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給同一個公司幹了二個工程,把一個工程的錢挪用到另一個工程上算挪用資金嗎
這樣肯定是挪用資金了,至於說算不算罪,就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每個工程都有預算的,施工的時候要按照預算來,沒有按照預算施工的,肯定有問題。不過一般來說查的不是很嚴,只要能按時把工程做完,甲方一般是不會說什麼的。但甲方不說不代表就沒問題。最好不要這樣做。
㈡ 挪用專項資金如何處理
要看挪用到哪裡、作何用,還要看挪用資金的多少。如果挪用到國有其他單位、部門,或挪用來作本部門其他事情,有挪用公款罪。
㈢ 挪用專項資金違法了什麼規定
你好,專項資金是用於專門的項目的,如果隨意挪用,是違反法律的行為,但具體是違反了什麼法律規定呢,該受到怎樣的處罰呢,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所受到的處罰是嚴厲的。現在就由小編來具體為你講一講吧,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挪用專項資金違反了什麼規定
擠占、挪用一般用途的專項資金,只是違反了專款專用的財經紀律,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用買油的錢打了鹽」,一般認為,為了解決某某事項的項目資金缺口而挪其他項目資金臨時用一用,從百姓的通識來說,沒有什麼大不了的,按規定「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等處理即可。
將專門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用途的款物挪作他用,則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規定。無論是挪作公用還是私用,都要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將上述款物挪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還應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從重處罰。如某貧困鄉鎮將扶貧資金用於發放職工工資,雖然是公用行為,相關人員也受到了一定的刑事制裁。
相關知識:挪用資金罪的客觀方面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也沒有數額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了非法活動,就構成了本罪。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上述挪用資金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理、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綜上所述,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是要受到法律的嚴厲處罰的,在認定該罪名時要注意與挪用資金罪區別開,注意他們是特別與一般的關系,要認真區分,正確辨別,不要弄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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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挪用專項資金怎麼規定的
你好,專項資金是用於專門的項目的,如果隨意挪用,是違反法律的行為,但具體是違反了什麼法律規定呢,該受到怎樣的處罰呢,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所受到的處罰是嚴厲的。下面小編來具體為你詳細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挪用專項資金違反了什麼規定
擠占、挪用一般用途的專項資金,只是違反了專款專用的財經紀律,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用買油的錢打了鹽」,一般認為,為了解決某某事項的項目資金缺口而挪其他項目資金臨時用一用,從百姓的通識來說,沒有什麼大不了的,按規定「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等處理即可。
將專門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用途的款物挪作他用,則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規定。無論是挪作公用還是私用,都要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將上述款物挪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還應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從重處罰。如某貧困鄉鎮將扶貧資金用於發放職工工資,雖然是公用行為,相關人員也受到了一定的刑事制裁。
相關知識:挪用資金罪的客觀方面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也沒有數額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了非法活動,就構成了本罪。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上述挪用資金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理、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綜上所述,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是要受到法律的嚴厲處罰的,在認定該罪名時要注意與挪用資金罪區別開,注意他們是特別與一般的關系,要認真區分,正確辨別,不要弄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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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如何定性麻煩告訴我
我現在特別想聽法院的法官回答我的問題,因為我老公現正等待著判決。我老公在一個小企業任經理職務,今年三月份由於內部出現糾紛把我老公告到檢查機關,檢查機關以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現已起訴到法院。一是領導集體研究的年底分紅,我老公和幾個領導比職工多拿了一萬元錢,算不算貪污?其他的幾個領導有沒有責任?他們也拿了算不算貪污?二是他們幾個領導每人購買了一台台式電腦,沒有用在辦公室而是拿回了家,我家是以舊的電腦拿到辦公室,新的電腦拿回了家,算貪污嗎?其他幾個領導算不算貪污?三是我老公調到新的單位(每周上兩個半天班),原單位一時走不了仍在上班,這樣就拿了兩份工資,算不算貪污?檢查機關查出後我已將幾項款上交檢查機關了。四是我老公一個下屬廠負責人王某在2000年時,由於資金周轉不過來向單位職工借了款約30萬元承包了一項工程,完工後還本和利息。工程完工後被人騙了,對方不給工程款跑了,同時這個王某在2001年時隨著企業改革買斷了,在他買斷後仍繼續經營著這個廠子,由於沒有資金周轉,向我老公借單位款6萬元,以所經營的項目抵帳,王某說還清了,我老公說未還清。定挪用罪對嗎?檢查機關以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起訴到法院,法院將怎樣判決?特別急等著回答,多謝謝了!
㈥ 政府給的項目資金用作它用,會犯罪嗎
挪用項目資金,首先是違規的,《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很明確。
但是否構成犯罪,還要看資金性質。挪用一般用途的專項項目資金,只是違反了專款專用的財經紀律,按規定「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等處理即可;但將專門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用途的項目資金或物資挪作他用,則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規定。無論是挪作公用還是私用,都要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將上述款物挪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還應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從重處罰。
㈦ 挪用專項資金違反了什麼規定
你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那麼,挪用專項資金違法了什麼規定呢?下面小編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根據《決定》(註:此《決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第十一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實施《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後,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的,依照《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五條[挪用資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於挪用專項資金違法了什麼規定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這篇文章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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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政府的扶持資金與專項資金被挪用性質一樣嗎
只要是專項資金,原則上就不能被挪用,就是專款專用的。
㈨ 建設單位挪用了工程專項資金現在沒錢付工程款了怎麼辦
首先判斷勞務承包人是否具有勞務承包資質:1、有資質。則勞務承包人丙方因與發包人、總包人甲方沒有合同關系,丙方不得直接向發包人、總包人甲方索要工程款;2、無資質。則勞務承包人丙方屬於實際施工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保護農民工利益的第二十六條規定,丙方有權向發包人和總包人甲方主張工程款,但是「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因此已經向分包人乙方支付全額工程款的甲方,無須再次向丙方支付工程款
㈩ 如何限定工程建設資金不得挪用或上劃歸集
工程建設資金為專款專用資金,不得挪作他用,一經發現,追究其挪用資金責任(刑法第272條挪用資金罪,含項目資金)。因不了解具體情況,答到這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