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的工程建設項目指的是什麼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的工程建設項目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的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
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B. 根據我國保險制度,關於建設工程第三者責任險的說法是什麼
第三者責任險是除甲乙雙方人員外,對第三方人員的保險。比如在建設工地上活動的非甲乙雙方人員受到傷害的情況。
C. 與代理人進行建設工程招標活動的被稱為第三人,第三人到底指什麼
所謂「第三人」是根據合同關系而言的,是指合同當事人以外的關系方。代理人可認為是第三人,招標代理人就是這樣。其雖然代表的是招標人,但並不在建設工程合同中享有權利與履行義務,不是當事人。不過,工程建設中的合同很多,關系很復雜,某項合同的當人事,在其他合同關系中又是第三人。相反,一些合同關系中的第三人,在其自己的合同中則是當事人。比如招標代理人在建設的工程合同中是第三人,在拉招標人與其的委託合同中則是當事人。
D. 建築工程第三者責任險費率是多少
建築工程第三者責任險費率:
賠償限額由雙方商定,費率大約為「2.5‰~3.5‰」。
具體描述如下:
一、第三者責任險的定義及賠償范圍
該項保險是指由於施工的原因導致項目法人和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受到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賠償。第三者責任險的被保險人也應是項目法人和承包人。該險種一般附加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一切險中。保險期為生效之日到工程保修期結束。
在FIDIC合同條件中,明確規定承包商應當以承包商和業主的聯合名義進行「第三者責任保險」,而且還規定了這種保險金額的最低限額,即此保險金額至少應為投標書附件中所規定的數額。承包商可以按FIDIC合同條件的規定,與「工程一切險」合並在一起向保險公司投保。第三方責任險的賠償限額由雙方商定,費率大約為「2.5‰~3.5‰」。
在發生這種涉及第三方損失的責任時,保險公司將對承包商由此遭到的賠款和發生訴訟等費用進行賠償。但是應當注意,屬於承包商或業主在工地的財產損失,或其本公司和其他承包商在現場從事與工作相關的職工的傷亡不屬於第三方責任險的賠償范圍,而屬於工程一切險和人身意外險的范圍。領有公共交通和運輸用執照的車輛事故造成的第三方的損失,也不屬於這項第三方責任險賠償范圍,它們屬於汽車保險范圍。
二、保險公司的責任范圍
1)包括:
①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於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②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公司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③保險公司對每次事故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裁定的保險人應償付的金額為准。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保險單細表中對應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且所有經濟賠償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2)除外責任
包括:
①屬於工程險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物質損失及各種費用;
②由於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任何財產、土地、建築物的損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
③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和他們所僱用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的工作的職員、工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
④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僱用的職員、工人所有的或有其照管、控制的財產發生的損失;
⑤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
⑥被保險人根據他們的協議應支付的賠償或其他款項,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四、保險期限
(1)建築期物質損失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①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於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佔有或使用或接受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准。但在任何情況下,建築起保險期限的起始或終止不得超出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建築期保險生效日或終止日。
②不論安裝的保險設備的有關合同中對試車和考核期間如何規定,保險公司僅在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試車和考核期限內對試車和考核所引發的損失、費用和責任負責賠償;若保險設備本身是在本次安裝前已被使用過的設備或轉手設備,則自其試車之時起,保險公司對該項設備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③上述保險期限的展延,須事先獲得保險公司的書面同意,否則,從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建築期保險期限終止日起至保證期終止日止期間內發生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五、賠償處理
在發生保險單第三者責任項下的索賠時:
①未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不得作出任何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保險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結伴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
②保險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為保險公司的利益支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
③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E.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章
第三章 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准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註明,並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築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 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 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 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並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並簽字。 第十八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並對檢測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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