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德州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提檔升級
工程規劃、人防及驗收備案可合並辦理
日前,德州市優化提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關於印發德州市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再造的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試行工程規劃、人防及驗收備案合並辦理。
此次合並辦理的事項范圍包括:一是合並規劃類審批事項,將防空地下室建設指標納入規劃條件,審查建築規劃方案時一並審查防空地下室防護設計方案。二是合並驗收備案手續,項目單位根據需要自主選擇分段聯合驗收或綜合聯合驗收,將「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建設工程城建檔案驗收」合並為「聯合竣工驗收」,合並辦理,各相關審批部門出具專業驗收意見後,由牽頭部門最終出具《聯合竣工驗收意見書》,即完成驗收。
㈡ 建設項目項目開工需要經過哪些審批程序
七、浙江省
2019年7月,浙江省住建廳發布《關於深化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1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沒有明確規定作為施工圖審查內容的行政管理要求,一律不得作為審查內容;
2
除以下三類工程之外,其他房建和市政工程實行自審備案制:結構安全要求較高的建設工程;國家規定需要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特殊建設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單獨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建成後用於銷售或者出租的住宅、商業、辦公建築(包括保障性住房)。
3
對實行自審備案制的建設工程,市、縣(市、區)建設部門要在基坑開挖前對施工圖進行全面事後檢查;
4
對實行自審備案制的建設工程,市、縣(市、區)建設部門要在基坑開挖前對施工圖進行全面事後檢查;
5
不適用自審備案的房屋建築工程,可以對地下、地上部分(以一層底板頂面為界)分階段進行施工圖審查。
㈢ 建築工程項目如何落實深化改革
1、堅持建築業國民經濟支柱產業的地位。2、優化資質管理:進一步簡化工程建設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設置,減少不必要的資質認定;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對信用良好、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能力、能夠提供足額擔保的企業,在其資質類別內放寬承攬業務范圍限制,同時,加快完善信用體系、工程擔保及個人執業資格等相關配套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3、優化資格管理:強化個人執業資格管理,明晰注冊執業人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加大執業責任追究力度;有序發展個人執業事務所,推動建立個人執業保險制度。4、完善招標投標制度:加快修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在民間投資的房屋建築工程中,探索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發包方式;進一步簡化招標投標程序。5、加快推行工程總承包。6、培育全過程工程咨詢,鼓勵投資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等企業採取聯合經營、並購重組等方式發展全過程工程咨詢,培育一批具有國際水平的全過程工程咨詢企業。7、嚴格落實工程質量責任。8、全面提高監管水平,推動發展工程質量保險。9、打破區域市場准入壁壘,建立統一開放市場。10、規范工程價款結算。11、提高從業人員素質。12、保護工人合法權益。13、推進建築產業現代化。14、加快建築業企業「走出去」。
㈣ 如何解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注重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工作的公眾參與。行政審批事項究竟有無存在的必要性,作為被監管者的企業、組織和一般公眾應當有不容置疑的發言權。行政審批的清理,應當從閉門清理走向開門清理,設置平台,引入充分的公眾參與,廣泛聽取公眾的意見建議,並體現在清理的過程與結果中。
進一步強化法治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引領與保障作用。首先,要把行政審批事項清理與法律法規的立改廢緊密結合。各級人大、政府法制機構應積極主動地對自身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進行清理,實現法律法規清理與行政審批清理的同步進行。確定削減、下放或者轉移某行政審批事項的,應同步完成相應法律依據的修改,需要地方自行立法的,應當由全國人大作出明確授權,為改革的落實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鼓勵各地依法開展先行先試。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授權廣東暫時調整、先行先試的授權機制擴展到各地,通過中央授權,逐步允許一些具備條件、有改革需求的地方根據自身經驗對法律、行政法規設置的審批事項、審批程序進行適當調整,激發地方改革活力。同時,對《行政許可法》進行修改,將該法第21條省級政府停止實施行政許可的規定予以完善和細化。
