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築工程工期延誤索賠的具體額度是多少
建設工程施工索賠與反索賠的探討》
內容提要:索賠與反索賠是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文章在對當前索賠與反索賠認識誤區分析的基礎上,闡明了索賠與反索賠的概念,進而具體分析了二者之間的關系和對建築市場的作用。
建設工程受地形、地質、水文、氣象等自然條件的影響,施工條件復雜,可能造成工程設計考慮不周或與實際情況不符,也可能造成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存在各種缺陷,給合同履行帶來不確定性風險,導致索賠事件難以避免。目前在我國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普遍存在的現象是承包人進行的施工索賠,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針對承包人的索賠進行的反索賠。施工索賠和反索賠是業主和承包商在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正常的業務往來,它的健康開展,對於培養和發展建設市場,促進建築業的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由於對於索賠和反索賠的一些片面理解和模糊認識,許多承包商和建設單位在這方面爭議和分歧較大。因此,我們有必要重新認識和探討索賠與反索賠,為各單位和部門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提供有益的參考,從而推動建設工程領域的健康發展。
一、當前對索賠與反索賠的認識誤區
關於索賠與反索賠的內涵,目前在國內的意見不一致,存在一些認識誤區。有意見認為,應從《合同法》和《合同條件》的規定,來理解和解釋索賠與反索賠。這一類意見認為,索賠是雙方面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索賠,甲方也可以向乙方提出索賠,這是由甲、乙雙方之間平等的主體地位所決定的。工程施工中發生了干擾事件後,雙方都在進行合同分析。一方面想在合同中找到對已方有利的條款作為依據,盡快追回在事件中所產生的損失。另一方面又想在合同中找到對合同另一方不利的條款,盡量推卸掉已方的責任,防止已方可能產生的經濟損失。因此把追回已方損失的手段稱為索賠,把防止和減少合同另一方向已方提出索賠的手段稱為反索賠。也就是說,凡是主動提出權利要求的,均被稱為「索賠」;凡是對此項「索賠」進行反駁、修改或拒絕的行為,均屬於「反索賠」。甚至還有人認為,索賠就是承包商依據合同賦予的權利,對合同甲方過錯給予懲罰,從而彌補損失並由此獲利的過程。更有甚者,有些承包商根本不知索賠一詞。
二、國際上對索賠與反索賠含義的界定
根據國際工程施工索賠規范,普遍按索賠的對象來界定索賠與反索賠,通常把承包商就非承包商原因所造成的承包商的實際損失,向業主提出的經濟補償或工期延長的要求,稱為「索賠」。把業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由於承包商違約而導致業主損失的補償要求,稱為「反索賠」。並且此種要求均以補償實際損失為原則,並不存在懲罰的意思。這一定義已為國際工程承包界所公認和普遍應用,具有特定的明確含義。當然,如果從廣義的一般含義來說,承包商可以向業主提出某種索賠,業主可以反駁或拒絕承包商的此項索賠即進行反索賠。分包商可以向總承包商提出索賠,總承包商可以針對此項索賠進行反索賠。承包商可以向供貨商提出索賠,供貨商也可以反駁此項索賠,即進行反索賠等等。但是,在施工索賠實踐中,一般並不是從廣義的角度理解索賠和反索賠,而是按其特定的含義,把承包商向業向提出的補償要求,稱為「索賠」;把業主對承包商提出的補償要求,稱為「反索賠」,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承包商提出的索賠要求進行分析、評審和修正,否定其不合理的要求,接受其合理的要求。二是對承包商在履約中的其他缺陷責任,如某部分工程質量達不到施工技術規程的要求,或拖期建成,獨立地提出損失補償要求。
三、實際操作中建設工程索賠與反索賠的關系
施工索賠常常是承包方獲取更多利潤的一個手段,也是其維護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徑。按照國際對索賠及反索賠的界定,我們可以這樣來理解我國實際工作中的工程索賠與反索賠:在建設工程中,索賠是合同雙方經常發生的正常的管理業務,我們習慣上把承包商向業主提出的補償損失的權利要求稱作「施工索賠」,索賠目的主要是工期和費用。而對於業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賠或者業主對承包商的索賠要求根據合同條款進行評議,否定其索賠要求中的不合理部分,稱其為「反索賠」。
