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程建設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立項批文,選址意見書,土地使用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條件,審批修建性詳規總平面方案,規劃用地許可,規劃許可,施工圖審查,中標通知書,中標合同備案,中標合同,監理中標通知書,監理合同,監理合同備案,安全措施審查,交費:配套費,牆改專項基金,易地人防建設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白蟻防治費等,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備案,產權登記
B. 建築施工許可證需要哪些手續
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除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合同開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6、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的,建設單位申請補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提交以下材料:
(1)補發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建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3)刊登在市級以上報紙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聲明。
C. 建設單位需要辦理哪些證件
建設單位需要搞定
1、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包括附件);
2、 建設工程開工審查表;
3、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 規劃部門簽發的建築紅線驗線通知書;
5、 在指定監督機構辦理的具體監督業務手續;
6、 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設計圖紙及設計文件;
7、 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備案證書;
8、 圖紙會審紀要;
9、 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10、 水準點、坐標點等原始資料;
11、 工程地質勘察報告、水文地質資料;
12、 建設單位駐工地代表授權書;
13、 建設單位與相關部門簽訂的協議書。
(3)建設工程需要辦理哪些許可證擴展閱讀:
建設單位職責:
(1)應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工程檔案和資料的管理工作,並設專人進行收集、整理和歸檔。
(2)在工程招標及與參建各方簽訂協議或合同時,應對工程資料和工程檔案的編制責任、套數、費用、質量和移交時間等提出明確要求。
(3)必須向參與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准確、齊全。
(4)由建設單位采購的各類原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建設單位應保證其規格、性能、質量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並保證相關施工物資資料的完整、真實、有效。
(5)負責組織、監督和檢查參建單位工程資料的形成、積累和立卷歸檔工作;也可委託監理單位檢查工程資料的立卷歸檔工作;並對規程規定應簽認的工程資料簽署意見。
(6)收集和匯總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立卷歸檔的工程檔案。
(7)列入城建檔案館接收范圍的工程檔案,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
(8)列入城建檔案館接收范圍的工程檔案,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移交城建檔案館。
參考資料:網路-建設單位
D.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條件是什麼
根據《建築法》第8條,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除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建設工程需要辦理哪些許可證擴展閱讀:
根據《北京市建築工程重新申領、變更及補發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京建工[2006]435號),申領施工許可證程序如下:
(一)提交材料:
重新申領施工許可證的提交:
1、建設單位變更的,建設單位重新申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情況說明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重新填寫、蓋章的施工許可申請表;
(4)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
(5)已變更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證明;
(6)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監理合同變更備案表;
(7)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合同終止備案登記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掘路佔道證明;
(9)需要提交資金證明的,續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續建工程合同價款的50%;續建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續建工程合同價款的30%;
2、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重新申領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情況說明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原件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
(4)重新填寫、蓋章的施工許可申請表;
(5)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合同解除備案表;
(6)建設單位與原施工單位共同確認的原施工單位已退出施工現場的聲明;
(7)變更後的施工合同備案表。
變更施工許可證的提交:
1、監理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與原監理單位合同解除協議;
(5)變更後的監理合同備案表。
2、設計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建設單位與設計合同解除協議;
(5)已變更設計單位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知書;
(6)變更為新設計單位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3、工程名稱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已變更的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
(5)在建工程,還應提交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監理合同備案表。
4、建築規模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監督備案用);
(4)變更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附件的復印件;
(5)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增加裝修規模的證明;
(6)需要進行施工圖審查的,應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知書;有人防工程的,需提交施工圖備案通知單;
(7)變更後的施工、監理合同備案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掘路佔道證明;
(9)資金證明,增加建築規模部分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新簽訂工程合同價款的50%;增加建築規模部分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新簽訂工程合同價款的30%。
5、合同開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6、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的,建設單位申請補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提交以下材料:
(1)補發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建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3)刊登在市級以上報紙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聲明。
(二)注意事項: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E. 項目建設需要哪些審批(前期手續)
項目建設需要的報建和審批過程:
1、由該工程項目部的建造單位,指派一名項目負責人到指定的報建單位領取報建登記表,有些地點的報建單位是當地的建設行政總監部門,有些則是指定授權的機構;
2、根據記錄的格式以及該工程項目部的實際情況進行填寫,注意必須要確保計劃的准確性;
3、將填好的報建登記表提交給建設單位主管審核,並在相應的地方簽字蓋章;
4、向報建部門提交簽好文字的登記表、立項審批通過的文件、項目規劃許可證、允許用該土地的證明文件、建設單位允許投資的許可證文件以及資金證明文件;
5、報建部門會對於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則簽署建設提案,並將登記表發表還給建設單位,報建的過程就算走完了,建設單位可以開始進入施工圖的審核環節。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做任何建議。
應答時間:2021-04-30,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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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哪些建築工程需要辦理安全施工許可證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其他都需要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