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必須執行什麼規范
國家規范,行業(水利)規范,規程。
B. 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的內容
(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號印發 根據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建設市場管理,進一步規范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推進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監理制、招標投標制的實施,促進水利建設實現經濟體制和經濟增長方式的兩個根本性轉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明確的建設程序執行,水利工程建設程序一般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准備(包括招標設計)、建設實施、生產准備、竣工驗收、後評價等階段。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於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企事業單位獨資或合資以及其它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發電、供水、圍墾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續建、改建、加固、修復)工程建設項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參照執行。利用外資項目的建設程序,同時還應執行有關外資項目管理的規定。
第四條 項目建議書階段
1.項目建議書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專業規劃,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家有關投資建設方針進行編制,是對擬進行建設項目的初步說明。
2.項目建議書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暫行規定》(水利部水規計[1996]608號)編制。
3.項目建議書編制一般由政府委託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並按國家現行規定許可權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批。項目建議書被批准後,由政府向社會公布,若有投資建設意向,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機構,開展下一建設程序工作。
第五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
1.可行性研究應對項目進行方案比較,在技術上是否可行和經濟上是否合理進行科學的分析和論證。經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決策和進行初步設計的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法人(或籌備機構)組織編制。
2.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電力部、水利部電辦[1993]112號)編制。
3.可行性研究報告,按國家現行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批。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組建方案及運行機制、資金籌措方案、資金結構及回收資金的辦法,並依照有關規定附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簽署的規劃同意書、對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書面審查意見。審批部門要委託有項目相應資格的工程咨詢機構對可行性報告進行評估,並綜合行業歸口主管部門、投資機構(公司)、項目法人(或項目法人籌備機構)等方面的意見進行審批。
4.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不得隨意修改和變更,在主要內容上有重要變動,應經原批准機關復審同意。項目可行性報告批准後,應正式成立項目法人,並按項目法人責任制實行項目管理。
第六條 初步設計階段
1.初步設計是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必要而准確的設計資料,對設計對象進行通盤研究,闡明擬建工程在技術上的可行性和經濟上的合理性,規定項目的各項基本技術參數,編制項目的總概算。初步設計任務應擇優選擇有項目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依照有關初步設計編制規定進行編制。
2.初步設計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電力部、水利部電辦[1993]113號)編制。
3.初步設計文件報批前,一般須由項目法人委託有相應資格的工程咨詢機構或組織行業各方面(包括管理、設計、施工、咨詢等方面)的專家,對初步設計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咨詢論證。設計單位根據咨詢論證意見,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優化。初步設計由項目法人組織審查後,按國家現行規定許可權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批。
4.設計單位必須嚴格保證設計質量,承擔初步設計的合同責任。初步設計文件經批准後,主要內容不得隨意修改、變更,並作為項目建設實施的技術文件基礎。如有重要修改、變更,須經原審批機關復審同意。
第七條 施工准備階段
1.項目在主體工程開工之前,必須完成各項施工准備工作,其主要內容包括:
(1)施工現場的征地、拆遷;
(2)完成施工用水、電、通信、路和場地平整等工程;
(3)必須的生產、生活臨時建築工程;
(4)組織招標設計、咨詢、設備和物資采購等服務;
(5)組織建設監理和主體工程招標投標,並擇優選定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承包隊伍;
2.施工准備工作開始前,項目法人或其代理機構,須依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中「管理體制和職責」明確的分級管理許可權,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項目報建須交驗工程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工程項目進行項目報建登記後,方可組織施工准備工作。
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除某些不適應招標的特殊工程項目外(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均須實行招標投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水建[1995]130號)執行。
4.水利工程項目必須滿足如下條件,施工准備方可進行: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項目法人已經建立;
(3)項目已列入國家或地方水利建設投資計劃,籌資方案已經確定;
(4)有關土地使用權已經批准;
(5)已辦理報建手續。
第八條 建設實施階段
1.建設實施階段是指主體工程的建設實施,項目法人按照批準的建設文件,組織工程建設,保證項目建設目標的實現;
2.水利工程具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規定的開工條件後,主體工程方可開工建設。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開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開工情況的書面報告報項目主管單位和上一級主管單位備案。
