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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標准實施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14 11:55:15

⑴ 《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實施辦法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一切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本辦法。

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護的權利,都必須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義務。

第三條 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實行長期准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及提高城市整體功能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工作;計劃、規劃、建設、財政、公安、通信、交通、教育、衛生等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條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點。城市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應根據國家確定的城市防護類別、防護標准制定防空襲方案及實施計劃,必要時可組織演習。

第六條 人民防空教育是國防教育的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國防教育採取多種形式進行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和人民防空意識,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在校學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協助教育主管部門做好人民防空教育的教師培訓。學校應結合相應學科課程對學生進行人民防空知識教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單位組織實施;其他人員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鄉基層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化等有關部門應協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開展人民防空教育。

第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人民防空設防城市的類別、標准,編制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批准。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詳細規劃和分區規劃應有人民防空建設的內容和要求。

第八條 城市地下交通干線和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設,應當徵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意見,兼顧人民防空需要。

第九條 重要的工礦企業、科研基地、交通樞紐、通信樞紐、橋梁、水庫、倉庫、電站等人民防空的重要經濟目標,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審定。

對重要經濟目標,其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必須採取有效防護措施,制定應急搶險搶修方案。

第十條 人民防空工程屬國防設施,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和與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偽裝房等附屬設施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第十一條 人民防空設防城市必須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修建。人民防空指揮工程所需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城市新建民用建築的規劃和項目報建的年審。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築,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對該建築項目按規定進行審查,並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規劃、建設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查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

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違反規定批准城市規劃區內民用建築項目(含各類開發區及其它重要經濟目標區的民用建築項目)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減少應建面積,降低防護標准。

第十三條 在人民防空設防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築,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對該建築項目進行審查,並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建設單位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持有上述防空地下室建設批准文件。

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防護等級和標准,其施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應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與。

第十四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依法實行招標投標。人民防空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應當依據國家強制性標准和設計規范,由具有相應資質(資格)等級的單位和人員承擔。

人民防空工程的防護等級、平面布局、戰時功能、結構形式的改變,必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選用的防護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十五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行質量監督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戰時人員與物資隱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質量監督管理,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並接受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人民防空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為戰時人員與物資隱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其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接受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在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時,應當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認可文件。

第十六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人民防空工程開發利用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新建人民防空工程時,優先安排人民防空需要、城市建設急需、開發利用效益明顯的項目;已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充分開發利用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產生活服務。

開發利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有償收入,應當用於發展人民防空事業。

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須徵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同意,符合安全、防火等管理規定,不得影響其戰時使用效能。

第十七條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

有關單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由該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行為: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范圍內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危及人民防空工程的作業;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內部及其孔、口排泄廢氣、廢水和傾倒廢棄物;

(四)佔用、堵塞、毀壞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拆除單位應當在限期內按照不少於原面積、不低於原防護等級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標准補建或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其開發利用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建設、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按照規定享受有關稅、費減免等優惠。有關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設用地應當依法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組織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的建設和管理。

通信、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根據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制定傳遞防空信號的方案,保證戰時優先傳遞、發放防空警報信號。

第二十二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通信、警報網所需的電源、電路、頻率,供電、通信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應予以保障。

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需佔用的場地、空間,使用水、電等設施,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方便條件,不得阻撓。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佔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和使用防空警報信號。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試鳴防空警報。試鳴防空警報方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會同通信、廣播電視、公安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在試鳴的五日以前發布公告。

第二十四條 人民防空疏散、隱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發布的命令統一組織實施。城市人民防空疏散、隱蔽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疏散地、隱蔽場所確定後應當及時通知到相關的單位、居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疏散地區建設,發展疏散地區經濟。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民防空的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建立群眾防空組織。

群眾防空組織按照平戰結合、專業對口和便於領導的原則,由各主管部門組建、培訓、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戰時接受人民防空指揮機關統一指揮。

第二十六條 群眾防空組織戰時擔負搶險、搶修、醫療救護、防火滅火、防疫滅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聯絡、搶救人員和搶運物資、維護社會治安等任務,平時應當協助防汛、防震等部門擔負搶險、救災任務。

第二十七條 群眾防空組織的訓練可與民兵訓練同時進行,訓練情況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群眾防空組織人員在訓練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條 群眾防空組織所需的防核武器、化學武器、生物武器的特殊設備、器材和經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提供;其他裝備、器材和經費由組建單位負責提供。

第二十九條 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人民防空需要編制年度計劃,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擔人民防空費用。

第三十條 依法收取的人民防空費用,必須繳入同級財政,全額納入人民防空經費預算管理,按人民防空會計制度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上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審計、物價部門應當加強人民防空金費收支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實行行業管理,接受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害。

第三十二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法對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及開發利用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修建,可以按應建防空地下室

建築面積每平方米60至100元的標准並處罰款,罰款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前款規定責令限期修建,因條件限制無法補建的,按建設同等面積、同等標準的防空地下室所需造價繳納建設費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易地修建。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以上地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並處5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佔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准和質量標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採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後拒不補建或不補償的;

