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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事故責任

發布時間:2021-08-14 11:04:30

❶ 施工合同無效安全責任怎麼劃分

  1. 工人作為你公司僱用人員,因施工受傷首先由你公司承擔責任。

  2. 甲方僱用無資質單位進行施工,發生事故承擔連帶責任(原則上承擔30%)。

  3. 事故責任劃分與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無關。

  4. 如果對責任分擔比例無法協商的,可請求法院裁定。

❷ 建築施工中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建設單位承擔什麼責任

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簽訂工程建設承包合同。建設單位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要看合同如何約定。

一般情況下,發生安全事故是由於施工方工作操作不慎造成的,應由施工方自己承擔相應責任。但如果在安全事故中,建設方(駐地代表)存在明顯過錯,導致安全事故發生或者損失擴大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安全事故

❸ 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包工頭、事故責任人如何劃分發生事故的責任

分包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其餘的人員負次要責任。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事故責任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的國家法規,目的是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由國務院於2003年11月24日發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計8章71條。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參考來源:網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❹ 建設單位直接簽定合同的專業承包單位在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總包單位需要承擔事故責任,承擔什麼責任

這屬於工傷,和誰簽訂合同就找誰,總公司也有賠償義務具體咨詢律師吧!

❺ 工地出現事故,責任有誰負責

1、看來,工地的承包合同上還是你是承包人了?那麼,你朋友應是你的雇員,他的死亡,應當由你負責賠償。

2、如果你做為承包人不具有相應的建築資質:你朋友的家人還可以找將工程發包給你的人要求與你一起連帶賠償。

3、如果,你當初在將工程「贈與」他時與他簽了轉包合同、且工程不是主體工程、不是整體轉包、轉包合同有效的話:你朋友的死亡就與你沒有什麼關系了。

4、建議:既然你當初是為朋友義氣而「贈與」他,他的家人應是也知情、也不會太難為你,盡量和他家人協商解決吧,畢竟朋友一場?

附:相關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第二款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3)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❻ 工程建設施工期間發生任何安全責任事故,本承包人願承擔一切責任,這條協議合法嗎甲方就沒有責任嗎

發包人將工程發包予具有相應資質的主體,若該主體在施工中出現安全事故,責任一般由該主體自己承擔,否則承擔選聘過錯的連帶責任。

❼ 建設方與施工方沒簽合同出安全事故誰負主要責任

從責任主體上來說的話,肯定是施工方要負主要責任,因為事故的參與主體是施工方,而建設方沒有起到很好的管理責任,也要付一定的責任

❽ 公司與個人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出了安全事故,公司有多少責任

你說的這個問題,屬於建築施工方面的實務問題。

我的看法如下——

1、公司與個人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無效!

2、分包工程無論是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是否到位,出現質量安全事故,全部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3、如果個人承包的工程項目招用勞動者從事工程施工出了人身安全事故的,由於該個人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招用的勞動者無法享有工傷保險,發包方與該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依法還應當承擔其他責任,這里就不一一列舉了。

上述看法,供你參考。

❾ 建築過程中出現事故責任由誰承擔法律依據是什麼

給你推薦篇文章好好看看吧,肯定有幫助:
頻頻發生的農民工墜樓事件提示我們:只有建立良好的勞動關系,才能減少生命之痛
進城務工應找「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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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婦女報 杜永浩

核心提示:

頻頻發生的農民工墜樓事件,由於其勞動關系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在法律上會產生不同的後果和責任。

生命之痛

今年6月9日,一起未成年保潔工因在業主新房中做保潔服務,在擦外側玻璃時不慎墜樓導致重傷,從而將業主告上法庭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在北京昌平回龍觀法庭開庭審理。

該保潔工金某的代理人訴稱,原告受雇於被告房屋做保潔工作,在被告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況下,被告就要求原告作高空危險作業,原告系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缺乏認知性,在沒有任何安全保證的情況下,發生墜樓事故,被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據此,要求業主賠償醫療費用4萬余元。

北京已經發生過多起工人在作業過程中的墜樓事件。

2006年6月4日,在回龍觀的另一個小區流星花園小區東邊的一棟新建樓房上,一名裝修工人突然從6樓墜下。事故導致他左小腿粉碎性骨折。

2005年11月18日,一名叫劉寬的送貨員,由於強扒電梯門,發生意外,墜入電梯井中,不治身亡。

2005年6月27日,一名安裝空調的工人在安裝空調室外機時不慎從中關村一大廈18層上墜下,當場死亡。

2005年6月15日,在草橋附近的一個小區內,一名安裝空調的工人從12層樓上不幸墜落死亡。

2005年4月10日,在二環建國門橋西北角市檢察院新建辦公業務用房工地上,一名來自內蒙古的建築工人老李從11層樓高的鋼構架上掉下,告別了親人和這個世界。

……

面對頻頻發生的工人墜樓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受害人,絕大多數是進城打工的農民。

農民工這一從農村進入大都市的特殊社會群體,不僅面臨著老闆拖欠、剋扣工資問題,而且其生命安全同樣面臨著巨大的威脅,成為我們不得不說的痛。

農民工的不同類型

面對頻頻發生的農民工墜樓事件,我們必須弄清楚的第一個不容迴避的問題就是:誰該對此負責?

