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規定,監理資料的管理應由。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採用現場記錄、發布文件、旁站監理、巡視檢查、跟蹤檢測、平行檢測、協調等工作方法;技術文件核查、審核和審批制度、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設備報驗制度、工程質量報驗制度、工程計量付款簽證制度、會議制度、緊急情況報告制度、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審核 制度、監理報告制度、工程驗收制度等主要工作制度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一、採用主要工作方法:
1、 現場記錄。監理機構記錄每日施工現場的人員、原材料、中間產品、工程設備、施工設備、天氣、施工環境、施工作業內容、存在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等。
2、發布文件。監理機構採用通知、指示、批復、確認等書面文件開展施工監理工作。
3、 旁站監理。監理機構按照監理合同約定和監理工作需要,在施工現場對工程重要部位和關鍵工序的施工作業實施連續性的全過程監督、檢查和記錄。
4、 巡視檢查。監理機構對所監理工程的施工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與檢查。
5、跟蹤檢測。監理機構對承包人在質量檢測中的取樣和送樣進行監督。跟蹤檢測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6、平行檢測。在承包人對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質量自檢的同時,監理機構按照監理合同約定獨立進行抽樣檢測,核驗承包人的檢測結果。平行檢測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7、協調。監理機構依據合同約定對施工合同雙方之間的關系以及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爭議進行的溝通、協商和調解。
二、主要工作制度
1、 技術文件核查、審核和審批制度。裉據施工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技術文件以及承包人提交的開工申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施工進度計劃、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技術獵施、度訊方案和災害應急預案等文件,均應經監理機構核查、審核或審批後方可實施。
2、 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設備報驗制度。監理機構應對發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設備進行核驗或驗收。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設備不得投入使用,其處置方式和措施應得到監理機構的批准或確認。
3、 工程質量報驗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個單元工程,都應經過自檢。承包人自檢合格後方可報監理機構進行復核。上道工序或上一單元工程未經復核或復核不合格,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單元工程施工。
4、工程計量付款簽證制度。所有申請付款的工程量、工作均應進行計量並經監理機構確認。未經監理機構簽證的付款申請,發包人不得付款。
5、 會議制度。監理機構應建立會議制度,包括第一次監理工地會議、監理例會和監理專題會議。會議由總監理工程師或其授權的監理工程師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各方應派員參加。會議應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次監理工地會議。第一次監理工地會議應在監理機構批復合同工程開工前舉行,會議主要內容包括:介紹各方組織機構及其負責人;溝通相關信息;進行首次監理工作交底;合同工程開工准備檢查情況。會議的具體內容可由有關各方會前約定,會議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召開。
2)監理例會。監理機構應定期主持召開由參建各方現場負責人參加的會議,會上應通報工程進展情況,檢查上次監理例會中有關決定的執行情況,分析當前存在的問題,提出問題的解決方案或建議,明確會後應完成的任務及其責任方和完成時限。
3)監理專題會議。監理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主持召開監理專題會議。會議專題可包括施工質量、施工方案、施工進度、技術交底、變更、索賠、爭議及專家咨詢等方面。
4)總監理工程師或授權副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編寫由監理機構主持召開會議的紀要,並分發與會各方。
6、緊急情況報告制度。當施工現場發生緊急情況時,監理機 構應立即指示承包人採取有效緊急處理措施,並向發包人報告。
7、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審核 制度。監理機構在審核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度汛方案和災害應急預案等文件時,應對其與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的符合性進行審核。
8、監理報告制度。監理機構應及時向發包人提交監理月報、 監理專題報告;在工程驗收時,應提交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報告。
9、工程驗收制度。在承包人提交驗收申請後,監理機構應對其是否具備驗收條件進行審核,並根據有關水利工程驗收規程或合同約定,參與或主持工程驗收。
⑵ 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本市建設工程監理活動,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上海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監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建設工程監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託,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的質量、進度、資金使用進行控制以及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的活動。
第四條 (管理部門)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並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建設工程監理地方技術標准;
(二)指導、協調本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專業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三)對房屋建設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設工程監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港口、水務、海洋、綠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本市發展改革、財政、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行業協會)
上海市建設工程咨詢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是建設工程監理單位的自律管理組織,依法制定自律規范,開展行業培訓和誠信體系建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行業協會可以按照協會章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懲戒性自律措施。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進行指導、監督。
