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可以是同一個單位嗎
同一個項目的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可以是同一單位嗎?這個單位同時具有設計和監理資質。不可以,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勘驗單位是五個獨立的單位
『貳』 一個工程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能是同一家嗎
一家監理單位可以具備設計單位的資質,但是在同一個項目中,其不能同時擔任設計和監理的雙重角色,在項目管理中,建設、勘查、施工、監理、設計單位各自的職責不同。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叄』 一個工程中監理單位和設計單位能同屬於一家單位嗎
不能同屬於一家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3)工程設計監理為同一家單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相關法條:
第三十二條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規模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肆』 同一個工程設計和監理可以是同一單位嗎
設計和監理可以是同一家單位。因為不涉及利益勾結風險。施工和監理不能是同一家單位。
『伍』 工程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能否為同一單位,有何法律依據
當然可以,但是要求這個單位必須有設計資質和監理資質
法律沒禁止就是允許的
『陸』 項目設計,施工,監理能不能為同一個單位
項目設計、施工可以是同一單位; 但設計施工監理不能為同一個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9)16號文)第八條規定,「嚴禁在統一經濟實體或同一行政單位管轄范圍內搞設計、施工、監理「一條龍」作業」。
『柒』 同一個工程監理,設計可以是同一家單位么
工程設計由建設方委託,當時不可能確定施工階段的監理單位;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由建設方招標後委託中標單位。
一個集團公司下面存在設計、施工部門並不奇怪,只要分別具備相應資質、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就證明它們都是獨立法人,就是合法的實體企業,各自營運。不存在迴避、違規。
『捌』 同一工程監理單位和設計單位能是同一單位嗎
不可以。
根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監理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另《建築法》明確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故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不可以是同一單位。
『玖』 項目設計、施工、監理能不能為同一個單位
計施工可以是同一單位; 但設計施工監理不能為同一個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9)16號文)第八條規定,「嚴禁在統一經濟實體或同一行政單位管轄范圍內搞設計、施工、監理「一條龍」作業」。
『拾』 同一個項目的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不可以是同一單位的依據
根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監理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另《建築法》明確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故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不可以是同一單位。
工程監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1,與建設單位串通投標或者與其他工程監理企業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
2,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3,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4,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名義承攬監理業務;
5,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6,將承攬的監理業務轉包;
7,在監理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8,塗改、偽造、出借、轉讓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10)工程設計監理為同一家單位擴展閱讀: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第二十八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第二十九條工程監理企業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工程監理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工程監理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工程監理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