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財政資金建設工程工資保證金怎樣存儲
在原收款賬戶結余就行了。
不需要再另設賬戶。
㈡ 工程保證金是怎麼回事
工程保證金一般指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並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2)財政建設工程保證金擴展閱讀: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的,按承包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
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後,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㈢ 建設部對勞務保證金收取的規定
建築勞務工資保證金,不屬國家命令禁止收取的 山東省建築勞務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建築勞務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工資保證金)的管理,解決建設領域因拖欠工程款引發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資保證金,是指建設單位繳納並存入指定財政專戶的,用於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而引發拖欠建築農民工工資時,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款項。
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工資保證金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管
第二章工資保證金的繳納
第五條工資保證金由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合同總造價的2%繳納。
第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工資保證金的銀行代收編碼,領取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繳款書》。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行政事業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繳款書》,到指定代收銀行繳納工資保證金。
第八條建設單位繳納工資保證金後,憑銀行蓋章的繳款憑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九條建設單位以繳納工資保證金取得的收據為憑據記入「預付工程款」中,作為預付工程款的明細科目處理。
第十條建設單位不得以繳納工資保證金為理由,不撥付或少撥付工程形象進度款。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收到工資保證金後,計入「暫存款」科目。
第三章工資保證金的使用與返還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時,施工企業可申請使用工資保證金。
第十三條工資保證金的使用應遵守下列程序:
(一)施工企業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使用工資保證金的書面申請,並提供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的有關證明材料;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施工企業的申請後,應及時審核有關材料,積極協調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認可的拖欠工程款,出具同意使用工資保證金的意見;對建設單位不認可、但事實清楚的拖欠工程款問題,報同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三)施工企業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到工程所在地財政部門辦理使用工資保證金的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工資保證金只能用於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施工企業不得挪作他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監督施工企業及時、足額將工資保證金發放到農民工手中。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繳納的工資保證金不足以支付因其拖欠工程款而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建設單位盡快解決。
第十六條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及時下達停工令。建設單位將拖欠的工程款全部償清,將已使用的工資保證金補繳,且後續建設資金有保證時,方可重新開工建設。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沒有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業不得使用該工程的工資保證金。
第十八條工程竣工結算後,建設單位沒有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業出具書面證明材料,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出具證明文件後,財政部門將工資保證金連同利息返還建設單位。
第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工資保證金詳細台賬,定期與財政部門核對。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建設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行。
㈣ 什麼是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
為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並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金融機構託管;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㈤ 工程質保金規定是什麼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注意:更多規定詳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5)財政建設工程保證金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㈥ 國家規定的工程保證金是多少
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解釋原因如下: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6)財政建設工程保證金擴展閱讀
保證金收取應該遵循幾個原則:
1、保證金的金額要大於合同預付款金額,以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2、保證金的數目要與投標保證金持平或稍高,技術含量高、不能准時履約將會給采購人帶來巨大損失的項目,要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數額;
3、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系起來,初步設想兩者之間應該成反比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