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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可以修改嗎

發布時間:2021-08-14 23:01:04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通用條款能修改嗎

不能。這是固定的範文,相當於法律文件。如果與通用條款有差別時,在補充條款中說明或直接在專用條款中載明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通用條款能否更改

可以更改

Ⅲ 請問:建設部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用條款是否可以修改

可以修改,通用條款後面的專用條款都是一條條與通用條款對應的,如對通用條款有補充或修改,可以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Ⅳ 施工合同的通用條款部分的內容可否進行修改

施工合同文本只是示範文本,不具有強制性,只要雙方同意,當然可以修改。不過通常的做法是修改專用條款,當專用條款的約定與通用條款不一致時,以專用條款的約定為准。

Ⅳ 建築施工合同中的通用條款需要修改嗎

在建築施工合同中通用條款不需要修改。只有專用條款需要修改。專用條款是雙方簽訂合同的集中體現。是針對於本工程的特殊要求。

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通用條款不能更改嗎

通用條款正因為是通用的,所以不能修改,但可以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而且專用條款的效力高於通用條款 。
咨詢方失誤造成委託方損失,一般只能以酬金額為最大賠償金額。除非惡意所為,如果是惡意的,就要歸刑法管轄了,不是配幾個錢的問題。不然你以為能賠償實際損失?他們賠得起嗎?所以要慎重選擇咨詢單位。

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通用條款修改後有效嗎

合同當事人在成就合同過程中,對通用合同(格式化合同)的條款進行修或補充,只要是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經合同當事人確認的是有效的合同行為(或有效合同)。

Ⅷ 哪位高人,請問在簽訂施工合同的時候,通用條款能修改嗎修改了能不能有法律效應

合同當事人在成就合同過程中,對合同的通用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只要是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經合同當事人確認的是有效的合同行為(或有效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並在不違反法律或是行政法規等相關要求的情況下,經過一定的協商進行修改或是變更施工合同,對於修改或是變更過的協議與文件,其效力應該高於其它合同文件,簽署在後的文件高於簽署在前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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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法律後果

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之一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但由於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結果的特殊性,往往是承包方已經通過施工建設使得建築材料已經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築工程了。

因此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返還財產不太可能性,因此司法解釋制定了相對靈活的解決方案:

(一)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這里要充分注意,只是「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而非「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也就是說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實現約定的那個金額,也沒有以工程定額為標准,通過鑒定確定建設工程價值的補償原則。在這里,司法解釋制定者是採用「折價補償」的方式處理無效合同的。

(二)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如果建設工程施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但是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持。

(三)不予支付工程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如果建設工程施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四)發包人按照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五)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

在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六)施工中取得資質的,按照有效合同處理

在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場合下,如果承包人簽約之時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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