再次,建立健全嚴苛的違法者懲戒機制。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將事前監管改為事中、事後監管,經濟主體、社會主體有了更多的自由後,應擔負更多的責任。對於無視法律規定、缺乏社會責任的經濟、社會主體,應建立更為嚴苛的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機制,引入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救濟手段和高昂的民事賠償機制,讓違法者為自身違法承擔高昂的法律責任;逐步深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讓違法的企業及其實際股東、高管等實際控制者寸步難行。
推進行政審批標准化、信息化。行政審批的標准化對於限縮、規范審批機關的裁量許可權,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目前從中央到地方正在進行的權力清單編制工作,就是其基本內容。如廣州市將企業投資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流程整合為用地審批、立項(項目核准、備案)、規劃報建、施工許可、竣工驗收五個階段,每個階段確定單獨的牽頭部門,各個審批部門之間審批信息資源材料實時共享,申請所需材料、審批條件流程、辦理時限等均確定精確、細致的標准,形成統一標准和流程圖,對於提升審批績效成效明顯。就全國范圍而言,有必要在總結已有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各個行政審批事項的辦事指南、申請材料、技術規范、審批條件、審批規范、收費標准、辦理時限、審批運作流程和操作方法等各個要素的標准化。
推動行政審批的信息化是大勢所趨。在此方面,東莞經驗值得借鑒。該市已明確承認電子批文的效力,審批部門實現統一採信電子批文。通過批文共享平台的建成使用,實現「批文入庫、資料共享」,各部門出具的審批文件及辦事結果統一上傳至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台。後續審批需要前置審批批文時,可直接從平台中調取相關批文。東莞還啟動電子營業執照應用平台,頒發電子營業執照,部門審批可直接從平台中獲取與社會法人或個人相關的電子證照。建議下一步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化技術成果,推行電子化審批和審批信息共享,提升審批效能。
㈤ 系統管人制度管事 山西省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
我省持續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建立了全省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和制度管理體系,實現了「系統管人」「制度管事」。
在全國率先推行工程建設項目網上「不見面審批」,改革經驗入選國務院辦公廳典型案例。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消工程造價企業資質審批,對建築業企業資質核准實施告知承諾制審批,對所有建設類企業資質核准採取網上辦理,切實優化審批服務。優化住房公積金管理服務,建成全國首家公積金數據互聯共享平台,實現了異地轉移接續當日辦結、新開辦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一網通辦」,被住建部列為成功案例。
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成為全省唯一覆蓋省、市、縣三級所有部門,貫通項目立項直至竣工驗收全流程的網上審批系統,涵蓋行政審批等全部事項,具備全程網辦、「不見面審批」、並聯審批、限時辦結、實時監督功能,通過規范化、標准化、流程化、信息化管理,實現「系統管人」。
制定審批標准流程圖和審批事項標准清單,審批事項由107項壓減至61項,申請材料由220項精簡至97項。結合省企業投資固定資產項目承諾制、「一枚印章管審批」「標准地」等改革,省、市兩級在項目策劃生成、區域評估、並聯審批等方面分別出台41項和323項配套制度,建立起全省統一的制度管理體系,實現「制度管事」。
來源:太原日報
㈥ 如何落實關於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領域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
近年來,我們在加強反腐倡廉建設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們仍要清醒看到,在當前改革開放和體制轉軌、經濟轉型、社會變革的新形勢下,反腐敗斗爭的形勢依然嚴峻。由於市場機制的形成和相應的法制建設都需要一個過程,會給種種消極腐敗現象以可乘之機;由於改革開放所導致的社會經濟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系日益多樣化,對黨的作風建設也帶來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影響;由於經濟成份和經濟利益的多樣化,一些貪圖利益者為追求最大利益,往往會不擇手段,用種種方式拉攏腐蝕幹部;由於分配方式的多樣化,使人們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大,容易引發一些意志薄弱者心理失衡、私慾膨脹而走上違法亂紀的道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特別是責任考核和責任追究不夠落實;有些不正之風雖經治理但時有反復;有些管理環節和源頭上預防治理腐敗的力度不夠。在執法過程中,絕大多數人員秉公執法,忠於職守。但也有極少數人員,不認真履行法律所賦予的職責,收受賄賂、徇私舞弊、貪污、挪用稅款,侵害稅務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妨害國家稅務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因此,我們既要充分認識反腐斗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又要充分認識其長期性和艱巨性,既要增強責任意識和憂患意識,又要不斷堅定信心。稅務機關作為經濟監管和行政執法部門,在新形勢下如何加強對稅收執法行為和行政管理行為的監督制約,如何進一步加強反腐倡廉建設就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現實課題。
