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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債權

發布時間:2021-08-14 19:21:51

❶ 在建設工程中,建設單位對在建工程的權利是 所有權還是債權

在建設工程中,建設單位對在建工程的權利是所有權。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它是一項基本民事權利,也是大多數經濟活動的基礎和目的。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項目的權利來自於物權中最基本的權利是所有權。

所有權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一種財產權,又稱財產所有權,財產所有權的權能,是指所有人對其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的權利。

(1)建設工程債權擴展閱讀:

債權與所有權不同,所有權是絕對權,而債權是相對權。

債權相對性理論的內涵,可以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

(1)債權主體的相對性;

(2)債權內容的相對性;

(3)債權責任的相對性。

❷ 建設工程價款 債權

絕對屬於債權.

建築工程價款和購房者的債權哪個優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二條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建築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是一種法定的權利,有人認為是法定抵押權,優先於其他抵押權,比如銀行的抵押權,之所以作出這種規定也部分是為了保護建築企業中農民工的權利。但是當這種優先權和購房者的債權發生沖突的時候,以哪個為優先? 上海匯銀律師事務所律師把購房者分為消費者和非消費者:
一、購房者不屬於消費者的情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所稱的消費者應當就是消法中所稱的消費者,因經營性購買商品房的購房者不屬於消費者,因此沈律師認為購買寫字樓、商鋪的購房者、公司企業購買住宅的。購買個人商品房用於出租收益、個人炒賣商品房贏利的也都不屬於消費者,不過這些人和普通個人消費者難以區別,所以沒有證據證明的前提下,也劃入消費者行列。非消費者的購房者的債權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發生沖突的,因為後者的優先權由法律規定,大於普通抵押權、債權,發生沖突時候以後者為先。
二、購房者屬於消費者的情況
建築工程價款屬於經營性權利,而消費者購房的債權屬於生存權利,生存權應當大於經營權才能保證社會的安定,不過對消費者的保護是有一定前提的,律師提示此時房屋所有權尚未過戶,房屋仍然歸開發商名下,法定抵押權依然存在,消費者的權利能否優於法定抵押權就要依據房款繳納的情況而定:
對於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消費者,建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也受到一定的限制,那就是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的優先權不得對抗買受人,這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一種保障。
對於未交付大部分房款的消費者,不能對抗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即建築工程價款可以優先拍賣房地產得到受償,購房者已經交付的房款是否可以在工程價款受償前退還?應當認為在工程款之後,作為普通債權清償。大部分的分界線標准 。「大部分款項」的概念是指超過房屋總價款百分之多少的款項。律師查閱資料後發現有的判例中認為「大多數」是大於50%,不過沈律師提示立法並沒有作出具體比例的規定 ,可能在個別的案件中會有例外。
三、一般認為: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可以對抗建築工程款
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管理制度要求預售合同訂立後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登記備案一般認為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24條:「承包人對於已經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或變更登記的房屋不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權。」不過該條款最終沒有作為司法解釋條款。

❹ 與建設施工工程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債權債務有哪些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債權就是獲得工程價款,債務則是進行工程建設施工。而發包人的債權是得到合格的建設工程,債務是支付工程價款。

❺ 建築施工中形成的債權能否轉讓

本案債權能否轉讓涉及建發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及其實體權利的實現,對此存在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債權不得轉讓。理由是:(1)建築行業與國計民生密切相關,我國法律對建築施工單位的資質作了嚴格限定,未取得建築行業資質的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禁止工程轉包,如果允許債權轉讓,對確保工程質量是不利的。(2)此類合同關系具有特殊性。發包人對承包人的特殊信賴才將工程發包給承包人,這種信賴並不完全取決於承包人的資質,合同的轉讓無疑會破壞這種信賴關系,影響工程質量和發包人的合法利益。(3)本案工程尚未竣工,工程款尚未進行結算,債權尚未確定,不具備轉讓條件。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合同債權轉讓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涉案合同依法可以轉讓,應認定債權轉讓有效。本案一、二審判決均認為涉案合同債權可以轉讓。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是:
第一,轉讓涉案合同債權符合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轉讓效力應區別對待。
合同轉讓分為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和代替履行。法律對承包人的債權讓與沒有特別限制,故與一般債權讓與沒有本質區別。而債務承擔則往往涉及工程審批、承包人的資質和發包人對受讓人的信賴等限制條件,《建築法》規定工程禁止轉包,故不得隨意轉讓合同義務。代替履行是指債權債務一並轉讓,即由合同的受讓人履行全部合同義務,這也會涉及轉讓合同義務的問題,因此,債權債務一並轉讓也不允許。本案債權讓與的內容並不涉及債務承擔問題,依法應當准許。
第二,本案債權轉讓不損害發包人的利益。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既有權要求債務人直接清償債務,也有權指定債務人向第三人清償債務。對債務人而言,向第三人清償債務等於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其法律後果都是消滅債務。本案的訴訟標的主要是工程款,屬於勞務報酬的性質。承包人依約完成了工程的土建和主體結構並經驗收合格,有權取得相應的工程款。此時合法的債權已經形成,至於將工程款交給承包人還是受讓人,本質上並無區別。在雙方對工程款數額存有爭議的情況下,應以法院委託的鑒定機構確認的數額作為債權數額。合同解除後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如果等到工程全部竣工後再付工程款,對於受讓人將是極不公平的。
第三,承包人就債權轉讓通知了發包人,合同債權轉讓符合法定條件。依照《合同法》第80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本案中,承包人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債權轉讓已經生效。