(五)佔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故意損壞人民防空設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等危險品,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違反規定批准減少應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積或者批准減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的;

(三)未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四)收取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但未易地修建防空工程的;

(五)無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施工許可證的;

(六)截留、挪用人民防空經費的;

(七)隱瞞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隱患的;

(八)對違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規行為不查處、不追究的。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⑵ 淮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修改沒有

城市化建設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主要依託。當前,我國的城市化建設已經進入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高速發展時期,城市與中心城鎮的規劃區不斷擴大,城市人口迅猛增加,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時也為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提供了難得的發展機遇。堅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是現代化城市建設和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基本途徑。結合工作實際,本文就如何堅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問題,談幾點粗淺看法。
一、貫徹執行《人民防空法》及其他人民防空法規不能打折扣
《人民防空法》自頒布實施以來,自治區先後制定了《實施<人民防空法>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內蒙古軍區關於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和政府規章,不斷規范全區人民防空建設管理。這些規范性文件及其他人民防空法規,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原則、標准、程序、分工、保障和維護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它既是實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依據,又是搞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重要法律保證。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這些法規,是實現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目標的最根本措施。
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這些法規在一些地方和單位沒能得到真正的貫徹落實,尤其是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沒有真正堅持「應建必建、以收促建」的原則,而是把這一剛性政策演變成五花八門、討價還價色彩甚濃的「軟柿子」,大打折扣。更有甚者,一些政府部門竟把免建人防工程、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作為招商引資的優惠條件,堂而皇之冠以「政府會議紀要」的名義下發文件,公開違法。少數人防主管部門的領導和業務部門,職責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加之管理措施滯後,對不建、少建人防工程和隨意降低人防工程建設標準的違法現象缺乏足夠的認識,聽之任之,破壞了人民防空建設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嚴重地制約了當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發展。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出台後,經過一年多的工作,特別是當前全黨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使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當中存在的問題和現象正在得到有效的糾正。但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做到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人民防空法》及其他人民防空法規,首先在人防的宣傳教育的對象上,應該把重點放到提高各級領導幹部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重要性的認識上來。堅決糾正一部分領導同志頭腦中存在的「人防無用」、「影響當地招商引資」等錯誤觀念。要讓他們真正了解到,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是一項長期的全民性的人防戰備建設,涉及范圍很廣,黨政軍民各系統和國民經濟各部門都有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人民防空體系在戰時的有效性,取決於和平時期的長期准備。特別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模巨大,技術性強,耗資較多,需要動員全社會各方面力量,經過長期的、艱苦的建設,才能適應戰時需要,為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提供可靠保障。堅決杜絕隨意減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指標,或隨意不建、少建人民防空工程,以及故意拖欠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等違法現象。人防主管部門的領導同志也要注重加強對人防法律法規的學習,適應人防工作的需要,不當門外漢,不斷在工作中加強人防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法制觀念,堅決防止人防部門不作為、亂作為甚至瀆職犯罪現象發生。
對開發商的宣傳教育是一項長期的、細致的工作。這里要特別強調的是,「打鐵先要自身硬」,在面向他們進行宣傳教育,不斷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的同時,人防主管部門也要為他們做出樣子,在人防行政執法中牢牢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遵守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做到對待建設單位一視同仁,審批人民防空工程項目堅持用一個標准。不循私情,不搞照顧,不破壞規矩,不給違法者以空子可鑽,以自己的行動影響和帶動開發商嚴格遵守人防建設的法律法規。
加強監督,嚴格執法,是貫徹執行人民防空法律法規的必要條件。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以《人民防空法》和其他人民防空法規為依據,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進行嚴格監督,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准、質量標準的人防工程責令採取補救措施,限期整改;對拒不執行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報建審批、設計審核、施工與質量管理、工程竣工驗收等嚴格按程序進行。重視和加強人民防空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執法行政機構,提高執法行政人員的法律素質和行政執法能力。