胡錦濤總書記指出:「教育不扎實、制度不完善、監督不得力,是腐敗現象得於滋生漫延的重要原因」。因此,我們應從以下幾方面進一步加強反腐倡廉建設。一、
以人為本強化教育,構築堅固思想防線。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要切實把反腐倡廉工作落到實處,必須從宣傳教育入手,著力提高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素質。要進一步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和法紀教育,增強廣大稅務幹部反腐倡廉的自覺性。要堅持以領導幹部為重點,面向廣大幹部,深入開展反腐倡廉教育,使其堅定理想信念,築牢思想道德防線。要加強理想信念教育,自覺抵禦各種腐朽思想的侵蝕;加強法紀教育,不斷提高法治意識,增強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自覺性;加強思想政治教育,自覺抵制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等腐朽思想的影響;加強示範和警示教育,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引導作用。
加強幹部隊伍的反腐倡廉教育,要立足於形式多樣,要針對黨員幹部在思想作風、黨風、工作作風、領導作風和生活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認真抓好《黨章》和中央下發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學習貫徹,堅決貫徹落實「八個堅持、八個反對」的要求。一要堅持正面灌輸。健全學習制度,把抓好教育作為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要從實際出發,採取集中學習與分散學習相結合,在職培訓與脫產培訓相結合,學歷教育與日常教育相結合,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通過集中培訓,舉辦講座、個人自學、統一測試等形式,使幹部明確可為與不可為,從而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二要注重典型示範。經常組織幹部學習反腐倡廉典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的先進事跡,注重發現、培養、樹立和宣傳本單位各個方面、各個層次的先進典型,用身邊的人和事教育幹部,提高幹部的綜合素質,更好地為納稅人提供高效、快捷、文明、優質的服務。三要搞好反面警示。以案說法,開展警示教育,教育幹部正確對待職務,解決好依法行政問題;正確對待權力,解決好怎樣用權問題;正確對待人生,解決好價值取向問題。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四要強化自我教育。督促幹部從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上找差距,擺表現,挖根源、談危害,並把反腐倡廉教育向「八小時」之外、家庭及社會延伸,使幹部不僅在工作圈,而且在生活圈、社交圈和娛樂圈都能夠慎獨自省。通過系列教育,使每個幹部都做到「五珍惜」,即:珍惜工作崗位、珍惜執法權力、珍惜集體榮譽、珍惜個人前程、珍惜家庭幸福,樹立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構築堅固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線。
二、建立健全制度,築牢反腐倡廉機制。
制度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具有約束力。要從管權、管人、管錢、管物等環節入手,著力改革行政審批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和幹部人事制度,用制度管權、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建立健全制度,就是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使用權有責、用權有章、用權有度,做到權力的規范、科學運作,不給稅務幹部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以權受賭、以權違法等行為製造制度空隙,從源頭上預防。
一是建立領導責任機制。一把手要成為反腐倡廉的第一責任人,要負總責,並成立領導小組,加強對反腐倡廉工作的領導。要建立定期述職、述廉、議廉、評廉制度,針對存在的問題不斷提出整改措施。要建立領導責任制、科室責任制、崗位責任制「三位一體」的責任體系,層層分解落實責任,每年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狀,強化考核,兌現獎懲。要強化過錯追究機制,敢於動真碰硬,對不正之風敢抓敢管敢查處,有效防止不廉潔現象的發生。
