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設單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建設單位指定的直接分包,有什麼區別
一、定義不同:
1、建設單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意思是,分包工程需要經過建設單位認可才能分包,對於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有權拒絕或者採用。
2、建設單位直接指定分包意思是,可以由建設單位直接指定分包。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責任不同:
1、分包工程需要經過建設單位認可才能分包,對於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有權拒絕或者採用。
2、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規定「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1)建設單位可以直接分包的工程擴展閱讀:
分包的原則和承包的資格條件:
一、分包的原則
(1)便於管理,分標不能過多。
(2)有利於招標競爭,不能分標過少。
(3)所分各標,應易劃清責任界線。
(4)按整體單項或者分區分段來分標,避免以工序分標。
(5)把實施作業內容和施實技術相近的項目合在一個標中,以減少施工設備重復購置,減少施實人員。
(6)考慮招標人提供的條件對主體項目分標的影響。
(7)要有利於發揮企業的優勢,吸引有優勢的承包人投標,可按項目性質和專業分標。以上分標則是相互制約的,要以確保投資效益,按合理工期控制總進度,又能達到質量標准為前提來分標。
二、承包的資格條件
1、將經營管理方式改變為承包的一般是具有法人人格的公司、企業;相對的,進行承包經營的相對方一般也是屬於同類的行業或者企業部門本身,並能提出切實解決該企業嚴重虧損及正常發展的具體方案;
2、此外,實踐中,一般還須是能夠向所承包的企業提供足夠數額的風險抵押金或風險保證金保函的企業。
Ⅱ 建設單位到底可不可以指定分包單位
建設單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意思是,分包工程需要經過建設單位認可才能分包,對於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有權拒絕或者採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發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2)建設單位可以直接分包的工程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Ⅲ 建設單位可直接要求分包單位承當分包工程的質量責任
不行,建設單位可以要求總包單位承當責任,由總包單位去找分包單位
Ⅳ 總包單位可以將工程進行分包的范圍有哪些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勞務分包給其他工程承包單位完成的活動。
《建築法》第29條規定,「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是違法分包。由此,界定「主體結構」的內容,關繫到總包單位可以分包的工程范圍。總承包人分包主體結構范圍內的工程,即使已徵得建設單位同意,也屬於違法分包。
建築工程由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裝飾裝修、防水工程、給排水及採暖、建築電氣、通風與空調、電梯工程、智能建築系統等分部工程構成。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涉及建築工程的安全。筆者認為,前述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結構」應包含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總包單位分包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屬於違法分包,訂立的分包合同無效;總包單位經建設單位認可後將其他工程分包給具有資質的專業施工隊伍的,訂立的分包合同有效。
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Ⅳ 建設單位直接指定分包單位是否合法
截止2018年《建築法》:未對發包人指定分包作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發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住建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
雖然國家部委的部門規章對指定分包作了禁止性規定,但由於其層級低於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鑒於全國人大及最高院對甲方指定分包的態度,甲定分包(譬如在總包合同中約定由發包人指定分包人)的做法,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不一定會被認定為無效。
根據原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然而在實踐中,由於施工單位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劣勢,總包被迫接收建設單位指定分包的現象屢見不鮮,並常以合法的形式出現。建築市場屬於甲方市場,存在著各種復雜的社會關系及人為背景,這些社會因素導致了建設單位需要平衡各種利益。
業主在簽訂合同前占據了非常強勢的地位,業主建項目發包給承包人後,往往可以通過指定分包要求某個特定的分包人承擔一部分分包工作,甚至可以隨意將指定分包作為總包承接項目或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因指定分包的法律規定尚不健全,業主往往可以通過指定分包即實現了指定特定分包人的目的,又不必承擔因指定分包而帶來的法律責任。現實工程領域中指定分包或者變相指定分包的現象也就大量存在。
現階段我國法律對指定分包尚沒有明確定義。通常是指發包人直接選定分包人,該分包人與總承包簽訂合同,或與發包人簽訂三方合同。一般總承包人沒有分包人選擇權或選擇權較弱。
Ⅵ 建設單位可以分包的專業工程有哪些
建設單位可以專業分包的內容是:
一、行業壟斷的項目,即消防、煤氣、自來水加壓、配電室高壓側。
二、特殊專業項目,即手術室、金庫、特殊設備等。
三、專業性較強的項目,即網架、鋼結構、幕牆、降水、護壁、打樁、弱電監控、電梯等。
建設單位介紹:
《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Ⅶ 建設單位可否將單位工程直接發包
這種做法是合法的。
「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這句話不好理解:
首先必須將這句話講清楚才能講為什麼建設方可以將各種工程直接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是指建設單位不能不通過招標的形式將工程分包出去,「不能指定」是這個意思,而不是說建設方不能發包這些工程;
為什麼呢?因為建設單位在招標之前就可以確定施工總包方的工作范圍,如果說這些工作本來就不在總包的施工范圍內,而且直接單獨招標的話,只是由總包單位來管理,這樣的話這些內容不在「施工分包」范圍內,所以這個管理辦法根本就管不到它。這個辦法只是管「施工分包」的,而業主單獨招標不在其中,這是個概念問題,是「辦法」適用范圍的問題;
而且游俠引用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是根據《建築法》《招投標法》《質量管理條例》制定的,這些法律裡面並沒有禁止建設方單獨對一些工程進行發包(不是分包);
在北京很多工程招標時都明確某些單項工程由業主進行發包,總包進行管理,在我們項目上幕牆就是業主直接發包的,與業主簽的合同,而且能夠到招投標中心進行備案,只是業主必須走招標程序。
Ⅷ 建設單位發包的專業工程可以分包嗎
專業工程是可以進行分包的,不過需要取得發包人的同意。以下幾種情況屬於專業工程違法分包:
①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單位的;
②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③專業工程分包人再次實施分包的;
④分包工程承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⑤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