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基坑工程有哪些設計依據
基坑工程的設計依據:
支護結構設計、施工前應取得以下基本資料:1、場地岩土勘察報告;
2、標有建築紅線、施工紅線的地形圖及基礎結構設計圖;
3、建築場地及其附近的地下管線、地下埋設物的位置、規模、深度、結構形式及埋設時間等;
4、查明基坑四周一定范圍內(至少是2倍基坑深度)鄰近的已有建築的位置、層數、高度、結構類型、完好程度。已建時間以及基礎類型、埋置深度、主要尺寸、基礎距基坑上口周邊的凈距以及使用年限和完好程度等;
5、基坑周圍的地面排水情況,地面雨水與污水、上下水管線排入或漏入基坑的可能性;查明基坑附近所分布的湖泊、水塘等地表水體和暗塘、暗溝的位置、范圍、規模、水深(埋深)以及與地下水的聯系等。
6、基坑附近的地面堆載及大型車輛的動、靜荷載情況;5、查明已有舊、危房的變形、開裂情況。
7、已有相似支護工程的經驗性資料。
存檔資料(電子及紙質文件各一份):
1、勘察資料、管線圖、附近建(構)築物有關資料。
2、擬建物結構設計圖。
3、設計計算書(軟體可讀文件)。
4、施工圖。
5、設計方案。
6、會議記錄及設計交底。
7、設計計劃書、設計任務書、合同。
8、設計輸入資料單、設計評審設計、設計變更、審核表設計。
以上內容均根據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❷ 基坑支護的設計要求
基坑支護作為一個結構體系,應要滿足穩定和變形的要求,即通常規范所說的兩種極限狀態的要求,即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所謂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對基坑支護來說就是支護結構破壞、傾倒、滑動或周邊環境的破壞,出現較大范圍的失穩。一般的設計要求是不允許支護結構出現這種極限狀態的。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則是指支護結構的變形或是由於開挖引起周邊土體產生的變形過大,影響正常使用,但未造成結構的失穩。
因此,基坑支護設計相對於承載力極限狀態要有足夠的安全系數,不致使支護產生失穩,而在保證不出現失穩的條件下,還要控制位移量,不致影響周邊建築物的安全使用。因而,作為設計的計算理論,不但要能計算支護結構的穩定問題,還應計算其變形,並根據周邊環境條件,控制變形在一定的范圍內。
一般的支護結構位移控制以水平位移為主,主要是水平位移較直觀,易於監測。水平位移控制與周邊環境的要求有關,這就是通常規范中所謂的基坑安全等級的劃分,對於基坑周邊有較重要的構築物需要保護的,則應控制小變形,此即為通常的一級基坑的位移要求;對於周邊空曠,無構築物需保護的,則位移量可大一些,理論上只要保證穩定即可,此即為通常所說的三級基坑的位移要求;介於一級和三級之間的,則為二級基坑的位移要求。
對於一級基坑的最大水平位移,一般宜不大於30mm,對於較深的基坑,應小於0.3%H,H為基坑開挖深度。對於一般的基坑,其最大水平位移也宜不大於50mm。一般最大水平位移在30mm內地面不致有明顯的裂縫,當最大水平位移在40-50mm內會有可見的地面裂縫,因此,一般的基坑最大水平位移應控制不大於50mm為宜,否則會產生較明顯的地面裂縫和沉降,感觀上會產生不安全的感覺。
一般較剛性的支護結構,如擋土樁、連續牆加內支撐體系,其位移較小,可控制在30mm之內,對於土釘支護,地質條件較好,且採用超前支護、預應力錨桿等加強措施後可控制較小位移外,一般會大於30mm。
基坑支護是一種特殊的結構方式,具有很多的功能。不同的支護結構適應於不同的水文地質條件,因此,要根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從而選擇經濟適用的支護結構
❸ 基坑土方開挖應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1.在施工前,需根據工程規模和特性,地形、地質、水文、氣象等自然條件,施工導流方式和工程進度要求,施工條件以及可能採用的施工方法等,研究選定開挖方式。
2.開挖范圍較大時,需採用分部位開挖。如開挖深度較大,則採用分層開挖,對於石方開挖常結合深孔梯段爆破(見深孔爆破)按梯段分層。
