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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合同定金

發布時間:2021-08-14 17:34:16

① 勘察設計合同中的定金與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中的預付款的性質相同嗎

定金合同中的定金具有擔保保證性質,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違約,需要雙倍返還定金;而支付定金的一方如違約,則守約方可以扣留定金作為對方違約行為的違約金。

② 合同的定金要按總價的百分之多少交

新客戶的話預付30%定金,訂購的產品做好了 拍些產品圖片發給客戶。讓客戶支付尾款。然後發貨,語言溝通很重要 說明白這是公司的訂貨流程。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2)工程建設合同定金擴展閱讀:

分類:

1、計劃合同與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據國家經濟計劃而簽訂的合同,稱為計劃合同。如企業法人根據國家計劃簽訂的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

普通合同亦稱非計劃合同,不以國家計劃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間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計劃合同。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計劃合同日趨減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計劃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圍之內。

2、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即締約雙方相互負擔義務,雙方的義務與權利相互關聯、互為因果的合同。如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委託合同(無償有償都是雙務)、保管合同(無償有償都是雙務)。

單務合同指僅由當事人一方負擔義務,而他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唯一一個純粹的無償合同)、自然借款(無償有償都是單務)等合同為典型的單務合同。

③ 建設施工合同中預付款與定金有何區別

1)定金是合同的擔保方式,而預付款主要作用是為對方履行合同提供資金上的幫助,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
2)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收受預付款一方違約,只須返還所收款項,而無須雙倍返還。

④ 建設工程合同中定金與違約金預付款的區別

合同中的定金和違約金通常都具有違約擔保的性質。一般情況下定金和違約金是不能共存的。而定金和違約金都具有賠償的性質,我國的違約金貫徹的也是賠償的性質,因此在違約金和賠償金也是不能共存的,但是如果違約金過低的話,可以申請調高賠償的數額,或者直接主張賠償金。
預付金屬於合同預付款的性質,如果合同履行的,應當抵作價款,如果合同解除的應當返還。

⑤ 建設工程合同 的合法違約金比例最高是多少

一般情況下,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⑥ 收受對方工程定金後,工程沒拿下,退還定金數額的規定及是否屬於詐騙

某設計單位承擔了某工程的勘察設計任務,在工作過程中,為了保證工作質量,設計單位聘請了法律顧問。對工作質量進行管理,由於事前防範措施得力。工程在結束後順利通過了驗收。後工程使用中出現事故,業主提出了質量責任的賠償請求。由於在工作中質量資料保存完整,有力地對抗了業主的請求。法院也駁回了業主了請求。 勘察、設計單位應對本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勘察、設計資格等級承擔相應的勘察、設計任務,不得擅自超越資格等級及業務范圍承接任務,應當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格的監督檢查。 勘察、設計單位應按照國家現行的有關規定、技術標准和合同進行勘察、設計,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勘察、設計過程中的質量控制,健全設計文件的審核與會簽制度,參與圖紙全審並做好設計文件的講述交底工作。 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單位違反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勘察、設計文件,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設計文件應痊癒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工程設計技術標准和合同的規定。(2)工程勘察文件反映工程地質、地形與地貌、水文地質狀況,評價准確,數據可*。(3)設計文件的深度,應滿足相應設計階段的技術要求。施工圖紙應配套,細部、節點應交待清楚,標注說明應清晰、完整。(4)設計中選用的材料、設備等,應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色澤等,並提出質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產廠家。(5)對大中型建設工程超高層建築以採用新技術、新結構的工程應在合同中規定設計單位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6)《勘察設計合同條例》中規定有定金擔保,勘察合同成立後,發包人應支付勘察費總額的30%作為定金;設計合同成立後,發包人應支付設計費的20%作為定金。由於這一規定已與現行的《擔保法》相抵觸,自然不應再適用。沒有定金約定的,應視為預付款,當事人約定定金擔保的,也應承認定金的效力,但約定的定金數額不能超過勘察、設計費總額的20%;超過的部分不能發生定金的效力。

⑦ 付工程建築訂金計入預付賬款還是在建工程麻煩幫回答一下,謝謝!