(一)風險引起的索賠一般包括合同風險、政治風險、經濟風險,如物價暴漲、自然條件的變化、施工現場條件復雜、各種法律法規的變化、涉外項目的貨幣匯兌風險等等。近年來,由於我國建設工程施工隊伍不斷擴大,絕大部分施工企業存在任務嚴重不足的現象,建築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建設單位利用自己處於主導地位的便利,在招標和合同簽訂時,採用不正當或不合法手段,把本該由業主承擔的風險轉嫁到承包商身上,導致承包商承擔的風險比例增大,所以此類施工索賠往往由承包商提出,而且雙方的分歧往往較大。
(二)施工條件變化引起的索賠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新的變化,尤其是設計變更。承包商的報價是以原招標文件和設計圖紙為基礎計算的,根據合同條款,施工圖紙中改變任何工作的數量和性質,或改變了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程序或施工方案,都是變更,如果此類變更影響了承包商的費用,承包商就可要求重新估價,並提出延長工期的要求,在實際施工中,此類索賠也會經常引起爭議,主要是業主和承包商因為各自利益角度的不同,對合同條款中「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預見的事件」理解的偏差。
(三)工程量變化太大引起的索賠實際施工時,完成的工程量往往與設計工程量有出入,第四版FIDIC52. 3 條款明確規定,當合同價變更增減超過15%時,允許對有效合同價進行調整,引起合同價變化的原因就是工程量的變化,主要引起的索賠有以下幾方面:第一、是承包商施工設備失調造成的損失,由於承包商在投標時,根據招標文件和合同文件所述的工程量和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確定應配備的施工設備的數量、種類、型號並據此組織訂貨,運輸進場,而工程量的大量增加,勢必要求增加新的施工機械,或增加原有機械的數量,引起承包商計劃外的投資,擴大了工程的計劃成本。如果工程量大量削減,則引起原有設備的窩工或棄置不用,導致承包商的虧損,同時,工程量的變化,還使承包商已准備好的建築材料數量變化,引起索賠。第二,由於工程量變化引起原定工期的變化,從而引起工期延長或趕工,引起索賠。
(四)工期延長和延誤引起的索賠工期延長和延誤的索賠,通常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承包商要求延長工期,二是承包商要求償付由於非承包商的原因導致工程延誤而引起的損失。工程施工中,由於天氣、水文、地質等因素影響,都將造成工程的工期延長或延誤。當承包商額外支出的費用得不到補償時,勢必引起索賠。
(五)加速施工引起的索賠當
工程項目計劃進度受到干擾,影響了總目標工期的實現,導致項目不能按時竣工,業主的經濟效益受到影響,業主通過分析認為工程的推遲完工將給自己帶來重大的經濟損失或政治影響時,或由於部分工程的延期導致一系列工程的延期時,業主可採用趕工措施,發布加速施工指令,要求承包商投入更多資源來完成該工程項目,保證總目標工期的實現,這必然導致承包商工程成本的增加,引起承包商的索賠。
(六)其它原因引起的索賠業主違約未按規定及時提供施工場地,不按時交付施工圖紙、設備和支付工程款,導致承包商施工隊伍未能及時進場施工,或承包商資金周轉困難,影響工程進度,引起索賠。
四、反索賠既然承包商寄贏利希望於索賠,自然業主也會千方百計地通過反索賠以減少索賠,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有索賠必然也就有反索賠。反索賠通常是業主對付承包商索賠的手段。索賠和反索賠是進攻和防守的關系,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承包商必須能攻善守,攻守相濟,才能立於不敗之地。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都在尋找索賠機會,一旦干擾事件發生,都推卸自己的責任,並企圖進行索賠。不能有效地進行反索賠,同樣要蒙受損失。所以索賠和反索賠具有同等重要的關系。
(一)防止對方提出索賠
積極的防禦通常表現在:
1.防止自己違約,要按照合同辦事。通過加強工程管理,特別是合同管理,使對方找不到索賠的理由和依據。工程按合同順利實施,沒有損失發生,不需提出索賠,合同雙方沒有爭執,達到很好的合作效果,皆大歡喜。
2.在實際工程中所發生的干擾事件雙方常常都有責任,許多承包商採取先發制人的策略,首先提出索賠。爭取索賠中的有利地位,打亂對方的陣腳,爭取主動權,另外,早日提出索賠,可以防止超過索賠的時效而失去索賠機會。
(二)反擊對方的索賠要求
為了避免和減少損失,必須反擊對方的索賠請求。對承包商來說,這個索賠可能來自業主,總(分)包商、供應商。最常見的反擊對方的索賠要求措施有:
1.用我方的索賠對抗(平衡)對方的索賠要求,最終使得雙方都作出讓步或互不支付。
2.反駁對方的索賠報告,找出理由和證據,證明對方的索賠報告不符合合同規定、沒有根據、計算不準確,以及不符合事實的情況以推卸甚至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使自己不受或少受損失。
