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設項目前期工作
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是一項復雜的有有機工作,包括項目選址、用地預審、項目環評、水土保持、項目立項、用地報批以及開工前的各項准備工作,涉及建設局、國土局、環保局、水利局、發改委等職能部門,各項目工作費用與項目總投資有很多的關系,我的QQ 281173194,可以進一步交流。
㈡ 廣東省建設項目預審報送的材料有什麼要求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設項目:
①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部門的預審請示(屬2005年省政府第98號令《廣東省第一批擴大縣級政府管理許可權事項目錄》規定情形的,除涉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的項目外,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出具預審請示直接報省國土資源廳)。
②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③建設項目用地單位申請預審的報告。
④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交通、水利項目,需提供經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有關行業規劃;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能源項目包括電力、煤炭等,需提供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建設項目開展前期工作告知函。由省國土資源廳預審交通、水利、能源項目,參照國土資源部預審項目執行。
⑤需審批的建設項目應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一的,只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需核準的建設項目應提供擬報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
⑥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鎮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現狀圖。
(2)涉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的,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涉及佔用基本農田的,還需提供佔用補劃基本農田方案。其中,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中做好實地踏勘和論證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8]41號)要求,需由國土資源部或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實地踏勘和論證的,需提供建設項目土地利用和耕地保護專項報告。
②對擬佔用基本農田面積達到100公頃以上200公頃以下(含)的線性工程、擬佔用基本農田面積達到35公頃以上70公頃以下(含)的面(塊)狀工程,需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實地踏勘和論證的書面意見。對擬佔用基本農田面積達到200公頃(含)以上的線性工程,擬佔用基本農田面積達到70公頃(含)以上的面(塊)狀工程,需附用地預審踏勘論證申請,逐級審查上報國土資源部。
(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
(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和規劃修改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的專家論證意見。涉及佔用基本農田的,還需提供佔用補劃基本農田方案的專家論證意見。其中,根據有關要求應由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實地踏勘和論證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實地踏勘和論證的書面意見可代替規劃修改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的專家論證意見。
(5)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的聽證會紀要。
(6)相關部門的書面審查意見。
㈢ 什麼是用地預審
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一、審核手續需提交材料: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國土部門提供,建設用地單位填寫相關內容);負責用地預審初審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用地預審初審意見。
2、建設項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規劃圖(省級以上項目,由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基層國土所申領,作為報批必備件;市、縣級項目,一般在進行預審現場踏勘時,由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基層國土所申領)。
由國土資源部負責用地預審的建設項目,還需提交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協助提供)。
3、城市(村鎮)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的建設項目用地城市(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及附件(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藍線或紅線圖)。
4、建設用地單位向有權批准國土資源的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情況、擬用地總規模和擬用地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
5、審批類建設項目應當提供有效的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含用地規劃總平面布置圖)。
(1)項目建議書批復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一的,只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含用地規劃總平面布置圖)。
(2)核准類建設項目應提供有效的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或行業行政管理等部門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告知書和擬報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或行業行政管理等部門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應達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3)備案類建設項目應提供有效的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或行業行政管理等部門的建設項目備案批准文件和項目申請報告(應達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4)列入已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管理部門批準的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的建設項目,還需提供有關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
6、屬於《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及論證意見、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修改規劃聽證會相關材料和聽證會紀要。
7、根據建設項目具體情況,應提交的其它文件、證明材料和圖件。分期實施的建設項目,需提交擬訂的分期實施規劃方案,分期辦理用地預審。
二、用地預審受理、辦理
1、收件與受理:符合報件要求的用地預審申請及附件材料,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予以接受,轉入受理程序,不符合報件要求的用地預審申請及附件材料,於收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收理和接受(按規定需要補充材料的,收件日期以材料補充齊全的日期為准)。
2、辦理與辦結:符合受理條件的用地預審申請及附件材料,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般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出具預審意見,需延長辦理時間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3)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擴展閱讀
一、核准文件效力:
1、建設項目投資單位持有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核准文件向有關投資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手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核准文件的有效期為2年,自發文之日起計算。
