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條例
2、無監理模式下,工程質量安全保險保障制度分析
「無監理模式」下的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是指取消強制監理制度,改變傳統項目管理中由建設監理對工程質量安全進行內部監管的管理模式;引入全新的「外部管理角色」,以第三方獨立屬性定位對項目工程質量安全進行客觀、全面、權責統一的監督管理。
有監理模式VS無監理模式
在傳統項目管理中,建設監理負責對項目工程質量安全進行管理,並承擔主要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由於國內建築市場長期處於「買方市場」,業主在實際項目管理中擁有較多權力,且作為監理服務的委託主體和費用支付主體,建設監理在監理服務過程中往往受其權力掣肘,無法保持第三方獨立屬性,因而常常出現監理角色功能失效現象。
同時,國內監理市場長期存在低價中標、取費過低、專業人才流失等行業問題,監理服務在質量和安全兩大方面的控制效果大打折扣。
無監理模式下,由保險公司或政府部門委託第三方質量風險管理服務機構對項目工程質量安全進行全面監管,並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無監理模式的優點在於,質量風險管理服務機構的委託方與費用支付方是保險公司或政府,二者都對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目標有著較高、較嚴格的要求,不會出現「委託方」與「服務方」之間的「權利沖突」,為質量風險管理機構提供了較為獨立的服務環境,有效保證服務結果的客觀、公正。
無監理模式也有利於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中權責統一,能夠更好地落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質量安全責任,倒逼相關建設活動主體重視質量安全管理。
政府部門或保險公司委託模式
如上文所述,政府部門和保險公司都可以成為無監理模式下的質量安全風險管控委託方。目前國內各地在取消強制監理制度後,也出現了以「工程質量保險」和「政府委託監理巡查服務」為主要形式的質量安全管理替代方案。客觀上來看,政府部門委託模式和保險公司委託模式各有優缺點,優點即在於避免了傳統監理模式的相關監管問題,缺點則在於以下兩大方面。
政府部門委託模式
將消耗政府部門的各項管理成本與管理精力,不符合目前國家簡政放權的政策方針,也不利於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尤其一些基礎設施項目和城市公共項目的業主方即為政府部門,在實際管理中易出現管理關系混亂,質量安全監管無法獨立展開的問題。
保險公司委託模式
工程質量保險的創新應用對於傳統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是一種「沖擊」,相關建設活動主體尤其是業主方,需要投入更多的項目管理精力,承擔更多的質量安全責任,面臨更高的工程保費成本,失去對項目管理的絕對控制權。因此,「保險公司+質量風險管理服務機構」的無監理模式勢必在市場化應用推廣方面受到一定阻力。
無論政府部門還是保險公司在無監理模式下的質量安全管理工作中都面臨一定發展問題,但相較之下,保險公司委託模式更利於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目標的實現,目前存在的市場應用推廣問題可以通過政策推動、保險技術與模式創新、經驗積累等途徑解決。
此外,無監理模式下業主在項目質量安全管控方面會受到一定影響,需要構建新的內部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如全過程工程咨詢),通過內部管控與外部監管,構建全新工程質量安全保障體系,實現項目質量安全管理目標。
②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關條款規定: 第六十七條 對監理處罰
主體結構驗收是在監理驗收合格後報地方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也就是說監理已判定為合格,所以地方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監理進行處罰。
③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最新實施時間
至2020年06月23日還在執行
④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61條里的施工單位是指的哪方的施工單位
9.8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以上是條例原文。
這里的施工單位當然是有資質的施工單位了,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掛靠與被掛靠的單位的關系。如A施工單位有資質,允許B單位(無資質,甚至是個人)掛靠承攬工程。處罰的時候當然是處罰A單位了,因為B單位無資質或者是個人的時候更不存在降低資質等級等情況。
條例的初衷就是打擊允許別的單位掛靠的現象,當然這里的施工單位是指被掛靠的單位!
⑤ 被通知違反了《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和第六十九條
建議直接到建築部門咨詢清楚,說明情況,以免受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