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設工程管理制度有哪些內容
施工單位通常包括:
一、
安全教育制度
二、
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三、
安全檢查制度
四、
班前安全活動制度
五、
現場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六、
安全例會計劃制度
七、
項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獎罰制度
八、
安全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九、
項目部消防管理制度
十、
安全材料及設施檢查驗收制度
十一、
分包隊伍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
項目部傷亡事故報告、統計、調查、處理制度
十三、施工組織設計與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編審制度
十四、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執行制度
十五、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十六、施工機具進場驗收與保養維修制度
十七、考核獎罰制度
十八、班組安全活動制度
十九、門衛值班和治安保衛制度
二十、消防防火責任制度
二十一、衛生保潔制度
二十二、不擾民措施
監理單位:
監理單位安全監理責任制編制要點gdaq4101
監理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編制要點gdaq
監理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編制要點gdaq4103
Ⅱ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許可權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准確、齊全。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託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並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Ⅲ 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1、認真執行「百年大計,質量第一」,「質量是企業的生命」的方針,在總工領導下,組織推動生產中的質量工作,貫徹、執行工程質量的有關政策、法令、制度、規范、規程及有關文件,有關規章制度。
2、在總工領導下,制訂和完善工程質量獎罰方法,並組織實施,對分公司進行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3、經常深入現場,積極宣傳,貫徹質量操作規程,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立即報告總工程師。
4、參與重點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討論,並對各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5、對職工做好質量教育,並經常對質量人員進行業務指導,並組織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6、組織質量員定期活動,開展質量監督工作,提高質量員業務水平。
7、做好工程質量報表,做好分項工程質量月檢查評定工作,並將分項工程月檢查評定情況匯集上報下發。
8、在總工程師領導下,擬訂目標管理項目,開展優質工程活動,做好組織評定及資料復查工作。
9、 組織工程的基礎、主體及竣工的驗收工作,聽取有關單位意見,提高工程質量 。
10、收集顧客投訴意見,明確責任部門,按要求落實整改問題,使顧客得到滿意。
四、質量檢查和評定
質量檢查工作,應以自檢為主,自檢、互檢與專職檢查相結合的原則,按照現行的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執行。
1、自檢:隊組在操作過程中,應進行自檢,每天收工前和完成一定數量的產品以後,由兼職質量員會同項目工程師、作業班長進行自檢工作。
2、互檢:工序搭接,不同工種交接時,應進行工序之間的交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通過互檢以促進隊組之間提高工程質量意識,並弄清各自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