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水土保持項目的實施
喀斯特石漠化的形成,是喀斯特石質山區坡耕地或植被剝離後,坡面在水力作用下,土壤被搬運、流失後基岩逐步凸現和裸露的現象。因此,如何防止石漠化,控制石漠化的發展,實質上就是喀斯特山區的水土保持問題。
1988年,經國務院批准將長江上游列為全國水土保持重點防治區,並決定首批將水土流失最為嚴重的金沙江下游及畢節地區、隴南地區、嘉陵江中下游、三峽庫區等四片列為國家的近期生態建設項目,撥專款扶持這些地區治理水土流失(簡稱「長治」工程)1989年,畢節地區的威寧、赫章、畢節、大方等4個縣作為第一批「長治」重點治理縣投入治理(照片6-1)之後,「長治」工程在全省的實施范圍逐步擴大。目前畢節地區的全部8個縣(市)、遵義市5個縣(市)、六盤水市2個縣(區)共15個縣(市、區)已列入了「長治」縣,近年來,國家每年扶持資金達到2000多萬元。
「長治」工程的實施,充分考慮到貴州喀斯特山區水土流失導致石漠化問題,採取以小流域為單元綜合治理的技術線路,因地制宜,因害設防。其理論依據是:小流域是一個自然的雨水集流區域,水土流失發生發展的全過程,即位移、搬運、沉積三個階段都可以在小流域內反映出來。因此在治理上,就可以根據水土流失的規律,按不同的地形地貌,從坡面到溝谷,合理配置植物措施、工程措施和保土耕作措施,形成節節攔蓄的綜合防止體系,控制水土流失。同時,小流域又是一個發展農、林、牧生產的經濟單元,可以按照小流域的自然特點,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合理安排農、林、牧業生產,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勞動生產率,發展小流域經濟,在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的同時,使治理區群眾盡快脫貧致富。10餘年來,「長治」工程始終堅持採取的小流域為單元綜合治理,取得了十分顯著的成效,在已經完成治理的248條小流域當中,有12條小流域被水利部、財政部命名為「全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示範小流域」。「長治」工程的成功實踐,已為貴州喀斯特地區治理水土流失,防治石漠化探索出了有效途徑。
一、項目實施概況
全省到2000年「長治」工程已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積7576.4km2,其中完成坡改梯83.2萬畝,營造水土保持林280.6萬畝,栽種經果林129.9萬畝,種草69.3萬畝,封禁治理302.3萬畝,實施農業保土耕種措施271.7萬畝,興修塘堰156座,修建谷坊1688座,蓄水池2365口,水平溝782.2km,投資了20600.1萬元,開挖土石方16037.1萬方,總投工已達16078.3萬個(照片6-2、表6-1)。
表6-1貴州「長治」工程統計表
續表
畢節地區8個縣(市)共完成綜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積6437km2。其中,實施坡改梯70萬畝,水土保持林234萬畝,經果林109.8萬畝,種草63.6萬畝,封禁治理253.5萬畝,保土耕作236.7萬畝,建谷坊1507座,塘堰153個,攔沙壩94座,蓄水池697個,排灌渠289km,沉沙凼1570個。通過這些措施的合理配置,不僅大大改善了治理小流域的生態環境,而且促進了小流域經濟的發展和群眾脫貧致富。在有效防止喀斯特石漠化方面,畢節的觀音河小流域,高山小流域,威寧的中海小流域,玉龍河小流域,大方的木格小流域,金沙的老鴉岩小流域,赫章的則安溝小流域,黔西的附廓小流域,馱煤河小流域等都具有很好的代表性。
遵義市5個「長治」縣實施綜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積961.9km2。其中喀斯特石漠化治理具有典型示範作用的有桐梓溱溪河小流域、遵義連阡小流域、仁懷隆堡小流域、魯班小流域、習水的良村小流域等。六盤水市2個縣共完成綜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積170.2km2,喀斯特石漠化治理的典型有水城雙嘎小流域,六枝的岩腳小流域。
二、項目實施效益分析
貴州省「長治」工程實施以來,治理區內各級黨委、政府和群眾抓住這一機遇,發揚艱苦奮斗的創業精神,把「長治」工程作為一項扶貧攻堅項目,作為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改造生存環境的宏偉工程項目來認真組織實施,廣泛發動群眾投入到這場整治窮山惡水的生態建設運動中,掀起了興水保、反貧困的建設熱潮。通過10年來的艱苦努力,治理區的面貌發生了顯著變化,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表6-2)。
1.生態效益:水土流失嚴重的狀況得到有效控制,抗災減災能力大大增強,農業生態環境得到明顯改善
貴州10餘年來,「長治」工程共安排實施治理小流域248條。截止2000年底,累計完成綜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積7576.4km2。各項治理措施每年攔蓄泥沙1523萬噸,攔蓄徑流l1.7億m3,經過治理後的地方實現了「土不下山、水不亂流」(照片6-3),緩解了洪澇災害的危害。15個重點防治縣(市)、區治理區內的植被覆蓋率平均上升15個百分點。從而使蓄水保土能力大大增強,減少了泥沙對塘、庫和河道的淤積,延長了水利工程的使用壽命,有效地避免了壩區良田好土被水打沙壅的現象,防洪減災效益十分顯著。
表6-2貴州省水土流失治理效益調查表
畢節市觀音河流域的何官屯鎮,過去水土流失極為嚴重,流失面積占總土地面積的81.62%,人窮地瘠,生態失調,災害頻繁,治理前的1982年4月,一場降雨量達67.4mm的暴雨,造成3人死亡,毀壞房屋上百間,上千畝良田被泥沙掩埋,損失極為慘重。1989年開始對該流域實施水土保持綜合治理,建起了水土流失綜合防治體系,1993年9月一場降雨量達113mm的大暴雨,卻沒有任何明顯災害損失,與治理前形成了鮮明對比。
赫章縣1996年5月23日遭受暴雨襲擊,降雨量達191mm,已開展「長治」重點治理的財神河小流域與相鄰未治理的興發溝小流域相比,匯流歷時推遲半小時,洪水歷時延長3小時,洪峰流量減少60%,人員無一傷亡,而興發溝則形成挾沙水流溝33條,長100km,沖毀農田房屋,損失折款1680萬元,造成13人死亡。通過實施「長治」工程,治理區昔日的荒山禿嶺變得林草蔥郁,增強了抗禦自然災害的能力,使貧困山區的農業生態環境得到極大改善。
2.經濟效益:農業生產條件得到改善,實現了糧食增產、農民增收,加快了農村脫貧致富的步伐