3.分段開挖則適用於長度較大的渠道、溢洪道等工程。對於洞挖,則有全斷面掘進、分部開挖和導洞法等開挖方式。
土方開挖施工,包括松動、破碎、挖裝、運輸出渣等工序。石方開挖,除松軟岩石可用鬆土器以鑿裂法開挖外,一般需以爆破的方法進行松動、破碎。人工和半機械化開挖,使用鍬鎬、風鎬、風鑽等簡單工具,配合挑抬或者簡易小型的運輸工具進行作業,適用於小型水利工程。有些灌溉排水溝渠的施工直接使用開溝機,可以一次成形。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土石方開挖,多用機械施工。
安全措施
(1)在施工組織設計中,要有單項土方工程施工方案,對施工准備、開挖方法、放坡、排水、邊坡支護應根據有關規范要求進行設計,邊坡支護要有設計計算書。
(2)人工挖基坑時,操作人員之間要保持安全距離,一般大於2.5M;多台機械開挖,挖土機間距離應大於10m,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先挖坡腳的危險作業。
(3)挖土方前對周圍環境要認真檢查,不能在危險岩石或建築物下面進行作業。
(4)基坑開挖應嚴格按要求放坡,操作時應隨坡的穩定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加固處理。
(5)機械挖土,多台階同時開挖土方時,應驗算邊坡的穩定。根據規定和驗算確定挖土機高邊坡的安全距離。
(6)深基坑四周設防護欄桿,人員上下要有專用爬梯。
❹ 深基坑支護結構選型應遵循哪些原則
深基坑支護結構選型應遵循哪些原則
答:
二、基坑支護結構的設計原則
基坑支護結構設計應該根據其破壞後果的嚴重性分別採用不同的安全等級。若破壞後果相當嚴重應採用一級安全等級,破壞後果嚴重的採用二級,破壞後果不嚴重的採用三級。基坑支護結構通常按照承載力極限狀態以及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來進行設計驗算。
1、承載力極限狀態
我們通常也將承載力極限狀態稱之為應力極限狀態。包括下列幾種情況:
①抗剪切破壞要求滿足下式:
τp≤[τp]
其中:
p為樁所承受的剪應力;[τp]為支護結構的抗剪強度。
②抗傾覆破τ壞的極限狀態要求滿足下式:
Ep≥Ea
式中:Ep為支護結構承受的被動土壓力;Ea為支護結構承受的主動土壓力。
③抗滑動破壞的極限狀態要求滿足:
τs≤[τs]
式中:τs為滑動面上地基土受到的剪應力;[τs]為地基土的抗剪強度。
④抗彎破壞的極限狀態要求滿足:
M≤[M]
式中:M為支護結構截面所受的彎矩;[M]為支護結構的抗彎強度。
2、正常使用極限狀態
我們通常也將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稱之為變形極限狀態。基坑支護結構在土側壓力的作用下若發生較大位移,那麼周圍的地表勢必會出現下沉,有可能導致周圍的結構物出現開裂,影響其正常使用。若變形量過大,甚至會造成周圍建築物傾斜、倒塌,地下管線斷裂等情況。因此,在進行基坑支護結構設計時必須確保支護結構的位移量控制在允許范圍以內。
三、支護結構選型
基坑支護的目的是確保基坑開挖自身坑壁的穩定及施工安全;保證周圍臨近結構物、地下管線的安全;便於基坑開挖施工及地下工程建設;支護結構受力明確、施工方便、節約成本。因此,支護結構選型應該本著安全、經濟、合理、因地適宜的原則。安全是基坑支護結構的核心問題,不僅僅要考慮支護體系自身的安全,確保基坑開挖施工的順利進行,又要保證周圍結構物、地下管線的正常使用。支護結構的經濟性指的也不僅僅是支護結構自身的造價,還應該考慮到施工工期、安全等各方面的綜合經濟效益。
一個好的支護體系,應該要做到因地制宜,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條件,選用合理的支護結構形式。在地質條件與開挖深度均相同時,允許支護結構位移量不同,採用的支護形式及產生的費用有可能相差很大。基坑支護結構因為是一種臨時結構,因此再設計時採用的安全系數不宜過大,但是,必須由一定的安全儲備。可以從經濟與安全兩個方面綜合考慮,可採用較低的安全系數下,加強基坑開挖過程中的堅持,並准備相應的應急措施,當發現事故的苗頭時,立即處理,確保安全。