二是要建立制約機制。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要建立健全考廉制度、個人收入申報制度、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廉政檔案制度、廉政獎金制度、禮金禮品上交登記制度、幹部購買私車住房申報制度、八小時外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等。在內部的行政管理制度上,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費使用審批制度、固定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財務例行審計制度、領導幹部離任審計制度,基建項目招投標制度。在幹部管理方面,要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抓緊制定體現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要求的幹部實績考核評價標准,完善幹部考察的制度和辦法,擴大幹部人事工作中的民主,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認真貫徹《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不斷完善和規范競爭上崗、考察預告、任前公示、任職試用期等制度,落實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進一步加大幹部交流的力度,落實幹部交流輪崗等制度,完善幹部任職迴避制度,落實和完善領導幹部辭職制度,探索實行幹部任期制度。
三是要完善征管體制。進一步優化稅收業務流程,明確職責分工,建立完善的、操作性強的崗責體系,加強徵收、管理、稽查各環節的業務銜接;健全稅收管理員制度,明確工作職責,實行定期輪崗,建立監督制約機制,並作出廉政規定;建立和完善稽查、審計和監察工作的首查責任制,全面推行復查制度;通過完善征管體制,形成權力層層分解、工作環環相扣、相互聯系制約的科學嚴密的管理鏈條,規范稅收執法行為。
四是建立執法責任機制。要建立全員崗位執法責任制體系,要結合稅收工作實際,制定崗位執法責任制,推行執法程序化、規范化、標准化,明確責任、量化指標,做到以事設崗,以崗定責,明確每個崗位的主要工作職責和操作要求,使業務操作過程中,都能符合依法辦事的原則;要按照崗責體系狠抓責任制的落實,使每一個崗位人員都能做到在其位謀其政、在崗盡職、在崗勤政,努力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的正確程度,保證幹部公正執法、文明執法,減少和杜絕以權謀私、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等行為的發生;要嚴格執法責任過錯追究制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要監督、侵權要賠償、違法要追究。對於稅收執法各個環節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都要進行追究。對崗位責任人出現違章操作,或未盡崗位職責的要做到嚴肅追究和查處,防止以權謀私、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發生。
五是建立健全科學的評估預警機制。要建立健全科學的評估預警機制,堅持靜態與動態相結合、內部與外部相結合的原則,暢通信息渠道。要通過來信來訪、領導班子考察、巡視檢查、經濟審計、案件查處等途徑,獲取有關信息。特別注重從機構調整、人事變動、重大節日、婚喪嫁娶及幹部社交圈、生活圈、娛樂圈了解和掌握信息。加強預警信息的評估和分析,對獲取的信息要及時進行梳理、分析,正確評估和判斷腐敗行為的苗頭和動向,從中發現案件線索,並研究制定解決問題的相關措施,不斷完善機制和制度,關口前移,防範在先,把腐敗現象遏制在萌芽狀態,確保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原則的實現。
三、強化監督,構建反腐倡廉監督網路。
強化監督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環節。權力的濫用是最大的腐敗。失去監督的權力,極易走向腐敗。針對不同層次和特點,把多種監督有機結合起來。一是強化黨內監督。認真執行黨員民主生活會、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等黨內生活制度,定期上好黨課,組織黨員、幹部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堅持黨的先進性,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注重發揮紀檢監察等內部監督的作用,著力解決廉潔從稅等問題。二是強化群眾監督。建立幹部廉政檔案,結合公務員考核和幹部考察,對幹部進行全面的民主評議,把廉政考核情況與經濟利益和政治榮譽掛鉤。三是強化社會監督。通過聘請特邀監察員,召開徵求意見座談會,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檢查工作,組織監察人員深入企業、納稅戶走訪,問卷調查,發放廉政監督卡設舉報電話等形式,從外部對稅務人員進行監督,形成監督合力,把稅收工作置於社會監督之下。四是加強輿論監督。通過民主評議行風,納稅服務評價,優化投資環境等活動,藉助報紙、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對幹部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對不廉潔行為公開曝光,督促整改。五是加強紀律監督。對不同崗位的幹部行使的事權、財權進行執法監察,建立幹部違紀舉報制度,認真開展信訪調查工作,及時掌握違紀情況和案件線索,全方位防止有法不依,為稅不廉問題的發生。
㈦ 對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改革有何意見,建議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優化發展環境,全面加快本地區振興發展,根據中央、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大力簡政放權
(一)最大限度向市場、社會、基層放權。堅持市場化改革導向,切實減少政府對市場主體及社會事務的過度管制和限制。凡是市場主體能夠自主決定、自擔風險、自行調節的事項,堅決放權市場;凡是可由社會組織承擔的事務性管理工作、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社會組織通過自律能夠解決的事項,堅決轉移給社會組織;凡是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基層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審批事項以及涉及公民個人的審批事項,一律下放到縣(市、區)審批。進一步理順市、區管理體制機制,賦予區一級更大的管理許可權;支持瑞金省直管改革試點,對龍南等具備條件的縣賦予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對國家級重點鎮和省級百強中心鎮、市級示範鎮賦予部分縣級經濟管理許可權,推進擴權強縣、擴權強鎮。
