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理論探討
1、提出權利主張時間上限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在《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第四條中指出: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承包人一旦超過了上述六個月的期限就等於主動放棄了此項優先權。值得注意的是,《批復》中特別指出關於六個月的期限的限制規定至《批復》下發六個月後施行。這意味著,在2003年1月前竣工的工程項目承包人主張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沒有特定的時間限制,在2003年1月後竣工的工程項目,自竣工日起六個月,承包人未向發包人主張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則其不再享有優先受償權。為確保自身權益,充分行使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承包人在今後承接建設工程時,就主張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期限與發包人作出特別約定,以延長權利主張的期限。
2、受償權范圍上的限制
《批復》第三條指出: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也就是說《批復》對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受償的范圍做了嚴格的限制。除了承包人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在工程建設中實際支出的費用,其他的費用不能享受優先權。這里的其他費用包括發包人違約對承包人所造成的損失、違約金等。那麼對於發包人違約所造成損失、違約金等基於發包人違約形成的債權,承包人可以通過一般的民事權利主張,以訴訟或非訴訟形式向發包人進行催討,這種催討可以和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的主張同期進行,二者並不矛盾,只是前者與後者相比缺少了特定的救濟方式和保障。
在實踐中很多發包人會向承包人承諾給予承包人提前竣工的獎金。那麼提前竣工獎金能不能算在受償權范圍內?筆者認為應當在此范圍內。首先,從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立法本意來看,立法者給予此項優先權是因為施工方對於建築物的增值作出了巨大貢獻,那麼如果施工方提早竣工的話,施工方必定支付更多的對價,對發包人作出了更大的貢獻,那麼就理應得到更多的保護;其次從《批復》的文字去理解,《批復》中指出的范圍是「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可以看出《批復》主要是為了保護那些為建設工程作出實際貢獻的工作人員的權利,而在實踐中承包人很多是在得到發包人給予的「提前竣工獎金」後才去獎勵工作人員,如果不認為「提前竣工獎金」是在此范圍之內,那麼等於變相地剝奪那些工作人員的獎金報酬。顯然是不合理的。 1、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與購房人的消費權益的沖突
《批復》中指出: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如果消費者已得到了商品房的產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指向的應當是建設工程,也就是說當建設工程所有權屬於發包人所有的話,承包人能對建設工程行使優先權。但如果消費者已經得到了產權,也就是說建設工程已經不屬於發包人了,那我們怎麼能讓消費者用自己的財產去無辜地為發包人的過錯去承擔法律責任呢?
問題是很多消費者簽訂的是商品房預售合同,而且在預售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又應當如何處理呢?實踐中會發現很多「違規」的商品房預售行為,很多開發商出於經濟利益的考慮在所建商品房尚未達到法定預售條件的情況下「違規」預售期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那麼整個買賣期房的預售合同就沒有法律效力。自然消費者無論現在還是將來均不享有對商品房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再適用消費者的期權優先了,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就應當取得優先。
2、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與抵押權的沖突
根據《批復》: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設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也就是說當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與抵押權發生沖突的時候,應當是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優先。
3、同一建設工程上數個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發生沖突
有學者認為,如果是數個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發生了沖突,應當以時間先後來處理沖突。
有學者提出質疑,只要是在一個建設工程上發生的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那麼權利取得的原因是一致的,承包方為建設工程增值作出的貢獻是一致的,應當預見的法律後果是一致的;權利行使指向的對象是一致的。唯一的不同的,只是因為建設工程這一特殊屬性所要求的在不同時期不同的需求而已。沒有理由僅僅因為時間這個並非主導,甚至不是重要的因素,而去否定那麼多權利本質上的一致性呢?因此,有學都認為只要是在同一建設工程上所產生的數個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發生了沖突,就應當根據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所作出貢獻大小去按比例行使優先權。
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法規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已於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5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三、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2)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與抵押權沖突研究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應用:
1、如果建設工程為商品房,且在竣工之前發包人(開發商)已經分別與消費者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在發包人拖欠承包費用時,即可能發生承包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消費者權利的沖突。
2、在已經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消費者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就該房屋而言,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已歸於消滅,自不待言。
3、在開發商尚未交房或雖交房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的情形下,該房屋仍屬於開發商所有,仍在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標的物范圍內。
4、如果允許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無異於用消費者的資金清償開發商的債務,等於開發商將自己的債務轉嫁給廣大消費者,嚴重違背特殊保護消費者的法律政策,因此應不允許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5、實質是承包人利益與消費者利益比較,消費者屬於生存利益,應當優先,承包人屬於經營利益,應退居其次 。
㈢ 抵押權和建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哪個更優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法釋(2002)16號內容,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先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受償;建設工程價款包括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從工程竣工之日計算。
根據該批復,建設工程價款,凝結了工人的工作和材料並將其物化,是一種特殊的物權。
㈣ 在企業破產程序中,如何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破產財產屬於普通破產債權,只能在普通破產債權中優先受嘗,不能優先於上述法律規定中的前兩項。
㈤ 建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如何行使,工程款優先權與抵押權
工程款優先權優先於抵押權和優先於當事人申請保全後針對該財產的債權,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所墊付的費用是否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詳細的內容請閱讀下文。
工程款的優先權
工程款的優先權是指,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相對於其他債權,承包人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工程款優先權優先於抵押權,同樣,優先於當事人申請保全後針對該財產的債權。工程款優先權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人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費用,不包括預期利潤和違約金。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所墊付的費用是否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律師認為,該部分費
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因具備法定條件而發生。但優先權的行使還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方式。
⑴催告程序。在法定優先權成立後,承包人應向發包人發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工程價款。此催款通知書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只有當發包人在該合同期限屆滿時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該建設工程行使優先受償權。至於該催告的合理期限,採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催告期限為28天,屬於約定期限。沒有約定的,可根據工程價款的標的大小掌握合理期限。一般來說,最長為兩個月(60天)。
⑵行使方式。根據《合同法》286條規定,行使法定優先權有兩種方式:①發包人和承包人協議折價;②申請法院依法拍賣,且這里的拍賣僅限於通過法院來實現。途徑有兩種:①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拍賣,並提供證明法定優先權存在和具備行使條件的證據;②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執行。
⑶行使期限。對於承包人的優先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款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
㈥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幾個常見問題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常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回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作出了具體說明,摘錄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三、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㈦ 建設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有何規定
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優先受償權直接依據法律規定而享有,不以當事人的約定為必要。只要具備了法律規定的成立要件,即自動產生。其法律要件有: ⑴發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工程價款」的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款包括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這里的「實際支出的費用」應當是工程價款中的成本部分,包括直接費、間接費。墊資款應在保護范圍之內,不包括利潤和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⑵限於因建設工程合同所產生的工程價款。《合同法》269條規定,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合同法》286條和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排除勘察、設計合同所生債權享有優先受償權。對於施工合同的范圍,《建築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同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所以,土建、安裝、裝修工程都在建設工程的范圍內。 ⑶優先權的客體必須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設工程。承包人不得對非其承包施工的發包人所有的其他建設工程主張優先受償權,對於工程因裝飾裝修、安裝而增值的部分,亦不享有優先權。 ⑷優先權的客體必須不屬於「不宜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這里所謂不宜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是指法律禁止流通的工程、所有權不明的工程、國家重點工程和有特殊用途的工程。 ⑸工程價款的法定優先權,無需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