貴州省「長治」工程以挽救和改造坡耕地為突破口,大力開展基本農田建設,在進行坡改梯的同時,配套興建排、引、灌等水系工程。實施坡改梯後,土壤的活土層一般都達到了0.5m以上,既保證了土不流失,又增強了耕地的涵水保墒能力。通過建設基本農田,將緩坡地改為水平梯田,將陡坡地改為梯地,耕作面變得平整,加上路通,水系配套,從而使生產條件得到極大改善,抗旱能力增強,土地的利用率和產出效益大大提高。同時,自然環境和生產條件的改善又為農業科技的推廣運用提供了基礎保障和條件,實現了糧食增產,農民增收,增強了農業後勁,促進了當地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實施「長治」以
來,建設基本農田67.4萬畝,治理區每戶新增0.48畝,有效地實現了治理區群眾增產增收。
據統計,重點治理的15個縣(市)、區治理區的糧食總產量1997年達343萬噸,比1989年的242萬噸增加了101萬噸,增長了41.7%,平均每年增加14.4萬噸,農民人均純收入由原來的380元增加到850元,增長率為124%。如大方縣木格小流域原為喀斯特高石漠化的嚴重水土流失區,群眾生活極為貧苦,1990年人均產糧僅142kg,純收入110元,通過以坡改梯為突破口的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有效地遏制了水土流失的發生發展,改善了生態環境,效益極為明顯,據1996年調查,坡改梯使耕地單產大幅度提高,流域人均產糧達207kg,人均純收入864元,有效解決了農民的溫飽問題。同時生物措施也初見成效,用材林、經果林長勢良好,前景喜人(照片6-4)。
遵義市5個重點治理縣「九五」期間以坡改梯為突破口,基本農田面積由治理前的84.6萬畝,增加到96.52萬畝,年增產糧食1.2萬噸,畢節地區8個縣通過10年來「長治」工程建設,實施坡改梯為主的基本農田建設71.8萬畝,平均每年增加糧食2.87萬噸,全區糧食產量由1988年的103.8萬噸增加到2000年的231.76萬噸,2000年6個貧困縣全部脫貧,越過溫飽線。
水土資源得到合理利用,小流域經濟得到迅速發展,山區人民開始走上脫貧致富的希望之路,通過治理的小流域,一般都對土地利用結構進行了合理調整。一是做到地盡其用,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和產出效益,實現糧食增產。二是通過大力發展經濟林果基地,促進小流域經濟的發展,從而使治理區群眾不僅解決了溫飽問題,而且經濟收入大幅度增加。許多地方集中連片,規模規范種植的經濟林果,已發展成為地方的拳頭產品和支柱產業,並成為當地群眾脫貧致富的可靠途徑。
如威寧縣自實施「長治」工程以後,全縣目前已建成以蘋果、梨為主的規模型經果林基地20萬畝,1997年全縣乾果、水果產量已達3000多萬公斤,縣委、縣政府為此做出了「依託水土保持工程,建設優質果樹基地,發展縣級支柱產業」的決策,明確提出了在2000年內建成30萬畝優質蘋果基地,以此實現全縣人均增收300元,治理區群眾增收1000元的戰略目標,並且已將這一計劃目標提交縣人大討論通過,正式納入了威寧縣「九五」計劃和2010年規劃。目前該縣主栽果品紅富士蘋果由貴州省農業廳組織的專家進行鑒評,榮獲了「貴州省名優果品」的稱號。
3.社會效益:提高了農村經濟和社會效益,推動了農村兩個文明建設
「長治」工程的實施,體現了黨和政府對貧困山區人民群眾的極大關懷,治理區各族人民防治水土流失的積極性和自覺性大大提高,依法治山治水的意識大大加強,改造坡耕地和大力發展經果林,開展多種經營,長中短結合的格局基本形成,為近期解決溫飽,中期致富奔小康奠定了基礎,被群眾譽為「德政工程」(照片6-5),增強了黨和政府對人民群眾的凝聚力,「長治」工程在人民群眾中樹立了良好的形象。廣大人民群眾在參與「長治」工程的實施中,學技術、學文化、學管理,增加了接受現代科技文化知識的機會,拓寬了與先進地區思想感情交流的渠道,使思想觀念有了很大的變化,農民的商品意識和市場經濟意識得到增強。
② 水土保持治理措施規劃
一、標准條款
1 綜合治理措施的總體布局
總體布局應包括措施平面配置與實施順序安排兩個方面,每個方面又各有小流域規劃和大、中流域規劃兩個層次的不同要求。
2 綜合治理措施的平面配置
2.1 小流域綜合治理的措施配置,應遵循以下原則:
2.1.1 以整個小流域為規劃對象,流域四周分水嶺為界,不受行政區劃(縣、鄉、村)的限制,進行全面規劃,建成完整的防禦體系。
2.1.2 根據流域內各類土地的適宜性和發展生產的需要,確定土地利用規劃;根據土地利用規劃,在不同利用的土地上分別配置相應的治理措施:在宜農的坡耕地配置梯田(梯地)與保土耕作措施,在宜林宜牧的荒地上配置造林種草與育林育草,根據需要在坡耕地和荒地配置各類小型蓄排工程,在各類溝道配置各項治溝措施,做到治坡與治溝、工程與林草緊密配合,協調發展,互相促進。
2.1.3 治理保護與開發利用相結合。根據各類土地防治水土流失的需要,因害設防地部署各項治理措施;而各類治理措施的產品又應滿足群眾生產、生活需要,並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通過梯田、壩地等基本農田建設,應解決群眾糧食問題;通過造林、種草和育林、育草和營造果園、經濟林,應解決群眾燃料、飼料、肥料問題,並與當地區域經濟發展規劃結合,建成商品生產基地,發展市場經濟,促進群眾脫貧致富奔小康。
2.1.4 小流域各項治理措施的平面配置,應逐項到位,落實到措施規劃圖上(一般應以土地利用規劃為基礎,有的可與之結合),明確反映各項措施的具體位置和數量,並作出典型設計,便於實施。
2.1.5 不同類型地區的小流域,其治理措施各有不同,應因地制宜。不能千篇一律,生搬硬套。
2.2 大中流域綜合治理的措施配置,應遵循以下原則:
2.2.1 應根據不同類型區確定各區的生產發展方向及水土保持措施總體布局。
2.2.2 根據規劃范圍內不同區的水土流失特點和開展工作的需要,確定重點防護區、重點監督區與重點治理區,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a)大面積連片的森林和草原,應列為重點防護區,制定和實施防止破壞林草植被的規劃。
b)資源開發和基本建設規模較大,破壞地面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應列為重點監督區,實施監督執法,要求有關單位做好水土保持規劃,與主體工程同步實施。
2.2.3 大中流域的土地利用規劃和農村生產方向,應當與所在省和地區的區域經濟發展方向一致,並納入區域經濟體系,其治理措施配置應為區域經濟的發展服務。
2.2.4 大中流域規劃的實施,應在總體規劃基礎上,以小流域為單元,分期分批進行。小流域規劃中措施配置的原則,在大中流域實施治理進程中均應遵循。
3 綜合治理措施的實施順序
3.1 小流域綜合治理措施的實施順序安排,應遵循以下原則:
3.1.1 應先治坡面,後治溝底;先治支毛溝,後治干溝;先治上游,後治下游。在某些具體情況下,需要採取相反的作法時,應經過科學論證,確定其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方可採用。
3.1.2 應先治投入少、見效快、收益大的地方。有的措施雖然投入較多、見效較慢,但對小流域的生產和治理有全局性重大影響,經過科學論證也應優先安排。
3.1.3 規劃中對實施順序上相互影響的措施,應根據其相互關系妥善安排。對廣種薄收農業(糧食)用地偏多,而造林種草土地偏少的地方,應通過先修基本農田,提高糧食單產,促進陡坡退耕,造林種草。修建基本農田、退耕陡坡、造林種草三者的實施順序應緊密配合,逐年交錯進行。
3.2 大中流域綜合治理的實施順序安排,應遵循以下原則:
3.2.1 應根據各個類型區水土流失特點和開發利用的效益,確定其實施順序。對水土流失嚴重,影響當地群眾生產生活和淤積下游水庫、河道,危害較大的地區,應優先安排實施;對雖然危害不大,但投入少,開發利用效益大的地區,也應優先安排。
3. 2. 2 對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和貧困山區 ( 簡稱老、少、邊、貧地區) 的實施,應優先安排。
3. 2. 3 經過研究確定為重點治理區的,應優先安排。如重點治理區面積較大,還應根據上述原則,選 「重點中之重點」優先安排。
3. 2. 4 在規劃范圍內分期分批實施的小流域,同樣應根據上述原則,確定第一、二批優先實施順序; 但應同時適當考慮大致均勻分布在不同的行政區劃,避免過分集中。
4 各項治理措施規劃
4. 1 坡耕地治理措施規劃
4. 1. 1 梯田 ( 梯地) 規劃應包括修梯田地段選定、類型確定、道路規劃、地塊布設、田埂利用等內容。陡坡區 ( 15°以上) 與緩坡區 ( 5°以下) 應有不同要求,因地制宜區別對待。
4. 1. 2 保土耕作規劃應包括改變微地形的保土耕作 ( 溝壟種植,抗旱豐產溝等) 、增加地面被覆的保土耕作 ( 草田輪作、間作套種等) 、提高土壤入滲與抗蝕能力的保土耕作 ( 深耕、深松等) ,各地應根據不同條件因地制宜地配置。
4. 2 荒地治理措施規劃
4. 2. 1 水土保持造林應主要在水土流失的土地上實施,應做到適地適樹,既能保持水土,防治侵蝕,改善生態環境,又能解決群眾的燃料、飼料、肥料,並增加經濟收入。
4. 2. 2 水土保持種草應主要在水土流失的土地上實施,同時結合畜牧業的發展,選種抗逆性強的優良飼草。
4. 2. 3 封禁治理規劃應包括封山育林與封坡育草兩方面。對原有殘存疏林應採取封山育林措施,對需要改良的天然牧場可採取封坡育草措施。
4. 3 溝壑治理措施規劃
4. 3. 1 應以 「坡溝兼治」 為規劃原則
在搞好集水區水土保持規劃基礎上,進行從溝頭到溝口,從支溝到干溝的全面治理。
4. 3. 2 溝頭防護工程規劃
應根據溝頭附近地形和來水情況,因地制宜地布設蓄水型或排水型溝頭防護工程,防止水流下溝,制止溝頭前進。
4. 3. 3 谷坊工程規劃
應根據溝底地質和附近的建築材料情況,因地制宜地布設土谷坊、石谷坊、柳谷坊; 合理安排谷坊高度與間距,減緩溝底比降,制止溝底下切。
4. 3. 4 淤地壩與小水庫 ( 塘壩) 工程規劃
a) 首先應進行壩系規劃,在干溝和支溝中全面、合理地安排淤地壩、小水庫和治溝骨幹工程,並確定各項工程的實施順序。
b) 根據淤地壩、小水庫、治溝骨幹工程三者的不同要求,正確選定每項工程的壩址,確定工程規模。
4. 3. 5 崩崗治理措施規劃
崩崗是風化花崗岩地區溝壑發展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治理布局原則與溝壑治理相似。
4. 4 風沙區治理規劃
4. 4. 1 北部 ( 東北、西北、華北) 風沙區治理,應因地制宜地布設沙障、防風固沙林帶、農田防護林網、成片造林種草和引水拉沙造田等措施。
4. 4. 2 中部 ( 黃河故道為主) 風沙治理,應採取密植楊柳堵住風源、淤土壓沙、育草固沙等措施,固定沙丘,改造沙地,發展林果商品生產。
4. 4. 3 東南沿海風沙區治理,應營造大型防風固沙林帶和選種適應高溫樹種,有條件的搞圍海造田。
4. 5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規劃
4. 5. 1 坡面小型蓄排工程。包括截水溝、蓄水池、排水溝三項措施。截、蓄、排應合理配置,暴雨時應保護坡面農田和林草不受沖刷,並可蓄水利用。
4. 5. 2 「四旁」 小型蓄水工程。包括水窖、澇池 ( 蓄水池) 、塘壩等,主要布設在村旁、路旁、宅旁、渠旁,攔蓄暴雨徑流,供人畜飲用,同時可減輕土壤侵蝕。
4. 5. 3 引洪漫地工程。
a) 有引坡洪、村洪、路洪、溝洪、河洪等五種。其中前三種措施簡便易行,暴雨中使用一般措施即可引水入田; 後兩種應正式規劃設計,修建永久性的引洪漫地工程。
b) 引溝洪工程包括攔洪壩、引洪渠、排洪渠等,主要漫灌溝口附近小面積川台地。
c) 引河洪工程包括引水口、引水渠、輸水渠、退水渠、田間工程等,主要漫灌河岸大面積川地。
二、理解與實施
本節是新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說明了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措施的總體布局以及各項治理措施規劃。其中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措施的總體布局包括平面配置和實施順序兩個方面,每個方面又有小流域規劃和大、中流域規劃兩個層次不同的要求。小流域的平面配置要求以整個小流域為規劃對象,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和評價,因地制宜地進行治理,切勿不能千篇一律。大、中流域綜合治理的配置要求根據各地特點進行水土保持分區,確定不同的治理措施,分區後也要遵循小流域措施配置的原則。在實施順序方面,小流域遵循的是從小到大,從上到下,先易後難的原則。大、中流域則是採取,先治理重點區域,減少水土流失帶來的危害。
各項治理措施規劃包括了多項在我國最有代表性的水土保持治理區的治理措施,即: 坡耕地的治理措施規劃、荒地治理措施規劃、溝壑區治理措施規劃、風沙區治理措施規劃和小型蓄排引水工程規劃。
與原標准相比,新標准改動的地方主要有:
( 1) 刪除原標准一些條款中不必要的贅述,如: 7. 2. 1. 1 中 「從分水嶺到坡腳,從溝頭到溝口,從支毛溝到干溝,從上游到下游」,7. 2. 1. 5 中 「由於其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情況、水土流失特點不同」,7. 3. 2. 4 中 「使地方政府的領導力量和匹配資金以及勞工量能相應地均勻分布」,7. 4. 4 中 「我國北部、中部、東南沿海三地風沙區治理各有不同的規劃要求」 等。
