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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設法規

發布時間:2021-08-14 19:46:56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法規全文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利工程建設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符合下列具體范圍並達到規模標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具體范圍
1、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2、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二)規模標准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但分標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本項第1、2、3目規定的標準的項目原則上都必須招標。
第四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水利部是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與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國水利行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依據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管理規定和辦法;
(三)受理有關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
(五)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資格進行監督與管理;
(六)負責國家重點水利項目和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兼任項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
第六條流域管理機構受水利部委託,對除第五條第六項規定以外的中央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與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管理辦法;
(三)受理管理許可權范圍內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
(五)組建並管理省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
(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第五條第六項規定以外的地方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
第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內容包括:
(一)接受招標人招標前提交備案的招標報告;
(二)可派員監督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對發現的招標投標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立即責令改正,必要時可做出包括暫停開標或評標以及宣布開標、評標結果無效的決定,對違法的中標結果予以否決;
(三)接受招標人提交備案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總結報告。 第九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中,國家重點水利項目、地方重點水利項目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第十一條的規定經批准後可採用邀請招標:
(一)屬於第三條第二項第4目規定的項目;
(二)項目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涉及專利權保護,受自然資源或環境限制,新技術或技術規格事先難以確定的項目;
(三)應急度汛項目;
(四)其它特殊項目。
第十一條符合第十條規定,採用邀請招標的,招標前招標人必須履行下列批准手續:
(一)國家重點水利項目經水利部初審後,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准;其他中央項目報水利部或其委託的流域管理機構批准;
(二)地方重點水利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項目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下列項目可不進行招標,但須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
(二)應急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等項目;
(三)項目中經批准使用農民投工、投勞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該部分中勘察設計、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采購);
(四)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採用特定專利技術或特有技術的;
(六)其它特殊項目。
第十三條當招標人具備以下條件時,按有關規定和管理許可權經核准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三)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四)具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
(五)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六)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
第十四條當招標人不具備第十三條的條件時,應當委託符合相應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五條招標人申請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時,應當報送以下書面材料:
(一)項目法人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或者項目法人組建文件;
(二)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情況;
(三)內設的招標機構或者專職招標業務人員的基本情況;
(四)擬使用的評標專家庫情況;
(五)以往編制的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以及招標業績的證明材料;
(六)其它材料。
第十六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勘察設計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勘察設計項目已經確定;
2、勘察設計所需資金已落實;
3、必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收集完成。
(二)監理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監理所需資金已落實;
3、項目已列入年度計劃。
(三)施工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建設資金來源已落實,年度投資計劃已經安排;
3、監理單位已確定;
4、具有能滿足招標要求的設計文件,已與設計單位簽訂適應施工進度要求的圖紙交付合同或協議;
5、有關建設項目永久征地、臨時征地和移民搬遷的實施、安置工作已經落實或已有明確安排。
(四)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重要設備、材料技術經濟指標已基本確定;
3、設備、材料所需資金已落實。
第十七條招標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前,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報告備案。報告具體內容應當包括:招標已具備的條件、招標方式、分標方案、招標計劃安排、投標人資質(資格)條件、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以及開標、評標的工作具體安排等;
(二)編制招標文件;
(三)發布招標信息(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四)發售資格預審文件;
(五)按規定日期接受潛在投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
(六)組織對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審核;
(七)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八)組織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現場踏勘;
(九)接受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關問題要求澄清的函件,對問題進行澄清,並書面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
(十)組織成立評標委員會,並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十一)在規定時間和地點,接受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
(十二)組織開標評標會;
(十三)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
(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
(十五)發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投標人;
(十六)進行合同談判,並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
第十八條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國家重點項目、中央項目、地方重點項目同時還應當在《中國水利報》發布招標公告,公告正式媒介發布至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間隔一般不少於10日。招標人應當對招標公告的真實性負責。招標公告不得限制潛在投標人的數量。
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3個以上有投標資格的法人或其它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人少於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招標。
第十九條招標人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項目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十條招標人應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並提出資格審查報告,經參審人員簽字後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在一個項目中,招標人應當以相同條件對所有潛在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應當少於20日。
第二十四條招標文件應當按其製作成本確定售價,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幣標准控制。
第二十五條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投標保證金金額,一般可按以下標准控制:
(一)合同估算價10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投標保證金金額不超過合同估算價的千分之五;
