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設工程合同雙方違約責任如何認定
一、關於工期順延的認定
發包人主張承包人工期違約,承包人往往抗辯具有工期順延的情形,對於符合何種條件才能順延工期,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合同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時,一般對於不可歸責於承包人的事由、因氣候因素並經建設主管部門認可的、固定假期等造成的延誤可以不計入工期事項。英美法的法院對於承包人工期順延比較嚴格,因為合同約定了需按固定時間完成。但英美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合同的任何一方都無權阻礙或延遲他人的履行,否則無權要求對方在合同期限內完成工作。國際顧問工程師聯合會制定的FIDIC施工合同條件第8.4條作出了相同的規定。
因此,對於因發包人拖欠預付款、進度款、遲延提供施工圖紙、場地、原材料、變更設計等行為導致工期延誤的,可以根據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確認。承包人未取得工程順延的簽證確認,但提供的工程聯系單、工期延長報審表等證據證明其在合同約定的辦理期限內向發包人主張過工期延期,或者發包人的上述行為確實影響施工進度的,法院可以合理支持工期順延的請求。
二、關於工程款未定情形下逾期付款違約金問題
工程款結算金額的確定是工程款給付的前提。在合同同時約定工程款金額確定方式與給付工程款期限的情形下,如給付期間屆滿,而工程款數額尚未按約定方式確定時,承包人能否以超過約定給付期限主張逾期違約金?
筆者認為,此時宜從探究當事人真意出發,根據《合同法》第125條規定的體系解釋原則,兩者結合起來可理解為雙方已約定將工程款結算金額確定時間作為確定工程款給付期日及給付期間起點的依據。因此,工程款結算金額不明時,除因發包人的原因導致逾期結算工程款外,承包人不能以超過約定給付期限為由主張逾期違約金。
三、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能否主張違約責任的問題
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與違約條款的適用問題存在兩種觀點,否定說認為合同解除導致合同關系歸於消滅,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不表現為違約責任,而是返還不當得利、賠償損失等形式的民事責任。肯定說認為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要求解除合同,同時又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當事人協議解除合同的,對已發生的違約行為的處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解除前的合同約定處理。
筆者認為,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解除合同後仍可主張違約責任。理由如下。
一、《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違約金條款可以解釋為「其他補救措施」而與解除權並存。結合《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故解除合同與違約金條款可以並存。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定,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定處理。《合同法》第174條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對此沒有規定,故亦可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規定。
三、2013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在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和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後果均規定了應支付違約金,在專用條款沒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下,兩者可以並存。
❷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糾紛案件,對方起訴工程款,能否對延期交付、工程質量問題提出反訴或抗辯
當然可以提出,不過對於證據方面的准備,才是案件中最關鍵的,反訴也是要叫訴訟費的,你方還是要先要確認證據上的把握。
❸ 對建設工程款的起訴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嗎
06 . 保修期未滿,提前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提前使用|保修期|未經驗收
案情簡介:1995年,建築公司與開發公司簽訂施工合同。1996年,工程基本完工。1997年,在未經驗收情況下,開發公司開始使用上述工程。1998年,建築公司訴請開發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800萬余元及利息。開發公司以雙方系閉口價、1年保修期未滿應扣10%工程款為由抗辯。
法院認為:①建築公司與開發公司所簽施工合同有效。對閉口價合同以外的裝修等工程,開發公司與建築公司雖未達成書面協議,但在施工過程中雙方對此項工程進行過協商,開發公司多次出具工程變更單,建築公司已施工完畢,開發公司已實際使用,該部分工程款應據實結算,以委託鑒定機構審計確定的工程款為准,由開發公司支付給建築公司。②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的,發生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自行承擔。開發公司在本案所涉工程未經驗收情況下使用,由此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應由其自行承擔,故合同約定的一年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開發公司向建築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不違反合同約定。判決開發公司支付建築公司工程餘款3800萬余元及利息。
實務要點: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的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0)民終字第125號「某開發公司與某建築公司工程款糾紛案」,見《上海福海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與上海市第五建築有限公司工程款糾紛上訴案》(審判長程新文,審判員於曉白,代理審判員張章),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選登》(200102/6:334)。
❹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二出台了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的解釋。
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一、和解或調解
1、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和解,或者通過第三者進行調解。
2、和解是指當事人通過自行友好協商,解決合同發生的爭議。調解是由當事人以外的調解組織或者個人主持,在查明事實和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說服引導,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友好地解決爭議。
3通過和解或調解解決爭議,可以節省時間,節省仲裁或者訴訟費用,有利於日後的繼續交往和合作,是當事人解決合同爭議的首選方式。但這種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提起調解要靠當事人具有誠意,達成和解後要靠當事人自覺地履行。和解和調解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下進行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強迫對方當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方也不能強迫調解。
二、仲裁
1、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如果不願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2、仲裁具有辦案迅速、程序簡便的特點和優點,而且進入仲裁程序以後,仍然採取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方法,先調解,後仲裁,首先著力於以調解方式解決。經調解成功達成協議後,仲裁庭即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都具有法律效力。
3、提請仲裁的前提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訂立了仲裁協議,沒有訂立仲裁協議,不能申請仲裁。仲裁協議包括合同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附屬於合同的協議。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附屬於合同的協議,被視為與其他條款相分離而獨立存在的一部分,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失效或者被確認無效,均不影響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的效力。國內合同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在發生爭議後到國內的任何一家仲裁機構仲裁,對仲裁機構的選定沒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限制。
三、訴訟
1、如果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後也沒有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或者達成的仲裁協議無效,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案訴訟,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
2、經過訴訟程序或者仲裁程序產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或調解書,當事人應當履行。如果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不履行判決、仲裁裁決或調解書,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執行。執行也就是強制執行,即由人民法院採取強迫措施,促進義務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3、合同當事人在遇到合同爭議時,究竟是通過協商,還是通過調解、仲裁、訴訟去解決,應當認真考慮對方當事人的態度、雙方之間的合作關系、自身的財力和人力等實際情況,權衡出對自己最為有利的爭議解決對策。
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沒有約定逾期完工違約責任的,怎麼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沒有約定逾期完工違約責任,不等於造成建設工程逾期的相關方不需要承擔責任。因建設工程逾期而產生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損失,要求造成建設工程逾期的相關責任方予以賠嘗。這里的損失,包括可得利益。
❼ 建築施工合同無效一方起訴索要工程款另一方可以反訴違約嗎
一方起訴索要工程款,另一方可以反訴對方違約,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