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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21-08-14 10:23:09

㈠ 《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否適用於舊村改造

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006年9月29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舊區改建,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居民居住條件,有利於保護城市歷史文化風貌,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公安、物價、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拆遷審批程序或者擴大拆遷規模以及濫用強制手段、野蠻拆遷等行為進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房屋拆遷管理等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拆遷管理

㈡ 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什麼時候頒發

《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是2006年11月以魯建發[2006]26號文件頒發的。
現在仍在執行。
希望能夠幫到你。

㈢ 簡談《山東省地質資料管理辦法》

馬卓敏1 王蕊1 姚傳斌2 路煥1

(1.山東省國土資源資料檔案館;2.蓬萊市國土資源局)

摘要 《山東省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為山東省地質資料管理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標志著山東省地質資料管理進入了新的歷史階段。作為省級地質資料管理人員和立法的參與者,筆者從立法的必要性、立法進程和主要亮點等方面進行詳細闡述,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山東省地質資料管理辦法》。

關鍵詞 《山東省地質資料管理辦法》必要性 進程 主要亮點

2014年2月10日,山東省政府以273號令頒布《山東省地質資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4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是山東省第一部規范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的省政府規章,填補了地質資料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對於依法加強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和開發利用,服務地質勘查和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十分重要的意義。

1 立法的必要性

隨著科學技術與經濟的快速發展,山東省地質資料管理也隨之發生變革,突出表現為:一是地質資料管理體制不完善,匯交人依法匯交意識淡薄,缺乏必要的專業人員、技術知識及保管條件,地質資料欠交和丟失現象時有發生。二是地質資料管理比較分散,尚未實現統一匯交。特別是水文、工程、地震地質資料,分別由電力、交通、水利、城建、地震等部門管理,由於缺乏匯交監管機制,各部門自行其是,無法統一的收管用和資源共享,阻礙了全省地質資料信息集群化產業化建設進程。三是地質資料監管職能無法向基層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延伸,導致由市、縣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發證、組織評審的地質資料無人管理,本轄區內地質資料匯交人是否履行了匯交義務,無從查知,無法協助部、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地質資料匯交工作實施有效監管。四是對於在境外開展地勘工作的國家投資項目,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不能有效地掌握項目詳情。五是各級地質資料館藏建設普遍落後、資料利用率相對低下。

由於《地質資料管理條例》頒布實施較早且過於原則性,難以適應山東省地質資料管理的實際工作需要。《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又屬國土資源部規章,具有一定的部門局限性,難以協調山東省各有關部門。在十多年的地質資料管理工作中,山東省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在管理體制上也進行了大膽創新,因此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山東省政府規章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

2 《辦法》的立法進程

2.1 立法調研階段

2009年7月,山東省召開了由國土資源、地礦、冶金、煤炭、黃金等方面專家參加的地質資料需求及國土資源信息服務集群化、產業化工作討論會,成立地質資料社會需求調研組,開展地質資料專題調研,調查了解各行業對地質資料管理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2010年,初步有了要為地質資料管理立法的想法,山東省國土資源廳資源處和資料館資料管理人員認真學習了地質、檔案、計算機等方面的各項法律法規,重點學習了江蘇、遼寧、吉林、福建、湖北、陝西等省的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為廣泛學習兄弟省份地質資料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先後到全國地質資料館及上海、廣東、江蘇、遼寧、內蒙古等地進行了實地考察。

2.2 立法籌備階段

2.2.1 《辦法》初稿定稿

2012年,將立法工作納入到山東省政府立法計劃項目,省國土資源廳成立立法起草小組,啟動起草工作,在充分調研和反復研究的基礎上形成了初稿。初稿形成後,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增強《辦法》的可執行力,省廳法規處和資源處聯合召開了座談會,邀請省政府法制辦法制、部分市國土資源局儲量科、法規科負責人,以及冶金、煤田、地勘等檔案館負責人等參加。與會人員對《辦法》初稿進行了熱烈的討論,並提出了各自的意見和修改建議。

2.2.2 經多次討論和修改後,形成《辦法》草案

根據座談會上各方面專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2012年8月底,省法制辦、廳法規處、廳資源處、資料檔案館、濟南市國土資源局、臨沂市國土資源局有關人員在濟南進行了《辦法》草案統稿工作,逐條逐句地修改完善,形成《辦法》草案會簽稿,並正式提交省法制辦。隨後省法制辦召集省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水利、海洋與漁業、地震等部門,對草案會簽稿進行討論,各部門根據各自情況提出了相關建議和意見,其中對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地震等地質資料是否統一匯交進行了激烈討論。通過多次討論、協調和修改,大家對《辦法》草案各項內容達成一致意見,《辦法》草案順利通過,省法制辦將草案上報省政府。