( 2) 對原標准某些條款進行了簡化更改,如: 將條款 7. 2. 2. 1 「根據各地不同的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情況和水土流失特點,將規劃范圍分為若干個不同類型區,因地制宜地分別提出每個類型區的治理措施配置要求,突出每個類型區的措施配置特點,並選一條有代表性的小流域進行典型規劃,提出典型的配置模式。」改為 「應根據不同類型區確定各區的生產發展方向及水土保持措施總體布局」。
( 3) 刪除原標准 7. 2. 2. 2 的 「c) 對原來水土流失嚴重,對當地和下游造成嚴重影響或重點水利水電工程上游、老 ( 根據地) 、少 ( 數民族) 、邊 ( 遠山區) 、貧 ( 困地區) 列為重點治理地區,進行專項規劃,提出比一般治理要求更高的治理進度和措施配置」部分; 原因是在本節後半段實施順序安排中又有涉及,在此不作贅述。
( 4) 因為崩崗治理措施治理原則和溝壑治理相似,故刪除原標准 7. 4. 3. 5 崩崗治理措施規劃的解釋。即: 「a) 在崩口以上集水區綜合治理,崩口處修 『天溝』,制止水流進入崩口。」和「b) 溝口底部修谷坊群鞏固侵蝕基點。崩壁兩岸修小平台造林種草,崩口下游修攔沙壩防止泥沙流出。」
三、示例
根據水土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合理進行水土保持治理措施規劃,要充分發揮大自然的生態自我修復能力,恢復良好的生態環境,盡可能保持生態系統的自然性和良性循環。以「雲南省師宗縣五洛河小流域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措施」為例,簡單概括如下。
1.基本情況
雲南省師宗縣五洛河地處東經104°14'~104°19',北緯24°33'~24°39',境內由高山、梁坡、溝谷3個地貌單元組成,地勢由西北向東南傾斜,呈階梯狀,海拔高程1460~773.0m,相對高差687.0m,總面積14.78km2。系珠江幹流上的一條二級支流,溝道平均經降i=0.045,平均溝壑密度2.12km/km2。屬雲貴高原之滇東岩溶地區的槽區地帶。
區域內年平均氣溫18.3℃,最高氣溫達38℃,最低氣溫-2℃,多年平均蒸發量1710.4mm,多年平均降雨量1360.0mm,土壤以紅壤土、紫色土、黃棕色土為主,土層一般厚為150cm,最厚1000cm,pH值6~8,成土母質主要是三疊系頁岩母質。主要樹種有雲南松、柳杉,主要草種有長矛、紫君等。
水土流失侵蝕類型以面蝕、溝蝕和重力侵蝕等,總流失面積達8.09km2,占總面積約67.6%,據《雲南省水文資料》推算年徑流模數為:483830m3/km2,侵蝕模數3500t/km2·a。境內壯、苗、漢三民族聚居3個行政村,12個自然村,3866人口,1700個勞動力,人口密度192人/km2,以糧食生產為主,一年一熟旱作農業區,農業經濟以甘蔗、生薑為主。
2.綜合治理措施的總體布局及平面配置
以整個五洛河小流域為規劃對象,依據地貌特徵,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布設,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流域內各類土地的適宜性和發展生產的需要,確定土地利用規劃;根據土地利用規劃,在不同利用的土地上分別配置相應的治理措施,配套措施總體布局為:先上後下,先坡後溝;以集水工程措施為先導,以植物聚流措施為主體。
根據實際情況,在宜農的坡耕地配置梯田(梯地)與保土耕作措施,在宜林宜牧的荒地上配置造林種草與育林育草,根據需要在坡耕地和荒地配置各類小型蓄排工程,在各類溝道配置各項治溝措施,做到治坡與治溝、工程與林草緊密配合,協調發展,互相促進。五洛河小流域水土保持綜合治理共進行:山樑頂防護,坡面防護,溝底、溝坡防護,村莊道路防護四道防護體系進行綜合治理,建成完整的防禦體系,實現小流域生態環境治理保護與開發利用相結合的目標。
3.綜合治理措施的實施順序
小流域綜合治理措施規劃中,對實施順序上相互影響的措施,應根據其相互關系妥善安排。應先治投入少、見效快、收益大的地方;對廣種薄收農業(糧食)用地偏多、而造林種草土地偏少的地方,應通過先修基本農田,提高糧食單產,促進陡坡退耕,造林種草。修建基本農田、退耕陡坡、造林種草三者的實施順序應緊密配合,逐年交錯進行。
4.各項治理防護體系措施規劃
(1)山樑頂防護體系。山樑頂自然坡度在10°以下,水土流失形式以濺蝕片狀為主。防護措施為:分水嶺營造防護林,荒坡地選林種草,實行耕造結合,以封為主,同時在坡面匯流集中處,修卧牛坑,涵養水分,保持水土,制止山樑頂水土流失。樹種選擇適宜區域生長迅速,防護性能好的樹種種植,採用桉樹營造防護林為宜。株行距為1.5m×2m,造林密度為3333株/hm2左右,共營造25/hm2桉樹防護林,修卧牛坑7496個,形成第一道防線。
(2)坡面防護體系。坡面是產生水土流失的嚴重區域,由坡耕地、荒地形成。根據坡面水土流失的不同特點,不同地形條件和土地利用情況以及農業發展對基本農田的要求等,在小於25°集中連片的坡耕地區域內修築水平梯田,建立高標准梯田,通過改變地形,起到蓄水保土,改良土壤的作用,變原來的「三跑田」為「三保田」。根據區域條件修築梯田36hm2(540畝)。在大於25°的坡耕地進行退耕還林,荒坡地營造防護林,育草或封山育林,調節地表徑流,緩減沖刷,有效防制了坡面侵蝕。在區域內,根據立地條件情況進行配置造林項目種類,在立地條件差的地帶營造以桉樹、杉木為主的水土保持防護林,株行距均為1.5m×2.0m,造林密度為3333株/hm2左右。在緩坡地帶立地條件好的營造以芭蕉、臍橙、板栗為主的經濟果木林。芭蕉的株行距為4m×4.0m,造林密度為630株/hm2左右。臍橙、板栗的株行距為3m×4.0m,造林密度為840株/hm2左右。其次是採取「以封為主,封育結合」的原則,進行區域內封禁治理,以較少的投入,擴大水土保持防護林面積。使區域內疏幼林迅速生長,不受人為破壞,並進行補植、補播及對幼林、中齡林的定期扶育管理等措施促進植被迅速恢復。因此,坡面營造水土保持防護林175hm2(2625畝),營造經濟果木林125.54hm2(1883畝),封禁治理345.73hm2(5186畝),形成第二道防線。
(3)溝道防護體系。溝頭修築防護工程溝埂、埂牆、谷坊、澇池等,用來保護徑流跌水而引起溝頭延進,溝底打壩淤地或修築小型水利工程,以穩定溝底,溝坡兩岸修築水平截水溝,以減少坡面匯流產生的面蝕,做到治坡與治溝,工程與林草緊密結合,建立能排能蓄,有引有欄的水利體系,有效堵截流失道路,穩定溝坡,防止溝岸侵蝕擴張,共配置水保工程20件。其中:水平截水溝8條,0.4m×0.4m矩形過水斷面,Q設=0.25m3/s,共長1.77km,澇池4個,V=3m×3m×2.8m,谷坊8座,形成第三道防線。
