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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

發布時間:2021-08-14 16:33:16

⑴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招標准備大概包括以下工作:
一、招標必須具備的條件:
1、需要按照現行規定履行審批、核准、備案的手續;
2、有相應的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3、建設項目法人已經成立;
4、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履行核准手續的,已經核准;
5、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批准;
6、有招標所需要的圖紙及技術資料;
7、有招標的設備清單及使用技術要求。
以上文件如果不具備,招標前必須具備。當然,以上是政府投資類項目(必須公開招標的)。
二、組建招標班子。業主代表作為組長,監理單位工程師參加,確定分工。
三、選擇招標代理機構。談判、簽約等。
四、細化招標方案、制定招標工作的實施計劃。包括合理劃分標段或產品品目扎捆(分包)。
五、編制招標文件。
1、編制資格預審文件,組織資格預審。
2、確定項目承包方式。
3、確定具體使用要求和技術要求。
4、編制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後用於邀請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
5、編制投標須知。(包括投標須知前附表)
6、編制合同條款。
7、選用合同文件格式(合同協議書、質量保修書、承包人銀行履約保函、承包人履約擔保書、預付款銀行保函、發布人支付擔保書等等).
8、工程建設標准。
9、投標文件投標函部分格式。
10、投標文件商務部分格式。
11、投標文件技術部分格式。
12、如果不搞資格預審,還需要編制資格審查申請書。
13、工程量清單。
14、工程設計圖。
以上是建設工程招標的主要內容,設備招標的文件內容就從略了。按照商務部的規定,與上述內容大同小異。其實一般來說,監理單位的工作和業主的工作沒有太大的區別,主要區別就是監理單位是參謀,業主是老闆。

⑵ 招標投標法實施細則全文詳解

(2011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3號公布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令第698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招標

第三章投標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五章投訴與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詳細介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四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五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統一規范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路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六條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准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八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於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在審批、核准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第九條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十條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是指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第十一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具備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等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

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人委託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關於招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第十四條招標人應當與被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託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標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人採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准文本。

第十六條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於5日。

招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於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於5日。

第十八條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准和方法進行。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第十九條資格預審結束後,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於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招標人採用資格後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開標後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准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二條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後重新招標。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

接受委託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託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前款所稱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第三十條對技術復雜或者無法精確擬定技術規格的項目,招標人可以分兩階段進行招標。

第一階段,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提交不帶報價的技術建議,招標人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技術建議確定技術標准和要求,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階段,招標人向在第一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

第三十一條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三章投標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條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五條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並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八條投標人發生合並、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第三十九條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採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四十一條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採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二條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四條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投標人少於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並製作記錄。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准和管理辦法。具體標准和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評標專家庫。

第四十六條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非因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事由,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更換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迴避。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四十七條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所稱特殊招標項目,是指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項目。

第四十八條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評標時間。超過三分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的,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迴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後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第四十九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五十條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時公布。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第五十二條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第五十三條評標完成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並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註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五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十五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五十六條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准和方法審查確認。

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第五十九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投訴與處理

第六十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六十一條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並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第六十二條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採用邀請招標;

(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接受委託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加受託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一)以行賄謀取中標;

(二)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

(三)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標、以行賄謀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行政法規對串通投標報價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一)偽造、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騙取中標;

(二)3年內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義投標;

(三)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四)其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⑶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現行法律,最主要的是《招標投標法》。同時,《合同法》、《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也有相關規定。但是,具體實施則主要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與各地的地方法規及規定等。

⑷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招標代理機構違法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停止其一定時期內參與相關領域的招標代理業務,資格認定部門可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並且中標人為前款所列行為的受益人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條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中標無效。
第七十二條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後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給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十三條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其中,構成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採用邀請招標;
(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四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第七十五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第七十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法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並予以公告,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迴避而不迴避,擅離職守,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評標,私下接觸投標人,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行為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第七十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決定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第八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
(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八十一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法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三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二至五年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八十五條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十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違反法律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餘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法重新進行招標。
中標無效的,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和簽訂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八十七條任何單位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十八條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九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⑸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

1、根據《公司法》規定「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不是附屬機構。即使該組織與招標人為母子公司關系,各自仍為獨自運作的組織。
2、根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審批條件和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系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核。」
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的兩家公司仍各自獨立運作
3、所以:
第一,不存在「招標人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的情況。
第二,「與招標人為同一個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參與該招標人的招標項目,法律上並未明確禁止。但招標實踐過程中,類似情況很難出現(尤其是國有企業中;而私營企業基本上沒有強制招標的要求),而且招標法規也就評標迴避、防止串標、圍標行為進行了具體規定。所以這個問題無須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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