3.項目法人要充分發揮建設管理的主導作用,為施工創造良好的建設條件。項目法人要充分授權工程監理,使之能獨立負責項目的建設工期、質量、投資的控制和現場施工的組織協調。監理單位選擇必須符合《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水建[1996]396號)的要求;
4.要按照「政府監督、項目法人負責、社會監理、企業保證」的要求,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重要建設項目,須設立質量監督項目站,行使政府對項目建設的監督職能。
第九條 生產准備階段
1.生產准備是項目投產前所要進行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建設階段轉入生產經營的必要條件。項目法人應按照建管結合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要求,適時做好有關生產准備工作。
2.生產准備應根據不同類型的工程要求確定,一般應包括如下主要內容:
(1)生產組織准備。建立生產經營的管理機構及相應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訓人員。按照生產運營的要求,配備生產管理人員,並通過多種形式的培訓,提高人員素質,使之能滿足運營要求。生產管理人員要盡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設,參加設備的安裝調試,熟悉情況,掌握好生產技術和工藝流程,為順利銜接基本建設和生產經營階段做好准備;
(3)生產技術准備。主要包括技術資料的匯總、運行技術方案的制定、崗位操作規程制定和新技術准備;
(4)生產的物資准備。主要是落實投產運營所需要的原材料、協作產品、工器具、備品備件和其他協作配合條件的准備;
(5)正常的生活福利設施准備。
3.及時具體落實產品銷售合同協議的簽訂,提高生產經營效益,為償還債務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創造條件。
第十條 竣工驗收
1.竣工驗收是工程完成建設目標的標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設成果、檢驗設計和工程質量的重要步驟。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即從基本建設轉入生產或使用。
2.當建設項目的建設內容全部完成,並經過單位工程驗收(包括工程檔案資料的驗收),符合設計要求並按《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檔案資料管理暫行規定》(水利部水辦[1997]275號)的要求完成了檔案資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報告、竣工決算等必須文件的編制後,項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規定,向驗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根據國家和部頒驗收規程,組織驗收。
3.竣工決算編制完成後,須由審計機關組織竣工審計,其審計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基本資料。
4.工程規模較大、技術較復雜的建設項目可先進行初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驗收;有遺留問題的項目,對遺留問題必須有具體處理意見,且有限期處理的明確要求並落實責任人。
第十一條 後評價
1.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後,一般經過1至2年生產運營後,要進行一次系統的項目後評價,主要內容包括:影響評價——項目投產後對各方面的影響進行評價;經濟效益評價——項目投資、國民經濟效益、財務效益、技術進步和規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進行評價;過程評價——對項目的立項、設計施工、建設管理、竣工投產、生產運營等全過程進行評價。
2.項目後評價一般按三個層次組織實施,即項目法人的自我評價、項目行業的評價、計劃部門(或主要投資方)的評價。
3.建設項目後評價工作必須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做到分析合理、評價公正。通過建設項目的後評價以達到肯定成績、總結經驗、研究問題、吸取教訓、提出建議、改進工作,不斷提高項目決策水平和投資效果的目的。
第十二條 凡違反工程建設程序管理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者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是《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的補充。
第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C.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應當如何報批可採取哪幾種報批方式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主要分壩區、庫區及移民遷建、專項設施遷建等用地。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的不同特點,採取不同的報批方式。
(1)建設用地的報批方式。一是水利水電工程壩區、庫區用地按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報批;二是水利水電工程移民遷建用地應在經批準的城市或村莊、集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按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報批;三是水利水電工程專項設施遷建用地,可按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報批要求,另行報批。
(2)報批材料。需要報國務院批準的水利水電工程用地涉及多個省或在省內涉及多個市、縣的,由有關省組織有關市、縣,分別准備報批材料,省級匯總後,以省為單位報批。
D. 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可劃分為哪幾級並應遵循哪些程序
sl176-2007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
3.2
項
目
劃
分
原
則
3.2.1
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劃分應結合工程結構特點、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進行,劃分結果應有利於保證施工質量以及施工質量管理。
3.2.2
單位工程項目劃分應按下列原則確定:
1
樞紐工程,一般以每座獨立的建築物為一個單位工程。當工程規模大時,可將一個建築物中具有獨立施工條件的一部分劃分為一個單位工程。
2
堤防工程,按招標標段或工程結構劃分單位工程。規模較大的交叉聯結建築物及管理設施以每座獨立的建築物為一個單位工程。
3
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標標段或工程結構劃分單位工程。大、中型引水(渠道)建築物以每座獨立的建築物為一個單位工程。
4
除險加固工程,按招標標段或加固內容,並結合工程量劃分單位工程。
3.2.3
分部工程項目劃分應按下列原則確定:
1
樞紐工程,土建部分按設計的主要組成部分劃分;金屬結構及啟閉機安裝工程和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按組合功能劃分。
2
堤防工程,按長度或功能劃分。
3
引水(渠道)工程中的河(渠)道按施工部署或長度劃分。大、中型建築物按設計主要組成部分劃分。
4
除險加固工程,按加固內容或部位劃分。
5
同一單位工程中,各個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資)不宜相差太大,每個單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數目,不宜少於5個。
3.2.4
單元工程劃分原則:
1
按《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准(試行)》(sdj249.1~6-88,sl