(4)村莊道路防護體系。該區域裸露面積較大,徑流較集中。村莊設置「四旁」植樹,道路兩旁營造護路林,村莊庭院栽植果樹及花卉、種草,發展庭院經濟。此外,村莊在相應位置應配設防護工程,如排水溝、導流壩等,特別是場地、道路等,進行「硬化」處理等。結合新農村建設的整體規劃進行合理的配置,從而達到了綜合治理的效果。內域內共有12個村民小組(自然村),共配置「四旁」植樹風景林面積25hm2(375畝),樹種選擇逕延及圓柏。株行距為1.5m×2m,造林密度為3333株/hm2左右,營造庭院經濟果木林面積20hm2(300畝),樹種選擇:美國黑李、油桃,株行距為3m×4m,造林密度為840株/hm2左右。配置道路「硬化」砂石路面4.5m寬,長3.17km,75#砂漿砌塊石排水溝長2.06km,過水斷面0.8m×0.6m,Q設=0.35m3/s,形成第四道防線。
(5)農耕措施防護體系。在流域區內種植旱作物為主的坡耕地是水土流失的一大策源地,根據實際情況,除採用修築梯田的面積外,其餘小於15°坡耕地需要進行保土耕作措施減輕水土流失的危害。採取農耕措施技術為:橫坡耕作、溝壟種植等方法改變微地形。增加地面植被覆蓋,合理安排種植作物,採用間作、輪作、套種、混播等方法,提高農作物生態群落相互協調,生長環境互補的良好地面植被。採用地膜覆蓋,育苗移栽,濕植播等方式提高農作物產量。改變土壤質地,增加團粒結構,提高抗蝕性,大力推廣農科技術,推廣優良品種,增施化肥,精耕細作,合理調整植株密度,使農耕措施既增加糧食產量,又具有明顯的水土保持效益,配置農耕措施56.27hm2(844畝)。
通過以上對土地利用結構的合理調整,各治理措施的綜合配置,五洛河小流域形成了控制水土流失的「四道防線」,建立了區域發展的生態效應,為區域繁榮山區經濟脫貧致富,新農村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③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規范 SL204-98還用嗎
首先《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規范》SL204-98是水利行業規范,現在仍是現行規范,沒有過期,仍可參照使用,《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規范》GB50433是國家標准,兩者不要混淆,編寫方案一般按國標來,水利行業規范當然也可以參照
④ 國家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針是什麼
防止正在開發建設項目造成水土流失的原則是什麼? ...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國家對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全面規劃,綜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強管理,...
⑤ 報水利部「水土保持示範工程」需要准備哪些資料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示範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工程審批(核准)階段(備案制的在開工前)編報水土保持方案並經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
2、在主體工程的初步設計及技施設計階段落實了相應水土保持設計。
3、水土保持投資納入工程總投資,水土保持資金實行專項管理,水土保持資金投入有保證。
4、工程招投標文件中包括水土保持設施建設內容,水土流失防治任務明確。
5、工程建設過程中實施了水土保持監理和監測,並有系統、完整的水土保持監理和監測檔案記錄和資料。
6、認真落實各項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水土保持設施建設與主體工程建設同步,施工規范,未出現水土流失和未造成水土流失危害。
7、建設單位有相應的水土保持管理機構或專門負責水土保持工作的人員,在單位的規章制度體系中有水土保持設施管理的規章制度。
8、定期向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及時整改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9、水土保持後續設計和施工中水土保持設計變更向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0、足額交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
11、水土保持設施布局科學合理,水土保持設施質量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12、按分級管理原則,水土保持設施通過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並已穩定運行半年以上,效果達到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要求。
13、有健全的水土保持設施養護管理制度,養護人員和養護責任落實。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示範工程主要申報材料:
1、項目建設單位的水土保持示範工程申請;
2、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示範工程申報表;
3、水土保持方案批復文件;
4、建設單位的水土保持方案實施工作總結報告;
5、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技術報告或技術評估報告;
6、水土保持監理報告;
7、水土保持監測報告;
8、水行政主管部門關於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意見(鑒定書)
另外,我認為必須首先被省市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水土保持示範工程,然後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申報水利部水土保持示範工程。
⑥ 水土保持的相關法律
《水土保持法》 法律規定,對三種違反水土保持法規定的行為且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包括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准而開工建設的;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0年12月25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0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