❻ 建築工程可以債權債務轉讓嗎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債權不得轉讓。理由是:(1)建築行業與國計民生密切相關,我國法律對建築施工單位的資質作了嚴格限定,未取得建築行業資質的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禁止工程轉包,如果允許債權轉讓,對確保工程質量是不利的。(2)此類合同關系具有特殊性。發包人對承包人的特殊信賴才將工程發包給承包人,這種信賴並不完全取決於承包人的資質,合同的轉讓無疑會破壞這種信賴關系,影響工程質量和發包人的合法利益。(3)本案工程尚未竣工,工程款尚未進行結算,債權尚未確定,不具備轉讓條件。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合同債權轉讓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涉案合同依法可以轉讓,應認定債權轉讓有效。本案一、二審判決均認為涉案合同債權可以轉讓。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是:
第一,轉讓涉案合同債權符合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轉讓效力應區別對待。
合同轉讓分為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和代替履行。法律對承包人的債權讓與沒有特別限制,故與一般債權讓與沒有本質區別。而債務承擔則往往涉及工程審批、承包人的資質和發包人對受讓人的信賴等限制條件,《建築法》規定工程禁止轉包,故不得隨意轉讓合同義務。代替履行是指債權債務一並轉讓,即由合同的受讓人履行全部合同義務,這也會涉及轉讓合同義務的問題,因此,債權債務一並轉讓也不允許。本案債權讓與的內容並不涉及債務承擔問題,依法應當准許。
第二,本案債權轉讓不損害發包人的利益。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既有權要求債務人直接清償債務,也有權指定債務人向第三人清償債務。對債務人而言,向第三人清償債務等於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其法律後果都是消滅債務。本案的訴訟標的主要是工程款,屬於勞務報酬的性質。承包人依約完成了工程的土建和主體結構並經驗收合格,有權取得相應的工程款。此時合法的債權已經形成,至於將工程款交給承包人還是受讓人,本質上並無區別。在雙方對工程款數額存有爭議的情況下,應以法院委託的鑒定機構確認的數額作為債權數額。合同解除後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如果等到工程全部竣工後再付工程款,對於受讓人將是極不公平的。
第三,承包人就債權轉讓通知了發包人,合同債權轉讓符合法定條件。依照《合同法》第80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本案中,承包人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債權轉讓已經生效。

❼ 建設工程債產生的依據有哪些

一、合同

在當事人之間因產生了合同法律關系,也就是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便設立了債的關系。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合同產生的債被稱為合同之債。如施工合同的訂立,會在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產生債。對於完成施工任務來說,施工單位是債務人,建設單位是債權人。

二、侵權

侵權,是指公民或法人沒有法律依據而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行為。侵權行為一經發生,即在侵權行為人和被侵權人之間形成債的關系。侵權行為產生的債被稱為侵權之債。如施工現場的施工雜訊對小區居民產生侵權之債。

三、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據,有損於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由於不當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損害,因此在得利者與受害者之間形成債的關系。不當得利產生的債被稱為不當得利之債。

四、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沒有法律上的特定義務,也沒有受到他人委託,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無因管理在管理人員或服務人員與受益人之間形成了債的關系。無因管理產生的債被稱為無因管理之債。

(7)建設工程債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86條的規定: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❽ 建設工程合同法中,建設單位和建立單位之間那個是債權人哪個是債務人

你的建立單位是不是說的 工程監理單位?
合同法中對於簽約雙方是地位平等,一般就是甲方、乙方。
你所說的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候才會出現的概念

