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設項目監督檢查的目的是什麼
監督檢查的目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糾正違規問題。通過項目檢查及時發現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各類問題,消除項目執行中的錯誤和偏差,糾偏歸正,降低項目風險,實現預期建設目標。二是保障國家資金安全。通過檢查及時發現項目資金管理中存在的違規問題,堅決杜絕擠占、挪用、滯留國家資金,加強監督管理,預防腐敗,確保國家資金安全。三是提高項目管理水平。通過項目監督檢查,可以及時地總結經驗,分析問題發生的原因,提出調整項目建設思路、投資方向和投資重點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提高國家農業投資宏觀調控的科學性、指導性、有效性。
Ⅱ 建設項目監督檢查的任務及主要內容是什麼
建設項目監督檢查的主要任務是對國家出資的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的工程質量、資金安全和項目總體功能的發揮情況進行有效督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程序、工程質量、項目資金使用、合同管理、招標投標、竣工驗收、項目功能和運行情況等。
Ⅲ 施工現場監督檢查的方式有哪些
(一)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三)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四)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監督抽查;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組織監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在監督抽查的單位數量中佔有一定比例。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第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五)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其他依法應當申報的材料。
對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裝飾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受理。
第九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並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第十條 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建築物或者場所的使用情況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三)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四)建築消防設施是否定期進行全面檢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分區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佔用;
(七)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八)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九)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檢查的內容。
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第十一條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除檢查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開展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三)是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四)是否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當檢查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是否確定。
第十二條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室內活動使用的建築物(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
(四)是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五)活動現場消防設施、器材是否配備齊全並完好有效;
(六)活動現場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七)活動現場的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並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 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工地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一)是否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對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是否有相應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三)是否設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水源、安裝消火栓並配備水帶水槍,消防器材是否配備並完好有效;
(四)是否設有消防車通道並暢通;
(五)是否組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員工集體宿舍是否與施工作業區分開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是否存在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Ⅳ 建築工程進度計劃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施工進度計劃應採取日檢查或定期檢查的方式進行,檢查內容如下:
1 檢查期內實際完成和累計完成工程量;
2 實際參加施工的人力、機械數量及生產效率;
3 窩工人數、窩工機械台班數及其原因分析;
4 進度偏差情況;
5 進度管理情況;
6 影響進度的特殊原因及分析。施工進度計劃在實施中的調整必須依據施工進度計劃檢查結果進行。
Ⅳ 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職能包括哪些方面
最新的建設部5號令《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於2010年9月1日實施
