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審計法》審計機關職責中明確了審計機關在基本建設項目中的職責范圍為「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應當對國家建設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中第四條「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依法對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部門和單位進行審計或調查。預算執行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包括檢查建設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的真實和合規,評價投資效益情況,提出加強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可以看出,這種僅限於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監督范圍,是無法達到跟蹤審計的預期目標,所以,要從法律上賦予跟蹤審計對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和全方位審計的合法地位。
《審計法》和《審計准則》中規定的跟蹤審計的內容和范圍,不能充分發揮跟蹤審計的作用,也達不到理論界和民眾對跟蹤審計的預期。另外,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的程序和方法,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
Ⅱ 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的工作重點
跟蹤審計的工作重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竣工結算現在一般採用「標底+變更」的方法。審核前,首先要熟悉合同和招投標文件,弄清標底范圍,明確哪些內容調整涉及造價變更,哪些不涉及,再根據現場有關資料,審核工作量計算是否准確,變更部分與現行規定有無沖突,清單子目套用是否正確,規費計取是否合理,材料計價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等。審計過程中,跟蹤審計人員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既要客觀公正、堅持原則,又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使工程造價得到准確反映。
Ⅲ 什麼叫工程跟蹤審計目的是什麼要做哪些工作和監理有什麼區別
一、工程跟蹤審計:指獨立的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含配合審計部門協審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運用審計技術,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對建設項目從投資立項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階段經濟管理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查、監督、分析和評價的過程。
二、工程跟蹤審計的目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和真實反映工程造價,維護合法權益,完善建設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
三、工程跟蹤審計的工作內容:建設項目跟蹤審計分為開工前審計、施工期審計、竣工結算審計和財務決算審計。
四、工程跟蹤審計和監理有3點不同:
1、兩者的作用不同:
(1)工程跟蹤審計的作用:全面促進和提高建設單位管理水平;促進監理各盡職守,完成本職工作;通過跟蹤審計,促進招投標市場規范。
(2)監理的作用: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准、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並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2、兩者的工作性質不同:
(1)工程跟蹤審計的性質:一方面,傳統審計模式是在工程竣工後集中進行一次結算審計,這時要面對如在施工階段各個施工程序中發生的大量簽證。
而跟蹤審計可以分時段分內容地進行動態審計,使審核思路更清晰,可緩解短時間內處理大量數據的壓力。另一方面,跟蹤審計可以分析前後階段互相影響的關聯因素,可以動態地監督全壽命過程各階段的運作。
(2)監理的性質:工程監理單位是建築市場的主體之一,建設工程監理是一種高智能的有償技術服務。在國際上把這類服務歸為工程咨詢(工程顧問)服務。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屬於國際上業主方項目管理的范疇。
3、兩者的特點不同:
(1)工程跟蹤審計的特點:從靜態向動態轉化;從事後審計向與事前、事中相結合。
(2)監理的特點:服務性,科學性,獨立性,公平性。
Ⅳ 如何做好工程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
一、全過程跟蹤審計的概念
建築工程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是指審計部門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建築工程項目從項目建設前期准備工作至項目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全過程全部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完整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並針對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促進基建部門、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強化管理,有效地控制工程成本,保障建設資金的合理使用,提高建設項目投資效益。
二、事前跟蹤審計要點
在工程前期,是整個工程的准備階段,跟蹤審計需在事前控制中要發揮應有作用,才能有效避免在之後的施工階段和竣工階段出現難以預料的問題。事前跟蹤審計主要包括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審計、項目設計階段的審計和項目招投標階段的審計。
1.