第六條 (監理保險)
本市鼓勵監理單位投保監理責任保險。
⑶ 2018年國家對工程監理管理有哪些規定
按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劃分的工程類別,按專業注冊。
注冊監理工程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執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依據其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工程業績,按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劃分的工程類別,按專業注冊。每人最多可以申請兩個專業注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工程監理要求規定:
1、監理工程師在建設工程監理中必須尊重科學、尊重事實,組織各方協同配合,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為此,必須堅持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
2、監理工程師應首先嚴格遵守國家的建設管理法律、法規、標准等,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和責任感,既對業主負責,謀求最大的經濟效益,又要對國家和社會負責,取得最佳的綜合效益。
3、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監理單位全面履行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承擔合同中確定的監理方向業主方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⑷ 房屋建築工程施工旁站監理辦法與監理規范
房屋建築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
建設部關於印發《房屋建築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建設部建市[2002]189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解放軍總後營房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管理的有關總公司:
現將《房屋建築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我部建築市場管理司。
附件:旁站監理記錄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房屋建築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工程施工旁站監理(以下簡稱旁站監理),
是指監理人員在房屋建築工程施工階段監理中,對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質量實施全過程現場跟班的監督活動。
本辦法所規定的房屋建築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在基礎工程方麵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樁澆築、地下連續牆、土釘牆、後澆帶及其他結構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澆築、卷材防水層細部構造處理、鋼結構安裝;在主體結構工程方麵包括:樑柱節點鋼筋隱蔽過程、混凝土澆築、預應力張拉、裝配式結構安裝、鋼結構安裝、網架結構安裝、索膜安裝。
第三條 監理企業在編制監理規劃時,應當制定旁站監理方案,明確旁站監理的范圍、內容、程序和旁站監理人員職責等。旁站監理方案應當送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各一份,並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四條 施工企業根據監理企業制定的旁站監理方案,在需要實施旁站監理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進行施工前24小時,應當書面通知監理企業派駐工地的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安排旁站監理人員按照旁站監理方案實施旁站監理。
第五條 旁站監理在總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由現場監理人員負責具體實施。
第六條 旁站監理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檢查施工企業現場質檢人員到崗、特殊工種人員持證上崗以及施工機械、建築材料准備情況;
(二)在現場跟班監督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執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情況;
(三)核查進場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檢驗報告等,並可在現場監督施工企業進行檢驗或者委託具有資格的第三方進行復檢;
(四)做好旁站監理記錄和監理日記,保存旁站監理原始資料。
第七條 旁站監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需要實施旁站監理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在施工現場跟班監督,及時發現和處理旁站監理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如實准確地做好旁站監理記錄。凡旁站監理人員和施工企業現場質檢人員未在旁站監理記錄(見附件)上簽字的,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八條 旁站監理人員實施旁站監理時,發現施工企業有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行為的,有權責令施工企業立即整改;發現其施工活動已經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質量的,應當及時向監理工程師或者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由總監理工程師下達局部暫停施工指令或者採取其他應急措施。
第九條 旁站監理記錄是監理工程師或者總監理工程師依法行使有簽字權的重要依據。對於需要旁站監理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施工,凡沒有實施旁站監理或者沒有旁站監理記錄的,監理工程師或者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在相應文件上簽字。在工程竣工驗收後,監理企業應當將旁站監理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條 對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監理取費標准執行;對於超出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建設單位要求監理企業實施旁站監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另行支付監理費用,具體費用標准由建設單位與監理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旁站監理的監督檢查,對於不按照本辦法實施旁站監理的監理企業和有關監理人員要進行通報,責令整改,並作為不良記錄載入該企業和有關人員的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在資質年檢時應定為不合格,並按照下一個資質等級重新核定其資質等級;對於不按照本辦法實施旁站監理而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的,除依法對有關責任單位進行處罰外,還要依法追究監理企業和有關監理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其他工程的施工旁站監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