綜上所述,索賠和反索賠是根據不同的索賠對象而界定的,其根本目的就是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就對方責任引起的事件,向對方提出的補償要求,索賠與反索賠都必須以合同為依據,要求發生的事件真實、證據確鑿,費用計算合理、准確,責任分析要清楚,這樣對合同雙方處理起來易於接受,減少爭議和糾紛。隨著建築領域法制的日益完善,作為建設工程合同的雙方,都應按照「游戲」規則辦事,嚴格遵守國際通用的FIDIC合同條款,誠實守信,只有這樣,建設工程領域才能健康有序地發展。
2 邱闖 國際工程索賠中的若干注意問題[J].工程建設與設計,2001,(1)
3 陳貴民 建設工程施工索賠與反索賠[M].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1995
Ⅱ 工程的延期索賠如何處理
正確認識索賠的作用嚴格合同中的索賠條款
合同一經簽訂,合同雙方即產生權利和義務關系,這種權益受法律保護,這種義務受法律制約,索賠是建築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的具體體現,沒有索賠和關於索賠的法律規定,則合同形同虛設,對雙方都難以形成約束,這樣,合同的實施就得不到保證。索賠能對違約者起警戒作用,使他考慮到違約後果,以盡力避免違約事件的發生,索賠有助於施工合同雙方更加緊密的合作,有助於合同目標的實現,離開索賠,合同的責任就不能體現,合同雙方的責、權、利關系就不能平衡。在現代承包工程中,如果施工企業不能進行有效的工程索賠,不精通索賠業務,往往損失得不到合理的及時補償,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就要受到影響。因此,施工企業一定要重視索賠,消除長期以來形成的索賠誤區,不要因為考慮到下步與業主和監理單位的合作,而不敢提出索賠,要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將索賠條款寫入合同,為以後的索賠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注重索賠證據的收集
在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引起工程索賠的原因很多,再詳細的施工合同都無法避免索賠事件的發生,不論是合同中明示的索賠還是合同中默示的索賠,其結果最終都落實到工期和費用的索賠上。無論是何種索賠,要想索賠成功,索賠證據是最重要的,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索賠是難以成功的。索賠的證據要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及時性、全面性和法律證明效力,當索賠事件發生時,要及時收集如下相關證據:招標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工程施工圖紙、技術規范等;工程各項有關設計交底記錄、變更圖紙、變更指令等;工程各項經發包人或者工程師簽認的簽證;工程各項往來的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復等;工程各項會議紀要;施工計劃及現場實施情況記錄;施工日報及工長工作日誌、備忘錄;工程送電、送水、道路開通封閉的日期及數量記錄;工程停電、停水和干擾事件影響的日期及恢復施工日期;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撥付的數量及時間記錄;施工圖紙變更、交底記錄的送達份數及日期記錄;工程有關施工部位的照片及錄象資料等;工程施工現場氣候記錄,有關天氣的溫度、風力、雨雪等;工程驗收報告及各項技術鑒定報告等;工程材料采購、訂貨、運輸、進場、驗收、使用等方面的憑據;工程會計核算資料;國家、省、市有關影響工程造價、工期的各種文件、規定等。
索賠的證據要完全反映工程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基本資料和數據要經得住推敲,並且能夠相互說明,相互關聯,不能互相矛盾。證據的取得和證據的提出要及時全面,准確無誤,所提出的證據要能說明事件的全過程,有關的記錄、協議、紀要必須是當事人雙方簽署的,工程中的重大事件、特殊情況的記錄、測試必須由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
掌握正確的索賠程序及時提出索賠
業主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者發生錯誤,給施工企業造成損失時,施工企業可按索賠程序以書面形式向業主或發包人提出索賠。
