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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沒開工管轄

發布時間:2021-08-14 10:26:45

Ⅰ 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未辦理開工手續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歸哪管。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條文

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未辦理開工手續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歸建築市場執法管理部門建築安全執法管理部門同時管理。

建築市場執法管理部門管理內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建築安全執法管理部門管理內容: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要求的;

2、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3、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對監理單位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2、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的。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規定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2、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3、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4、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5、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後登記的;

6、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2、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4、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採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3、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4、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Ⅱ 行政管轄 建設工程問題處罰

處理方法有二,第一個是,如果你確實存在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行為,而且處罰沒有超過相關規定限度,那麼建議你交清罰款,按照決定內容配合建設局工作。如不配合或不及時交清罰款的話,建設局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對你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第二個是,如果你沒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行為,或者認為罰款數額不當等,應該在5日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材料或聽證。如不按照日期要求辦理,那決定5日後自動生效。也可以作為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

Ⅲ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築的認定和處理屬於哪個機關管轄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建設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政府對違法建築進行管制的主要依據,違法建築的認定和處罰程序主要分為以下五個階段:
(一)查明事實階段
違章建築的前提必須是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個關鍵。因此行政機關首先要做的就是查清所涉嫌違章建築形成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存在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的情形,是否已經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等。經群眾舉報或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等相關行政執法機關發現違章建築的存在後,在各自管轄范圍內對違章建築進行調查取證。
(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階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行政機關經調查取證,確認建築物違章後,對違章搭建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停止違法建設行為。
(三)行政處罰權力告知階段
搭建人拒不拆除違章建築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向其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擬處罰結果和被處罰人陳述、申辯等權利。法律設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處罰公開,保護當事人陳述權、申辯權的充分行使。
當事人不行使陳述權、申辯權或者行政機關在對當事人的申辯進行復核後,認為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不成立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搭建人限期拆除違章建築,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可並處罰款。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行政處罰階段
被處罰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既不履行也不提起復議和訴訟,行政處罰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行政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五)強制執行階段
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對違章建築、違法建設的設施、違法設立的標示牌等需要強制拆除的,必須遵守下列程序:
1)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由當事人自行拆除;
2)當事人無能力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委託沒有利害關系的其他組織代履行;
3)當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Ⅳ 建設工程未報建違反了相關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Ⅳ 建築工程由於建設單位原因沒有如期開工如何處理

按照建設施工合同格式合同,涉及建設單位原因延期開工的,則工期應當順延。同時,因開工遲延造成承建單位的損失,如窩工損失、機械租賃損失等,應當賠償。雙方可以就上述問題簽署補充協議進行約定和處理。

Ⅵ 已審批的項目工程拒不開工建設是什麼性質

建築工程項目性質分為新建、擴建、改建、遷建、恢復。
(1)新建項目。 是指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近遠期規劃,按照規定的程序立項,從無到有、「平地起家」的建設項目。現有企、事業和行政單位一般不應有新建項目。有的單位如果原有基礎薄弱需要再興建的項目,其新增加的固定資產價值超過原有全部固定資產價值(原值)3倍以上時,才可算新建項目。
(2)擴建項目。 是指現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原有場地內或其他地點,為擴大產品的生產能力或增加經濟效益而增建的生產車間、獨立的生產線或分廠的項目;事業和行政單位在原有業務系統的基礎上擴充規模而進行的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3)遷建項目。 是指原有企業、事業單位,根據自身生產經營和事業發展的要求,按照國家調整生產力布局的經濟發展戰略的需要或出於環境保護等其他特殊要求,搬遷到異地而建設的項目。
(4)恢復項目。 是指原有企業、事業和行政單位,因在自然災害或戰爭中使原有固定資產遭受全部或部分報廢,需要進行投資重建來恢復生產能力和業務工作條件、生活福利設施等的建設項目。這類項目,不論是按原有規模恢復建設,還是在恢復過程中同時進行擴建,都屬於恢復項目。但對尚未建成投產或交付使用的項目,受到破壞後,若仍按原設計重建的,原建設性質不變;如果按新設計重建,則根據新設計內容來確定其性質。 基本建設項目按其性質分為上述四類,一個基本建設項目只能有一種性質,在項目按總體設計全部建成以前,其建設性質是始終不變的。 更新改造項目包括挖潛工程、節能工程、安全工程、環境保護工程等
建設工程項目(construction project),為完成依法立項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工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及安裝工程等)而進行的、有起止日期的、達到規定要求的一組相互關聯的受控活動組成的特定過程,包括策劃、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和移交等。

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怎麼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因此,如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了爭議管轄的人民法院,符合《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當產生糾紛爭議時,由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否則,由《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Ⅷ 建設施工合同未實際履行引起的糾紛,應由哪個法院管轄

一、如果沒有約定,則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二、如果有約定管轄法院,合同未履行,且雙方有一方在約定的管轄法院所在地的,由約定的法院管轄。
三、如果有約定管轄法院,合同未履行,雙方都不在約定的法院所在地的,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轄規定是怎樣的

  1.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將建設工程合同定義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從民法角度分析屬於承攬合同。

  2.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中的「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是指所有權確認、買賣、互易、贈與、租賃、徵用拆遷、侵權損害等案件標的物與不動產有直接聯系的訴訟案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雖然構成不動產,但該類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與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之間有著本質區別。

  3. 過去司法實踐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歸入房地產糾紛而適用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是相違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性質出發,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對該類合同糾紛的處理,並未納入專屬管轄的范疇。因此,此類糾紛應當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施工行為地法院均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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