二、制定人民防空工程規劃不能作樣子
我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貫徹「長期准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和「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這是《人民防空法》明確規定的。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與城市發展同步建設,應當成為各級人民政府的自覺行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90號政府令對此明確提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建設編制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且重申:「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
近年來,經過人防部門的努力,這項工作得到了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視,取得了十足長進。但也存在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用消極應付的工作態度搞規劃,調研分析工作不深入,對規劃的科學性、工程建設目標的合理性缺乏足夠的論證,規劃的指導作用不強,是其一;裝門面,作樣子,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束之高閣,在城市建設的具體操作中並不執行,是其二;由於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專業性強,市、旗(縣)人防部門缺乏這方面的技術力量,上級業務部門指導力度有限,造成規劃質量不高,可操作性不強,是其三。
為了在城市建設中認真落實人防工程建設規劃,防止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流於形式,應注重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重視人民防空工程規劃工作。「人民防空工程規劃」,是指在一個城市內,根據國家對不同城市實行分類防護的人民防空要求,確定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總體規模、布局、主要建設項目、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方案以及規劃的實施步驟和措施的綜合部署。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依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主要在城市進行,離開城市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隨著我國城市化建設的快速發展,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納入城市發展計劃,統盤考慮,同步發展,是大勢所趨,勢在必行。要根據當地城市建設的長期、中期、近期發展計劃,科學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全面部署一定時期內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進度、規模、類型和布局,並將其與城市發展計劃相融合、協調。人防部門要提供詳實可靠的第一手材料,組織專家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制定出符合本地實際、操作性強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
二是要牢固樹立「規劃就是法規」的意識,認真抓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的落實。人民防空工程規劃是與城市總體規劃配套的專業性規劃,一經批准,就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一個法規性文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發改、住建、規劃、財政、國土、環保等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支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執行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在工作上給予協助,業務上進行指導。各級人防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承擔起實施規劃的責任,及時檢查督促新建民用建築和舊城改造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詳細規劃的執行情況,一定要嚴把防空地下室的報建審批和竣工驗收關,加大建設過程中的質量檢查與質量監督。
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不能有缺失
當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當中管理缺失問題,普遍存在,由此引發的違法瀆職事例時有發生。尤其是在防空地下室建設中,審批手續不健全、對圖紙審查把關不嚴、施工管理不到位、竣工驗收不規范、人防專業技術人才不足等現象比較突出,嚴重地制約著人民防空工程規劃的落實。要有效地解決管理不到位、監管不規范問題,應注重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要嚴格執行人民防空工程項目的建設程序。各級人防主管部門要緊緊抓住計劃立項、圖紙審查、施工監督、竣工驗收等主要環節,切實負起責任,嚴格按照國家現行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計劃、設計、施工、驗收管理規定執行,堅決杜絕擅自簡化建設程序、放寬建設標准進行審批現象。
二是要認真貫徹執行《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嚴格按照防空地下室建設工作程序,落實好「新建民用建築在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應當依法辦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審核手續」的規定,把住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審批關、質量關。從根本上解決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建設不同步的難題,使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逐步走上依法審批、依法建設、依法監督管理的健康軌道。
三是要突出抓好防空地下室建設項目報建審批階段的管理工作。對建設單位提供的發改委工程項目立項審批文件、規劃部門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建設項目規劃總平面圖等報建資料進行詳細審核,對防空地下室工程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進行認真核實,凡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予審批。
四是加強人防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監督及竣工驗收工作。嚴格按照人防工程施工技術規范和審核後的施工圖紙進行監督檢查。要認真辦理質量監督手續並填報《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書》,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對監理企業的監管力度,真正做到對人防工程項目實施全方位、全過程的質量監督。要真正落實「工程項目技術交底制度」、「隱蔽工程驗收責任制」、「定期與不定期監督檢查制度」和「人防工程驗收制度」等項規章制度,切實保證人防工程的防護標准與質量符合要求。
五是加強人防專業隊伍建設,切實解決現有專業人才素質能力不能夠滿足現實工作需要的問題。要把人防專業人才培養工作作為人防建設的戰略性任務來抓,採取多種形式,逐步改變人防隊伍專業人才匱乏的狀況。人防主管部門的領導應當充分認識到,培養人才與依法管理同等重要,都是提高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的重要途徑。
以上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城市建設緊密結合的幾點思考,如果對你有幫助請採納謝謝!