(二)合同估算價3000萬元至10000萬元人民幣之間,投標保證金金額不超過合同估算價的千分之六;
(三)合同估算價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投標保證金金額不超過合同估算價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於1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必須具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所需的資質(資格)。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寫投標文件,並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密封送達招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可以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或進行更正和補充,但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必須按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應當在其封面上註明「替代方案」字樣,供招標人選用,但不作為評標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投標的,應當按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資質(資格)等級。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第三十條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的同時,應當遞交投標保證金。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一條投標人應當對遞交的資質(資格)預審文件及投標文件中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評標標准和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在評標時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補充任何評標標准和方法。
第三十三條招標人在一個項目中,對所有投標人評標標准和方法必須相同。
第三十四條評標標准分為技術標准和商務標准,一般包含以下內容:
(一)勘察設計評標標准
1、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
2、勘察總工程師、設計總工程師的經歷;
3、人力資源配備;
4、技術方案和技術創新;
5、質量標准及質量管理措施;
6、技術支持與保障;
7、投標價格和評標價格;
8、財務狀況;
9、組織實施方案及進度安排。
(二)監理評標標准
1、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
2、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經歷及主要監理人員情況;
3、監理規劃(大綱);
4、投標價格和評標價格;
5、財務狀況。
(三)施工評標標准
1、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與工期;
2、投標價格和評標價格;
3、施工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的經歷;
4、組織機構及主要管理人員;
5、主要施工設備;
6、質量標准、質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標人的業績、類似工程經歷和資信;
8、財務狀況。
(四)設備、材料評標標准
1、投標價格和評標價格;
2、質量標准及質量管理措施;
3、組織供應計劃;
4、售後服務;
5、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
6、財務狀況。
第三十五條評標方法可採用綜合評分法、綜合最低評標價法、合理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議法及兩階段評標法。
第三十六條施工招標設有標底的,評標標底可採用:
(一)招標人組織編制的標底A;
(二)以全部或部分投標人報價的平均值作為標底B;
(三)以標底A和標底B的加權平均值作為標底;
(四)以標底A值作為確定有效標的標准,以進入有效標內投標人的報價平均值作為標底。
施工招標未設標底的,按不低於成本價的有效標進行評審。 第三十七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八條開標應當按招標文件中確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開標人員至少由主持人、監標人、開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組成,上述人員對開標負責。
第三十九條開標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停止接收投標文件,開始開標;
(二)宣布開標人員名單;
(三)確認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是否在場;
(四)宣布投標文件開啟順序;
(五)依開標順序,先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啟封投標文件;
(六)宣布投標要素,並作記錄,同時由投標人代表簽字確認;
(七)對上述工作進行紀錄,存檔備查。
第四十條評標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七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不含招標人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一條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中,中央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地方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也可從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第四十二條評標專家的選擇應當採取隨機的方式抽取。根據工程特殊專業技術需要,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招標人可以指定部分評標專家,但不得超過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所指利害關系包括:是投標人或其代理人的近親屬;在5年內與投標人曾有工作關系;或有其他社會關系或經濟利益關系。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招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四十四條評標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宣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並確定主任委員;
(二)招標人宣布有關評標紀律;
(三)在主任委員主持下,根據需要,討論通過成立有關專業組和工作組;
(四)聽取招標人介紹招標文件;
(五)組織評標人員學習評標標准和方法;
(六)經評標委員會討論,並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提出需投標人澄清的問題,以書面形式送達投標人;
(七)對需要文字澄清的問題,投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評標委員會;
(八)評標委員會按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確定中標候選人推薦順序;
(九)在評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並簽字的情況下,通過評標委員會工作報告,並報招標人。評標委員會工作報告附件包括有關評標的往來澄清函、有關評標資料及推薦意見等。
第四十五條招標人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文件,可以拒絕或按無效標處理:
(一)投標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二)逾期送達的;
(三)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四)未按招標文件規定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的簽字(或印鑒)的;
(五)招標文件規定不得標明投標人名稱,但投標文件上標明投標人名稱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標人名稱的標記的;
(六)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寫或字跡模糊導致無法確認關鍵技術方案、關鍵工期、關鍵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投標價格的;
(七)未按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的;
(八)超出招標文件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
(九)投標人提供虛假資料的。
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經過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時,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招標。對已參加本次投標的單位,重新參加投標不應當再收取招標文件費。
第四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應當進行秘密評審,不得泄露評審過程、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八條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採取書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說明,但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九條評標委員會經過評審,從合格的投標人中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五十條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合理最低;但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招標人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也可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當招標人確定的中標人與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不一致時,應當有充足的理由,並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提交履約保函。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五十三條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後,應當在15日之內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五十四條當確定的中標人拒絕簽訂合同時,招標人可與確定的候補中標人簽訂合同,並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由於招標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標工作失敗(包括未能如期簽訂合同),招標人應當按投標保證金雙倍的金額賠償投標人,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六條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建〔1994〕130號1995年4月21日頒發,水政資〔1998〕51號1998年2月9日修正)同時廢止。