第三章預防
第四章治理
第五章監測和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土保持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採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條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安排專項資金,並組織實施。
國家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
第五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水土保持工作。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范圍內依法承擔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宣傳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水土保持意識。
第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學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水土保持技術,培養水土保持科學技術人才。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水土保持工作。
對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
第十條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在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劃定的基礎上,遵循統籌協調、分類指導的原則編制。
第十一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全國水土流失調查並公告調查結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水土流失調查並公告調查結果,公告前應當將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並公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
對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對水土流失嚴重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
第十三條水土保持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水土流失狀況、水土流失類型區劃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標、任務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規劃包括對流域或者區域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作出的整體部署,以及根據整體部署對水土保持專項工作或者特定區域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專項部署。
水土保持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規劃、城鄉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相協調。
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水土保持規劃一經批准,應當嚴格執行;經批準的規劃根據實際情況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劃編製程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五條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中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並在規劃報請審批前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預防
第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採取封育保護、自然修復等措施,組織單位和個人植樹種草,擴大林草覆蓋面積,涵養水源,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第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取土、挖砂、採石等活動的管理,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的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的劃定,應當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治區相銜接。
第十八條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地區,應當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嚴格保護植物、沙殼、結皮、地衣等。
在侵蝕溝的溝坡和溝岸、河流的兩岸以及湖泊和水庫的周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有關管理單位應當營造植物保護帶。禁止開墾、開發植物保護帶。
第十九條水土保持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與維護,落實管護責任,保障其功能正常發揮。
第二十條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的,應當科學選擇樹種,合理確定規模,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小於二十五度的禁止開墾坡度。禁止開墾的陡坡地的范圍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