⑶ 人防工程建築面積有什麼規定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第十八條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第十九條

國家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按照不同的防護要求,實行分類指導。

國家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結合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

第二十條

建設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在保證戰時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於平時的經濟建設、群眾的生產生活和工程的開發利用。

第二十一條

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修建;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組織修建。

有關單位負責修建本單位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

(3)鎮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標准實施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第二十二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准和質量標准。

人民防空工程專用設備的定型、生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設用地應當依法予以保障;對人民防空工程連接城市的道路、供電、供熱、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統的設施建設,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

⑷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隱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堅持長遠建設相結合;堅持國家投資與社會籌資建設相結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量力而行,平戰結合,質量第一的原則。
第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屬於國防工程建設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國家鼓勵、支持社會、集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
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五條防空地下室建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第八章的規定實管理。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防空地下室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與規劃、計劃、建設等部門搞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工作。
第七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市政公用基礎設和房屋建築等工程的規劃和建設,要注重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兼顧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計劃管理

第八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行統一計劃,分級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投資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納入全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計劃,不得在計劃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
第九條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社會發展和國防需要,以及國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財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目標、方針、政策、步驟和措施,組織編制全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報國家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提出工程建設目標、步驟和措施,組織編制本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軍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本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和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以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審核,報上一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編制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期計劃應當明確建設項目,為年度計劃作好項目儲備。
第十條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中期計劃的要求,於每年五月下達翌年年度計劃安排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原則要求和儲備項目,編制本級年度計劃草案,安排一年內的建設任務和具體項目,經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匯總,於八月中旬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綜合編制全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草案,報國家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自籌資金安排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附有上一級人民防空財務部門出具的驗資證明。
年度計劃草案的編制應與年度預算的編制相一致。年度預算的執行應當按照批準的預算進行。
第十一條全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由國家發展計劃主管部門統一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必須根據國家下達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編制年度實施計劃,會同本級發展計劃主管部門下達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執行,並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於當年三月底前報國家和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一經批准下達,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或者改變。嚴禁擅自變更建設項目或者無故不完成國家計劃。
第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確需調整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於當年八月底前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經批准後下達實施。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統計制度、報表和要求,准確、及時、全面地反映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三章建設責任、程序與項目劃分

第十五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責任劃分:
(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建設經費由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的建設經費,主要由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法籌措的經費解決。
(二)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群眾防空組織組建部門和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建設。有關單位負責修建本單位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其建設經費由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解決。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組織建設。其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籌措,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六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按照下列基本程序進行:
(一)根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中長期計劃,提出項目建議書;
(二)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工程初步設計,提出總概算;
(四)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申報年度工程建設計劃,進行施工圖設計;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六)根據批準的年度工程建設計劃和審查批准後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工程招標和施工准備,按照有關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經批準的開工報告;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施工;
(八)工程竣工後,及時編制竣工文件,組織竣工驗收,上報備案,進行竣工決算,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按照下列標准劃分:
(一)大型項目:
投資規模在2000萬元(含)以上的工程;
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各級人民防空指揮工程。
(二)中型項目:
投資規模在600萬元(含)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工程;
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下的各級人民防空指揮工程。
(三)小型項目:
投資規模在200萬元(含)以上,600萬元以下的工程。
(四)零星項目:
投資規模在200萬元以下的工程。

第四章建設前期工作與項目審批許可權

第十八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提出項目建議書。
項目建議書的內容主要包括: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建設地點、建設規模、防護要求、戰時平時用途、建設條件、環境影響、協作關系、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戰備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初步分析。
第十九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建設目的和依據,建設具體地點及征地拆遷情況,建設條件、環境保護,戰時、平時用途,主要防護指標和戰術技術論證,市場調查、預測,主要經濟指標的研究比較和分析,水文、地質、氣象資料,政府部門和主要協作單位簽署的意向文件,建設規模、投資估算,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工程總體設計原則和方案選優,工程進度安排和項目實施的主要措施,使用或者生產(經營)的組織管理,戰備、社會、經濟效益評價,工程位置圖和選定的方案圖。加固改造項目還應當包括原有設施設備的利用情況。
第二十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編制工程初步設計文件。
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的內容主要包括:沒計依據,設計總說明,建築總面圖、平面圖、主要剖面圖,主體結構形式。剖面和防護系統圖,風水電專業系統圖,主要設備、材料表,主要技術措施和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各專業毆計計算書,工程設計概算。
第二十一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
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內容主要包括:設計依據,設計總說明,建築、結構、地基基礎、防護系統工程施工圖,通風空調、給排水、供電、通信工程施工圖,各種設備、材料表,基礎處理、結構及各專業設計計算書,工程施工圖預算。
笫二十二條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按照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大型項目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
(二)中、小型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其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國家和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三)零星項目可不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其項目建議書、施工圖設計文件由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限上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完成後,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或者提出開工報告,並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准書」。大、中型項目的開工報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小型項目的開工報告,由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並報上一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除零星項目外,未經批准開工報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不準擅自開工。

第五章發包與承包

第二十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與承包,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實行招標發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的采購,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採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方式進行招標。
第二十五條實行招標發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建設項目管理機構,或者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承辦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編制招標文件等事宜。並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工程招標的評標活動。
進行人民防空工程招標,必須接受依法實施的行政監督。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不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家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不宜進行招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二十六條招標發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發包單位可以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合同參照國家《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等示範文本。
第二十七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設項目轉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設項目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與承包,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平等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

第六章質量管理

第二十九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行政監督,社會監理、施工單位管理相結合的質量管理機制,開展爭創優質工程活動,確保工程建設質量。
第三十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行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全國的人民防空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由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委託具有資格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接受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第三十一條接受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准及沒計文件,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對建設單位申報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三十二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必須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並組織設計、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在工程施工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參與隱蔽工程的驗收和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從事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必須按照強制性標准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任務、投資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初步毆計、施工圖設計提出的意見,認真進行設計修改。建設單位應當對勘察設計及設計修改進行監督。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人民防空工程質量事故分析,並對因沒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三十四條從事人民防空工程監理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和監理合同,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公平維護項目法人和被監理單位的合法權益。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對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資、質量、工期實施全面的監督管理。
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從事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按照強制性標准和工程設計文件,科學組織,文明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沒計,不得偷工減料,並對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工程和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六條人民防空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人民防空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人民防空工程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保修時間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產品質量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和技術標准規定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保修書。
人民防空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條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接受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城建檔案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七章造價與財務管理