38-92及sl
239-1999)(以下簡稱《單元工程評定標准》)規定進行劃分。
2
河(渠)道開挖、填築及襯砌單元工程劃分界限宜設在變形縫或結構縫處,長度一般不大於100m。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單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資)不宜相差太大。
3
《單元工程評定標准》中未涉及的單元工程可依據設計結構、施工部署或質量考核要求劃分的層、塊、段進行劃分。
E.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 辦理的具體流程
一、資質申請流程
1. 建築業企業領取工商營業執照;
2. 建築業企業以法人名義向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上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勞務企業除外);
3.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申請企業進行審核,符合條件後下發批准文件;
4. 申請企業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向所在區 縣建築業管理部門提交資質申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區縣建築業管理部門初審合格後報市建管處;
5. 建管處對資質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屬於市級核准范圍的資質進行公示,對屬於省級核准范圍的資質將資質申請材料上報省建管局;
6. 屬於市級核准范圍的資質公示完成後,無異議的予以核准並報省建管局備案;企業在資質核准後,到市住建局工程科辦理建造師注冊手續,待領取 注冊建造師證書後,再領取資質證書;
7. 屬於省級核准范圍的資質,企業在資質核准後,到市住建局工程科辦理建造師注冊手續,待領取注冊建造師證書後,再領取資質證書。
二、資質升級辦理程序
1. 申請 企業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向所在區縣建築業管理部門提交資質申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區縣建築業管理部門初審合格後報市建管處施工科;
2. 施工科對資質申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進行審核,同意後上報省建管局;
3. 省建管局核准後領取資質證書。
三、提交材料明細
(一)、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含電子文檔);
(二)、綜合資料(第一冊):
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2. 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3. 企業章程;
4. 企業近三年建築業行業統計報表;
5. 企業經審計的近三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審計報告);
6. 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身份證明、法人證書;
7. 企業經理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文件及相關資質標准要求的技術負責人代表工程業績證明資料;
8. 辦公場所的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如有設備、廠房等要求的,應提供設備購置發票或租賃合同、廠房的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明,以及相關資質標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9. 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勞務分包企業、混凝土預制構件企業、預拌商品混凝土等企業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請資質的企業,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應提供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文件。
10. 申請特級資質的,按《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相關條款提供材料。
* 企業還應提供反映近 期的資產狀況的財務報表
(三)人員資料(第二冊):
1. 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人員的身份證明、注冊證書(新成立企業提供資格證書),按一、二級順序填寫;
2.
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的非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養老保險憑證(6個月的繳費收據,新成立企業不足6個月的提供營業執照批准後的所有月份的繳費收據和全部人員的個人養老保險手冊);按照工程、經濟、會計、統計順序,由高級到中級再到初級依次填寫,專業填寫所學專業或現從事專業;
3. 部分資質標准要求企業必須具備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還應提供相應證書及反映專業的證明材料。
(四)、工程業績資料(申請最低等級資質不提供)(第三冊):
1. 工程照片(6寸彩照)、中標通知書、工程合同;
2. 符合國家規定的竣工驗收單(備案表)或質量核驗資料(應體現技術指標);
3. 反映技術指標要求的圖紙資料,反映造價指標的經注冊造價師審核的工程決算資料等。
(五)對企業申請改制、分立、合並需重新核定資質的,除需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列入第一冊綜合材料):
1. 企業改制、分立、合並方案(包括新企業與原企業資產、人員、工程業績的分割情況);
2. 企業改制、分立、合並的批准文件或股東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3. 企業改制、分立應提供改制、分立前企業近三年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
4. 企業合並應提供合並前各企業近三年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及最新合並報表;
5.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八、提交材料要求
1. 《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附件資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專業部門資質的,每涉及一個專業部門,須另增加《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二份、附件資料一套。
2. 資質受理機關負責核對企業提供的資料原件,原件由企業保存。資質許可機關正式受理後,所有資料一律不得更換、修改、退還。
3. 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對企業申請材料有質疑的,企業應當提供相關資料原件,必要時要配合相關部門進行實地調查。
4. 附件資料應按「綜合資料、人員資料、工程業績資料」的順序排列裝訂,規格為A4(210×297mm)型紙,並有標明頁碼的總目錄及申請說明,建議採用軟封面封底,逐頁編寫頁碼。
5. 企業申報的資料必須使用中文,資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須同時附中文譯本並翻譯准確。
6. 申請資料必須數據齊全、填表規范、印鑒齊全、字跡清晰,復印件必須清晰、可辨。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實際辦理需求為准!
F. 水利工程施工流程
內容較多,說不清楚,請仔細閱讀《水利水電施工組織設計手冊》非常詳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