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在索賠事件發生後,施工單位應把握索賠時機,迅速作出反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後的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聲明將對此事件提出索賠。該意向通知是施工單位就具體的索賠事件向工程師和業主表示的索賠願望和要求。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工程師和業主有權拒絕施工單位的要求,施工企業將失去索賠的權利。隨後,施工企業應對合同的實施進行跟蹤、分析,了解事件經過、前因後果,掌握事件詳細情況,分析這些損害事件是由誰引起的,它的責任應由誰來承擔。在實際工作中,事件的責任往往是多方面的,所以必須進行責任分解,劃清責任范圍。按照合同判明這些事件是否違反合同條款,是否在合同規定的賠償范圍之內。與此同時,要抓緊收集證據,並在索賠事件持續期間一直保持完整的當時記錄,這是索賠要求有效的前提條件。如果在索賠報告中提不出證明其索賠的理由、索賠事件的影響、索賠值計算等方面的合理的詳細資料,索賠要求就不能成立。在實際工程中,許多索賠要求都因沒有或缺少書面證據而得不到合理的解決,給施工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所以,施工企業必須對索賠的前期工作引起足夠的重視,以維護企業的合法利益。
遞交索賠報告。索賠意向通知提交後的28天內,或監理工程師同意的其他合理時間內,施工企業應遞交延長工期或補償經濟損失的正式索賠報告及相關資料。如果索賠事件或者索賠事件的影響持續存在,施工企業應按工程師合理要求的時間間隔(一般為28天),定期陸續報出每一個時間段內的索賠證據資料和索賠要求,在該索賠事件的影響結束後的 28天內,再報出詳細報告,提出索賠論證資料、累計索賠額和累計索賠工期。索賠報告內容包括:標題、索賠申請表、批復的索賠意向書、索賠核心內容的概括、各種索賠證據資料、施工企業的正規性文件、編制說明及附件等。索賠報告要做到索賠事件真實,計算索賠值合理、准確,責任分析清楚,重點強調事件的不可預見性和突發性,明確闡述是由於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干擾事件的出現,使施工企業的工作受到嚴重影響,並為此增加了費用支出,拖延了工期。索賠報告要文字簡練,資料充足,條理清楚,要讓監理工程師提不出什麼疑問,也不要求再補充任何證明材料和數據,只有這樣才能使索賠順利進行。索賠報告的書寫用語應盡量婉轉,避免使用強硬、不客氣的語言。否則,將會給索賠帶來不利影響。
索賠的最終認定。遞交索賠意向書和索賠報告後,並不等於索賠工作已經完成,還有許多後續工作要做。監理工程師接到索賠報告後,對其內容和提供的證據進行一一核實,確定索賠責任,按照索賠成立的條件,確定補償額度。由於施工企業和監理工程師所處位置不同,在所承擔事件損害責任的界限劃分,索賠證據的充分與否,計算依據和方法合理不合理等方面分歧較大,使得補償額往往與施工企業索賠報告中要求的額度不一致,甚至差額較大。為此,雙方應就索賠的處理進行協商,證據不足的要盡快按照監理工程師的要求補充證據,否則只可能得到所提供的證據滿足監理工程師認為索賠成立的那部分的費用和工期,其餘的則得不到應有的補償。監理工程師在索賠事件的處理和解決過程中是核心人物,他有處理索賠的權力,所以施工企業的工作一定要盡量讓監理工程師滿意,以便索賠事件的順利解決。當然,監理工程師的處理決定不是終局性的,對業主和施工企業不具有強制約束力,施工企業收到監理工程師的處理決定後,如認為處理不公正,可以在合同規定時間內提請監理工程師重新考慮,或提供進一步的證明材料,向監理工程師進一步表明其決定不合理的原因。如果監理工程師仍堅持原來決定或施工企業對新的決定仍不滿意,則施工單位可向合同中提供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解決。
加強索賠管理
在工程施工中,由於工期長、技術復雜,必然有許多簽約階段不可能預見的事件發生。盡管合同准備工作非常細致,合同條款內容嚴謹、全面,業主和施工企業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也非常守信譽,但由於工程項目施工的復雜性和人的預見能力的有限,仍然或多或少地會發生索賠。因此,施工企業應當重視索賠,強化索賠管理,建立健全索賠管理台賬,及時詳細地記錄合同工期內發生的每筆索賠事件,工程完工時形成一冊完整的台賬,作為竣工驗收資料的組成部分;提高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的索賠意識,克服「只注重索賠意向的提出,不重視索賠過程中證據的收集和及時做出索賠報告」的壞習慣;加強學習,努力掌握索賠的原則、方法、技巧,減少和防止因工作失誤、疏忽而發生反索賠的機會,維護企業利益,確保索賠的成功和合同的正常履行。
Ⅲ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的成立應該同時具備哪三個前提條件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1)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的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