第四十條人民防空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人民防空工程價格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接受當事人委託,提供工程造價咨詢和服務。
第四十一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進行項目審計和造價審計,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各級人民防空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工程建設年度計劃、施工進度,實施經費保障,審核竣工決算。
第四十三條各級人民防空財務部門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要求,嚴格審查自籌資金工程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符合規定的,方可出具驗資證明。
第四十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經費管理,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合理安排經費使用,努力降低工程造價。

第八章防空地下室建設管理
第四十五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稱民用建築包括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築。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與城市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計劃和項目報建聯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設計審查和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下列標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築,按照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地面總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築面積的2%~5%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一款規主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築,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築面積的2%~5%集中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規定的幅度具體劃分:一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4%~5%修建;二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3%~4%修建;三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和其他城市(含縣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規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城市(含縣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十八條按照規定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因地質、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規定應建面積小於民用建築地面首層建築面積的,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須按照應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所需造價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就近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收取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當地防空地下室的造價制定。
第四十九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按照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預算外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人民防空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和挪用。
第五十條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批准減免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和易地建設費,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標准。
第五十一條按照規定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單列。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籌措,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並納入各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防空地下室的概算、預算、結算,應當參照人民防空工程概(預)算定額。
第五十二條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國家頒布的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
第五十三條在對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設計文件組織審核時,應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加,負責防空地下室的防護設計審核。未經審核批准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規劃部門不得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開工。
第五十四條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需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先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建設單位繳納易地建設費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由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第五十五條防空地下室的施工,應當與地上建築一起實行招標,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核批準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施工。因故確需變更設計的,必須經原設計文件批准部門批准。
第五十六條修建防空地下室選用的防護沒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五十七條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建設單位在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時,應當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認可文件。
第五十八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驗收防空地下室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技術資料依法歸檔保存,並將防空地下室納入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統計。
第五十九條由單位、個人投資建設或者連同地面建築整體購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時由投資者或使用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維護、管理和使用,戰時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安排使用。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財政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⑸ 人防工程面積和建築面積的規定

建築人防的建設要求,及人防建築面積:

在縣城以上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築(除工業生產廠房外),按照下列規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築,按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抗力等級6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總建築面積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級6B級防空地下室。具體比例為:一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6%—8%;二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5%—6%;三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4%—5%;縣城為3%。

(三)新建除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按照地面總建築面積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級6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具體比例為:一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4%—5%;二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3%—4%;三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2%—3%;縣城為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批准免建和減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級。

建築面積是指建築物外牆勒腳以上的結構外圍水平面積,是以平方米反映房屋建築建設規模的實物量指標。

對於人防工程的面積有以下規定:

一. 所有建築均按建築形式分類,指標計算與使用功能無關。計算方法:

1. 十層以上(含十層)的建築,應修建「滿堂紅」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層標准面積指標計算;

2. 十層(不含十層)以下,基礎埋深超過3米(含3米)的建築,應按其面積(含地下)的3%修建;

3. 十層(不含十層)以下,基礎埋深不超過3米的建築,應按其面積(含地下)的2%修建;

4. 單建工程(地上建築投影范圍之外的地下建築)應按其面積的30%修建。如一棟建築既有高層又有多層,應按上述要求對建築進行豎向分割後,分類計算應建設人防面積指標。

二. 為小區配套建設的中小學、幼兒園、市政站點等可不結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如上述項目與其它建築合並設置,應將其面積指標扣除。

三. 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車間、倉庫、商店、車站、地下指揮部等,包括相應的有永久頂蓋的出入口的建築面積,按照其上口外牆(部包括採光井、防潮層以及保護牆)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超過2.20M的部位應該計算全部面積;層高不足2.20M的部位應該計算1&#47;2面積。

四. 應建人防面積=高層建築的基層面積,按100%計算(不管有、無地下室)+ 樓層為1層—3層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無地下室的,按基層面積的15%計算;如埋深超過3米的按基層面積的100%計算+樓層為4-6層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無地下室的,按基層面積的35%計算; 如埋深超過3米的按基層面積的100%計算。

拓展資料:

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是防備敵人突然襲擊,有效地掩蔽人員和物資,保存戰爭潛力的重要設施;是堅持城鎮戰斗,長期支持反侵略戰爭直至勝利的工程保障。

人防工程按構築形式可分為地道工程、坑道工程、堆積式工程和掘開式工程:

1. 地道工程,地道工程是大部分主體地面低於最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多建於平地。

2. 坑道工程,坑道工程是大部分主體地面高於最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多建於山地或丘陵地。

3. 堆積式工程,堆積式工程是大部分結構在原地表以上且被回填物覆蓋的工程。

掘開式工程,掘開式工程是採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結構處於原地表以下的工程,包括單建式工程和附建式工程。單建式工程上部一般沒有直接相聯的建築物;附建式工程上部有堅固的樓房,亦稱防空地下室。早期人防工程多為地道工程。

