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築施工方的優先權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承包方主張以承建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應向發包方催告,催告履行的合理期限應不少於1個月,以發包方收到催告通知之次日起算。催告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八條 承包方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提起優先權確權之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作出的判決應當包括:確認是否享有優先權以及優先受償的范圍。
第十九條 承包方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書面申請拍賣承建工程
⑵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如何規定
工程款優先於銀行的抵押權,發包方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經催告,施工企業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在建工程或已完工工程,拍賣所得優先支付給施工企業。但建設工程價款優受嘗權從竣工之日(已完工工程)或約定竣工之日(在建工程爛尾)起必須在6個月內行使,且不得對抗已付清大部分房款的消費者。因此,當發包方出現財務危機,訴訟難以避免時,施工企業應當在6個月內及早向發包方主張工程款,否則工程款優先於銀行抵押權的權利就不復存在,施工企業很有可能打贏了官司拿不到錢。現實中,發包方受銀行的壓力,要求施工企業作出放棄建設工程價款優受嘗權的承諾,以保證銀行貸款的絕對優先權。施工合同將結算時間約定為竣工驗收合格後6個月以上,也將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受嘗權名存實亡。此類問題施工企業更應慎重。
⑶ 如何行使建設工程優先權
優先權,又稱優先受償權,是指由法律規定的特種債權人就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或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權除了具有擔保物權的一般特質外,還有以下特點:
1、優先權是基於法律的規定,當事人之間不能創設;
2、優先權是無需公示的擔保物權,既不需要專門登記,也不需佔有債務人的財產;
3、同一物上存在數個優先權時,受償順序按照法律規定行使。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我國民商事立法中創立的一種民事優先權制度。《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根據此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優先權遵循的程序是:
1.在發包人未按約支付價款時,承包人有權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
2.協議將工程折價。
3.協議不成,除不宜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申請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未對優先權的效力、合理期限、優先受償的范圍等實踐中爭議較多的問題給出進一步界定。為此,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上海高院的請示下發了《批復》,《批復》對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適用進行了解釋,明確了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批復》,確立了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價款優先受償權,既為承包人實現其經濟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也為工程款拖欠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法律途徑。
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優先權應具備的條件是:
1.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應是因建設工程合同所生之債權。
2.涉案的標的物應為發包人所有的建設工程。
3.承包人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適當地履行了義務,即工程按期完工,質量合格且經過竣工驗收,如承包人存在違約行為,發包人拒付工程款的,承包人不得行使優先權。
4.承包人在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給付價款的,一般應先行催告,在催告期限屆滿後不支付的,承包人可行使優先權。
5.優先權的實現方式分為協議和拍賣兩種方式,行使優先權時應充分考慮建設工程價款法定優先權的法定性、從減少訟累和節約司法資源的前提出發,當事人盡量通過協商解決,只有在協商未果時,准予債權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依法拍賣;優先權的行使是有限制的,對不宜拍賣、折價的工程不得行使。換言之,並非所有的建設工程項目都享有優先受償權。
⑷ 招投標過程中優先權怎麼實現
中標要素
綜合評分高:公司資質高、案例多、本項目中各項硬性指標是否滿足甚至優於,如果產品優於標底,可將更好的方案或者產品特別說明、售後服務(響應時間、成本)等。
價格低:在綜合評分滿足的情況下,價低者中。
⑸ 建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如何行使,工程款優先權與抵押權
工程款優先權優先於抵押權和優先於當事人申請保全後針對該財產的債權,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所墊付的費用是否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詳細的內容請閱讀下文。
工程款的優先權
工程款的優先權是指,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相對於其他債權,承包人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工程款優先權優先於抵押權,同樣,優先於當事人申請保全後針對該財產的債權。工程款優先權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人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費用,不包括預期利潤和違約金。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所墊付的費用是否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律師認為,該部分費
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因具備法定條件而發生。但優先權的行使還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方式。
⑴催告程序。在法定優先權成立後,承包人應向發包人發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工程價款。此催款通知書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只有當發包人在該合同期限屆滿時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該建設工程行使優先受償權。至於該催告的合理期限,採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催告期限為28天,屬於約定期限。沒有約定的,可根據工程價款的標的大小掌握合理期限。一般來說,最長為兩個月(60天)。
⑵行使方式。根據《合同法》286條規定,行使法定優先權有兩種方式:①發包人和承包人協議折價;②申請法院依法拍賣,且這里的拍賣僅限於通過法院來實現。途徑有兩種:①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拍賣,並提供證明法定優先權存在和具備行使條件的證據;②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執行。
⑶行使期限。對於承包人的優先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款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
⑹ 建築工程價款優先權如何行使
一、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優先權應具備的條件是:
1、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應是因建設工程合同所生之債權。
2、涉案的標的物應為發包人所有的建設工程。
對於承包人的優先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款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對中途停建的工程(爛尾樓),如無法取得竣工日期的證據,可依照合同約定的竣工時間作為竣工日期。工程價款優先權自優先權產生之日起6個月內不行使而消滅。
4、法定優先權的效力。
法定優先權具有物權的效力,包括優先效力、追及力等。當發包人進入破產程序時,享有別除權,即要求排除在破產財產之外。如果建設工程被轉讓,法定優先權不受影響。
⑺ 承包人怎麼行使建設工程優先權的法定程序
⑴催告程序。這是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優先權的首要程序,也是必要程序。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價款時,承包人有權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一般認為,合理期限的時間應在2個月以上。承包人沒有經過催告程序的,不的直接向法院提起拍賣申請。
⑵協議折價和申請拍賣程序
。承包人通過催告程序,發包人仍然不支付價款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工程折價,用折價所得償付工程價款;也可以申請法院將該工程拍賣,用拍賣所得償付工程價款。拍賣應按拍賣法及相關規定進行。
⑶依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不能折價或拍賣。所謂不宜折價或拍賣,是指該工程具有特殊用途不適合將其出售給第三人。如高速公路、橋梁涵洞、政府辦公樓、學校教學樓等。不過,這些建設工程雖然不宜折價或拍賣,但如果這些工程可以用來經營,並能取得經濟效益的,承包人可以要求以其經營所得優先償還建設工程的款項。如高速公路所收取的高速公路通行費等。
⑻ 招投標過程中優先權怎麼實現
中標要素 綜合評分高:公司資質高、案例多、本項目中各項硬性指標是否滿足甚至優於,如果產品優於標底,可將更好的方案或者產品特別說明、售後服務(響應時間、成本)等。 價格低:在綜合評分滿足的情況下,價低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