一般講,軟粘土地基中基坑工程要側重處理支護體系圍護結構的穩定性問題,或者說處理好擋土問題;地下流水位較高的砂性土地基中基坑工程要側重處理好水的問題,如何降低地下水位,如何設置好止水帷幕,軟粘土地基中基坑工程支護體系失穩往往是支護結構失穩。引起支護結構失穩的原因很多,有設計方面的原因,也有施工方面的原因,也有對地質條件了解不清楚的原因。滲透性較大的地基中基坑工程支護體系失敗往往是水的問題未處理好。要根據地基土質情況合理選用支護體系。
❺ 基坑支護結構有哪些設計原則和方法
1、基坑支護結構的設計原則:
(1)安全可靠;
(2)經濟合理;
(3)便利施工。
2、基坑支護結構的設計方法:
(1)承載能力極限狀態;
(2)正常使用極限狀態。
基坑支護結構均應進行承載能力極限狀態的計算;
對於安全等級為一級、支護結構變形有限制的二級建築基坑側壁,尚應對基坑周邊環境及支護結構變形進行驗算。
❻ 基坑開挖有哪些原則,基坑支護
基坑開挖有哪些原則
(1)開挖要求分塊、分 層、分段,將基坑開挖造成的周圍設施的變形控制 在允許的范圍內;
(2)挖土運土機械嚴禁直接壓 過支撐桿件,必須跨越支撐時應用走道板架空;
(3)地面超載應控制在20 kN/m 以內,距離基坑 邊50 m范圍內禁止堆土;
(4)在基坑開挖過程 中,施工單位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邊坡土及動態土坡的穩定性;
(5)深坑開挖必須待普遍開挖深 度的墊層形成並達到設計強度要求後,方可進行 深坑的開挖;
(6)應明確基坑開挖後土方運輸路 線、運輸出入口位置,基坑坡頂應考慮運輸車輛的 附加荷載作用。
❼ 基坑土方開挖應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1、在施工前,需根據工程規模和特性,地形、地質、水文、氣象等自然條件,施工導流方式和工程進度要求,施工條件以及可能採用的施工方法等,研究選定開挖方式。
2、開挖范圍較大時,需採用分部位開挖。如開挖深度較大,則採用分層開挖,對於石方開挖常結合深孔梯段爆破(見深孔爆破)按梯段分層。
3、分段開挖則適用於長度較大的渠道、溢洪道等工程。對於洞挖,則有全斷面掘進、分部開挖和導洞法等開挖方式。
設置管井井點降水,以利開挖人員和機械作業及土體裝卸運輸。頂層6.0m以內用長臂挖掘機開挖,開挖過程中坑內用小型裝載機配合,將遠離挖機的土方推至挖機的工作范圍內。
(7)基坑工程的設計原則擴展閱讀:
挖土前根據安全技術交底了解地下管線、人防及其他構築物情況和具體位置。地下構築物外露時,必須進行加固保護。
作業工程中應避開管線和構築物。在現場電力、通信電纜2m范圍內和現場燃氣、熱力、給排水等管道1m范圍內挖土時,必須在主管單位人員監護下採取人工開挖。在軟土地區開挖基坑(槽)時,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前必須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0.5~1.0 m後,方可開挖。降水工作應持續到回填完畢。
2、施工機械行駛道路應填築適當厚度的碎石或礫石,箱(板)或梢排等。地下水位應降低至基坑底必要時應鋪設工具式路基
3、相鄰基坑(槽)開挖時,應遵循先深後淺或同時進行的施工順序,並應及時做好基礎。
4、在密集群樁上開挖基坑時,應在打完樁後間隔一段時間,再對稱挖土。在密集群樁附近開挖基坑(槽)時,應採取措施防止樁基位移。
5、挖出的土不得堆放在坡頂上或建築物(構築物)附近。
❽ 在深基坑支護結構選型中,應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1、基坑土方開挖原則基本:土方開挖的順序、方法必須與設計要求相一致,並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後祿,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基坑邊界周圍地面應設排水溝,對坡頂、坡面、坡腳採取降排水措施。具體如下:
(1)、《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202-2002 7.1.3 土方開挖的順序、方法必須與設計工況相一致,並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後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