②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有哪些

管理層面的東西,各行各業差不多。都是些責任制落實,崗位職責,管理網路,開展活動等。技術層面的東西有所不同。主要是你們這個行業存在的隱患,危險有害因素,職業危害有害因素以及各種防範措施有不同點。
你們的上級是如何要求的,你們的同行是怎麼做的,都可以轉化過來。
還可以在網路直接搜索,或是在文庫搜索。找樣板參考。

③ 我國現行水利工程管理法規有哪些,越詳細越好,謝啦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第31號)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34號,2008年4月9日)
水利部關於修改部分水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 水利部令第24號 2005.7.8
水利部關於修改或廢止部分水行政許可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水利部令第25號 2005.7.8
水利部《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管理辦法》(2011.12.2)
關於開展2012年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資質審批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辦公廳辦水保函【2012】547號
更多水利部的管理法規請到網路文庫搜索查看。

④ 列舉水利工程建設的常用法律 法規 標准及規范

從低到高(即從工序到單位工程以至整個工程項目)涉及到三個規范:1、工序、單元工程級別的標准--《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准》(原SDJ249、SL38等,現已更新為SL631~638)2、單元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級別的評定方法--《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SL176-2007)3、分部工程、單位工程以至竣工驗收程序性的規定--《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

⑤ 與水利工程管理有關的規范,標准有哪些

以下法律、法規及規范均適用於水利工程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招標投標法》
《合同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水利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
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財務制度

《水利工程工程量計價規范》
《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
《農田排水工程技術規范》、
《灌溉與排水工程技術管理規程》SL/T246-1999
財政部、水利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建設「民辦公助」專項資金管理試點辦法》
水庫工程管理通則
水閘工程管理通則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則
灌區管理暫行辦法
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編制定員試行標准》
《關於水利工程分級管理職責劃分的若干規定》。
《關於修好管好小型水庫的幾項規定》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定》(水辦〔2005〕480號)
國家檔案局、國家發改委聯合印發的《重大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辦法》(檔發〔2006〕2號)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驗收管理辦法》水辦〔2008〕366號。