(3)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 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Ⅳ 工程索賠條件有哪些 工程索賠四大條件
1、無論什麼索賠都是依照合同或者合同的補充協議來定,所以主要看合同的違約條款是如何規定的;
2、一般產生工程索賠有以下幾種常見原因:因建設方的原因,造成了窩工或者工期延誤;或者設計的變更導致工程量的增加。
3、施工方需保留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建設方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合同約定,需按合同約定賠償損失。
Ⅳ 施工工期延長如何賠償
要找到工期索賠的原因。
如果 原因是由建設發包方,或者設計方引起的,業主或上級主管部門會制定索賠的相關規定,可以按程序索賠。
詳細計算方法請參照:http://www.xici.net/b893791/d82893145.htm
工程延誤是指工程實施過程中任何一項或多項工作實際完成日期遲於計劃規定的完成日期,從而可能導致整個合同工期的延長。工程工期是施工合同中的重要條款之一,涉及到業主和承包人多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工程延誤對合同雙方一般都會造成損失。業主因工程不能及時交付使用、投入生產,就不能按計劃實現投資效果,失去盈利機會,損失市場利潤;承包人因工期延誤而會增加工程成本,如現場工人工資開支、機械停滯費用、現場和企業管理費等,生產效率降低,企業信譽受到影響,最終還可能導致合同規定的誤期損害賠償費處罰。因此工程延誤的後果是形式上的時間損失,實質上的經濟損失,無論是業主還是承包人,都不願意無緣無故地承擔由工程延誤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工程工期是業主和承包人經常發生爭議的問題之一,工期索賠在整個索賠中占據了很高的比例,也是承包人索賠的重要內容之一。
1、關於工期延誤的合同一般規定
如果由於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在土木工程合同和房屋建造合同中,通常都規定承包人有權向業主提出工期延長的索賠要求,如果能證實因此造成了額外的損失或開支,承包人還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這是施工合同賦予承包人要求延長工期的正當權利。FIDIC合同條件第44條規定:「如果由於任何種類的額外或附加工程量,或本合同條件中規定的任何原因的拖延,或異常的惡劣氣候條件,或其他可能發生的任何特殊情況,而非由於承包商的違約,使得承包商有理由為完成工程而延長工期,則工程師應確定該項延長的期限,並應相應通知業主和承包商……。」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第13條也對工期可以相應順延進行了規定(參見第六章第二節)。此外,英國JCT63合同第23條、JCT80合同第25條和IFC84合同第2.3、2.4、2.5條等也有相近的規定。
2、關於誤期損害賠償費的合同一般規定
如果由於承包人自身原因未能在原定的或工程師同意延長的合同工期內竣工時,承包人則應承擔誤期損害賠償費(見FIDIC第47條,英國JCT63第23條,JCT80第24條,IFC84第2.6、2.7、2.8等條款),這是施工合同賦予業主的正當權利。具體內容主要有兩點:1)如果承包人沒有在合同規定的工期內或按合同有關條款重新確定的延長期限內完成工程時,工程師將簽署一個承包人延期的證明文件。2) 根據此證明文件,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並向業主賠償合同規定的延期損失。業主可從他自己掌握的已屬於或應屬於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該項賠償費,且這種扣款或支付,不應解除承包人對完成此項工程的責任或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責任與義務。|
3、承包人要求延長工期的目的
1) 根據合同條款的規定,免去或推卸自己承擔誤期損害賠償費的責任。2) 確定新的工程竣工日期及其相應的保修期。3) 確定與工期延長有關的賠償費用,如由於工期延長而產生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分包費、現場管理費、總部管理費、利息、利潤等額外費用。
二、工程延誤的分類、識別與處理原則
1、 工程延誤的分類和識別
整個工程延誤分類見圖15.1。
圖15.1 工程延誤分類圖
1) 按工程延誤原因劃分
(1)因業主及工程師自身原因或合同變更原因引起的延誤
① 業主拖延交付合格的施工現場。在工程項目前期准備階段,由於業主沒有及時完成征地、拆遷、安置等方面的有關前期工作,或未能及時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施工執照或准建手續等,造成施工現場交付時間推遲,承包人不能及時進駐現場施工,從而導致工程拖期。