既然是定金當然是計入預付賬款,而且施工方或監理方進場前在合同簽訂後一般都會有工程預付款。

⑧ 合同法常識:簽訂定金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您好:
1.保證問題
保證是指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擔保一方當事人(被保證人)履行合同,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保證的方式有三種:一是由保證人和債務人訂立保證合同;二是保證人單方向債權人遞交擔保書;三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表明同意擔保的意思並簽字蓋章。在各種經濟合同,保證是經常使用的一種擔保方式,尤其是借款合同一般都有保證條款。
(1)怎樣選擇保證人。設立保證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因此,作為合同的保證人必須具有擔保的能力。
(2)訂立保證,必須經過保證人的同意,債務人選定保證人時,還要徵得債權人同意,並要有保證人明確表示保證的意思。保證人單獨向債權人出具保函時,要明確其保證的內容,並簽字蓋章。如果僅是提供被保證人的情況或者介紹某單位去簽訂合同這不是法律的意義的保證。這一點在實踐中往往引起混淆,應注意區別,以免上當。
(3)保證范圍的確定。保證人具體保證什麼,是保證合同的全部還是保證合同的一部分,還要由三方協商一致,並在合同中寫明確。實踐中,有些合同的保證范圍含糊其辭,只寫「由保證人負責監督付款」,或者「如借款人到期不還,由我單位負責從借款入賬戶扣還」,這種寫法實際上還沒有明確保證人的責任,難免引起糾紛。
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①保證的生效時間要與主合同生效的時間相一致,如果合同簽訂後要辦理公證、簽證或報經上級批准才生效的,那麼保證的生效期限也應在辦理有關手續後才開始計算,主合同生效日期改變的,應徵得保證人同意。②保證的有效期限應與主合同的有效期限相一致,如果約定以保證為合同成立條件的,那麼須保證條件成熟時,主合同才生效。
2.抵押問題
抵押是指合同中的債務人或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一定財產提供給債權人作為抵押物的一種擔保。抵押與保證不同,保證是一種人的擔保,而抵押則是物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將抵押物折價,或者將抵押物變賣,從中優先受償。因此,抵押在擔保合同履行上比保證更有可靠性。抵押既可以作為一種合同形式存在,也可以作為合同中一項條款,但無論以何種形式,它都是原合同的從合同,而不是獨立存在的合同。訂立抵押條款時,一般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抵押人可以是合同中的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須是對抵押物享有財產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人。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公民個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提供抵押,一般可以自行決定。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要將其財產提供抵押,一般要經投資各方或董事會同意。國有企業的財產抵押有一定限制,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五條的規定,企業對一般固定資產可以自主決定抵押,而對於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者重要建築物的抵押,要經過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否則,抵押無效。這要求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區分財產的所有制性質及財產的類別,不能隨便用國有的重要固定資產提供抵押。
(2)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必須是依法可以流轉的財產。
(3)抵押成立後,抵押權人即對該抵押物享有擔任物權,抵押人不能再將該財物另行抵押他人,否則,重復的抵押無效。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時,抵押人要想將抵押物轉讓他人,必須經抵押權人同意,不然,抵押權人對該抵押物享有償索權;抵押物在抵押權人保管時,抵押權人也不能擅自將該抵押物再抵押給他人。
3.定金問題
定金是一方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訂立合同時,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定金作為合同的擔保形式之一,既可以作為合同成立的法律證據,又能擔保合同的履行,不履行合同時,違約方就要受「定金罰則」的制裁。因此,定金是經常使用的擔保形式。在實踐中,怎樣訂立定金條款呢?
(1)明確定金的適用范圍。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但這並不是說所有的合同都要給付定金。財產保險合同、借款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供用電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等按其性質是不需要或者不宜給付定金的。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以及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等則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給付定金。
(2)定金數額的約定。定金也有法定和約定兩種,凡合同條例規定了給付定金標準的屬於法定定金,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對定金的最高限額規定為勘查費的30%,當事人給付定金只能在30%限額以下。法律、法規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定金的,則由當事人協商約定。
4.預付款問題
預付款是一方當事人按合同約定,在合同簽訂後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合同履行後,預付款可以折抵貨款或酬金;如果合同不履行,預收貨款的一方應如數退回預收的貨款及利息。有幾個問題應引起合同簽訂人的注意。
(1)正確認識預付款的利弊。在某種情況下,當事人為了購買市場緊缺的原材料、產品,預付一部分貨款,的確奏效。然而,預付款的大量使用,給詐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一些詐騙分子正是利用預付款這一手段,通過簽訂合同,騙取預付款,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一旦預付款到手就揮霍用盡,或逃之天天,以致不少企業單位上當受騙,落得個錢貨兩空,損失慘重。簽訂合同時,應吸取教訓,不要隨便約定預付款,即使有的合同的確需要預付款,也要謹慎從事,以防上當受騙。