80年代以來人防建設實行了指導思想的戰略轉變,強調平戰結合,為經濟建設和城市建設服務,新建的人防工程多為掘開式工程,位置較好,質量較高。同時,為了吸引人們到地下來,為人們提供比較舒適的環境,一些人防工程裝修的檔次普遍高於地面建築。

⑹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實施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建設,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方面,是現代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利國利民的社會公益事業。人民防空實行長期准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與防災、救災和處置突發事件相兼容的原則,堅持防空防災一體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護人民防空指揮通信、警報、掩蔽、疏散等工程和設施不受侵害。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侵佔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省軍區領導本省的人民防空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防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受本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其職責和任務,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由本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共同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建設(規劃)等部門各司其職,做好相關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和省屬企業事業單位人民防空工作,受上級主管部門和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領導,以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領導為主。
市區街道、鎮應當指定機構或者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六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按國家人民防空分類防護確定的城市,是省組織人民防空的重點。
省人民政府、省軍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確定省人民防空重點市、鎮。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要求,分類規定本級重點防護目標,並將防護措施列入規劃。
前款所稱重點防護目標,是指城市黨政機關,廣播電視系統,交通、通信樞紐,重要的工礦企業、科研基地、橋梁、江河湖泊堤壩、水庫、倉庫、電站和供水、供電、供氣工程,以及其他空襲次生災害源等目標。
重點防護目標單位應當建立防護組織,制定防護方案,建設防護設施,落實防護措施,組織防護演練。企業所需防護經費列入企業成本。電台、電視台等公益性組織的防護經費由政府承擔。
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防護目標單位的防護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重要經濟目標中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核准前,應當徵求人防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級防空襲方案及實施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報上級批准,並組織演練。
編制防空襲方案及實施計劃所涉及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指定專人完成有關編制任務。
第九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人防等部門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並納入城鄉總體規劃。開發區(高新區)、保稅區、工業園區和高教園區等應當依法落實人民防空建設要求。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徵求人防主管部門的意見,落實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審查建設工程規劃方案時,落實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要求。
第十條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人民防空防護等事項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並與發展和改革、建設(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工作。
城市的地鐵等地下交通干線、交通綜合樞紐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關鍵部位和重點設施,必須符合人民防空防護標准,其防護設計的審查應當有人防主管部門參加。人民防空疏散幹道和連接通道,應當盡可能與城市地下交通等設施相連通。
第十一條人民防空指揮和通信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和疏散幹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和管理。
人民防空專業隊工程由人防專業隊組建單位負責建設。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在新建醫用建設工程時,結合修建醫療救護工程。鼓勵其他組織建設人民防空專業隊工程和醫療救護工程。
重要通信企業應當加強地下通信設施建設,增強抗毀和保障能力。
第十二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築,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並與地面建築同步規劃、設計、建設、竣工驗收,其建設經費納入建設項目投資計劃。
防空地下室的戰時功能、防護級別、建設規模、布局由人防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因地質、地形、結構或者其他條件限制,不能結合地面建築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人防主管部門批准,建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進行易地修建和管理。
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制定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減免易地建設費的優惠措施。
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項目未按規定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內容的或者未繳納易地建設費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防護標准和質量標准。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制度。承擔人民防空工程任務的單位,應當具有與該工程項目相適應的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並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標准、質量標准、技術規范等。
單獨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其設計文件應當報經人防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項目,有關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詢人防主管部門的意見,人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項目中的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設計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人民防空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准和質量標准。人防主管部門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可以委託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站或者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接受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准及設計文件,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對建設單位申報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接受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報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建設平戰結合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規定製定平戰轉換方案,備好器材、構件,與工程同步驗收。
第十五條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揮、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響防空效能的條件下,經人防主管部門同意,均可以開發利用。
對於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的,有關部門依法核發營業執照和許可證,保障用水用電,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規費減免。
人民防空工程因租賃等情形使用權發生變更的,應當向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依法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結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在實地標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
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應當與其設計用途相適應,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等有關要求,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指揮、通信工程、掩蔽工程等人民防空資源,發揮人民防空資源在平時防災、救災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的作用。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防空防災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現有人民防空資源可以滿足防災救災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投資新建功能相同、相近的其他工程。
第十七條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時維護管理實行分類負責。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單位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國家規定由單位負責;個人投資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資者負責。
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時維護管理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維護管理資金,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狀態。
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報廢、改造,應當報經人防主管部門批准。經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降低國家規定的防護標准;經批准拆除、封填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拆除、封填的建築面積、防護等級就近補建;就近補建確有困難的,必須向人防主管部門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組織易地建設。
第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下列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
(一)在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圍內進行採石、伐木、取土、爆破、挖洞、開溝、植樁等;
