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施工工地出現安全事故 建築施工企業應承擔什麼責任
『貳』 建築工程 發生一般安全事故 請問處罰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叄』 施工單位發生一般安全責任事故,業主安全員應承擔什麼責任
主要責任在施工方,不過按照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業主方包括業主派出的安全員應承擔監督管理不到位的責任,屬於次要責任。
『肆』 建設工程一般事故對監理單位的懲罰
這個不好說的。
1、什麼事故
2、監理有無責任
3、和甲方的關系
這都有變數的。
按《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七十四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有關條款: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關於做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建質[2010]111號)中規定:(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事故負有責任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施工圖審查、質量檢測等有關單位分別給予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其中一項或多項處罰,對事故負有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分別給予罰款、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資格證書、終身不予注冊其中一項或多項處罰。
希望對你有幫助!
『伍』 施工單位發生一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安監局和建設局能否同時對施工單位進行罰款
不可以。安監局可以實施行政處罰。建設局沒有執法權,不能進行行政處罰。
安監局是政府的職能部門,列入直屬機構序列。主管安全生產和相關的政策法規工作。安監局具有行政權和執法權。
安監局的職能包括: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和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建設局的職能: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
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
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
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
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
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從建設局的職能可以看出,建設局沒有執法權。
(5)工程建設安全事故業主單位處罰擴展閱讀
安監局行使處罰權力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規程的違法行為(以下統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和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對煤礦、煤礦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或者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行政處罰應當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陸』 施工單位出事故,業主應當負什麼責任
施工單位出事故,主要責任在施工方。但按照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業主方包括業主派出的安全員應承擔監督管理不到位的責任,屬於次要責任。
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業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可以是本國公民或組織,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或組織。物業與建築上講的業主本質上是一致的。
『柒』 對建築施工項目安全管理不到位罰款多少
建築施工項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包含許多方面,詳細的處罰制度如下:
1、施工企業應按要求設立施工項目部,項目經理不到崗,檢查缺崗一次,罰款1000元。技術員、質檢員、安全員不到崗,檢查缺崗一次,罰款500元/人。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或違規操作的,每人每次處罰500元。
2、未對涉及結構質量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或取樣送檢弄虛作假的,責令改正,並處以2000元罰款。
3、澆搗樓面砼,負彎矩鋼筋未設置鋼筋馬凳,底筋未放置保護層墊塊,未搭設馬道的,梁、柱拉結筋不符合要求的,在整改期內達不到要求的,每次處罰2000元。
4、未經基槽、基礎、主體驗收擅自進入下道工序的,責令停止施工,並處以5000元罰款。
5、施工技術資料及安全資料不及時、不齊全的,定期不上報的,每檢查到一起罰款2000元。
6、施工現場無項目部辦公用房,未封閉圍檔作業,在建工程內住人,在整改期內達不到要求的每起罰款1000元;無五牌一圖、管理制度、職責未上牆,材料亂堆亂放,工地臟亂差,未按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等,在整改期內達不到要求的每起罰款500元;高空作業人員不系安全帶,罰款1000元。
7、施工用電無專項施工方案、不使用配電櫃、少一級配電、少一處漏電保護和接地保護、線路亂搭亂拖、配電箱不使用標准鐵制箱等,在整改期內達不到規范的,每起罰款1000元。
8、作業人員施工不戴安全帽,每人每次處罰1000元。
9、使用獨臂吊或吊籃作業的,強行拆除,並處以1000元罰款。 10、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隱患,下達停工整改通知後,不及時整改並書面回復仍然強行施工的每起罰款5000元,導致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除每起罰款5萬元外,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11、施工企業根據合同規定的工期編制施工進度計劃,並以此作為管理的目標,對施工的全過程經常進行檢查,對照,分析,及時發現實施中的偏差,如因總體進度計劃不準,造成工程工期拖延,每拖延1天罰款5000元,並承擔違約責任。
12、施工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冬季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對施工的全過程經常進行檢查。對不按照冬施方案導致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罰款50000元。
16、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施工,凡未經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和甲方同意而擅自更改設計並組織施工的,責令返工,且每項次罰款 20000 元。
『捌』 安全事故處理,建築施工死亡一人應對施工單位罰款多少
事故等級不同,罰款不同,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零九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8)工程建設安全事故業主單位處罰擴展閱讀:
除對施工單位有處罰外,對主要負責人也是有處罰的,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玖』 建築工程安全事故中依據哪些法規處罰監理單位和人員
依據的是他嘴大你嘴小的法則,通俗的講不管如何你監理都要倒霉,不信你多看看現實生活中的案例就會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