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施工合同中無說明就地取材的材料部分,建設單位有權扣除就地取材的材料款嗎
你好:
施工合同主要的範本是: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印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
範文本)(GF-1999-0201);
2、住房城鄉建設部、 工商總局2013年04月03日印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
)》;並規定本合同自2013年7月1日起執行,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同
時廢止。
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有關材料的部分主要有兩種約定:
其通用條款第27和28條:
27、發包人供應材料和設備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施工合同(GF-2013-0201)中有關材料的部分也有兩種約定:
其通用條款第8.1和8.2條:
8.1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
8.2承包人采購材料與工程設備
因此,對於材料方面,一是發包人供應,又稱為甲供材,二是承包人采購。
對於甲供材,一般是價格已確定,此部分價格,甲方會予以扣除,
因此,在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B.0.11 工程款支付報審表,其中就有
(數字是自己虛擬的)
1、施工單位應得款為:1000元
2. 本期應扣款為: 100元(扣除甲供材價格)
3. 本期應付款為: 900元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價格有高有低。但應付款仍為1000元。
施工合同中無說明就地取材的材料部分,建設單位有權扣除就地取材的材料款嗎?
就地取材的材料可以理解為:
1、之前剩餘的材料;
2、自然資源,如在工地現場就有沙子、石子、石塊等,不需要額外購買;
3、采購地點為本地的供給單位,擇優選擇。
對於第一種,當然不會重復付款(無論是甲供材還是承包人采購);
對於第二種,對於此部分,沒有采購,何來的采購材料款,但其它款項,比如人工費、措施費等應予以撥
付。
對於第三種,屬於承包人采購。但有的工地會採取: 若合同既未約定由承包人采購,也未約定由發包人
采購的材料,或在工程進展時,由發包人,承包人、審計、監理等到各方共同考察確定,並在考察確定廠
家、規格、型號、價格等後進行各方簽章認可。此時甲方不應扣除材料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S:
工程用砂就地取材需要審批嗎?
來源:「中國國土資源報」
接線專家翟國徽
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
問:某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擬就地採挖砂、石、土用於工程建設。請問,這種情況下還需要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采礦權審批登記手續嗎?
答:砂、石、土屬於非金屬礦產資源,按照我國《礦產資源法》有關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經批准取得采礦權,並辦理登記。一般情況下,採挖砂、石、土必須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采礦權審批登記手續。
為工程建設需要就地採挖砂、石、土,可以減少異地開采,有利於保護環境。為鼓勵建設單位充分利用礦產資源,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山鑿石、採挖砂、石、土等礦產資源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1998〕190號)的規定,建設單位因工程施工而動用砂、石、土,但不將其投入流通領域以獲取礦產品營利為目的,或就地採挖砂、石、土用於公益性建設的,不辦理采礦許可證,不繳納資源補償費。
同時,為防止建設施工單位以工程建設為由,隨意採挖砂、石、土資源,《國土資源部關於解釋工程施工採挖砂、石、土礦產資源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1999〕404號)中,對以上190號復函提到的「因工程施工」和「就地」做出了進一步明確:「『因工程施工』和『就地』是指在工程建設項目批准佔地范圍內,因工程需要動用或採挖砂、石、土用於本工程建設。」
就此問題,有關司法解釋也予以明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內開采砂石是否需辦理礦產開采許可證問題的答復》(〔2006〕行他字第15號)規定,建設單位因工程施工而在批准用地的范圍內採挖砂、石、土,用於工程建設的,無須辦理礦產開采許可證及繳納資源補償費。
因此,在建設工程施工中,為工程施工本身需要就地採挖砂、石、土用於工程建設的,無須辦理采礦權審批登記手續。但需要指出的是,建設單位在佔地范圍內採挖砂、石、土進行銷售或用於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的,或在工程建設項目批准佔地范圍外採挖砂、石、土的,必須依法辦理采礦登記手續並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來源為:「中國國土資源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從以上字面意義上理解,再結合工程實際,就地取材,即鼓勵建設單位充分利用礦產資源,又降低造價,一舉兩得。
但對於材料款,施工單位自身又有什麼充分的證據去要求撥付呢?j對建設單位而言,就地取材的意義之一不就是降低成本嗎?
