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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鐵路工程建設

發布時間:2021-08-15 00:00:19

❶ 山東修建一條鐵路通道,沿途經過哪些地方呢

高鐵線的打造從我國目前的城市發展中看,它們所具有的發展優勢還是很大的,因為任何一條高鐵線的修建,都會將沿線區域的發展注入很多新的資源,例如說城市的發展等,而且與許多城市所發展不同的是,在我國實際區域表現下看來,很多城市的綜合能力提升幅度也會更大,從而會很好的刺激和帶動多方面產業的進步,這更是一個區域表現過程中比較突出的地方,畢竟對許多城市市民來說,它們的高鐵線路打造必要性也很大,也因此會成為當地城市很突出的地方,所以說這條高鐵線的打造依然很關鍵。

山東省中的高鐵線發展速度比較快,通過對很多資源的持續關注和打造下看來,很多城市發展的能力都很突出,因而對於不少城市的高鐵線工程表現中而言,它們所具有的交通優勢也很關鍵,進而會有更強的社會推動力,當然,在對於城市的實際表現下看,每一個城市的發展意義都比較大,進而會取得更好的進步,以至於不少城市都會取得更好的進步,當然,在對於這條高鐵線看,它的建設能力還是很重要的,也很受沿線地區人民的期待。

❷ 山東省鐵路建設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經查詢,山東省沒有出台《山東省鐵路建設征地補償標准》。你可以參考《山東省國土資源廳、濟南鐵路局關於認真做好京滬鐵路電氣化改造工程征地拆遷工作的通知》和《山東省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爭議協調裁決暫行辦法》 山東省國土資源廳、濟南鐵路局關於認真做好京滬鐵路電氣化改造工程征地拆遷工作的通知德州、濟南、泰安、濟寧、棗庄市人民政府:
京滬鐵路電氣化改造工程是國家重點工程,該項目建成後,將大大改善鐵路運輸現狀,提高運輸質量和運輸能力,降低能耗,意義重大。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京滬鐵路電氣化改造工程,要求各部門給予大力支持。為切實維護農民利益,確保工程建設順利進行,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該工程建設征地拆遷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征地有關費用標准。耕地年產值按照1000元/畝確定,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為平均每畝16000元。青苗補償費標准為耕地500元/畝,菜地1000元/畝。地上附著物、建構築物(不含1萬伏以上的高壓線及地上、地下通訊電纜、地下通訊電纜光纜、地下輸油、氣、水管線)補償按照當地市政府規定標准執行;當地政府沒有規定的可參照省物價局、財政廳《關於調整徵用土地年產值和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魯價費發[1999]314號)規定執行;征地管理費按照山東省物價局、財政廳魯價費發[2001]301號文規定執行;耕地開墾費標准為3000元/畝。
二、臨時用地審批和補償。工程施工期間所需臨時用地,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臨時用地綜合補償單價按每畝每年1000元逐年補償。臨時用地造成地面附著物破壞的,應當視具體情況給予適當補償。臨時用地結束後,由用地單位負責恢復土地原貌,佔用耕地的恢復耕作條件,並交回原土地使用者。
三、加強領導,搞好協調,確保鐵路建設征地工作順利進行。沿線各市、縣(市、區)政府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京滬鐵路電氣化改造工程征地拆遷工作,加強領導,明確任務,落實責任,認真負責地做好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要與鐵路部門密切配合,加強溝通,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征地拆遷工作順利進行。要認真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及時、足額將征地費用兌付給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嚴禁以任何形式和名義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費用。 《山東省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爭議協調裁決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八月八日

山東省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爭議協調裁決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爭議協調裁決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和省人民政府裁決的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爭議案件。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是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爭議的裁決機關。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承辦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決的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爭議案件(以下簡稱裁決機構)。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制度,所屬職能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做好有關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爭議的協調、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協調和裁決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爭議,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開、及時便民、先協調後裁決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標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的規定。

第六條各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農業、勞動保障、財政、建設、統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切實做好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農村土地登記發證、農業人口統計、土地補償費分配辦法等基礎性工作,為征地工作順利進行、減少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爭議提供保障。

第七條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的征地補償標准有爭議的,應當先向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方可向原征地批准機關申請裁決。

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爭議協調和裁決期間,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八條徵收土地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依法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同時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居民申請舉行聽證、協調、裁決的權利和期限。

第九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居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標准有爭議的,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內,向批准該公告的市、縣人民政府申請協調。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協調完畢。

