的部屬水利工程;
2.中央與地方合資項目,監督方式由分站和中心站協商確定;
3.省(自治區、直轄市)界及國際邊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
(二)監督受監督水利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
(三)參加受監督水利程的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四)掌握本流域內水利工程質量動態,及時上報質量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開展水利工程質量檢查活動,組織交流本流域內的質量監督工作經驗。
第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水利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方針、政策;
(二)管理轄區內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指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市(地)質量監督站工作;
(三)對轄區內除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以外的水利工程實施質量監督;協助配合由部總站和流域分站組織監督的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四)參加受監督水利工程的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五)監督受監督水利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
(六)掌握轄區內水利工程質量動態和質量監督工作情況,定期向總站報告,同時抄送流域分站;組織培訓質量監督人員,開展水利工程質量檢查活動,組織交流質量監督工作經驗。
第十八條市(地)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的職責,由各中心站根據本規定製訂。
第四章質量監督

第十九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方式以抽查為主。大型水利工程應建立質量監督項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據需要建立質量監督項目站(組),或進行巡迴監督。
第二十條從工程開工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始,到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會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期(含合同質量保修期)。
第二十一條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到相應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監督手續,簽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書》,並按規定繳納質量監督費,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項目建設審批文件;
(二)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與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副本;
(三)建設、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工程質量管理組織情況等資料。
第二十二條質量監督機構根據受監督工程的規模、重要性等,制訂質量監督計劃,確定質量監督的組織形式。在工程施工中,根據本規定對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
第二十三條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內容為:
(一)對監理、設計、施工和有關產品製作單位的資質進行復核;
(二)對建設、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體系和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設計單位現場服務等實施監督檢查;
(三)對工程項目的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單元工程的劃分進行監督檢查;
(四)監督檢查技術規程、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執行情況;
(五)檢查施工單位和建設、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檢驗和質量評定情況;
(六)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對工程質量進行等級核定,編制工程質量評定報告,並向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提出工程質量等級的建議。
第二十四條工程質量監督許可權如下:
(一)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資質等級、經營范圍進行核查,發現越級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責成建設單位限期改正,並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二)質量監督人員需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員證」進入施工現場執行質量監督。對工程有關部位進行檢查,調閱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的檢測試驗成果、檢查記錄和施工記錄;
(三)對違反技術規程、規范、質量標准或設計文件的施工單位,通知建設、監理單位採取糾正措施。問題嚴重時,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整頓的建議;
(四)對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等,責成建設單位採取措施糾正;
(五)提請有關部門獎勵先進質量管理單位及個人;
(六)提請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的行政、經濟、刑事責任。
第五章質量檢測

第二十五條工程質量檢測是工程質量監督和質量檢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必須取得省級以上計量認證合格證書,並經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授權,方可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工作,檢測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質量監督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委託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承擔以下主要任務:
(一)核查受監督工程參建單位的試驗室裝備、人員資質、試驗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據需要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樣檢測,提出檢測報告;
(三)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和研究處理方案;
(四)質量監督機構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七條質量檢測單位所出具的檢測鑒定報告必須實事求是,數據准確可靠,並對出具的數據和報告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工程質量檢測實行有償服務,檢測費用由委託方支付,收費標准按有關規定確定。在處理工程質量爭端時,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責任方支付。
第六章工程質量監督費

第二十九條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應向質量監督機構繳納工程質量監督費。工程質量監督費屬事業性收費。工程質量監督收費,根據國家計委等部門的有關文件規定,收費標准按水利工程所在地域確定。原則上,大城市按受監工程建築安裝工作量的0.15%,中等城市按受監工程建築安裝工作質量的0.20%,小城市按受監工程建築安裝工作量的0.25%收取。城區以外的水利工程可比照小城市的收費標准適當提高。
第三十條工程質量監督費由工程建設單位負責繳納。大中型工程在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時,應確定繳納計劃,每年按年度投資計劃,年初一次結算清年度工程質量監督費。中小型水利工程在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時繳納工程質量監督費的50%,余額由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工程進度收繳。
水利工程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必須繳清全部的工程質量監督費。
第三十一條質量監督費應用於質量監督工作的正常經費開支,不得挪作它用。其使用范圍主要為:工程質量監督、檢測開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費開支等。
第七章獎懲

第三十二條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未按第二十一條規定要求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並責令限期改正或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質量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檢測結論的,視情節輕重,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質量監督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質量監督機構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在工程質量管理和質量監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質量管理部門或報請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可根據本規定製訂實施細則,並報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核備。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水利部發布日期:1997年08月25日實施日期:1997年08月25日(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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