2、在用地預審核准文件有效期內,建設項目投資單位未取得有關投資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備案)文件或有關投資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注銷審批(核准或備案)文件的,由原出具用地預審核准文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注銷用地預審核准文件。
3、在用地預審核准文件有效期內,建設項目投資單位未能在公開出讓中取得土地使用權,則其持有的原該宗地用地預審核准文件自行失效;如該宗地公開出讓時未能確定中標人,則建設項目投資單位持有的原用地預審文件在符合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規定的情況下仍然有效。
二、國土資源部下放備案類項目用地預審許可權
中新網10月14日電 據國土資源部網站消息,國土部落實國務院關於職能轉變、簡政放權的決定,下放備案類項目用地預審許可權,進一步做好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
1、通知指出,今年以來國務院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審批事項,《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以下簡稱《決定》)涉及國家發展改革委下放12類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許可權,取消13類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事項,調整管理方式為備案。
對《決定》下放核准許可權的12類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同級審查」的原則,由省級或相應的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
2、通知要求,下放備案類項目用地預審許可權,按照投資管理許可權規定原相應需報部用地預審的備案類項目(含《決定》包括的核准類調整為備案類的項目),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預審。
各地要嚴格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2號)等規定,規范程序,嚴格把關,加強監督監管。
3、關於進一步做好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國土資源部令第42號文件規定,應當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鑽探井位、通訊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並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各地要合理界定零星分散建設項目范圍,切實負責,進一步做好用地預審服務。
㈣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應當如何報批可採取哪幾種報批方式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主要分壩區、庫區及移民遷建、專項設施遷建等用地。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的不同特點,採取不同的報批方式。
(1)建設用地的報批方式。一是水利水電工程壩區、庫區用地按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報批;二是水利水電工程移民遷建用地應在經批準的城市或村莊、集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按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報批;三是水利水電工程專項設施遷建用地,可按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報批要求,另行報批。
(2)報批材料。需要報國務院批準的水利水電工程用地涉及多個省或在省內涉及多個市、縣的,由有關省組織有關市、縣,分別准備報批材料,省級匯總後,以省為單位報批。
㈤ 工業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範文,
建設項目預審申請報告(主要內容)
國土資源部(省國土資源廳):
項目基本情況:XXX項目是列入(為實施)《XXX》規劃的XXXX類建設項目(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基礎設施--------等),項目建設規模為XXX(千瓦、公里),建設主要內容為XXX,擬建總投資為XXX億元。
擬選址情況:XX項目位於X省X市X縣X村。選址比較的簡況和擬選址用地的充足理由。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區的劃定礦區范圍批准文件的情況等等。
擬建項目用地情況:擬用地總規模XX公頃,擬佔用農用地XX公頃,擬佔用農用地中耕地XX公頃(其中擬佔用基本農田XX公頃);擬佔用建設用地XX公頃;擬佔用未利用地XX公頃。總用地中:XX部分佔用XX公頃XX部分佔用XX公頃,……..等等(根據相關《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規定的各組成部分填寫)。
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涉及佔用耕地的項目填寫);是否已經將補充耕地的資金列入工程投資(預算);擬採取(自行組織開墾、繳納耕地開墾費委託開墾)的方式補充耕地,委託開墾的是否承諾按照當地XX元/畝的標准繳納耕地開墾費等等。
㈥ 水利工程施工許可證在什麼部門辦理
水利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水利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水利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二)性質: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修正)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第八十一條:本法關於施工許可、建築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築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築工程監理、建築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於其他專業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三、實施許可權和實施主體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73項規定,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的實施機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一)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發的下列工程項目:
1.大、中型水庫工程(含以發電、供水等為主的大、中型水庫);
2.Ⅰ、Ⅱ級防洪工程(含排澇泵站、海(河)堤防等工程,下同)及市級城區防洪工程;
3.其他大型水利工程;
4. 110 kV送變電工程(水利系統管理的工程)。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發的下列工程項目:
1.小(1)型水庫的樞紐工程(含以發電、供水等為主的小型水庫);;
2. Ⅲ、Ⅳ級防洪工程及縣級城市防洪工程;
3. 市級審批初步設計的農村飲水工程;
4. 其他中型水利工程;
5. 35 kV送變電工程(水利系統管理的工程)。
(三)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發的下列工程項目:
除自治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發以外的其他小型水利工程。
註:工程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不同行政區域的,由他們的共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行政審批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2.按有關規定交納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3.已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廣西自治區經濟委員會桂經法規函〔2007〕1259號);
4.工程主管部門和水利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已審查同意;
五、實施對象和范圍、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申請水利基建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的項目法人。
六、申請材料(適用於市本級)
(一)廣西水利基建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
(二)項目法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廉潔協議(原件,一式4份);
(三)附件材料(復印件一式1份,要求有目錄,按照順序裝訂成冊)
1.中標通知書;
2.項目法人編制的安全施工措施;
3.建設資金到位證明(該工程項目的銀行撥款憑證或工程項目所在地財政局出具的證明,無財政資金的可免交);
4.初步設計批復文件(1份);
5.勞動保障部門出具該工程項目的民工工資保證金交付證明;