⑥ 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的內容

(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號印發 根據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建設市場管理,進一步規范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推進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監理制、招標投標制的實施,促進水利建設實現經濟體制和經濟增長方式的兩個根本性轉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明確的建設程序執行,水利工程建設程序一般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准備(包括招標設計)、建設實施、生產准備、竣工驗收、後評價等階段。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於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企事業單位獨資或合資以及其它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發電、供水、圍墾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續建、改建、加固、修復)工程建設項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參照執行。利用外資項目的建設程序,同時還應執行有關外資項目管理的規定。
第四條 項目建議書階段
1.項目建議書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專業規劃,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家有關投資建設方針進行編制,是對擬進行建設項目的初步說明。
2.項目建議書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暫行規定》(水利部水規計[1996]608號)編制。
3.項目建議書編制一般由政府委託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並按國家現行規定許可權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批。項目建議書被批准後,由政府向社會公布,若有投資建設意向,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機構,開展下一建設程序工作。
第五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
1.可行性研究應對項目進行方案比較,在技術上是否可行和經濟上是否合理進行科學的分析和論證。經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決策和進行初步設計的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法人(或籌備機構)組織編制。
2.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電力部、水利部電辦[1993]112號)編制。
3.可行性研究報告,按國家現行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批。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組建方案及運行機制、資金籌措方案、資金結構及回收資金的辦法,並依照有關規定附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簽署的規劃同意書、對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書面審查意見。審批部門要委託有項目相應資格的工程咨詢機構對可行性報告進行評估,並綜合行業歸口主管部門、投資機構(公司)、項目法人(或項目法人籌備機構)等方面的意見進行審批。
4.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不得隨意修改和變更,在主要內容上有重要變動,應經原批准機關復審同意。項目可行性報告批准後,應正式成立項目法人,並按項目法人責任制實行項目管理。
第六條 初步設計階段
1.初步設計是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必要而准確的設計資料,對設計對象進行通盤研究,闡明擬建工程在技術上的可行性和經濟上的合理性,規定項目的各項基本技術參數,編制項目的總概算。初步設計任務應擇優選擇有項目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依照有關初步設計編制規定進行編制。
2.初步設計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電力部、水利部電辦[1993]113號)編制。
3.初步設計文件報批前,一般須由項目法人委託有相應資格的工程咨詢機構或組織行業各方面(包括管理、設計、施工、咨詢等方面)的專家,對初步設計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咨詢論證。設計單位根據咨詢論證意見,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優化。初步設計由項目法人組織審查後,按國家現行規定許可權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批。
4.設計單位必須嚴格保證設計質量,承擔初步設計的合同責任。初步設計文件經批准後,主要內容不得隨意修改、變更,並作為項目建設實施的技術文件基礎。如有重要修改、變更,須經原審批機關復審同意。
第七條 施工准備階段
1.項目在主體工程開工之前,必須完成各項施工准備工作,其主要內容包括:
(1)施工現場的征地、拆遷;
(2)完成施工用水、電、通信、路和場地平整等工程;
(3)必須的生產、生活臨時建築工程
(4)組織招標設計、咨詢、設備和物資采購等服務;
(5)組織建設監理和主體工程招標投標,並擇優選定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承包隊伍;
2.施工准備工作開始前,項目法人或其代理機構,須依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中「管理體制和職責」明確的分級管理許可權,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項目報建須交驗工程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工程項目進行項目報建登記後,方可組織施工准備工作。
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除某些不適應招標的特殊工程項目外(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均須實行招標投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水建[1995]130號)執行。
4.水利工程項目必須滿足如下條件,施工准備方可進行: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項目法人已經建立;
(3)項目已列入國家或地方水利建設投資計劃,籌資方案已經確定;
(4)有關土地使用權已經批准;
(5)已辦理報建手續。
第八條 建設實施階段
1.建設實施階段是指主體工程的建設實施,項目法人按照批準的建設文件,組織工程建設,保證項目建設目標的實現;
2.水利工程具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規定的開工條件後,主體工程方可開工建設。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開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開工情況的書面報告報項目主管單位和上一級主管單位備案。
3.項目法人要充分發揮建設管理的主導作用,為施工創造良好的建設條件。項目法人要充分授權工程監理,使之能獨立負責項目的建設工期、質量、投資的控制和現場施工的組織協調。監理單位選擇必須符合《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水建[1996]396號)的要求;
4.要按照「政府監督、項目法人負責、社會監理、企業保證」的要求,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重要建設項目,須設立質量監督項目站,行使政府對項目建設的監督職能。
第九條 生產准備階段
1.生產准備是項目投產前所要進行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建設階段轉入生產經營的必要條件。項目法人應按照建管結合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要求,適時做好有關生產准備工作。
2.生產准備應根據不同類型的工程要求確定,一般應包括如下主要內容:
(1)生產組織准備。建立生產經營的管理機構及相應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訓人員。按照生產運營的要求,配備生產管理人員,並通過多種形式的培訓,提高人員素質,使之能滿足運營要求。生產管理人員要盡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設,參加設備的安裝調試,熟悉情況,掌握好生產技術和工藝流程,為順利銜接基本建設和生產經營階段做好准備;
(3)生產技術准備。主要包括技術資料的匯總、運行技術方案的制定、崗位操作規程制定和新技術准備;
(4)生產的物資准備。主要是落實投產運營所需要的原材料、協作產品、工器具、備品備件和其他協作配合條件的准備;
(5)正常的生活福利設施准備。
3.及時具體落實產品銷售合同協議的簽訂,提高生產經營效益,為償還債務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創造條件。
第十條 竣工驗收
1.竣工驗收是工程完成建設目標的標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設成果、檢驗設計和工程質量的重要步驟。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即從基本建設轉入生產或使用。
2.當建設項目的建設內容全部完成,並經過單位工程驗收(包括工程檔案資料的驗收),符合設計要求並按《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檔案資料管理暫行規定》(水利部水辦[1997]275號)的要求完成了檔案資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報告、竣工決算等必須文件的編制後,項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規定,向驗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根據國家和部頒驗收規程,組織驗收。
3.竣工決算編制完成後,須由審計機關組織竣工審計,其審計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基本資料。
4.工程規模較大、技術較復雜的建設項目可先進行初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驗收;有遺留問題的項目,對遺留問題必須有具體處理意見,且有限期處理的明確要求並落實責任人。
第十一條 後評價
1.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後,一般經過1至2年生產運營後,要進行一次系統的項目後評價,主要內容包括:影響評價——項目投產後對各方面的影響進行評價;經濟效益評價——項目投資、國民經濟效益、財務效益、技術進步和規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進行評價;過程評價——對項目的立項、設計施工、建設管理、竣工投產、生產運營等全過程進行評價。
2.項目後評價一般按三個層次組織實施,即項目法人的自我評價、項目行業的評價、計劃部門(或主要投資方)的評價。
3.建設項目後評價工作必須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做到分析合理、評價公正。通過建設項目的後評價以達到肯定成績、總結經驗、研究問題、吸取教訓、提出建議、改進工作,不斷提高項目決策水平和投資效果的目的。
第十二條 凡違反工程建設程序管理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者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是《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的補充。
第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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