案例15.1 上海市某工程施工中發生有關拆遷的工期索賠。由於施工現場X X X路一側的舊有配電房直接阻擋了承包人的施工,使承包人的導牆和地下連續牆施工停工10天,承包人提出10天的工期索賠。但業主認為該導牆施工不在關鍵線路上而加以拒絕。承包人在對工程網路計劃分析後,證明由於拖延10天使該導牆施工從原來的非關鍵線路變成了關鍵線路,最後業主同意了3天的工期順延。
② 業主拖延交付圖紙。業主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數量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圖紙,尤其是目前國內較多的邊設計、邊施工的項目,從而引起工期索賠。
案例15.2 某工程屋頂梁的配筋圖未能及時交付給承包人,原定93年5月20日交付的圖紙一直拖延至6月底,由於圖紙交付延誤,導致鋼筋訂貨發生困難(訂貨半個月後交付鋼筋)。因此原定6月中旬開始施工的屋頂梁鋼筋綁扎拖至8月初,再加上該地區8月份遇到惡劣的氣候條件,因氣候原因導致工程延誤1周。最後承包人向業主提出8周的工期索賠。③ 業主或工程師拖延審批圖紙、施工方案、計劃等。④ 業主拖延支付預付款或工程款。⑤ 業主提供的設計數據或工程數據延誤。如有關放線的資料不準確。⑥ 業主指定的分包商違約或延誤。
案例15.3 某工程因業主指定分包商分包的地下連續牆施工出現質量問題,結構傾斜,基坑平面尺寸減小,影響了總包商的正常施工,因而總包商向業主提出了工期索賠。⑦ 業主未能及時提供合同規定的材料或設備。
案例15.4 某工程由業主負責供應商品混凝土,但由於供應商產品供不應求,不能及時供應業主要求的商品混凝土,導致承包人樓板澆築不能按原計劃執行,因此承包人向業主提出了2周的工期索賠要求。⑧ 業主拖延關鍵線路上工序的驗收時間,造成承包人下道工序施工延誤。工程師對合格工程要求拆除或剝露部分工程予以檢查,造成工程進度被打亂,影響後續工程的開展。⑨ 業主或工程師發布指令延誤,或發布的指令打亂了承包人的施工計劃。業主或工程師原因暫停施工導致的延誤。業主對工程質量的要求超出原合同的約定。⑩ 業主設計變更或要求修改圖紙,業主要求增加額外工程,導致工程量增加,工程變更或工程量增加引起施工程序的變動。業主的其他變更指令導致工期延長等。(2)因承包商(人)原因引起的延誤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誤一般是其內部計劃不周、組織協調不力、指揮管理不當等原因引起的。如:①施工組織不當,如出現窩工或停工待料現象。②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造成的返工。③資源配置不足,如勞動力不足,機械設備不足或不配套,技術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缺乏流動資金等造成的延誤。④開工延誤。⑤勞動生產率低。⑥承包人僱傭的分包人或供應商引起的延誤等。顯然上述延誤難以得到業主的諒解,也不可能得到業主或工程師給予延長工期的補償。承包人若想避免或減少工程延誤的罰款及由此產生的損失,只有通過加強內部管理或增加投入,或採取加速施工的措施。(3)不可控制因素導致的延誤 ①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導致的延誤。如有記錄可查的特殊反常的惡劣天氣、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損壞和修復。
案例15.5 某工程施工中,由於持續下雨,雨量是過去20年平均值的兩倍,致使承包人的施工延誤了34天,承包人要求工程師予以順延工期。監理工程師認為延誤時間中的一半(17天)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無法預料的,另外的17天為承包人應承擔的正常氣候所影響,即同意延長工期17天。 ② 特殊風險如戰爭、叛亂、革命、核裝置污染等造成的延誤。 ③ 不利的自然條件或客觀障礙引起的延誤等。如現場發現化石、古錢幣或文物。
案例15.6 魯布革CI合同引水系統C2區遇到了相當大的F203斷層及許多大小溶洞,導致施工難度增大,生產效率降低,工期拖延了4.5個月。承包人提出了工期索賠。為了不影響工程按期投產,工程師只批准該單位工程延期3個月,其餘1.5個月承包人必須通過加速施工趕回。
案例15.7 某土方工程施工中,發現地下有一現場勘察中未曾發現的供水管道,於是採取將該管道改線的辦法,導致工程量增加,工期延長,為此承包人提出4個月的工期索賠。 ④ 施工現場中其他承包人的干擾。 ⑤ 合同文件中某些內容的錯誤或互相矛盾。 ⑥ 罷工及其他經濟風險引起延誤,如政府抵制或禁運而造成工程延誤;
案例15.8 某項施工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因下述三項原因提出工期索賠20天:①由於設計變更,承包人等待圖紙全部停工7天;②在同一范圍內承包人的工人在兩個高程上同時作業,工程師考慮施工安全而下令暫停上部工程施工而延誤工期5天;③因雨影響填築工程質量,工程師下令工程全部停工8天,等填築材料含水量降到符合要求後再進行作業。問工程師應批准承包人展延工期多少天?