(2)、土方工程施工前應綜合考慮土方量、土方運距、土方施工順序、地質條件等因素,進行土方平衡,合理調配,減少重復挖運。合理確定土方機械的作業線路、運輸車輛的行走路線、棄土地點等。並結合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條件、環境保護要求、場地條件、基坑平面尺寸、開挖深度、支護形式等情況確定開挖的方法和順序,編制施工方案。
(3)、基坑開挖期間若周邊影響范圍內存在樁基、基坑支護、土方開挖、爆破等施工作業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相互之間的施工順序和方法,必要時應採取可靠的技術措施。
(4)、機械挖土時,坑底以上200mm~300mm范圍內的土方應採用人工修底的方式挖除。放坡開挖的基坑邊坡應採用人工修坡的方式。
(5)、基坑開挖應進行全過程監測,應採用信息化施工和動態控制方法,根據基坑支護體系和周邊環境的監測數據,適時調整基坑開挖的施工順序和施工方法。
(6)、土方工程冬期施工時,應採取防凍、防滑的技術措施。
(7)、土方工程施工前,應採取有效的地下水控制措施。基坑內地下水位應降至擬開挖下層土方的底面以下不小於0.5m。
(8)、基坑開挖的分層厚度應控制在3m以內,並應配合支護結構的設置和施工的要求,臨近基坑邊的局部深坑宜在大面積墊層完成後開挖。
(9)、設有內支撐的基坑開挖應遵循「先撐後挖、限時支撐」的原則,減小基坑無支撐暴露的時間和空間。
(10)、面積較大的基坑可根據周邊環境保護要求、支撐布置形式等因素,採用盆式開挖、島式開挖等方式施工,並結合開挖方式及時形成支撐或基礎底板。
❾ 基坑工程的功能和設計要求
二、基坑工程的功能
基坑支護結構應保證岩土開挖、地下結構施工的安全,並使周圍環境不受損害,為此、基坑支護必須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功能。
1、基坑支護結構需起到擋土的作用,這是土方開挖和地下結構施工的必要條件。
2、控制地下水,基坑支護體系通過截水、止水或降水、排水,做到對地下水進行有效的控制,保證在地下水位以上進行基坑工程施工。
3、在基坑工程施工的全過程中,應嚴格控制基坑及其周圍土體的變形,保證基坑四周的環境不受損害,對基坑四周的相鄰建築物、地下結構、管線等相應設施不發生影響其正常使用的不利影響。
三、基坑工程的設計要求
基坑工程設計應包括下列內容和設計要求:
1、支護結構體系與地下水控制的方案選擇;
2、基坑穩定性驗算;
3、支護結構的承載力和變形計算;
4、環境影響分析與保護設計;
5、地下水控制設計;
6、土方開挖要求;
7、基坑工程安全監測要求;
8、支護結構質量檢測、檢驗要求。
❿ 基坑工程設計應包括哪些內容
基坑工程設計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支護結構體系的方案和技術經濟比較; 2 基坑支護體系的穩定性驗算; 3 支護結構的強度、穩定和變形計算; 4 地下水控制設計; 5 對周邊環境影響的控制設計; 6 基坑土方開挖方案; 7 基坑工程的監測要求。 【條文說明】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基坑支護結構設計的基本原則,為確保基坑支護結構設計的安全,在進行基坑支護結構設計時必須嚴格執行。 基坑支護結構設計應從穩定、強度和變形等三個方面滿足設計要求: 1 穩定:指基坑周圍土體的穩定性,即不發生土體的滑動破壞,因滲流造成流砂、流土、管涌以及支護結構、支撐體系的失穩。 2 強度:支護結構,包括支撐體系或錨桿結構的強度應滿足構件強度和穩定設計的要求。 3 變形:因基坑開挖造成的地層移動及地下水位變化引起的地面變形,不得超過基坑周圍建築物、地下設施的變形允許值,不得影響基坑工程基樁的安全或地下結構的施工。基坑工程施工過程中的監測應包括對支護結構和對周邊環境的監測,並提出各項監測要求的報值。 隨基坑開挖,通過對支護結構樁、牆及其支撐系統的內力、變形的測試,掌握其工作性能和狀態。通過對影響區域內的建築物、地下管線的變形監測,了解基坑降水和開挖過程中對其影響的程度,做出在施工過程中基坑安全性的評價。 本條文為基坑工程設計的基本要求,應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