❾ 債權讓與後還屬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嗎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中應注意問題 基於無效合同的基本原理,考慮到建設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中,應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一)在建設工程案件的審理中,應牢牢把握工程質量是否合格這根主線。 工程質量是承、發包人共同的生命線,它關繫到社會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合同法》、《建築法》等法律、法規或者部頒規章都作出了許多具體規定,這些規定的核心都是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牢牢把握工程質量這根主線,以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為支付工程價款的前提條件。只要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就可以要求參照合同中的價格條款主張權利,而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二)法釋[2004]14號第二條之規定確立的原則是施工合同無效時折價補償原則,而不是無效合同按有效處理原則。 雖然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即具備了法定的交付使用條件,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法釋[2004]14號第二條確定的「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原則,是按照當前建築市場供需關系的實際情況所確定,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平衡了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且避免當事人通過鑒定確定工程價款,擴大訴訟成本。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折價補償原則,與《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並不矛盾,而是在處理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體現了《合同法》規定的無效處理原則。[1] (三)按照法釋[2004]14號第二條規定,發包人是否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法釋[2004]14號第二條規定了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相反,發包人是否也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呢?回答是肯定的。一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對方為發包人與承包人,既然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根據權利對等原則,發包人理所當然也應享有此權利。二是從法釋[2004]14號第二條規定的目的和文義內容來看,並沒有排斥、否定發包人的適用問題。 (四)當事人不得請求繼續履行無效的施工合同。 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合同內容對雙方當事人失去法律拘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繼續履行無效的施工合同,應予駁回。 (五)當事人不得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將導致合同自始無效。該合同對當事人不再具有任何約束力,自然也包括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由於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理解有偏差或法律水平較低,此種情形下,人民法院有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義務。司法實踐中,可能也存在當事人堅持訴訟請求而不願意變更的情況,此時人民法院可直接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六)當事人不得基於法釋[2004]14號第二十條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 法釋[2004]14號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該條是發包人逾期不答復也不結算所承擔的法律後果,前提是施工合同為有效。當合同無效時,當事人不得依據此規定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 (七)施工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是「三無」工程或被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築工程價款的結算。 什麼是違法建築,或者說是違章建築?違法建築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建設的房屋及建築物為違法建築。所謂「三無」工程,指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未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未辦理報建手續的工程。對於這樣的工程,如果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了施工合同,其效力如何?正式公布的法釋[2004]14號未作明確規定。認為合同應當有效的理由是:房屋建設者違反《城鄉規劃法》等公法的規定,引起的法律後果是接受相關行政部門的處罰,其私法行為效力不受違反公法影響。《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我們認為應認定無效。一是2002年8月《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暫行意見》第十條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無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無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無辦理報建手續的『三無』工程建設施工合同,應確認無效;但在審理期間已補辦手續的,應確認合同有效。」 二是違章建築具有違法性。具體體現在:①違法建築違反了《城鄉規劃法》規定。②《城鄉規劃法》對此作出的規定是強制的規定,是有關合同效力性的規定。三是國家對違法建築持否定性評價,是因為違法建築損害了國家利益,規避了國家對規劃體系、建築產品質量、房地產交易市場等系列行為的監管,使得違法建築在現行體制以外生存,直接危及社會的公共安全,直接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故,違法建築直接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並不是在當事人私權范疇內就能解決的問題,人民法院作為公權力的行使者,應當旗幟鮮明地認定就違法建築訂立的合同無效。[2]四是建設工程的特殊性決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必然受建設審批手續的影響。建設工程具有不可移轉、投資大、對周圍環境影響大、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等特點,這些特點也決定了國家對建設工程從建設審批手續上必須作出嚴格規定和要求,否則有損公共利益。五是由於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未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工程,無法進行竣工驗收和備案,也就無法申領到相關權屬證書。故該類合同應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認定為無效合同。 因違法建築或「三無」工程嚴重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這樣的建設工程無論工程質量是否合格,都不作為支付工程價款的依據,均應立即拆除和返還所支付的工程款。發包人或承包人的損失,是發包人的過錯,發包人對自己的損失自負,同時應賠償承包人的施工中支付人工費、材料費等實際損失;是承包人的過錯,承包人對自己的損失自負,同時應賠償發包人材料費等實際損失。雙方都有過錯,按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八)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工程質量保修。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仍應參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在支付了工程價款後,如何解決工程質量的保修問題?在正常情況下,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後,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問題,由承包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予以修復。 我國實行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這也是《建築法》確立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對此,《建築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則在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方面,對該項制度做出了更具體的規定。該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保修期限的規定是強制性的規定。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合同關系不再存在,該合同對當事人不再具有任何拘束力。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承擔約定的保修責任,是不是承包人不承擔保修責任呢?顯然不是。承包人仍應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內承擔法定的保修責任。解決這個問題後,在履行保修責任的方式上,如果施工合同不是因為承包人沒有相應的資質而被確認無效的,則仍由承包人承擔質量瑕疵的維修義務。若施工合同是由於承包人沒有相應的資質而被確認無效的,則不能由承包人自己來承擔質量瑕疵的維修義務。可由承包人自行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隊伍,來替代承包人承擔質量瑕疵的維修義務,也可由發包人自行維修,修復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九)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合同無效而取得合法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不符合立法精神,《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語境是合同有效為前提。該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對於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法理定性,梁慧星教授指出:在立法過程中,《合同法》該條從設計、起草、討論、修改、審議直到通過,始終是法定抵押權。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質權、保證以及附屬於主債權的利息等,都屬於主權利的從權利。既然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是從主權利派生出來的,即對主債權工程款具有依附性,主權利無效從權利也無效。作為約定主債權的擔保物權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亦當然無效。江蘇省高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規定:承包人將建設工程價款債權轉讓的,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隨之轉讓。該規定的法理也是基於保證債權作為從權利將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的制度。 我國《擔保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可見,主合同即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而支持承包人或實際施工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有違法律精神。故,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承包人或實際施工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十)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轉化。 根據法釋[2004]14號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有下列幾種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2)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4)承包單位將工程進行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而法釋[2004]14號第五條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見,根據法釋[2004]14號規定合同效力可以轉化的情形只有「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而簽訂的合同」這一種。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效力轉化的時間點上應為「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即只有承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才能發生合同效力的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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