2.3 《辦法》正式頒布

2014年1月9日,《辦法》在省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省長郭樹清2月10日簽署第273號省政府令予以頒布,並於4月1日起施行。

3 《辦法》的主要亮點

現《辦法》分為五章,即總則、地質資料的匯交、地質資料的保管和利用、法律責任、附則,共33條。《辦法》在吸收、借鑒了兄弟省市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從山東省實際出發,系統全面地歸納了山東省在地質資料管理方面的成績和經驗,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3.1 賦予設區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地質資料監管職能

為進一步加大地質資料的監管力度,《辦法》建立了三級管理制度,第四條第二款明確賦予設區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接受、保管、利用地質資料的職能,以及協助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轄區內地質資料的匯交工作的職能。

2012年,山東省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台正式投入使用,利用計算機技術對成果、實物、原始地質資料匯交實行全程監管,目前只有國家和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及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擁有平台的使用權,為進一步加強對地質資料匯交監管,避免因各部門之間信息不暢導致的地質資料不交、漏交、瞞交、欠交現象的發生。《辦法》第五條明確提出,要在建立健全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台和信息化服務體系,對地質資料進行全面匯交進行監督管理,賦予設區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地質資料匯交監管許可權,對其開放監管平台市級監管許可權。

3.2 把地質資料管理納入財政預算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市級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提升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和保管單位的管理水平。《辦法》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開展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利用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和信息化建設,並將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地質資料館藏機構館舍建設、管理人員工資、資料收管用運行經費等均可以依據此條申請財政支持,給山東省地質資料管理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保障。

3.3 建立了地質資料匯交責任機制和委託匯交制度

《辦法》建立了地質資料匯交責任機制,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海洋與漁業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有關的地質資料管理工作」。山東省多年來地質資料管理的實踐證明,政府各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溝通和配合,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分散,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地震等地質資料無法實現統一匯交和管理,因此該條明確了政府各部門的職責和分工,有利於促使各部門將項目的信息及時通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敦促匯交人依法履行地質資料匯交義務。

地質資料的編制和匯交專業性較強,需要由具備資質的地質單位來承擔,一般情況下,項目的出資方往往不是地質項目的承擔者,項目結束後項目承擔方把資料移交給出資方,但出資方不懂得地質資料管理,造成資料缺失和欠交、報告質量較差的現象頻出。因此,《辦法》第八條規定「出資人可以書面委託承擔地質工作的單位代為匯交地質資料」,這樣就在不改變法定責任主體的前提下,大大縮短了資料的匯交周期,保證了地質資料的質量。

3.4 明確了違反地質資料匯交義務的法律責任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和二十一條雖然規定了未按期匯交地質資料和偽造地質資料的法律責任,但對驗收不合格的地質資料未按期規定期限和要求修改補充的未做規定。因此,《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匯交人對驗收不合格的地質資料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修改補充的,視為不匯交地質資料,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山東省建立地質資料匯交情況誠信檔案,並在省廳網站公布誠信單位名單、非誠信單位名單和處罰決定。加大對欠交地質資料、無特殊原因拒不補交地質資料、職能單位不認真履行職責等的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多次不履行匯交義務或者不及時匯交資料的,不得申請新的探礦權、采礦權,不得承擔國家出資的地質工作項目,不得申報國家科技獎。

3.5 明確了境外投資的地質資料匯交要求

近幾年,山東省境外投資地質找礦的力度不斷加大,國家出資所形成的地質資料,對我們找礦和科學研究工作具有較強的參考和借鑒作用,為了確保這部分資料不流失,《辦法》附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本省從事地質工作的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以外承擔國家出資項目所取得的地質資料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4 《辦法》的執行情況

4.1 各級領導高度重視,及時召開座談會

《辦法》頒布後,山東省國土資源廳領導高度重視,為了做好貫徹實施工作,及時召開貫徹實施《辦法》發布和座談會,邀請省法制辦、國土資源廳、財政廳、住建廳、水利廳、海洋與漁業廳、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煤田地質局負責人,以及有關新聞媒體參加了會議。廳領導要求全省國土資源系統以《辦法》的頒布為契機,抓好宣傳和落實,理清工作思路,切實重視地質資料管理與服務的基礎工作,加強地質資料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和業務體系建設,提升整體業務和社會化服務能力。