第二十一條禁止毀林、毀草開墾和採集發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或者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
第二十二條林木採伐應當採用合理方式,嚴格控制皆伐;對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等防護林只能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對採伐區和集材道應當採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並在採伐後及時更新造林。
在林區採伐林木的,採伐方案中應當有水土保持措施。採伐方案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後,由林業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
第二十三條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樹造林、撫育幼林、種植中葯材等,應當採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應當採取水土保持措施。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二十四條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無法避讓的,應當提高防治標准,優化施工工藝,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范圍,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條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託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
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包括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范圍、目標、措施和投資等內容。
水土保持方案經批准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和審批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七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第二十八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生產建設活動中排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確需廢棄的,應當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並採取措施保證不產生新的危害。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四章治理
第三十條國家加強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壩等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建設,加大生態修復力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重點工程的建設管理,建立和完善運行管護制度。
第三十一條國家加強江河源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水源涵養區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籌集資金,將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補償納入國家建立的生態效益補償制度。
第三十二條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專項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生產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和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水土保持費用,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處理。
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水土保持規劃參與水土流失治理,並在資金、技術、稅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十四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溝、荒丘、荒灘,防治水土流失,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並依法保護土地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和承包水土流失嚴重地區農村土地的,在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應當包括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責任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在水力侵蝕地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以天然溝壑及其兩側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為單元,因地制宜地採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護性耕作等措施,進行坡耕地和溝道水土流失綜合治理。
在風力侵蝕地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因地制宜地採取輪封輪牧、植樹種草、設置人工沙障和網格林帶等措施,建立防風固沙防護體系。
