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試簡述工程(建設)項目的主要特徵。
我國工程項目建設程序是指工程項目從策劃、評估、決策、設計、施工到竣工驗收、投入生產或交付使用的整個建設過程中,各項工作必須遵循的先後工作次序。
決策階段,又稱為建設前期工作階段,主要包括編報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兩項工作內容。
設計一般劃分為兩個階段,即初步設計階段和施工圖設計階段,對於大型復雜項目,可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和需要,在初步設計之後增加技術設計階段。
建設准備階段主要內容包括:組建項目法人、征地、拆遷、「三通一平」乃至「七通一平」;組織材料、設備訂貨;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委託工程監理;准備必要的施工圖紙;組織施工招投標,擇優選定施工單位;辦理施工許可證等。按規定作好施工准備,具備開工條件後,建設單位申請開工,進入施工安裝階段。
施工階段,建設工程具備了開工條件並取得施工許可證後方可開工。項目新開工時間,按設計文件中規定的任何一項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開槽時間而定。不需開槽的以正式打樁作為開工時間。鐵路、公路、水庫等以開始進行土石方工程作為正式開工時間。
生產准備階段,對於生產性建設項目,在其竣工投產前,建設單位應適時地組織專門班子或機構,有計劃地做好生產准備工作,包括招收、培訓生產人員;組織有關人員參加設備安裝、調試、工程驗收;落實原材料供應;組建生產管理機構,健全生產規章制度等。生產准備是由建設階段轉入經營的一項重要工作。
竣工驗收階段,工程竣工驗收是全面考核建設成果、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步驟,也是建設項目轉入生產和使用的標志。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編制竣工決算,項目正式投入使用。
考核評價階段,建設項目後評價是工程項目竣工投產、生產運營一段時間後,在對項目的立項決策、設計施工、竣工投產、生產運營等全過程進行系統評價的一種技術活動,是固定資產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最後一個環節。
❷ 工程建設包括哪些方面
建設工程一般包括五個階段:建設前期階段、建設准備階段、建設實施階段、驗收與保修階段和終結階段。其中,建設前期與建設准備階段工作以發包方為主、承包方為輔,其餘階段皆以承包方為主、發包方為輔。
而在整個建設程序中,建設准備期的招投標階段、建設實施期的施工階段以及建設終結期的竣工運營階段,都存在一些重要的時間節點,把握這些重點對於發承雙方而言都極其關鍵。
1、招投標階段
對於發包方而言,組織招標的流程包括: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資格審查(資格預審或資格後審)→發售招標文件→組織踏勘現場→招標答疑→開標→評標→詢標→定標與簽發中標通知書。
對於承包方而言,參與投標的流程包括:購買招標文件→填報資審文件→研究招標文件→參加現場考察→准備質疑問題→參加標前會議→編制投標文件→遞交投標文件→參加開標會議→澄清有關問題→准備履約保證→商簽合同。
根據《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其中的重要時限包括招標准備時限、公告時限、資格預審時限、投標保證金時限、開標與評標時限、中標通知時限、履約擔保時限與合同簽訂時限等。
資格預審文件:至少需要提前於預審截止日10天發出,且發售期不得少於5天。其中,招標人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至少應在預審截止3日前做出(不能達到則應順延截止日期);投標人在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時,應在預審截止2日前提出,招標人也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答復,作出答復前,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文件:至少需要提前於投標截止日20天發出,且發售期不得少於5天。其中,工程招標中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至少應在投標截止時間的15日前;投標人在發現招標文件有誤時,應在收到招標文件的7日內以書面形式指出,招標人也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答復,作出答復前,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投標保證金:
保證金/保函的繳納時限一般為投標截止時。保證金的退回時限是書面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由招標人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另外,投標保證金/保函應保證其在投標有效期滿28天內繼續有效。
開標&評標&定標:開標時間與投標保證金繳納截止點一致,即接受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投標有效期從此時開始計算,期間要完成評標、定標和簽訂合同工作,因此評標和定標應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在開標會上,投標人應監督唱標結果,並在存在異議的情況下當場提出,招標方也應現場予以答復。
中標:發包人應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進行中標人公示,且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發包單位應在確定中標人的15日內向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並在中標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繼而在訂立書面合同的7日內將合同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履約保證金:
承包人應在收到中標函後28天內向發包人提交履約擔保;發包人應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後28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一直有效。
❸ 工程項目建設建設的特點包括
工程建設項目:是以實物形態表示的具體項目,它以形成固定資產為目的。
工程建設項目的特點:工程建設項目除具備一般項目的特點外,還具有以下特點:
①投資額巨大,建設周期長。
②整體性強。
③具有固定性。
❹ 工程建設地點特徵包括哪些方面
1、環境特徵;