該文第五條明確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內容:
第五條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
(三)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
(四)抽查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質量;
(五)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六)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定期對本地區工程質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
(八)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處罰。
Ⅵ 建設工程進度控制應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進度控制的措施應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經濟措施、合同措施。
1.持續時間。持續時間(工程活動的或整個項目的)是進度的重要指標。人們常用已經使用的工期與計劃工期相比較以描述工程完成程度。例如計劃工期二年,現已經進行了一年,則工期已達50%;一個工程活動,計劃持續時間為30天,現已經進行了15天,則已完成50%。但通常還不能說工程進度已達5O%,因為工期與人們通常概念上的進度是不一致的。工程的效率和速度不是一個直線,如通常工程項目開始時工作效率很低,進度慢,到工程中期投入最大,進度最快,而後期投入又較少。所以工期下來一半,並不能表示進度達到了一半,何況在已進行的工期中還存在各種停工、窩工、干擾作用,實際效率遠低於計劃的效率。
2.按工程活動的結果狀態數量描述。
這主要針對專門的領域,其生產對象簡單、工程活動簡單。例如:
對設計工作按資料數量(圖紙、規范等);
混凝士工程按體積(牆、基礎、柱);
設備安裝的噸位;
管道、道路的長度;
預製件的數量、或重量、體積;
運輸量以噸·公里;
土石方以體積或運載量等。
特別當項目的任務僅為完成這些分部工程時,以它們作指標比較反映實際。
3.已完成工程的價值量,即用已經完成的工作量與相應的合同價格(單價),或預算價格計算。它將不同種類的分項工程統一起來,能夠較好地反映工程的進度狀況。這是常用的進度指標。
4.資源消耗指標,最常用的有勞動工時、機械台班、成本的消耗等。它們有統一性和較好的可比性,即各個工程活動直到整個項目都可用它們作為指標,這樣可以統一分析尺度。但在實際工程中要注意如下問題:
(l)投入資源數量和進度有時會有背離,會產生誤導。例如某活動計劃需100工時,現已用了60工時,則進度已達60%。這僅是偶然的,計劃勞動效率和實際效率不會完全相等。
(2)由於實際工作量和計劃經常有差別,即計劃100工時,由於工程變更,工作難度增加,工作條件變化,應該需要120小時。現完成60工時,實質上僅完成50%,而不是60%,
所以只有當計劃正確(或反映最新情況),並按預定的效率施工時才得到正確的結果。
(3)用成本反映工程進度是經常的,但這里有如下因素要剔除:
①不正常原因造成的成本損失,如返工、窩工、工程停工。
②由於價格原因(如材料漲價、工資提高)造成的成本的增加。
③考慮實 ②由於價格原因(如材料漲價、工資提高)造成的成本的增加。
③考慮實際工程量,工程(工作)范圍的變化造成的影響。
Ⅶ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檢查方式有哪些
第九條工程建設標准批准部門應當對工程項目執行強制性標准情況進行監督
檢查。監督檢查可以採取重點檢查、抽查和專項檢查的方式。
第十條強制性標准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有關工程技術人員是否熟悉、掌握強制性標准;
(二)工程項目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等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三)工程項目採用的材料、設備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四)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五)工程中採用的導則、指南、手冊、計算機軟體的內容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Ⅷ 建設工程進度控制的措施包括哪些
進度控制所採取的措施主要有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合同措施、經濟措施和管理措施等。
1、組織措施:就是建立進度控制的組織系統,落實各層次的控制人員及其職責分工,建立各種有關進度控制的制度和程序。
2、技術措施:就是採用先進的進度計劃編制技術,採用先進的控制方法與手段保證進度控制有效進行。
3、合同措施:就是採用有利於進度目標實現的合同模式,通過簽訂合同明確進度控制責任,加強合同管理,以合同管理為手段保證進度目標的實現。
4、經濟措施就是保證進度計劃實現所需資金,採取對工期提前給予獎勵、對工期延誤給予懲罰等措施。
5、管理措施就是通過內部管理提高進度控制水平,通過管理消除或減輕各種因素對進度的影響。
工程項目進度控制過程
1、採用各種控制手段保證項目及各個工程活動按計劃及時開始,在工程過程中記錄各工程活動的開始和結束時間及完成程度。
2、在各控制期末(如月末、季末,一個工程階段結束)將各項目的完成程度與計劃對比,確定整個項目的完成程度,並結合工期、生產成果、勞動效率、消耗等指標,評價項目進度狀況,分析其中的問題, 找出哪些地方需要採取糾正措施。
3出現進度偏差後及時進行進度計劃調整,根據已完成狀況和實際情況重新安排工作,以保證按時完成項目的實施。
4、對下期工作作出安排,對一些已開始,但尚未結束的項目單元的剩餘時間作估算,提出調整進度的措施,根據已完成狀況作新的安排和計劃,調整網路(如變更邏輯關系,延長/縮短持續時間,增加新的活動等),重新進行網路分析,預測新的工期狀況。
5、對調整措施和新計劃作出評審,分析調整措施的效果,分析新的工期是否符合目標要求。
Ⅸ 建設工程進度控制的措施有哪些
建設工程進度控制的措施應包拓組織措施、技術措施、經濟措施及合同措施。
1.進度控制的組織措施主要包括
1)建立進度控制目標體系,明確建設工程現場監理組織機構中進度控制人員及其職責分工。
2)建立工程進度報告制度及進度信息溝通網路。
3)建立進度計劃審核制度和進度計劃實施中的檢查分析制度。
4) 建立進度協調會議制度,包括協調會議舉行的時間、地點,協調會議的參加人員等。
5)建立圖紙審查、工程變更和設計變更管理制度。
2.進度控制的技術措施主要包括。
1)審查承包商提交的進度計劃,使承包商能在合理的狀態下施工。
2)編制進度控制工作細則,指導監理人員實施進度控制。
3)採用網路計劃技術及其他科學適用的計劃方法,並結合計算機的應用,對建設工程進度實施動態控制。
3.進度控制的經濟措施主要包括
1)及時辦理工程預付款及工程進度款支付手續。
2)對應急趕工給予優厚的趕工費用。
3)對工期提前給予獎勵。
4)對工程延誤收取誤期損失賠償金。
4。合同措施。進度控制的合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推行CM承發包模式,對建設工程實行分段設計、分段發包和分段施工。
2)加強合同管理,協調合同工期與進度計劃之間的關系,保證合同中進度目標的實現。
3)嚴格控制合同變更,對各方提出的工程變更和設計變更,監理工程師應嚴格審查後再補入合同文件之中。
4)加強風險管理,在合同中應充分考慮風險因素及其對進度的影響,以及相應的處理方法。轉自項目管理者聯盟
5)加強索賠管理,公正地處理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