(二)接住管好上級取消下放的審批事項。對上級決定取消的審批事項,市、縣兩級在上級公布之日起取消到位,不再審批。對上級下放的審批項目,由市、縣審改辦牽頭及時做好承接落實工作。市、縣各承接部門要加強與上級部門的溝通聯系,自上級下放決定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承接工作,向社會公布項目審批條件、流程和承諾辦理時限,納入行政服務中心窗口辦理,並在1個月內將項目承接落實和運行情況書面報告市、縣審改辦。對市政府下放給縣級政府的行政審批項目,市直、駐市有關單位要在市政府作出下放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下放項目的審批依據、條件、程序、時限及執法規范等事項通知縣(市、區)承接部門,並做好指導服務工作。
(三)堅決清理精簡審批事項。按照依法合理、應減盡減、分類研究、區別處理的原則,由審改辦牽頭組織,今年對現有的行政許可項目、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進行全面清理,該取消的取消、該下放的下放、能委託的委託、能轉變管理方式的轉變管理方式。在全面清理的基礎上,完整列出保留、取消、下放、委託、轉變管理方式等審批事項目錄並向社會公布。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將凡是能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堅決放開、放到位,充分激發市場主體的創造活力。
1.取消:國務院、省政府明令取消的;違法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不符合法律規定、利用「紅頭文件」設定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以及按照國務院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能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長期未實際實施,取消後不影響社會管理的。
2.下放:國家、省下放到我市未明確不可以下放的;在經濟管理許可權內能夠簡政放權、提高效率的;能夠方便基層群眾辦事的;辦件量特別大的。
3.委託:暫時不能下放的,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能授權委託審批的事項外,可通過授權委託方式向基層延伸服務。
4.轉變管理方式:暫時不能取消、下放或委託的,按國務院、省政府的審批制度改革精神,調整為轉變管理方式。
(四)大幅減少前置審批條件。全面清理前置審批條件,取消沒有法定依據、自行設定的前置審批條件和重復性的前置預審,最大限度減少預審和前置審批環節。可以採用事後監管或間接方式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原則上不設前置審批條件。市縣兩級政府應編制前置審批條件目錄並向社會公布,凡是需要中介機構出具檢測、鑒定、認證、評估報告或意見書等作為前置審批條件的,必須列入目錄。
(五)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機制,凡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積極通過政府采購、委託等方式交給社會力量承擔,有效解決一些領域公共服務產品短缺、質量和效率不高等問題。嚴格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管理,加強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
二、創新審批機制
(六)加快推進「網上審批」。提前謀劃,加快推進包括網上辦事大廳、業務辦理系統、並聯審批系統、服務支撐系統、效能監察平台等內容的網上審批系統建設,確保如期完成建設任務並投入運行。在新的網上審批系統建成之前,充分利用已有基礎設施、審批系統和應用平台,對各縣(市、區)和市直(駐市)部門現有服務資源和信息資源進行梳理、整合,實現市、縣兩級行政服務中心、對口部門網上審批系統縱向相聯,部門網上業務審批系統與同級行政服務中心網上審批系統橫向互通,並將全市所有行政審批項目納入網上審批系統辦理,全程跟蹤監察。
(七)建立「受理、審批、監管」三分離工作機制。規范行政審批事項收件受理。除省統一運作或涉及保密事項等特殊情況可不進入行政服務中心的事項外,其他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必須按應進必進的要求進入行政服務中心,各審批部門原則上應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服務窗口,統一收件受理行政審批事項,將受理信息即時錄入網上審批系統辦理。審批事項不進駐行政服務中心或在行政服務中心窗口之外受理的,一律按違規論處;事後錄入受理信息的,視為違規操作,予以問責。規范行政審批內設機構設置。行政審批事項在5項及以上且內設機構限額尚有空額的部門,設立行政審批服務科(股)室;行政審批事項在5項以下,或部門內設機構限額已滿的部門,指定某一業務科(股)室掛牌設立行政審批服務科(股)室。各審批部門將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專業技術性特別強的除外)集中到一個科(股)室負責,一名領導分管,成建制進駐行政服務中心。對辦件量小的審批部門,可不進駐行政服務中心設立服務窗口,由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設立綜合窗口統一受理,再通過網上審批系統分發至相關審批部門辦理。各審批部門原承擔審批職能的業務科(股)室不再承擔審批職能,專司批後監管工作。