答:①由於設計變更,承包人等待圖紙的7天停工不屬於承包人的責任,應給予工期補償。②考慮現場施工人員安全而下達的暫時停工令,責任在承包人施工組織不合理,不應批准工期延展。③因雨影響填築工程的施工質量,要根據當時的降雨記錄來劃分責任歸屬。如果雨量和持續時間超過構成異常惡劣的氣候影響或不可抗力標准,則應按有經驗的承包人不可能合理預見到的異常惡劣自然條件的條款,批准展延8 天工期。如果沒有超過合同內約定的標准,盡管工程師下達了暫停施工令,但責任原因屬於承包人應承擔的風險,即承包人報送工程師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中,他不是按一年365天組織施工,而是除了節假日外還應充分估計到不利於施工的天數而進行施工組織。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不應批准該部分的展延工期要求。
2) 按工程延誤的可能結果劃分(1)可索賠延誤 可索賠延誤是指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延誤,包括業主或工程師的原因和雙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引起的延誤,並且該延誤工序或作業一般應在關鍵線路上,此時承包人可提出補償要求,業主應給予相應的合理補償。根據補償內容的不同,可索賠延誤可進一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① 只可索賠工期的延誤。這類延誤是由業主、承包人雙方都不可預料、無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延誤,如上文所述的不可抗力、異常惡劣氣候條件、特殊社會事件、其他第三方等原因引起的延誤。對於這類延誤,一般合同規定:業主只給予承包人延長工期,不給予費用損失的補償。但有些合同條件(如FIDIC)中對一些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延誤,如「特殊風險」和「業主風險」引起的延誤,業主還應給予承包人費用損失的補償。② 只可索賠費用的延誤。這類延誤是指由於業主或工程師的原因引起的延誤,但發生延誤的活動對總工期沒有影響,而承包人卻由於該項延誤負擔了額外的費用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不能要求延長工期,但可要求業主補償費用損失,前提是承包人必須能證明其受到了損失或發生了額外費用,如因延誤造成的人工費增加、材料費增加、勞動生產率降低等。③ 可索賠工期和費用的延誤。這類延誤主要是由於業主或工程師的原因而直接造成工期延誤並導致經濟損失。如業主未及時交付合格的施工現場,既造成承包人的經濟損失,又侵犯了承包人的工期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不僅有權向業主索賠工期,而且還有權要求業主補償因延誤而發生的、與延誤時間相關的費用損失。在正常情況下,對於此類延誤,承包人首先應得到工期延長的補償。但在工程實踐中,由於業主對工期要求的特殊性,對於即使因業主原因造成的延誤,業主也不批准任何工期的延長,即業主願意承擔工期延誤的責任,卻不希望延長總工期。業主這種做法實質上是要求承包人加速施工。由於加速施工所採取的各種措施而多支出的費用,就是承包人提出費用補償的依據。(2)不可索賠延誤不可索賠延誤是指因可預見的條件或在承包人控制之內的情況、或由於承包人自己的問題與過錯而引起的延誤。如果沒有業主或工程師的不合適行為,沒有上面所討論的其他可索賠情況,則承包人必須無條件地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實施和完成施工任務,而沒有資格獲准延長工期,承包人不應向業主提出任何索賠,業主也不會給予工期或費用的補償。相反,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竣工,還應支付誤期損害賠償費。3)按延誤事件之間的時間關聯性劃分(1)單一延誤單一延誤是指在某一延誤事件從發生到終止的時間間隔內,沒有其他延誤事件的發生,該延誤事件引起的延誤稱為單一延誤或非共同延誤。(2)共同延誤 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單個延誤事件從發生到終止的時間完全相同時,這些事件引起的延誤稱為共同延誤。共同延誤的補償分析比單一延誤要復雜。圖15.2列出了共同延誤發生的部分可能性組合及其索賠補償分析結果。
圖15.2 共同延誤組合及其補償分析
3)交叉延誤。 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延誤事件從發生到終止只有部分時間重合時,稱為交叉延誤。由於工程項目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影響因素眾多,常常會出現多種原因引起的延誤交織在一起,這種交叉延誤的補償分析比較復雜。實際上,共同延誤是交叉延誤的一種特殊情況。
4)按延誤發生的時間分布劃分
(1)關鍵線路延誤 關鍵線路延誤是指發生在工程網路計劃關鍵線路上活動的延誤。由於在關鍵線路上全部工序的總持續時間即為總工期,因而任何工序的延誤都會造成總工期的推遲,因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關鍵線路延誤,必定是可索賠延誤。
(2)非關鍵線路延誤??? 非關鍵線路延誤是指在工程網路計劃非關鍵線路上活動的延誤。由於非關鍵線路上的工序可能存在機動時間,因而當非承包人原因發生非關鍵線路延誤時,會出現兩種可能性: ①???????? 延誤時間少於該工序的機動時間。在此種情況下,所發生的延誤不會導致整個工程的工期延誤,因而業主一般不會給予工期補償。但若因延誤發生額外開支時,承包人可以提出費用補償要求。 ②???????? 延誤時間多於該工序的機動時間。此時,非關鍵線路上的延誤會全部或部分轉化為關鍵線路延誤,從而成為可索賠延誤。 2、工程延誤的一般處理原則
