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設工程合同中沒有約定工程欠款的利息,能否要求付款方支付利息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的利息性質為法定孳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價款,許多情況下特別是在建設工程已經完工發包人拖欠工程價款數額確定的情況下,雙方關系已經轉化為簡單的債權債務關系,故本條規定在發包人欠付工程價款情況下,即使合同沒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約定,發包人也應當支付利息」。利息的性質屬於法定孳息,逾期付款利息本質上屬於違約方佔用對方資金所獲得的不當收益。在合同法律關系中,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應向對方賠償損失,其中包括拖欠資金的法定孳息損失。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定孳息性質在我國現行立法上已有相應的體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貳』 建設期利息怎樣計算
建設期利息的計算公式為
(萬元)
所以,建設期貸款利息Q=Q1+Q2+Q3= 18 + 74.16 + 143.06 = 235.22(萬元)。
(2)建設工程利息何時支付擴展閱讀:
建設期利息主要是建設期發生的支付銀行貸款、出口信貸、債券等的借款利息和融資費用。
建設期利息包括向國內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出口信貸、外國政府貸款、國際商業銀行貸款以及在境內外發行的債券等在建設期間內應償還的借款利息。
當總貸款是分年均衡發放時,建設期利息的計算可按當年借款在年中支用考慮,即當年貸款按半年計算,上年貸款按全年計算。
『叄』 建築工程拖欠工程款什麼時候開始計算利息案例
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其實,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問題到底是作為損失還是法寶孳息,過去在法學界和司法實務中一直存在爭論。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的精神來看,已經將利息作為一種法定孳息來對待。該條的三項規定都是將支付利息和支付工程款確定在同一時點。可以說,這條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利息到底是作為損失還是孳息的問題。因此,承擔或者支付利息,作為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一項附隨義務,與當事人負有的付款責任同時產生。
『肆』 一建 建築實務 工程預付款 應在何時支付
工程預付款的支付時間: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後的一個月內或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若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預付工程款,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後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後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向承包人支付應付預付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伍』 建設工程竣工後多長時間內做結算
建設工程竣工後28天內做結算。
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通用條款中對竣工結算做了詳細規定: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建設工程是指為人類生活、生產提供物質技術基礎的各類建築物和工程設施的統稱。建設工程是人類有組織、有目的、大規模的經濟活動。建設工程按照自然屬性可分為建築工程、土木工程和機電工程三類。建設工程是人類有組織、有目的、大規模的經濟活動。是固定資產再生產過程中形成綜合生產能力或發揮工程效益的工程項目。建設工程是指建造新的或改造原有的固定資產。
『陸』 建設工程合同對逾期付款利息約定不明的如何計息
住房城鄉建設部與國家工商總局制訂、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通用條款」第16.1.2 是關於發包人違約的責任,要求發包人應承擔因其違約給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此外,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行約定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如果當事人在建設工程合同「專用條款」中對逾期付款利息約定不明,應當依照「通用條款」的這一條處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