6.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證明材料;
7.項目法人與設計單位簽訂的設計合同(無財政資金的可免交);
8.項目法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無財政資金的可免交);
9.項目法人與監理單位簽訂的監理委託合同(無財政資金的可免交);
10.組建項目法人的批准文件(無財政資金的可免交)。
11.屬於新開工的項目,需增加下列材料:
(1)相關規劃許可批准文件;
(2)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批准文件;
(3)環評審批批准文件;
(4)水保審批批准文件;
(5)用地管理批准文件;
(四)申請人的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只驗看不收)
七、辦結時限
(一)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二)承諾辦結時限:縣本級8個工作日。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九、收費項目、標准及其依據
不收費。
㈦ 建設項目用地和建設用地有什麼區別
1、定義不同: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簡稱「地規證」,主要是該地塊的開發建設強度、指標數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簡稱「建規證」,是對建設項目的建築方案的規劃許可。
2、建造指標不同: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村是允許你在什麼地方蓋哪種類型房子的許可性證件。比如在城市的繁華地區就不允許蓋影響環境的工業廠房(造紙廠、污水處理廠等),只能建設公建(辦公樓、商業中心、學校等)和民建。這個批准許可權歸國土資源局。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允許你蓋成什麼樣的房子(比如平面尺寸、層數、總高度等)的許可性證件。舉例說明就是建設用地規劃允許你建設民用建築,具體蓋成什麼樣的就需要建設工程規劃來審定,你想在繁華的街道路旁建一棟二層小樓就不可能得到批准。這個批准許可權歸規劃局。
3、行政主體不同:
《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土地。
《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的。
4、內容作用不同:
《用地規劃許可證》主要規劃的是大的方向的要點,比如地皮的用途,廠房還是住宅,綠化多少等。拿到此證之後才能領取土地使用證,才可以讓設計院畫圖紙。
《工程規劃許可證》要在圖紙設計完之後,報送規劃局審批,才能領取。是針對工程提出的更加具體的事項,比如層高,面積,主體結構等。
(7)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擴展閱讀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許可條件:
(一)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
(二)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內)和有國有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意見或其他相關文件;
(三)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取得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批准、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
(五)建設項目涉及環保、城管、國家安全、消防、文物保護等部門的,需提供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報范圍:
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包括住宅、工業、倉儲、辦公樓、學校、醫院、市政交通基礎設施等)的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均需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具體范圍包括:
1、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
2、各類市政工程、管線工程、道路工程等。
3、文物保護單位和優秀近代建築的大修工程以及改變原有外貌、結構、平面的裝修工程。
4、沿城市道路或者在廣場設置的城市雕塑等美化工程。
5、戶外廣告設施。
6、各類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
㈧ 項目建設需要哪些審批,流程是什麼
一、項目建設需要政府主管部門(省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發改委)對項目進行審批。
二、審批流程如下:
有行政主管部門的開發商,由主管行政部門轉報項目立項申報資料;無行政主管部門的開發商,可直接報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項目立項申報資料由該辦轉報市發改委。
納入土地收購出讓的項目,開發商在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開發土地使用權後,憑《中標確認書》或《拍賣成交確認書》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與其它申報材料一起上報。市發改委在收到申報資料後,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現場勘察,對符合條件的,市發改委予以批復。
對屬上級發展計劃部門審批許可權內的項目,由市發改委負責轉報。在收到申報資料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可研報告。
(8)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擴展閱讀:
項目建設審批需要准備的材料:
1、書面申請(項目立項申請報告書)。
2、提供資金落實證明(銀行出示的資金證明)。
3、土地使用權證明。
4、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單位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具有以下附件,規劃部門對項目建設選址的初審意見;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的初審意見;環保部門的環評報告;有關部門對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及地震的審查意見;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總體方案。
5、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資質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資質證明)。
6、項目地形圖。
7、項目建設投資概算。
㈨ 辦理建設項目用地初審意見還需哪些文件
辦理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需提交以下資料:
(1)項目基本情況資料。提供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不需要編制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應書面說明項目的基本情況、工藝流程和可能產生的環境問題。
(2)投資主管部門相關資料。按發改部門規定屬於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要求項目單位提供項目建議書及發改部門對項目建議書的批復文件;屬於核准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可直接受理;屬於備案類項目,需提供《廣東省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證》等備案管理部門頒發的備案證件;加油(氣)站項目,需提供經貿部門規劃點規劃確認函。
(3)場地或土地使用證明。現有場地使用證明:提供房產證,租賃的需同時提供租賃合同;或提供《建設用地批准書》、《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等之一。新建場地需提交土地使用證明:國土資源部門預審意見,涉及林地的應同時附具林業部門審核意見;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還應附具由規劃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4)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編制報告書項目需提供申請環評審批報告及報告書紙質(蓋齊印鑒)文件3份及電子版;編制報告表或填報登記表項目需提供紙質文件(蓋齊印鑒)6份及電子版。報告書、報告表的編制需委託具環評資質的單位承擔,並通過專家評審;登記表由建設單位填寫,也可委託具環評資質單位代為填寫。
(5)《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登記表》紙質3份及電子版。
(6)相關部門意見。涉及水土保持、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漁業、軍事等敏感要素的項目,還需提供水利、林業、建設、海洋漁業、部隊等部門的審核意見;區縣項目需提供區縣環保部門的初審意見。
(7)擴建、改建、遷建項目還應提交原批準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復印件。
(8)補辦環評審批手續需提交履行環保義務證據材料和環保部門出具的責令改正通知或限期改正通知。
(9)環保守法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