(2)預付款的適用范圍。一般情況下,預收預付貨款是不允許的,只有經國家批準的項目才能採取預收預付款的辦法。
(3)要注意區分預付款與定金。預付款的預先給付與定金的預先給付在表面上有相同之處,但兩者又有原則的區別:①性質不同。定金是保證合同履行的擔保措施,而預付款僅是一種預先給付,不具有擔保性質;②法律後果不同。凡訂立定金的,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則應雙倍返還定金。而預付款在合同不能履行時,預收的一方應如數退還預收的貨款及利息,而不論是預付方違約,還是預收方違約,也不論是合同有效還是無效,預付款都應返還,而且不是雙倍返還。③適用范圍不同。對於定金,除幾種合同按其性質不需要給付的外,其他合同一般都可以約定給付定金,而對於預付款則有較多限制,一般不允許預收預付;④預付的數額也有所不同。預付款可以是合同總金額,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而預付定金則限制在一定數額之內。此外,定金可以在合同生效前給付,以證明合同的成立,而預付款必須是在合同生效後才給付對方。因此,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區分預付款和定金,屬定金的就明確寫上定金,屬預付款的則寫明是預付款,不要混用,以免雙方發生糾紛。
5.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問題
合同糾紛的解決有協商解決、調解解決、仲裁解決和訴訟解決等方式,協商或調解是最先採用的方式,當協商或調解解決不了時,是仲裁還是審判,還可以依合同的約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對合同糾紛是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當事人可在合同上約定:凡約定仲裁條款的,發生糾紛時只能申請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相反,沒有約定仲裁條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因此,合同糾紛是提交仲裁還是向法院起訴,當事人的約定起到決定性作用,簽訂合同時要格外注意。
除了約定仲裁條款外,當事人還要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即協議管轄。如果雙方訂立了協議管轄條款,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就可按合司的約定到雙方選定的法院起訴,而不受一般地域管轄的限制,即協議管轄優先,這對於預防合同糾紛的管轄爭議很有意義。但在訂立協議管轄條款時,應注意:①選擇管轄的法院必須是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以及標的物所在地之內的某一法院,超出這一范圍的選擇無效;②協議管轄不能違背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③協議管轄應是明確的、具體的,不確定的協議管轄等於沒有選擇,發生糾紛時就要按法定管轄來確定管轄權。
6.合同的簽字蓋章及有關手續合同雙方當事人就主要條款協商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但簽訂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並不能使合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還需要簽字。蓋章、批准、公證、簽證等手續。這些簽約手續無論是對合同生效,還是對合同履行以及合同糾紛的處理,都是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
(1)合同的簽字蓋章合同條款議定後,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合同才生效。簽字蓋章是當事人完全同意合同條款的意思所表示的法律憑據,凡沒有簽字蓋章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約束力,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修改意見,一旦簽字蓋章後,合同便發生法律效力。因此,簽字蓋章是簽訂書面合同的必要手續。在實踐中,簽字蓋章一般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第一,在簽字蓋章前,應對合同文本進行最後的審查把關。通過審查發現有不合理之處,及時與對方協商修改,待修改後再簽字蓋章。審查合同文本時,應多徵求有關業務主管的意見,必要時交單位法律顧問或請律師代為審查。業務人員在外協商達成的合同,不要忙於簽字蓋章,最好先拿回本單位交法定代表人審查,然後再決定是否簽字蓋章,這對於預防簽約上當受騙是至關重要的。
第二,合同的簽字人應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委託代理人(即經辦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由其代表人簽字。在代訂合同的情況下,代理人應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或者其他授權委託的證明,否則應由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
第三,合同的蓋章可以是單位的公章,也可以是合同專用章,但不能加蓋單位的內部職能科室的印章,只有公章和合同專用章才能對外。在蓋章問題上,特別要注意三點:①所加蓋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單位名稱應與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完全一致;②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是單位對外進行活動的重要憑據,不得借用,如借用其他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或者公章簽訂合同,該合同屬無效合同,出借單位和借用人要對該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負連帶責任;③為防止代理人濫用代理權,越權簽訂合同,一般應採取先訂合同後蓋章的辦法,不要隨便將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交代理人,否則,合同簽訂人用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的合同都要單位承擔責任。
(2)合同的公證和簽證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要辦理公證或簽證手續後合同才生效,那麼,辦理公證或簽證手續便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到公證機關辦理合同的公證手續或到有關簽證部門辦理合同簽證。如果合同有保證人的,辦理公證或簽證時,應通知保證人一同前往辦理,經過公證或簽證的合同應一式幾份,其中公證或簽證部門保存一份,各方當事人分別保管一份。
(3)報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合同凡是法律、法規規定須由主管部門批准才能簽訂的合同,必須報經批准才能簽訂,否則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