2、水文地質條件特徵;
3、交通條件特徵;
4、人文經濟狀況等。
❺ 工程建設標准有什麼特點
摘要:答:工程建設標準的特點,取決於工程建設所具有的特殊性。主要包括這樣幾個方面:
一是建設工程本身的固定性和建設活動的流動性。建設工程只能固定在某個特定的地點,不可移動,建設活動只能圍繞這一特定的位置展開,不同的工程決定了從事建設活動的人員和機械設備,不可能永久地圍繞在一個地點活動,必然要進行遷移或流動。
❻ 工程項目的基本特徵包括( )。
1、明確的目標其結果只可能是一種期望的產品,也可能是一種所希望得到的服務。
2、獨特的性質:每一個項目都是唯一的。
3、資源成本的約束性:每一項目都需要運用各種資源來實施,而資源是有限的。
4、項目實施的一次性:項目不能重復。
5、項目的確定性項目必有確定的終點:在項目的具體實施中,外部和內部因素總是會發生一些變化,當項目目標發生實質性變動時,它不再是原來的項目了,而是一個新的項目,因此說項目的目標是確定性的。
(6)工程建設法的特徵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為了順利完成工程項目的投資建設,通常要把每一個工程項目劃分成若干個工作階段,以便更好地進行管理。每一個階段都以一個或數個可交付成果作為其完成的標志。可交付成果就是某種有形的、可以核對的工作成果。可交付成果及其對應的各階段組成了一個邏輯序列,最終形成了工程項目成果。
每一個階段通常都包括一件事先定義好的工作成果,用來確定希望達到的控制水平。這些工作成果的大部分都同主要階段的可交付成果相聯系,而該主要階段一般也使用該可交付成果的名稱命名,作為項目進展的里程碑。
通常,工程項目建設周期可劃分為四個階段:工程項目策劃和決策階段,工程項目准備階段,工程項目實施階段,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和總結評價階段。大多數工程項目建設周期有共同的人力和費用投入模式,開始時慢,後來快,而當工程項目接近結束時又迅速減緩。
❼ 工程建設項目具有哪些基本特徵
1、針對工程項目的管理特點進行WBS工作分解結構
每個工程可以根據自己工程的實際WBS工作分解結構情況,運用「工程中標」、「項目評估」、「中期管理」等階段的程序在系統存儲的公共工程標准細目資料庫中指定屬於本工程所能用到的相關分布項目信息。將這些分布項目信息繼續分解為更細的細目、構造物並指定定額。
2、對於「材料」、「定額」數據的管理也是本系統的特色功能之一
系統中把材料分為兩種類型:原材料、配合比材料。其中,配合比材料是由某些原材料通過一定的配比量組合而成的一種特殊的材料。
3、定額的重要性
定額是計算構造物成本的關鍵依據。根據定額的類別系統中將定額細分為以下3種類型:人工、材料、機械。
4、方便快捷的合同管理及成本計算
此處對工程合同進行管理,將工程細目與合同一一對應,同時系統將根據評估階段細目的人工、材料、機械評估使用量,對合同各項信息進行調整。將定額拆分為「主材」、「地材」、「勞務費」等各項統計欄位進行計算。
5、完善的工程隊評價機制
根據管理者提供的統一的考核及權重模板,使用者可從三種評價方式(平日考核、記名評價、不記名評價)中任意選擇某種方式對某工程隊的進行評價。
6、材料的進出場及庫存管理
系統針對工程項目中,材料的成本占整個工程成本比重很大這一特點,專門定製了對材料使用情況的進出場管理,以及材料庫存信息管理。
7、靈活的工程變更體系
當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現評估階段所進行的WBS工作分解不能滿足當前施工需求時,可使用「中期評估」階段程序進行工程細目的變更,新增的變更重新擬定合同並進行對下計價。
8、實時了解工程完成情況及撥(借)款信息情況
管理者可通過合同調整情況、對下計價情況了解工程目前進展狀況,以及撥(借)款信息。全面、及時的掌握工程進度、資金使用等信息。
9、全面的統計分析能力
系統提供了涵蓋「工程評估」、「對下承包」、「對下計價撥款」三大方面,涉及「工程成本預算」、「評估收入」、「評估工料機使用量」、「勞務承包」等情況的27張報表供使用者全面了解經過本系統統計分析後的工程項目各項數據的具體參數及詳細信息。
10、還具備投資額巨大、建設周期長、整體性強和固定性等特徵。
工程建設項目具有唯一性、一次性、產品固定性、建設要素流動性、系統性、風險性等特徵,影響或決定了工程建設項目其他技術、經濟和管理特徵及其管理方式和手段,因而也是工程招標需要把握的三個基本因素。
(7)工程建設法的特徵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工程建設項目投資規模較大,資金往往通過多種渠道籌措,除項目投資人自有資金、政府各類財政性資金外,可以利用銀行信貸資金、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提供的信貸資金或贈款以及通過企業、社會團體等多種渠道融資。
這些投資建設資金按來源性質可以分為:國內資金和國外資金。國內資金又分為政府投資、國有企業投資和非國有投資等,不同性質的投資對工程招標有不同的約束要求。
我國一些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利用了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日本協力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資金,這些金融機構都有相應的貸款和資金使用規定,其招標的方式、程序及評標辦法等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工程項目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建設工程項目
❽ 建設法的特徵是什麼
建設法:指國家權力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旨在調整國家機關、社會機構和公民之間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特徵:
(1)綜合性(行政法律、民事法律、技術法規)
(2)復雜性(土木工程活動的復雜性、涉及面廣、內容繁多)
(3)協同性
調整范圍:
1.建設活動中的行政管理關系(管理機構的職能活動)
2.建設活動中的協作關系 (主體之間)
3.從事建設活動的主體內部勞動關系(主體內部)
建設法的基本原則:
1.確保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原則;
2.符合國家的建設工程安全標准原則;
3.遵守法律法規的原則;
4.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5.合法利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❾ 工程建設不同於其他法律的特徵有哪些
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徵