1)工程延誤的一般處理原則??? 工程延期的影響因素可以歸納為兩大類:第一類是合同雙方均無過錯的原因或因素而引起的延誤,主要指不可抗力事件和惡劣氣候條件等;第二類是由於業主或工程師原因造成的延誤。一般地說,根據工程慣例對於第一類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誤,承包人只能要求延長工期,很難或不能要求業主賠償損失;而對於第二類原因,假如業主的延誤已影響了關鍵線路上的工作,承包人既可要求延長工期,又可要求相應的費用賠償;如果業主的延誤僅影響非關鍵線路上的工作,且延誤後的工作仍屬非關鍵線路,而承包人能證明因此,如勞動窩工、機械停滯費用等引起的損失或額外開支,則承包人不能要求延長工期,但完全有可能要求費用賠償。
2)共同和交叉延誤的處理原則共同延誤可分兩種情況:在同一項工作上同時發生兩項或兩項以上延誤;在不同的工作上同時發生兩項或兩項以上延誤,是從對整個工程的綜合影響方面講的「共同延誤」。第一種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基本組合:
① 可索賠延誤與不可索賠延誤同時存在。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無權要求延長工期和費用補償。可索賠延誤與不可索賠延誤同時發生時,則可索賠延誤就變成不可索賠延誤,這是工程索賠的慣例之一。
② 兩項或兩項以上可索賠工期的延誤同時存在,承包人只能得到一項工期補償。
③ 可索賠工期的延誤與可索賠工期和費用的延誤同時存在,承包人可獲得一項工期和費用補償。
④ 兩項只可索賠費用的延誤同時存在,承包人可得兩項費用補償。
⑤ 一項可索賠工期的延誤與兩項可索賠工期和費用的延誤同時存在,承包人可獲得一項工期和兩項費用補償。即:對於多項可索賠延誤同時存在時,費用補償可以疊加,工期補償不能疊加,見圖15.2。第二種情況比較復雜。由於各項工作在工程總進度表中所處的地位和重要性不同,同等時間的相應延誤對工程進度所產生的影響也就不同。所以對這種共同延誤的分析就不像第一種情況那樣簡單。比如,不同工作上業主延誤(可索賠延誤)和承包人延誤(不可索賠延誤)同時存在,承包人能否獲得工期延長及經濟補償?對此應通過具體分析才能回答。首先我們要分析不同工作上業主延誤和承包人延誤分別對工程總進度造成了什麼影響,然後將兩種影響進行比較,對相互重疊部分按第一種情況的原則處理。最後,看看剩餘部分是業主延誤還是承包人延誤造成的,如果是業主延誤造成的,則應該對這一部分給予延長工期和經濟補償;如果是承包人延誤造成的,就不能給予任何工期延長和經濟補償。對其他幾種組合的共同延誤也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於交叉延誤,可能會出現以下幾種情況,參見圖15.3。具體分析如下:
① 在初始延誤是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情況下,隨之產生的任何非承包人原因的延誤都不會對最初的延誤性質產生任何影響,直到承包人的延誤緣由和影響已不復存在。因而在該延誤時間內,業主原因引起的延誤和雙方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延誤均為不可索賠延誤。見圖15.3中的(l)~(4)。
② 如果在承包人的初始延誤已解除後,業主原因的延誤或雙方不可控制因素造成的延誤依然在起作用,那麼承包人可以對超出部分的時間進行索賠。在圖19.3中(2)和(3)的情況下,承包人可以獲得所示時段的工期延長,並且在圖中(4)等情況下還能得到費用補償。
③ 反之,如果初始延誤是由於業主或工程師原因引起的,那麼其後由承包人造成的延誤將不會使業主擺脫(盡管有時或許可以減輕)其責任。此時承包人將有權獲得從業主的延誤開始到延誤結束期間的工期延長及相應的合理費用補償,如圖15.3中(5)~(8)所示。
④ 如果初始延誤是由雙方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那麼在該延誤時間內,承包人只可索賠工期,而不能索賠費用,見圖15.3中的(9)~(12)。只有在該延誤結束後,承包人才能對由業主或工程師原因造成的延誤進行工期和費用索賠,如圖15.3中(12)所示。
圖15.2 共同延誤組合及其補償分析
3)交叉延誤。 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延誤事件從發生到終止只有部分時間重合時,稱為交叉延誤。由於工程項目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影響因素眾多,常常會出現多種原因引起的延誤交織在一起,這種交叉延誤的補償分析比較復雜。實際上,共同延誤是交叉延誤的一種特殊情況。
4)按延誤發生的時間分布劃分
(1)關鍵線路延誤 關鍵線路延誤是指發生在工程網路計劃關鍵線路上活動的延誤。由於在關鍵線路上全部工序的總持續時間即為總工期,因而任何工序的延誤都會造成總工期的推遲,因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關鍵線路延誤,必定是可索賠延誤。
(2)非關鍵線路延誤 非關鍵線路延誤是指在工程網路計劃非關鍵線路上活動的延誤。由於非關鍵線路上的工序可能存在機動時間,因而當非承包人原因發生非關鍵線路延誤時,會出現兩種可能性: ① 延誤時間少於該工序的機動時間。在此種情況下,所發生的延誤不會導致整個工程的工期延誤,因而業主一般不會給予工期補償。但若因延誤發生額外開支時,承包人可以提出費用補償要求。 ② 延誤時間多於該工序的機動時間。此時,非關鍵線路上的延誤會全部或部分轉化為關鍵線路延誤,從而成為可索賠延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