這是農民工墜樓事件所必然引起和面臨的法律糾紛。那麼,究竟應該由誰來為農民工墜樓產生的傷亡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回答這一問題,並非易事。由於此類事件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在法律上並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在不同情形的墜樓事件中,其中的法律關系也會大相徑庭。而法律關系的不同,則會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則,從而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

從目前發生過的眾多農民工墜樓事件中,我們大致可以從不同角度區分為不同的類型。

首先,從不同的工作類型來看,農民工墜樓事件主要有建築施工、裝修裝潢、空調安裝、家政服務等。

然而,從法律關系和法律責任的角度來看,無論是從事何種行業的農民工發生的墜樓事件,從最終追究法律責任和法律後果的承擔上,則主要看農民工發生墜樓事件時的身份情況。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公司員工型

這種類型的農民工,從法律上看,與公司、企業等經濟組織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或者與公司、企業等經濟組織之間簽有書面的勞動合同,屬於公司、企業等經濟組織的員工。

這種類型的農民工,由於實際服務於某一公司、企業等經濟組織,與該公司、企業等經濟組織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因此,一旦發生勞動安全事故,其合法權益會受到相應的法律保障。

2.散兵游勇型

與公司員工型的農民工不同,在勞動力市場,有相當大一批農民工沒有實際上的公司、企業等經濟組織作為依託,而是獨自或者三五成群地自行「攬活」,有的到處發名片和小廣告,甚至編造或者盜用正規公司企業的名義,到處「打游擊」。其中,還不乏童工現象。

在這種類型的農民工當中,有的沒有明確的負責人;有的則有一定的組織性和負責人,有明確的「工頭」。這種情形的農民工,由於沒有明確的用工單位和勞動關系,因此,其合法權益難以受到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社會保障機關的實際保護,一旦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很難尋求到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濟。

不同的法律關系

結合農民工的上述不同身份特徵,其在實際作業中會產生以下三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勞動關系、僱傭關系、承攬合同關系。這三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會產生相應的三種不同的法律後果與責任。

1.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產生於公司員工型的農民工與公司、企業等經濟組織之間。

無論這些經濟組織與農民工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還是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農民工都依法享有工傷保險。一旦在作業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便可以被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公司、企業等經濟組織沒有依法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公司、企業等經濟組織就有責任在工傷保險待遇范圍內負有賠償責任。

2.僱傭關系

僱傭關系則產生於部分散兵游勇型的農民工之中。這些農民工沒有公司企業作為依託,但他們受命於某一「個人」,即「工頭」。他們把勞動力出賣給「工頭」,從而從「工頭」那兒換取勞動報酬。

僱傭關系和勞動關系並無實質差別,僅僅是農民工「效力」的對象不同,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效力於公司企業等經濟組織,形成僱傭關系的農民工則效力於某一「個人」。

3.承攬合同關系承攬合同關系中,承攬即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按工作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完成工作之人,稱為承攬人,相對人稱為定作人。

我國《合同法》第251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誰來買單?

對身處不同法律關系中的農民工而言,其在發生墜樓事件後所受損失的承擔上也是不同的。

處於勞動關系之中的農民工,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則用人單位對此負有賠償責任。其基本法律依據就是國家《工傷保險條例》。

如果農民工沒有建立勞動關系,但與個人之間形成了僱傭關系,則農民工可以依法從僱主處獲得同樣的經濟賠償。

其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農民工既沒有建立勞動關系,也沒有建立僱傭關系,而只是和「客戶」之間形成了承攬合同關系,那麼,這樣的農民工如果在作業中不慎墜樓,並且客戶沒有過錯的話,從法律上來講,就只能「後果自負」了。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從中可見,最好的情況是農民工找到正規的用人單位,由此可以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最壞的情況就是,農民工既沒有用人單位,也沒有明確的僱主,而是私自攬活。那麼,一旦發生墜樓事故,結果就只能是自食苦果。

那麼,哪些農民工會產生和面對這三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和後果呢?從實際情況來看,通常,從事建築施工、空調安裝的農民工一般會受雇於用人單位,建立起勞動關系。也有少部分農民工會直接受雇於「工頭」,建立起僱傭關系。既沒有建立勞動關系,也沒有建立僱傭關系的農民工只是一少部分,主要分布在家政服務、室內裝修行業。

須要特別指出的是,不少人認為,接受家政服務、室內裝修的業主與家政服務員、裝修工之間存在僱傭關系。這是一種嚴重的誤解。

事實上,業主與這些農民工之間只是一種承攬合同關系,一般不會產生僱傭關系。特別是一次性的室內保潔等服務中,業主與保潔員之間完全不存在任何僱傭關系。

文前提到的在北京回龍觀發生的未成年保潔工因作業不慎墜樓受傷而將業主告上法庭的做法,很可能會面對敗訴的法律後果。

面對接連發生的農民工墜樓事件,我們必須想方設法堵住吞噬農民工兄弟生命的黑洞。

首先,農民工必須樹立和加強安全意識,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安全作業;必須為自己的人身安全找一個可靠的「靠山」,用人單位和僱主必須具有相應的安全保障資質和措施,必須有人身安全保險;不私自攬活,不找「黑活」。

其次,勞動和社會保障、城管、工商等部門應切實加強勞務市場的監管,堅決打擊非法用工現象,對私自攬活等現象堅決予以制止,從社會環境上杜絕和減少農民工安全事故的發生。(作者為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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