⑨ 什麼時候可以約定合同訂金,簽訂定金協議應注意什麼

定金的適用范圍,即定金適用於哪些種類的合同。當然這種對債的履行的擔保,是否採用,是由當事人的自行約定的。
(一)買賣合同中的定金擔保

買賣合同通常也叫購銷合同、貨物貿易合同,系一種商品買賣的協議。賣方(供方)將商品銷自給英方(需方),而買方接受商品並支付價金,履行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即完成商品交換過程。
(二)加工承攬合同的定金擔保

加工承攬合同是承攬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究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攬方完成工作的成果,並給付約定報酬的協議。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中的定金擔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是建設工程的發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勘察、設計單位),根據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批準的投資計劃、計劃任務書文件,就承包方完成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風險主要在勘察設計方,就是建設方不接受所完成的工作成果或者不支付約定的勘察費和設計費。所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擔保主要是建設方向勘察設計方提供定金。

簽訂定金協議時為減少糾紛和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的發生,主要應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嚴格審查主合同效力。

定金協議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協議無效。定金協議屬於擔保合同的一種,《擔保法》第5條第一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因此最好在簽訂定金協議時注意審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證所簽訂的定金從合同有效。

(二)定金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

如果訂立定金協議未採取書面形式,而是採取的口頭形式,沒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則不能確定定金協議的成立。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的產生,要在交納定金時合同雙方應做出特別的書面約定,特別對違反主合同條款或補充合同條款如何處理定金做出約定。簽訂書面定金協議主要目的是避免定金協議糾紛發生,並且有利於糾紛發生後作為提供區分責任的依據,以有效地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三)定金的數額必須在合同標的額的20%以內約定。

合同中對定金的具體數額的約定,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定金的數額約定應適宜。若約定過高,就有可能使得守約方獲得的損害賠償過分地高於其實際損失額。若約定過低,則起不到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擔保法》第二十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總額的20%.法律明確規定給付定金數額的上限,在上限以內所確定的具體數額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定金的約定數額超過了主合同標的額的20%,則超過部分應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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