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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工程款支付制度

發布時間:2021-08-14 21:02:24

❶ 工程款支付法律規定有哪些

工程款支付法律規定有哪些閱讀數:667
來源:找法網 時間:2021-03-01 09:34:45
相關標簽: FIDIC工程支付方式 工程進度款支付 工程款支付新模式 工程款支付制度
對於工程款的支付要尋找正確的方法,建築工程施工雙方在約定好之後,要根據具體的協議來進行工程款的支付,這樣才能夠保證施工單位的利益不受到影響。那麼工程款支付法律規定有哪些?下面找法網小編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
一、工程款支付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八條:

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工程款支付方式具體有哪些
1、按月結算。即實行旬末預支或月中預支,月終按工程師確認的當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進行結算,竣工後辦理竣工結算。

2、分段結算。即雙方約定按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進行結算。如對一般工業民用建築可以劃分為基礎、結構、裝飾、設備安裝幾個階段。每階段工程完工後,進行結算。高層建築也可以把每完成一層作為一個結算段。公路工程也可以分為基礎層和面層兩個結算段等。

3、竣工後一次結算。建設項目較少,工期較短(如在12月以內)的工程,可以實行在施工過程中分幾次預支,竣工後一次結算的方法。

4、雙方約定的其他結算方式。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結合具體工程的建設規模、工期長短,合同價款多少,選擇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和相應的結算時間。

三、如何索要工程款
1、考慮由合同雙方達成協議補充,以確定支付工程款的期限。

在合同對支付工程款期限問題約定不明時,首先應當尊重當事人就該問題達成的補充協議。如果當事人就支付工程款期限問題達成補充協議,則補充協議也構成合同的組成部分,承包人可以按照補充協議約定的期限主張發包人支付工程款。

2、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結合解釋合同其他條款確定支付工程款的期限。

根據其他條款補充支付期限條款的內容,應當從合同的文意出發,盡可能尊重合同的本意,結合相關條款,使得合同內容逐步具體和明確。施工合同中關於施工進度、工期等條款與工程款支付期限聯系最為密切,除了結合《專用條款》中關於施工進度、工期等約定內容,還要結合《通用條款》中約定的內容。

根據《通用條款》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約定,可以順利確定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人若一直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發包人應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以上就是關於工程款支付法律規定有哪些的相關介紹,對於建築工程的施工,我們要了解一下相關的流程,雙方當事人要根據自己的情況來進行協議的履行,保證施工的質量和工程款的及時支付,對此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詢一下找法網的律師。

❷ 建設工程款支付辦法與建設工程款支付方式有什麼區別

建設工程款支付辦法是對建設工程款支付的管理辦法,包括建設工程款支付方式.

❸ 建設單位對工程款支付實行擔保制度的具體辦法

而在擔保比例浮動條件中強調「通過擔保及時有效予以化解」,也再次體現了江蘇省對於工程擔保內涵的科學認識:工程擔保是提高誠信履約意識、防範和化解工程風險、保證工程質量、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有效工具——在實施工程擔保的情況下仍然出現被擔保方拖欠工程款或農民工工資乃至造成社會事件的現象,則需要強化分級管理,進一步提高擔保比例、強化履約意識。

另外,《指導意見》還明確「履約擔保包含工程質量保修擔保相應責任的,可以不另行提供工程質量保修擔保」,這與實施范圍內「鼓勵實施其他類型工程擔保」相呼應,也為工程擔保類型的創新提供了方向:擔保主體既可以涉獵差額履約擔保、分包商履約、完工擔保等已有類型,也可結合工程建設實際開發全新類型。

作為建築大省,2006年以來江蘇建築業發展主要指標一直穩居全國首位;2019年,江蘇省建築業更是以總產值超出第二名萬余億元的絕對優勢繼續領跑全國。此次《指導意見》對於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強調以及對於浮動機制的鼓勵,都反映了建築大省向建築強省轉變的堅定決心,也必將引領更大范圍內的工程擔保制度變革。

❹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支付規定

發布背景:

關於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4]369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有關人民團體,各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建設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財政部、建設部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約定調整:

第六條: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據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以下簡稱「發、承包人」)訂立書面合同約定。

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由發、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

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第七條: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四)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五)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後的獎懲辦法;

(十)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第八條:發、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於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

(一)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二)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三)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

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

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條: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後將其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當合同規定的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情況發生後,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條:工程設計變更價款調整

(一)施工中發生工程變更,承包人按照經發包人認可的變更設計文件,進行變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資項目重大變更,需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後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審核同意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後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咨詢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三)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則發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重大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變更報告和確認的時限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一方,應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對方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時,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確認增(減)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4)建設工程工程款支付制度擴展閱讀:

財建〔2004〕369號。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全文共六章二十九條。

內容包含價款結算、協商依據、結算規定、支付規定、爭議處理、解決辦法、價款結算。

發布時間:2004年10月20日

條目:6章29條

目的: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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