(八)創新中介服務機構管理方式。全面清理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機構和服務事項,研究出台《本市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加快推進中介服務機構與行業主管部門脫鉤,切斷權力依附和利益輸送關系,實現中介活動與行政職能分離。仍在承擔中介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逐步實行職能剝離、管理脫鉤或改為中介服務機構。培育中介服務市場。引入競爭機制,打破中介服務壟斷,各行業主管部門不得設置或借備案管理等變相設置區域性、行業性的中介服務執業限制,不得指定中介服務機構實施前置服務,不得委託中介服務機構變相實施行政審批和行政收費。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中介配套服務區,引導各類中介服務機構進駐並設立窗口,打造中介服務超市。加強中介服務機構監管。建立統一的中介機構信用平台,公開中介服務機構基本信息、服務項目、承諾期限、收費標准及依據。嚴禁掛靠、租賃、出借中介服務機構資質、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等行為。建立中介服務機構信用等級評價管理機制,根據企業和群眾滿意度、投訴率對中介服務機構進行信用評級,信用評級情況向社會公示;對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九)優化再造審批流程。各審批部門要按照「時間短、流程優、服務好」的要求,參照深圳等發達地區的審批流程,創新、優化、再造審批流程,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減少審批層級和環節,對將一個審批事項拆分為多個環節或步驟實施審批的,一律合並。進一步減少申報材料,取消沒有法律依據、不合理要求、同一事項和同一審批鏈上重復提交的材料。進一步壓縮辦理時限,不需集體討論、專家論證、上報省和國家的事項,實行「一審一核」;備案、年檢事項以及審批條件、申報材料符合要求且不需現場勘察的事項及其他能夠即時辦結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在服務窗口即時辦結;凡是部門職權范圍內應該決定的事項,不得以提交上級領導會議決定等為由延長辦理時限。
(十)推行重點項目並聯審批新機制。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並聯審批」窗口,統一負責「並聯審批」事項的咨詢、申請、受理、協調、督辦等工作。「並聯審批」窗口受理申請後,由市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牽頭主辦部門,並通過網上審批系統分轉給主辦、協辦部門同步辦理,實行封閉運行、協同辦理、全程監管。制定《重點項目並聯審批工作實施細則》,建立健全重點項目聯合踏勘、聯合審圖、聯合驗收制度,探索技術性審查和行政審批相分離的審批模式,形成「信息共享、並行辦理、結果互認、提前介入」的重點項目並聯審批新機制。
三、大膽先行先試
(十一)開展開發園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選擇1-2個經濟技術開發區或工業園區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把規劃參數調整、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企業登記等審批許可權以及縣(市、區)的其他審批許可權下放給園區,實行「園內事園內辦結」。推進園區行政管理創新,以一定區域為單位,統一辦理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響評價、礦產壓覆、文物保護等前置審批,為園區企業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十二)開展行政審批標准化建設試點。選擇若干項業務量較大、與公眾聯系緊密、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審批事項,開展行政審批標准化試點。按照「審批條件法定、審批環節精簡、審批時限縮短、申請材料精細」原則,建立行政審批服務標准,規范試點事項運作要素,推進審批事項名稱、審批依據、受理條件、申報材料、審批程序、辦理時限、收費標准等要素標准化,統一標准實施審批。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對全市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實行標准化審批。
四、健全審批管理制度
(十三)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管理制度。市、縣要按照依法設定、科學分類、統一規范、動態管理和信息公開的原則,編制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在清單之外,一律不得設置、實施行政審批事項。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系統,實行審批事項適時調整動態管理和審批事項編碼目錄管理。在調整變動行政審批事項時,要同步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除涉及國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開的事項外,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要在政府網站和部門網站公開,公開內容包括:項目編碼、審批部門、項目名稱、設定依據、審批對象、所需材料、審批流程、承諾時限、收費標准及依據等。