B. 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第二十條的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本解釋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C. 《建築施工安全作業規范手冊》
這是我編寫的項目安全作業管理指導手冊,希望給予寶貴意見和建議。希望常交流。(由於回答內容不能超過10000字,所以沒有辦法傳全文了,如果需要的話可以加我的QQ:656422896 ;或者留下郵箱我發給你!~~
項目安全作業管理指導手冊
(試行版)
編 制 說 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主體方針,為了便於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編制本手冊,手冊對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常用的各項法律、法規條款及相關地區地方標准進行匯編,包括列舉了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操作規程及要求,便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日常查詢和作為安全技術交底、班組活動教育內容,其中還包含了本項目管理中的安全管理規定、辦法。希望對本項目的安全管理人員及職工有所幫助,共同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職工的安全生產素質。杜絕和減少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確保企業安全能夠平衡、有序發展,保障職工生命、財產安全。由於編寫本手冊尚屬嘗試,不足之處望各位領導、同仁批評指正。
本手冊適用於-----貴陽世紀城項目工程
貴陽世紀城項目安全部
2008-4-15
註:1、本手冊法律、法規及標准只列出常用和重要部分,具體內容詳細見法律、法規標准正式版本。本手冊內容與法律、法規、標准有違背的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標准為准。
2、本手冊現為試行版,各分包單位如有意見、建議或疑義請於30內反映至項目安全部。
目 錄
第一章 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3
第二章 項目安全管理細則…………………………………..…11
第三章 安全生產標准、規范(目錄)…………………………..14
第四章 基槽、坑、溝、大孔徑樁、擴底樁工程防護………..16
第五章 模板工程…………………………………………...….17
第六章 腳手架作業………………………………...………….19
第七章 物料提升機(井字架、龍門架)使用防護………….21
第八章 「三寶」、「四口」和臨邊防護……………………….22
第九章 高處作業防護……………..…………………..……..23
第十章 料具存放安全要求………………………………… 24
第十一章 臨時用電安全防護…………………………………..25
第十二章 施工機械安全防護……………………………… …27
第十三章 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30
第一章 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1號)
1997年11月1日頒發; 1998年3月1日施行;
1、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施工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制定本發。。
2、 第五條(義務、權益)從事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個人都不得防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築活動。
3、 第二十九條(承包)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在分包(節選)。
4、 第四十五條(建築安全)施工單位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總承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包單位負責,服從總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5、 第四十六條(安全教育)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人員,不得上崗。(節選)
6、 第七十一條(法律責任)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應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年11月1日實施)
1、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發。
2、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節選)
3、 第三條(方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4、 第十九條(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 第二十一條(安全教育):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6、 第二十二條(特種作業):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節選)
7、 第三十八條(安全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8、 第四十四條(職工安全協議):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違者按八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9、 第四十六條(從業人員權利、義務):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節選)
10、 第四十七條(從業人員權利、義務):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節選)
11、 第四十九條(從業人員權利、義務):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違者第九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2、 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權利、義務):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13、 第八十二條(法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⑴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⑶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⑷特種作業人員未按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節選)
14、 第八十三條(法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⑷、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準的;⑺、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⑼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節選)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6)節選》2006年6月29日實施 第五十一號主席令
1、一百三十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一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一百三十九條: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493號國務院令
2007年6月1日施行
1、第九條(事故報告):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節選)
2、第十六條(現場保護)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節選)
3、三十六條(法律責任)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⑴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⑵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⑶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⑷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⑸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⑹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4、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⑴發生一般事故的(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傷),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⑵發生較大事故的(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節選)
五、《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 2004年1月1日實施
1、第十四條(工傷認定):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⑴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應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⑵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⑶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應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⑷患職業病的;⑸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下落不明的;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第三十五條(工傷認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⑴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法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節選)
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⑴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⑵醉酒導致傷亡的;⑶自殘或者自殺的。
4、第三十三條(傷殘補助):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⑴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⑵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⑶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⑷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二)、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節選)
5、第三十四條(傷殘補助):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經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6、第三十五條(傷殘補助):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7、第三十七條(工亡補助):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領取傷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⑴傷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⑵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2003年第393號令)
