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定義建築封頂
建築封頂是指主要整體框架的基本完成,包括牆柱、水電暖和其他一些工民建的主要結構的大體完成,封頂後標志這建築進入全面安裝配套、裝飾的階段,而結構施工的工人大部分開始退場。
封頂後,主要是內外部裝飾裝修,水電通風等配套設施的建設和施工,也就是封頂之後還有很多工程要處理,可能也就相當於完成了工程的一半。各個開發商和項目的情況不同,具體的時間也會不一樣,一般高層可能封頂後不到一年可以交付,多層和小高層時間會短些。
Ⅱ 住宅工程竣工驗收時間如何確定有相關法律規定嗎
工程驗收要出驗收報告,驗收報告上有驗收日期,以此為准,但也有例外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Ⅲ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時間是怎樣確認的
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32.4款規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確認的規定如下,則理應將發包人佔有使用建設工程之日視為竣工日期,則將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定為竣工日期是比較合理的,一般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建設工程封頂時間的認定擴展閱讀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而不是以後來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也就是說,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
而發包人為了達到拖欠工程款等其他目的,故意拖延驗收,那麼本來應以驗收合格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為了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制裁發包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行為,本條司法解釋定,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Ⅳ 法律上建設工程的開竣工時間如何界定
開工時間:
在完成本工程項目的報建,和建設主管部門下發施工許可證以後,按合同約定時間開工。如不能按期開工,則應以實際開工時間為准。
竣工時間: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經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方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Ⅳ 建設工程竣工時間確定請教下 最好解釋清楚 依據
解題依據:
A、《施工示範合同》通用條款第32.4條: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B、《司法解釋》第14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解題要點:
1:合同有約定的——從約;
2:對於合同無約定的且雙方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那麼按第14條處理;
3:由於《施工管理》中所採用的合同是——《施工示範合同》,而該合同是建立在無具體工程上的,為此,書上常說「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其實在書上所採用的《施工示範合同》中,專用條款內容是空白的——因為無法填寫,而通用條款的內容是齊全的;根據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即通用條款有約定)原則,那麼實際竣工日期就可以按照相關通用條款的約定執行;
4:題中的「一般情況下」,指的是:雙方採用的合同是《施工示範合同》;由於題中沒有說明專用條款中有約定,那麼就按通用條款處理,答案當然是C啦!我說了這么多,不知你是否明白?
Ⅵ 法律上建設工程開竣工時間如何界定
99版施工合同一般約定了開工時間,如果有特使原因延期開工的,實務中一般以開工令為准。
竣工的話,一般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
Ⅶ 國家規定的施工時間
國家規定的施工時間是在:建築施工過程中(指22:00至次日6:00之間的時段。而且場界環境雜訊晝間不得大於70分貝;夜間不得大於55分貝。如果超過此標准可以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投訴。
拓展資料:
施工影響休息,投訴方法:
1.首先撥打當地的12345熱線,選擇政府環保部門進行投訴。投訴前最好能掌握和了解施工工程的項目信息,承建商,施工時間,證據等,以利於持續關注。
2.其次直接走訪當地所在區或鄉鎮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收集材料並進行XIN訪投訴。
3.再次撥打114號碼百事通查詢當地比較有權威的電視台監督欄目號碼並撥打號碼進行投訴,請提供施工工程的項目信息,承建商,施工時間,證據,新城熱線材料給與曝光,希望社會關注。
4.或者可在律師幫助下准備證據、依法解除勞動關系,通過法律途徑依法維權,爭取工資、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等款項。
5.也打環保局電話投訴就可以,一般夜間施工工地附近都會張貼夜間施工許可證明,你可以看看上面的時間段,如果過了規定時間還在施工就可以投訴。
Ⅷ 如何確定建設工程開工,竣工日期
由開工報告確定開工日期。
開工報告是由建設項目承包商申請,並經業主批准而正式進行擬建項目永久性工程施工的報告。據國際慣例,沒有業主批準的開工報告,承包商不得進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如承包商未提出此報告,業主工程師照樣可以按合同規定時間下達必須進行的永久性工程開工的開工令。
得此命令,承包商必須有令工程師滿意的要素投入施工現場。在開工令規定的日期,承包商不能按開工令要求開工,或只是象徵性開工,都將視作違約。
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32.4款規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發開工令的前提條件是:
1、施工圖已審查完畢
2、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已審批
3、施工圖紙已會審
4、現場「三通一平」及臨時設施等已能滿足施工需要
5、主要材料、施工機械設備已落實(或有所計劃)
6、已辦理施工許可證
7、工程基線、標高已復核
8、其它地方性的規定等。
但主要還是根據業主工程師的要求,有些國際工程可能在預付款到賬後即開始計算工期,而有些分包合同雖然以上條件都已滿足,但因為主合同履約沒有收到開工令,所以未向分包合同下達開工令,但這屬於少數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