(十四)推行行政權責清單管理制度。各審批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部門「三定」方案,認真梳理本部門的職權、職責,科學編制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實行「兩單合一」並向社會公開,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完善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行政權力公開運行機制,構建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職能體系。
(十五)完善電子監察制度。結合網上審批系統建設,進一步完善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實現市、縣兩級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聯網。完善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實時監控、預警糾錯、績效評估、信息服務功能,對行政審批項目從受理到辦結的每一個環節進行全程監督,實時糾正違反規定的行為,預警超過審批時限的審批事項。建立行政審批網上舉報投訴系統,健全行政審批網上投訴受理、處理和結果公開制度。
(十六)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堅持權力與責任同步下放、調控和監管同步加強、權力下放與能力建設同步推進,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對取消的審批事項,根據事項的性質、內容和要求,加強後續監管,完善監測體系,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對保留的審批事項,通過實地檢查、定期檢驗、抽樣檢查等方式,加強批後監管。對下放管理層級、轉變管理方式、委託實施的事項,要加強服務指導,避免管理脫節。對轉移給社會組織、交由行業協會自律管理的事項,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具體辦法,加強監管,促進社會自治和行業自律。特別是對涉及人民群眾健康安全的食品葯品、生產安全、環境保護等行政審批事項,必須嚴格監管到位。
五、完善政務服務體系
(十七)調整行政服務中心管理體制。將行政服務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移交同級政府辦公廳(室)負責,並將市、縣(市、區)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歸口同級政府辦公廳(室)管理。
(十八)推進政務服務平台建設。將政務服務平台建設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范疇,大力推進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四級便民服務平台建設。2014年底前,全市所有鄉鎮(街道)建立便民服務中心,村(居)建立便民服務代辦點,基本實現便民服務全覆蓋目標。各級行政(便民)服務中心要改進服務方式,通過提供咨詢、查詢、引導、義務代辦等服務,方便基層群眾辦事,並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訴、監督電話,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六、強化改革保障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全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由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副組長,市直相關部門(單位)為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也要相應成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各地、各部門尤其是領導幹部要深化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認識,主動轉變職能,做到真改、真放、真便利。市審改辦要根據本意見,制定工作計劃,細化分解任務,加強指導督辦。監察部門要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實情況納入監督體系,加強行政問責。政府法制部門要加強行政審批執法監督。各相關部門要從改革大局出發,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完善考核機制。建立和完善行政審批績效考評體系,細化、量化考評指標,明確獎懲措施,增強考評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公平性。創新行政審批績效考評方法,以社會滿意度為重要評判標准,健全公眾評價和「第三方」評估機制。重視行政審批績效考評結果運用,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對窗口的考評結果作為對部門行政審批績效考評的重要依據,部門行政審批績效考評結果納入機關績效考核體系。行政審批績效考評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二十一)嚴肅改革紀律。市政府每年組織兩次以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督查,不定期開展重點抽查、明察暗訪。對各地在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中行動遲緩、措施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對各審批部門違法拆分審批事項、增加審批環節、明放暗不放的,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對工作人員在行政審批中違規收費、監管失職的,嚴格追究部門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