1、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2、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3、第二十四條: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節選)
4、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5、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必須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6、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7、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工作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8、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⑴施工作業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⑵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換,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檔的;⑶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⑷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⑸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採取專項防護設施的。(節選)
9、第六十六條: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節選)。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席令 第4號
1、第十五條: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築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節選)
2、第十八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並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進行電、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3、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消火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節選)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主席令 第28號
1、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2、第五十五條: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進行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3、第五十六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什麼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國家安監總局15號令 2008年1月1日實施
1、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二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發現作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
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用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存在隱瞞存在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七對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八拒絕、阻礙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的;
九拒絕、阻礙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聘請的專家進行現場檢查的;
十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十、《貴陽市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1998年6月17日實施
1、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安全隱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工整頓。
二十九條 建設施工工地必須建立健全部工人入場三級安全教育制度。凡未經安全培訓、教育、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三十條 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並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施工現場必須設有夜間照明,危險潮濕場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採用安全電壓。
三十一條 各種機電設備的安全裝置和起重設備的限位裝置,都要齊全有效,要建立定期維修保養制度。
三十二條 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和安全網,搭設完必須經工長驗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間要指定專人維修保養。
三十三條 施工現場坑井、溝和各種孔洞,易燃易爆場所,都要設置圍欄或蓋板和安全標志,夜間要設紅燈示警。
三十四條 施工現場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配備防火設施和滅火器材,並保持良好狀態。
三十五條 加強季節勞動保護工作,夏季防暑降溫,冬季防寒防凍防煤氣中毒,雨季來臨之前要作好防洪搶險准備。
第二章 項目安全管理細則
D. 建設工程竣工時間確定請教下 最好解釋清楚 依據
解題依據:
A、《施工示範合同》通用條款第32.4條: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B、《司法解釋》第14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解題要點:
1:合同有約定的——從約;
2:對於合同無約定的且雙方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那麼按第14條處理;
3:由於《施工管理》中所採用的合同是——《施工示範合同》,而該合同是建立在無具體工程上的,為此,書上常說「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其實在書上所採用的《施工示範合同》中,專用條款內容是空白的——因為無法填寫,而通用條款的內容是齊全的;根據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即通用條款有約定)原則,那麼實際竣工日期就可以按照相關通用條款的約定執行;
4:題中的「一般情況下」,指的是:雙方採用的合同是《施工示範合同》;由於題中沒有說明專用條款中有約定,那麼就按通用條款處理,答案當然是C啦!我說了這么多,不知你是否明白?
E. 施工合同按計價方式不同分為哪些類別
施工合同類型:
按計價方式可分為: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總價合同分為固定總價合同和可調總價合同。
施工合同類型的選擇
1)工程項目的復雜程度:
有把握的部分採用總價合同,估算不準的部分採用單價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
2)工程項目的設計深度:
一般,施工圖設計階段採用總價合同,技術設計單價合同,初步設計階段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或單價合同
3)工程施工技術的先進程度
有較大部分採用新技術和新工藝,不宜採用固定總價合同,而應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4)工程施工工期的緊迫程度:
有些緊急工程(如災後修復工程等)宜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F. 農村建房承包合同應該寫,應該注意那些事項,請詳細說明細節
這里有份參考,看是否適合你
甲方:
乙方:
甲方磚房1棟 平米防震居民房,經雙方協商承包給乙方,每平方米 元,共計人民幣(大寫: )包括地暖(塑管每米3元左右)。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誠信原則,確保工程安全、優質、高效、低耗,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倆,以期共同遵守:
一、雙方責任:
1、 乙方進入施工工地現場,甲方必須負責三通一平工作,建築用電距離不超過300米,電水路由甲方負責,所需的水電費由乙方支付。
2、 甲方負責解決施工人員臨時住處,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房負責。
3、 甲方負責提供相應不底於90平方有效圖紙,圖紙上有雙方簽字,不能隨便更改,如需要更改雙方商量後同意甲方要負責所造成的損失。增加的合同外的工程部分,甲乙雙方談好價格後再訂合同方能進行施工。
二、施工要求
① 地工基礎:深度70公分 寬度60公分 裡面寬度40公分
② 牆體外牆3.7 內牆2.4 砌築時內外錯縫一般採用水泥沙漿
強度要達到(150號).四角有構造柱 四角和內樣交換處一般要求80公分 配兩根6毫米拉接筋 沙漿的飽滿度必須要達到三一砌築法(一快磚 一鏟灰 一擠揉)並使用前必須把磚潛水濕潤
③ 圈 過梁:過梁高度不低於12公分,鋼筋直徑不宜小於10毫米,剛箍直徑不低於6毫米,最大距不宜超過250毫米,圈樑高度不低於200毫米上下圈樑
④ 屋頂先腳板,鋼筋不宜12毫米,距離16公分,混淋土150級交標號屋面爐灰前面高度25公分,後面15公分,爐灰上面5公分混淋土,2公分沙漿抹廣 抹牆里外水泥沙漿抹廣1/3
⑤ 地板磚60×60黑白由甲方自選定價10元一塊,如造過10元由甲方自付,磚黑白由甲方自選衛生間牆磚,不低於1.8元,牆內刷房池塗料,電線用4平米銅芯線,每件房一隻熱光燈 插座一隻 開關一隻
⑥ 門窗: 內門用實木門,窗戶。塑鋼海螺牌外門,防盜門,乙方施工時要保證質量。在施工過程中甲已雙方互相協商
⑦ 室內自來水,下水管由乙方負責
交工日期 開工起40天完工(不包括刷塗料)
一.付款方式
開工付40%,土牆砌好付40%,刷塗料前付40%,70%交工一次付清。還聲譽%一年維修給清。
經雙方協議如下:
甲方
乙方
G. 分析下列一份合同書,說明其中的問題並做修改. 剛學習寫合同自己也找到部分錯誤的地方但自己不確定 內行幫
您寫的太簡單了,請參照下列細則完善,希望能幫到您。
望採納,謝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第1條 詞語涵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
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
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
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並被發包方接受的當事
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甲方委託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
價管理部門。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質
量監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按有關規定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各種取費標准計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
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已經發生,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和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
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場地:經甲方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現場總平面圖規定的場