(二)在影響人民防空工程進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圍內設置障礙、堆放物品、新建建築物;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
(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內或者危及其安全的范圍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五)擅自將管網、線纜穿越人民防空工程;
(六)毀損人民防空工程孔口偽裝、地面附屬設施以及防洪、防倒灌設施,堵塞或者截斷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進排風豎井、進排水管道;
(七)擅自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防護設施,進行穿牆打孔等影響防護效能的改造和裝修;
(八)佔用人民防空工程通風、配電等設備用房作其他用途。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圍,由人防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戰術技術要求劃定,並設置標志。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納入政府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規劃和實施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准,組織建設和管理。
通信、廣播電視、無線電等管理部門和電力、通信企業應當在網路、頻率、供電等方面提供優先保障,確保人民防空通信和警報信號傳遞發放順暢穩定。用於人民防空通信的專用頻率和防空警報音響信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混同。
禁止擅自搬遷或者拆除、毀壞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確因建設需要拆遷的,必須按照城市通信警報規劃和戰備要求進行易地重建,拆遷和重建經費由拆遷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防空警報試鳴,試鳴的五日前必須發布公告。
鳴放防空警報信號時,通信、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傳播和信息服務單位,應當按照預定方案迅速准確地接收、傳遞和發放,並協助完成有關通信保障任務。
第二十一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等設施,平時應當為搶險救災及應對突發事件服務。
第二十二條人民防空疏散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組織。人民防空疏散必須根據國家發布的命令實施,任何組織不得擅自行動。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級防空襲方案,組織制定人民防空疏散計劃和疏散接收安置方案。
人防主管部門應當明示有關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但國家規定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平時應當組織預定疏散對口地區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做好預定的疏散地區建設。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城市居民疏散掩蔽方案,明確疏散掩蔽的人員、集結地點、行動路線、場所,適時組織疏散掩蔽演練。
城市人民防空疏散組織實施後,交通、通信、治安、生活物資、醫療衛生、教育等有關保障,由城市人民政府會同預定的疏散地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負責解決。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防、綠化、建設(規劃)、林業、園林、交通、水利等部門開展用於防空防災的林地(林帶)建設。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按照專業對口組建人民防空專業隊伍,並根據需要組建人民防空志願者隊伍。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組建相應的人民防空專業隊,各專業隊戰時承擔相應的任務:
(一)建設、公用、電力等部門組建搶險搶修隊。搶險搶修隊承擔公共設施的搶險搶修,以及搶救人員、物資等任務。
(二)衛生部門組建衛生應急專業隊。衛生應急專業隊承擔醫療救護和疾病預防控制等任務。
(三)公安部門組建消防隊、治安隊。消防隊承擔滅火救援等任務;治安隊承擔治安保衛、交通管理等任務。
(四)衛生、環保、安監、公安等部門組建防化防疫隊。防化防疫隊承擔對核、化學、生物武器襲擊的監測、偵察、化驗、消毒、洗消等任務。
(五)通信主管部門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組建通信隊。通信隊承擔通信保障等任務。
(六)交通運輸部門組建運輸隊。運輸隊承擔運輸人員、物資等任務。
(七) 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任務需要組建平戰轉換、引偏誘爆、偽裝設障、信息與網路防護等新型專業隊伍。各新型專業隊承擔人民防空工程平戰功能轉換、信息防護等任務。
除前款規定之外的燈火管制等戰時其他任務,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人民防空專業隊所需裝備、器材和經費由組建單位負責提供,特殊專用裝備、器材,由各級人防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六條人民防空專業隊平時應當納入應急救援體系,協助政府完成搶險救災任務。
平時執行搶險救災任務或者戰時執行人民防空勤務的人民防空專業隊及人民防空志願者隊伍的傷亡人員,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置和撫恤。
第二十七條人民防空專業隊平時由負責組建的部門訓練、管理,接受人防主管部門和軍事機關的業務指導,定期組織整組,確保組織、訓練的落實;戰時接受人民防空指揮機構統一指揮。組建各人民防空專業隊的部門,應當明確專門機構或者責任人,具體負責人民防空專業隊的訓練和管理工作。
人民防空專業隊的訓練內容按照戰時防空、平時防災的要求安排,訓練計劃由人防主管部門制定下達,組建部門或者單位應當結合工作和生產組織實施。人防主管部門和組建部門或者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短期脫產訓練或者演練,組建部門或者單位應當為訓練和演練以及執行任務提供相應條件,並保證參加人員在脫產訓練、演練期間的工資、獎金、福利和其他待遇與其在崗時等同。
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防空專業隊的整組、訓練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開展人民防空和防災、救災宣傳教育,並將其納入國防教育計劃和普法教育規劃。
在校學生的人民防空和防災、救災知識教育,由人防和教育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人民防空和防災、救災知識教育納入教育計劃,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教學活動。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培訓教員,並提供專用器材和教材。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單位組織實施;其他人員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基層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人民防空和防災、救災教育的指導和檢查。
第二十九條人民防空經費是進行人民防空戰備建設的專項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人防主管部門統籌管理,接受上級政府人防主管部門和同級審計、財政、物價等部門的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擔的人民防空建設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主要用於指揮工程、通信設施建設與管理和重大演習保障等。
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包括:
(一)結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費或者易地建設費;
(二)維護本單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經費;
(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由社會負擔的其他人民防空經費。
第三十條依法籌集的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必須繳入同級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財政、審計部門應當予以監督檢查。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減免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項目確需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應當按照規定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同意。
人民防空經費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規定享受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性建設項目的稅收優惠和規費減免以及其他優惠政策。
第三十一條人防主管部門負責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的專業管理,接受上級人防部門的監督。其中經同級人民政府授權,用於經營的人民防空國有資產還應當接受同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將人民防空工作納入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的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對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修建,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因主體工程完工無法補建的,應當繳納易地建設費,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不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的,由人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當事人逾期未繳納易地建設費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滯納金。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佔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准和質量標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後拒不補建或者拒不補償的;
(四)佔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延誤傳遞防空警報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五)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六)人民防空工程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七)未經人防主管部門同意,擅自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
人防主管部門在對人防工程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不當影響防護效能的,應當責令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人限期修復,可以對個人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從事相關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建設、人防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違反規定批准減少應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積或者批准減免易地建設費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施工許可證的;
(四)截留、挪用人民防空經費的;
(五)隱瞞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隱患的;
(六)對違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規行為不查處、不追究的。
(七)其他違法、失職行為。
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單位不制定防護方案,不落實防護力量和防護經費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人防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⑺ 人防工程建築面積有什麼規定嗎