1、建設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動產的工程建設為主要內容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一樣,在性質上屬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為目的的合同,但其工作任務是工程建設,不是一般的動產承攬,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工作物是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和施工成果。這也是我國建設工程合同不同於承攬合同的主要特徵。從這方面而言,也可以說建設工程合同就是以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或施工為內容的承攬合同。從雙方權利義務的內容來看,承包人主要提供的是專業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施工等勞務,而不同於買賣合同出賣人的轉移特定標的物的所有權,這也是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的主要區別。2、在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各環節,均體現了國家較強的干預。
在中國,大量的建設工程的投資主體是國家或國有資本,而且建設工程項目一經投入使用,通常會對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國家對建設工程合同實施了較為嚴格的干預。體現在立法上,就是除合同法外還有大量的單行法律和法規,如《建築法》、《城市規劃法》、《招標投標法》及大量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諸環節進行規制。具體來說,立法對建設工程合同的干預體現在以下諸方面。
①對締約主體的限制在中國,自然人基本上被排除在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主體之外,只有具備法定資質的單位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主體
②對合同的履行有一系列的強制性標准建設工程的質量動輒涉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對其質量進行監控顯得非常重要。
③合同責任的法定性。
2、承包方式
其一,總承包合同與分承包合同。
這種承包方式適用於發包人將建設工程任務總體承包給一個總承包人的場合。總承包,又稱為「交鑰匙承包」,亦即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工程建設的全部任務一並發包給一個具備相應的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人。總承包合同是發包人與總承包人簽訂的由承包人負責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的合同。分承包合同是指總承包人就工程的勘察、設計、建築安裝任務分別於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的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
在這種承包方式中,發包人僅直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發包人應當依合同的約定向總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技術文件、資料和其他工作條件,總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期保質保量的完成工程建設工作。總承包人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分包合同,相互間發生直接的關系,總承包人就工程建設全過程向發包人負責,須對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責任。總承包人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簽訂合同時應徵得發包人的同意。分承包合同的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總承包人負責,並於總承包人一同向發包人負連帶責任。
其二,承包合同與分包合同。
承包合同,又稱單任務承包合同,是指發包人將建設工程中的勘察、設計、施工等不同的工作任務分別發包給某一勘察、設計人、施工人,並與其簽訂相應的承包合同。承包人就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中的勘察、設計、建築、安裝工作的完成向發包人負責。發包人與承包人訂立單項任務承包合同時,不得將應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分包合同則是由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究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部分的完成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這里的第三人亦即分承包人。
在這種承包方式中,各個承包勘察、設計、施工工作任務的承包合同完全是獨立的,各個承包人之間不發生聯系。而承包合同與分包合同雖是兩個合同,合同的當事人不一致,但兩個合同的承包標的有聯系,即分包合同的承包標的是承包合同承包標的的一部分,所以承包人訂立分包合同時,也應經發包人同意。發包人與承包人、分包人之間形成一個復雜的聯系體系。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不僅應向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負責,而且與承包人一同向發包人負連帶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無論是總承包人還是單項任務的承包人,在與第三人訂立分包合同,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的、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時,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只能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不能成為分包人;
第二,須經發包人同意,分承包合同應無效;
第三,分包的標的不是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對於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不得有分承包人完成。
《合同法》明確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