協調一致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製作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爭議協調書,經爭議雙方簽字後生效。

協調不成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裁決的途徑和期限,並在告知書上載明協調過程及協調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因。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裁決機構申請裁決。

第十條下列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爭議可以申請協調或裁決:

(一)征地補償安置標准依據的適用;

(二)被征土地的地類、等級的認定;

(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的認定;

(四)被征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

(五)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倍數的確定;

(六)征地區片綜合價標準的適用。

因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種類、數量的認定引起的爭議,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一條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適用標准有爭議,申請協調或裁決的,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

對青苗、地上附著物(除房屋外)的補償標准有爭議,申請協調或裁決的,由其所有權人提出。

對區片綜合地價的適用標准和計算有爭議,申請協調或裁決的,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

第十二條申請裁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爭議標的物的相關權屬證明;

(四)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五)市、縣人民政府協調不成的告知書;

(六)裁決機構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證據,並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裁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裁決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法(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請裁決的具體請求事項;

(四)事實、理由與依據。

第十五條裁決機構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裁決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條件的,製作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資料不齊全的,裁決機構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資料。前款規定期限自資料補正齊全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不予受理:

(一)超出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期限申請協調、裁決的;市、縣人民政府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請人申請協調或者裁決期限,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1年提出協調、裁決申請的;

(二)對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及支付方式有異議,申請協調、裁決的;

(三)經協調已經達成一致意見,又以同樣理由申請裁決的;

(四)申請人撤回申請後,又以同樣理由申請協調或裁決的;

(五)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復議、信訪機關對爭議事項已經受理或者已有結果的;

(六)對征地目的、征地程序、征地面積等不屬於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爭議的其他事項。

(七)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裁決機構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人民政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裁決機構提交書面答復和有關證據、依據。

第十八條申請人認為承辦人員與裁決申請事項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有權申請承辦人員迴避。承辦人員與裁決事項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的,應當主動迴避。

裁決機構對迴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承辦人員的迴避,由承辦機構負責人決定。

第十九條裁決機構應當對裁決申請事項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並依法收集有關證據。

對裁決申請事項進行調查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被調查人應當按照調查人員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和材料。

調查應當當場製作調查筆錄,由被調查人、調查人員分別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條裁決機構在裁決過程中,可以組織爭議雙方進行調解,並提前5日將時間和地點通知爭議雙方。

裁決機構組織調解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

第二十一條調解應當製作調解筆錄,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認為對其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補正。

第二十二條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裁決機構製作調解書,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

經調解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機構應當及時作出裁決決定。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決並下達中止裁決決定書:

(一)裁決需要以人民法院判決結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的決定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辦結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裁決的。

中止裁決的情形消除後,恢復審理。中止時間不計入裁決期限。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裁決並下達終止裁決決定書:

(一)受理裁決申請後,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的;

(二)經裁決機構調解,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

(三)申請人撤回裁決申請的。

第二十五條裁決機構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裁決決定。因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裁決決定的,經裁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當事人。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第二十六條裁決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裁決決定:

(一)征地補償安置適用標准符合法定標準的,決定維持;

(二)征地補償安置適用標准符合法定標准,但計算有誤的,決定變更;

(三)征地補償安置適用標准未達到法定標準的,決定撤銷,並責令市、縣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依法重新確定。

第二十七條作出裁決決定,應當製作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爭議裁決書,由裁決機構負責人簽發,並加蓋「山東省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專用章」。

第二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爭議裁決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二)裁決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四)裁決結果;

(五)不服裁決的救濟途徑和期限;

(六)裁決機構和日期。

第二十九條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爭議裁決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裁決機構應當將與裁決事項有關的全部材料立卷歸檔保存。

第三十一條裁決機構受理裁決申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裁決活動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本省行政區域內因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爭議引發的土地信訪案件,已經依法裁決的,信訪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❸ 山東鐵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的山東鐵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項目

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加快我省鐵路建設的決定》(魯發[2008]20號)文件,山東鐵投公司依託山東高速集團組建,作為山東省出資人代表和項目融資平台,參與全省鐵路項目的投資、建設和管理。
省里賦予公司一定的投資、稅費優惠等政策,努力把該公司培育、打造成實力強大的投資主體,使其不斷發展壯大,成為我省鐵路投資建設的主要力量。
成立山東省鐵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是省委、省政府積極貫徹落實中央擴大內需政策,加快鐵路建設,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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