4.2 採取多種方式進行宣傳和報道

為使全省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辦法》的重要性,切實加強學習、宣傳和貫徹,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制定了《辦法》的宣傳和培訓方案,以魯國土資字〔2014〕219號文件的形式發放各市縣國土資源局。目前各市縣國土資源局結合各自實情進行集中時間學習,深入研究,積極探索,切實把《辦法》的精神實質理解透、把握准。

為擴大《辦法》社會認知度和影響力,使全省各級地質資料管理人員深入領會依法行政精神實質,做好地質資料管理與礦政、地政、測政及綜合事務工作的銜接工作,《山東省國土資源導報》、《山東國土資源》雜志、各大網站對《辦法》進行了專題報道。

4.3 公布了山東省地質資料匯交細目

為提升《辦法》的可操作行,使廣大匯交人明確資料匯交詳情,根據《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迅速制定了《山東省成果地質資料匯交細目》、《山東省原始地質資料匯交細目》和《山東省實物地質資料匯交細目》,2014年3月26日以魯國土資發〔2014〕13號文件的形式向全省進行發布。

工程監理主要的工作內容都包括什麼

1、確定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成立項目監理機構:監理單位應根據建設工程的規模、性質、業主對監理的要求,委派稱職的人員擔任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是一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總負責人,他對內向監理單位負責,對外向業主負責。

2、編制建設工程監理規劃:建設工程監理規劃是開展工程監理活動的綱領性文件。

3、規范化地開展監理工作

4、監理工作的規范化:工作的時序性。這是指監理的各項工作都應按一定的邏輯順序先後展開,職責分工的嚴密性。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是由不同專業、不同層次的專家群體共同來完成的,他們之間嚴密的職責分工是協調進行監理工作的前提和實現監理目標的重要保證。

實施原則

監理單位受業主委託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時,應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監理工程師在建設工程監理中必須尊重科學、尊重事實,組織各方協同配合,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為此,必須堅持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業主與承建單位雖然都是獨立運行的經濟主體,但他們追求的經濟目標有差異;

監理工程師應在按合同約定的權、責、利關系的基礎上,協調雙方的一致性。只有按合同的約定建成工程,業主才能實現投資的目的,承建單位也才能實現自己生產的產品的價值,取得工程款和實現盈利。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工程監理

㈤ 在工程建設中有哪些保證工程質量的措施

2020收官之月!把好最後質量安全關口,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保網

2、保障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支付

2020年11月5日,國務院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關於開展根治欠薪冬季專項行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從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春節前,在全國組織開展根治欠薪冬季專項行動。文件提出以《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為抓手,對工程建設領域的農民工工資欠薪行為進行重點排查整治,排查內容包括:

1

排查用人單位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

2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國企項目及各類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審批管理、資金監管和工程款(人工費)按期足額撥付情況;

3

工程建設領域落實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資保證金存儲、維權信息公示等保障工資支付制度情況;

4

依法處置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情況;

5

對欠薪違法行為依法依規實施信用懲戒情況;

6

對根治欠薪工作失職失責行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情況。

《通知》還提出,對企業一時難以解決拖欠工資或企業主欠薪逃匿的,要通過及時動用工資保證金、應急周轉金或其他渠道籌措資金,清償欠薪或墊付部分工資(基本生活費),幫助被拖欠工資農民工解決臨時生活困難,確保社會穩定。

目前,各地方紛紛響應中央號召,積極開展冬季欠薪整治活動,如北京全市開展冬季專項行動統一執法日活動,全面啟動根治欠薪冬季專項行動;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組織召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及根治欠薪冬季專項行動部署會;湖南省印發《湖南省2020年根治欠薪百日攻堅冬季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等。

此外,2020年9月23日住建部印發《關於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提出,要准確把握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內涵,要求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毫無疑問,這對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有著積極作用。

響應住建部通知要求,近日來,各地在具體建設管理工作中積極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如此次山東省10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的若干意見》,文件將「突出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單獨列明,並明確規定「凡因工程款撥付影響施工安全的,要嚴肅追究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的責任」,這也促進著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履約,有利於保障年終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支付。

歲末年終向來是各類質量安全事故、工程款與農民工支付問題的多發時間。只有把好最後的工程質量安全關口,落實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責任,保障農民工工資發放,才能令包括廣大農民工群體在內的建築行業人員、建築市場監管人員、房屋建築消費者過上安心年、放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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