在重力侵蝕地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採取監測、徑流排導、削坡減載、支擋固坡、修建攔擋工程等措施,建立監測、預報、預警體系。
第三十六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採取預防保護、自然修復和綜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設植物過濾帶,積極推廣沼氣,開展清潔小流域建設,嚴格控制化肥和農葯的使用,減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護飲用水水源。
第三十七條已在禁止開墾的陡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退耕,植樹種草;耕地短缺、退耕確有困難的,應當修建梯田或者採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第三十八條對生產建設活動所佔用土地的地表土應當進行分層剝離、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減少地表擾動范圍;對廢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存放地,應當採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等措施。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在取土場、開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樹種草、恢復植被,對閉庫的尾礦庫進行復墾。
在乾旱缺水地區從事生產建設活動,應當採取防止風力侵蝕措施,設置降水蓄滲設施,充分利用降水資源。
第三十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採取下列有利於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免耕、等高耕作、輪耕輪作、草田輪作、間作套種等;
(二)封禁撫育、輪封輪牧、舍飼圈養;
(三)發展沼氣、節柴灶,利用太陽能、風能和水能,以煤、電、氣代替薪柴等;
(四)從生態脆弱地區向外移民;
(五)其他有利於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五章監測和監督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發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服務中的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經費。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全國水土保持監測網路,對全國水土流失進行動態監測。
第四十一條對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具備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的機構,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並將監測情況定期上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
從事水土保持監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規范和規程,保證監測質量。
第四十二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土保持監測情況,定期對下列事項進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類型、面積、強度、分布狀況和變化趨勢;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情況。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土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流域管理機構在其管轄范圍內可以行使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權。
第四十四條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進行調查、取證。
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
第四十五條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對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如實報告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十六條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土流失糾紛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面積,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毀林、毀草開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採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草原地區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在林區採伐林木不依法採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准而開工建設的;
(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按照傾倒數量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的負責水土保持工作的機構,行使本法規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工作的職責。
第六十條本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