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審計。建築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是項目投資前期工作的核心和重點,也是項目決策的重要依據。在對這一環節的審計中,應把握以下幾點:專家意見是否客觀、獨立,反對意見是否得到重視;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否在客觀的前提下,通過對項目要素進行認真全面的調查和詳細的測算分析,經過多方案的比較論證後提出的;項目建議書是否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擬建項目的各要素是否進行認真的調查研究,測算分析是否符合實際情況;項目是否具備經濟上的必要性、合理性、現實性;環境及建設上是否具備可行性等。
2.項目設計階段的審計。建築工程項目的設計方案是整個項目的藍圖,事關整個項目建設的最終成敗。在對這一階段的審計中,審計人員應重視以下幾個方面:建築工程建設理由及條件;工程選址及建設規模;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及社會效益等內容是否在工程設計方案中充分說明;是否滿足設備的選型、征地、投資控制、編制施工圖設計的需要;施工圖的設計是否滿足建築材料的選用、設備的安裝和非標准件製作的需要,是否滿足施工圖預算的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現場施工方面的需要;設計階段相關費用是否合規合理等。
3.項目招投標階段的審計。建築工程項目建設招投標是項目單位按照《招標投標法》要求,利用現有建築市場,全面引進競爭機制,保證工程質量,降低投資成本的有效途徑。在對這一環節的審計中,審計人員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招投標程序是否合法,操作是否規范;投標單位的資質是否合規,能力是否達標;招投標單位的之間是否存在串通投標;招標小組評標辦法是否公正、公平、科學、合理。
4.項目建設合同簽訂階段的審計。建設合同是承包方進行工程建設,發包方支付工程價款,明確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有效依據,也是確保工程質量、進度、造價的關鍵文件。在對合同簽訂環節進行審計時,審計人員應重點把握以下幾個方面:工程建設是否存在無合同施工的現象;合同的訂立是否以立項報告及招標為依據,有無超計劃、超標准擅自訂立建設合同的現象;合同條款是否齊全嚴謹,對於定額套用、費用計取、材料供應、質量標准、工期進度、安全施工、結算方式、質保期限、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是否明確;是否將施工現場的固體廢棄物、揚塵、雜訊、污水等污染物的治理寫入合同附加條款;合同是否對工程分包作出了相應的資質、能力、范圍等方面的規定,對承包方擅自轉包、或將主體工程肢解後分包等行為,是否明確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及責任追究辦法;工程建設項目的合同及相關條款是否與招標文件和投標書保持一致性等。
三、事中跟蹤審計要點
建築工程項目事中審計主要是指對建築工程項目建設施工階段進行的審計
,審計內容包括核實項目成本造價和監督工程建設的質量。對這一階段的審計,應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在材料采購方面,要對設備材料價格進行有效審核控制,建設用設備材料的購進,其價格的真實性要進行核實,排除施工單位故意抬高材料價格、增加工程造價的可能,對設備和材料不能正常使用的,要進行針對性分析,明確責任關系;
2.
在合同履行方面,要核查相關單位履行合同有無違法分包轉包工程行為,要對變更、增補或者終止合同情況進行檢查;
3.
在設計變更方面,審計人員應檢查在建設單位否嚴格按施工圖施工,若存在設計變更,要對現場簽證和設計變更等內容的真實性、合理性、合規性、完整性進行檢查;
4.
在概算執行方面,要對概算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概算是成木控制的重要指標,施工方如果超出概算購置資產,或者其他擠占虛列工程成本行為,都是違法行為,審計監管要對此進行有效控制;
5.在施工組織設計方面,應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是否從全局出發,抓重點抓難點,抓關鍵環節與薄弱環節,確保施工的連續性、節奏性和均衡性。
四、事後跟蹤審計要點
建築工程項目事後審計,包括竣工驗收階段的審計和結算階段的審計。竣工結算審計是建築工程項目審計工作中必須要把握好的最後關隘,為有效的達到審計效果,在該階段的審計中,要把握好以下幾個要點:
1.
要對工程量進行核查,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要用工程量進行工程結算,審計人員要對施工單位所報的工程量進行重點審查,審查工程量是否按規定的計算規則執行,有無多計、重計、漏計工程量,對那些多計入的工程量要堅決清理;
2.
要對設備和材料價格進行審查,建設用設備和材料單價是不是合理,不能只看發票,要防止施工單位以劣充好,蓄意抬高材料價格,要審查是否有應調未調及定額規定不應調整而在結算中又調整材料的情況;
3.
要審查費用計算程序和取費標準是否配套,有無低級高套、虛增取費項目、重復計費、隨意提高計費基數等情況;
4.
要對隱蔽工程記錄和設計變更的相關材料進行真偽核查,隱蔽工程需要現場簽證,事後補簽證或者虛假記錄都應列入審查重點。
5.
要嚴格依照合同的相關規定,逐項驗收,保證決算材料的合法性,出現與合同不相符的情況,要有明確的相關說明。
6.
對於在結算工作中出現不良情況的施工企業要登記在案,記入企業的誠信檔案,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將信息共享給行業內其他建設單位,在後續的項目招標及施工管理活動中要重點檢查。
建築工程建設投資成本不斷膨脹,開展建築工程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工作應不斷強化。全過程跟蹤審計應深入嘗試,審計過程中必然會碰到各種困難和問題,審計人員應切實把握好建築工程項目建設各個階段的審計要點,採用先進的審計手段及方法,保證審計資料的可靠性與真實性,從而在保證建築施工順利開展的前提下,使建築投資得以更好地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