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復寫、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託、
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
、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的風、雨、雪、震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21.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方協商後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2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
,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准、規范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
(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條
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3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准和適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或協議條款約
定的少數民族語言書寫和解釋、說明。
適用於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協議條款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法規。
施工中必須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國家標准、規范;國家沒有相應標准、規范時,可使用
協議條款約定的行業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准、規范。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乙方
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准、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准、規范時,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甲
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准、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購
買、翻譯和制定標准、規范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4條 圖紙。甲方在開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乙方提供
完整的施工圖紙,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費用由甲方
承擔。乙方需要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雙方一般責任
第5條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
,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自己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
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
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
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
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3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3天
內不予答復,應視為乙方要求已被確認。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
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
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
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費用和給
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圖紙並履行其它約定的義
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後48小時內不予答復,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
工期,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委託的總監理工程師按協議條款的約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
同中甲方代表的權利,履行甲方代表的職責,但無權解除合同中乙方的義務。
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
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6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駐工地負責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
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
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
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系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
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
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
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7條 甲方工作。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
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協議條款約定地點,並保證施工
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交通
幹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准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准手續(證
明乙方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有關費用。
甲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誤,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有關損
失,工期相應順延。
第8條 乙方工作。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范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
的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和工程事故報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衛等。如乙方未履
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
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經甲方同意後辦
理有關手續,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
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
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甲方提前使用後發生損壞的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符合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
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項義務,造成工期延誤和工程損失,應對甲方的損失給予賠償。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9條 進度計劃。乙方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
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
不批復,可視為該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已經批准。
乙方必須按批準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
展與進度計劃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報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
第10條 延期開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時開工,
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
在3天內答復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內不予答復,可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
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日期
不予順延。
甲方徵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後可推遲開工日期,承擔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支
出,相應順延工期。
第11條 暫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
48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處
理意見後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後繼續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
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復,乙方可自行復工。停工責任在甲方,
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因甲方代
表不及時作出答復,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擔違
約責任。
第12條 工期延誤。對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
延。
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2.一周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約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的其它情況。
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報
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後5天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
已被確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3條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
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訂進度計劃,報甲方批准。甲方應在5天內給予批准,並為
趕工提供方便條件。提前竣工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