人防工程建築面積是指在樓房建設過程中,應根據建築面積的大小,按規定建築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所佔用的建築面積為人防工程建築面積。

對於人防工程的面積有以下規定:

所有建築均按建築形式分類,指標計算與使用功能無關。計算方法:

1、十層以上(含十層)的建築,應修建「滿堂紅」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層標准面積指標計算;

2、十層(不含十層)以下,基礎埋深超過3米(含3米)的建築,應按其面積(含地下)的3%修建;

3、十層(不含十層)以下,基礎埋深不超過3米的建築,應按其面積(含地下)的2%修建;

4、單建工程(地上建築投影范圍之外的地下建築)應按其面積的30%修建。如一棟建築既有高層又有多層,應按上述要求對建築進行豎向分割後,分類計算應建設人防面積指標。

(7)鎮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標准實施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工程設計

防空地下室專業隊工程、人員掩蔽工程設計時,應以掩蔽面積按「規范」表3.2.1-2的「面積標准」確定掩蔽人員或裝備數量,不允許隨意提高「面積標准」,致使掩蔽人員或裝備數量降低,造成出入口寬度、防護設備及風水電專業設計參數偏小,滿足不了戰時實際需要。

人防物資庫工程宜按儲存食品、物資為主,物資出入口門洞最小寬度為1.5m,對於建築面積大於2000m防護單元的物資庫主要出入口宜考慮進叉車,設計圖紙上應明確車行通道,車行通道寬度應滿足通行的要求。

主體設計時應按物資分類敞開式堆放設計,每個堆放段長度不宜大於15m,兩個堆放區間距不宜小於800mm,物資與牆距離不宜小於700mm,與梁底距離不宜小於300mm。

設計圖紙上應明確堆放區尺寸、堆放區堆放食品、物資種類(食品種類、比重可按《建築結構荷載規范》(GB 5009-2001)中附錄A,表A.1<常用材料和構件的自重表>第9項「食品」採用)。

柴油發電站的有效面積宜按如下標准確定:<200kw的電站按1.18~1.68m/kw;200~1000kw的電站按1.26~1.50m/kw;>1000kw的電站按0.67~1.26m/kw。

醫療救護工程的規模根據「規范」表3.2.1-1按有效面積確定,救護站一般按1個防護單元設計,急救中心宜按2-3個防護單元設計,中心醫院宜按4-6個防護單元設計。

面積計算

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人防有效面積、掩蔽面積的計算。

這里所稱的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沖擊波動荷載作用的構件所圍成封閉空間的面積,即由防空地下室外牆、臨空牆、防護密閉門(防爆波活門)門框牆、封堵牆、防護隔牆等形成的封閉空間面積。

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豎井、樓梯、風道等均不能計入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人防有效面積是指滿足人員、設備使用的面積,數值為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與結構面積之差。人防掩蔽面積是指供掩蔽人員、物資、車輛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積。

其數值為人防有效面積減去下列各部分面積後的使用面積:

1、口部房間、防毒通道、密閉通道面積;

2、通風、給排水、供電、防化、通信等專業設備房間面積;

3、廁所、盥洗室、開水間等面積。

安全性能

在安全方面,可以說是顧慮周全,50公分厚的鋼筋混泥土和全封閉的通道設計,整套的通風管道,無論是發洪水還是戰爭,人民防空地下室基本上是萬無一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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