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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對比

發布時間:2021-08-15 00:45:18

① 如何對最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範本進行修改

主要審查的方面:
1.合同價;是否為中標價或雙方約定價。是否為約定的合同形式(固定單價、固定總價、可調合同價)以及合同價款的調整方式
2.合同工期,工期提前和拖後的措施
3.質量,達到約定的標准
4.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有不利於你方的條款,是否有不平等的條款
5.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仲裁和起訴的法院是否有利於你方

② 合同變更與工程變更有什麼區別和聯系

合同變更就是對合同進行修改、補充、完善,即重新簽訂新合同或簽訂補充合同。
工程變更可以不涉及合同的變更,如通過簽證方式實現。
2015.06.08

③ 建築施工合同因在實際發生工程造價與中標工程造價相差較大,原合同可以修改嗎相差近40%。

如果投標經過建委備案則原合同不能修改,那是對投標時的其它投標人不公平。

④ FIDIC施工合同與國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區別

1 FIDIC《施工合同條件》與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同點:兩者的總體結構一致。FIDIC《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FIDIC) 由3 部分組成:協議書、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均由20 條主要條款組成,相互對應、互為補充。構成合同內容結構完整、思想體系一致的世界通用合同條件。合同條件後附有一些附件,如爭端裁決決議書、各類擔保、投標函、合同協議書等標准格式 。
《建設工程合同(示範文本) 》(以下簡稱《示範文本》) 也分為3 部分: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通用條款分11 個部分,共47 個條款,173 個子款。專用條款的內容、編號與通用條款相對應。合同條件後有3 個附件,分別是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工程質量保修書。《示範文本》在條款上借鑒了國際施工合同範本FIDIC 的經驗,如延用了FIDIC 中的「工程師」的稱謂及其職責,索賠程序、雙向索賠制度等。同時反映了國際建設工程慣例,增加了工程擔保條款和有關保險的內容,使之成為工程項目建設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盡管還不完善,已是一大進步了,充分體現了我國合同管理的思想與國際接軌。
2 兩者都突出了項目管理的三大控制。
兩者基本都是按照工程進度的過程展開:如進度控制條款包括施工准備階段、施工階段和竣工驗收階段進度控制等,質量控制條款包括材料、設備、中間及隱蔽工程驗收、試車、工程竣工驗收、保修期質量控制等,投資控制條款包括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變更工程付款、竣工結算、質量保修金等。
3 FIDIC《施工合同條件》與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同點。
1)合同的完備性不同。
FIDIC 更加完備,如第2. 4 條對業主的資金安排,第6 條對職員和勞工(僱傭、工資標准和勞動條件、勞動法、工作時間、為職員和勞工提供的設施、健康和安全、監督等) ,第7 條對永久設備、材料和工藝(實施方式、樣本、檢查、檢驗、拒收、補救工作、擁有權、礦區使
用費等) 都做了詳細的規定,而我國《示範文本》對這些內容都沒有說明。
2 ) 施工期的規定不同。
FIDIC 規定實際施工期是從發出開工令,到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認為的實際完成時間,並在移交證書
中寫明《; 示範文本》規定實際施工期是自開工日期到實際的竣工日期。而實際的竣工日期是指如果工程通過驗收檢驗,承包商遞交竣工報告的日期。綜合第32. 2 條「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8 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驗收後14 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從中可以看出《, 示範文本》對實際竣工日期的確定,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承包人提交竣工報告,一是發包人對工程的修改意見。而這兩個因素都常難以確定,即使是確定的,也還有一個28 天加14 天的不屬於承包人原因不工作的日期在其中,這些都容易使承包人對「工期」這個重要內容予以淡化 。
3) 監理工程師的許可權不同
FIDIC 中工程師是指業主僱用的咨詢工程師。咨詢工程師的職責范圍很廣,涉及工程質量、計量付款、解釋合同、評定變更索賠等各個方面。
《示範文本》中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由以上定義可見,兩種文本中的工程師都是受雇於業主的,相對獨立和公正的第三方。但《示範文本》中對監理工程師權利的規定與FIDIC 比,受限很多。
(1 ) 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分包的決定權受到限制。
FIDIC 第4. 4 條規定:「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無工
程師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而在《示範文本》第38. 1 條規定:「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可見,FIDIC 賦予了監理工程師分包決定權,而我國的分包決定權在發包人。從便於項目管理的角度出發,對發包人要求的分包,應經過監理工程師的同意認可。
(2) 監理工程師開工令的效力有限
FIDIC 第8. 1 條規定:「工程師應在不少於7 天前向承包商發出開工日期的通知,應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盡快開工。」而《示範文本》第11. 1 條規定:「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雖然我國的監理合同中明確了監理工程師發布開工令的權力。但《示範文本》中只規定了承包人按時開工的義務,未提及「開工令」的效力,兩種文本未能相互照應,使承包人有機可乘,因而限制了監理工程師的權力。
(3 ) 監理工程師的變更權利被限制
FIDIC 第13. 1 條規定:「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的任何時間,工程師可通過發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議書的方式,提出變更。」而在《示範文本》中監理工程師除了對承包人提出的對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有主動控制權外,其他方面基本處於被動控制位置。如《示範文本》第29. 1 條規定:「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
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 . . . .」《, 示範文本》第30 條規定「: 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准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由此可見,FIDIC 中工程師對待變更有相當大的控制權。而我國《示範文本》中規定,發包人可以直接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監理工程師對此是無權干涉
的,雖然承包商應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需要的變更,但此時監理工程師的變更通知僅僅是為了適應發包人的變更要求而作出的,顯得及其被動。
(4 ) 監理工程師對價款支付的審核權也落空在FIDIC 中,業主依據工程師各階段開具的支付
證書付款,而在《示範文本》中監理工程師只對現場情況進行確認,具體工程量的核實工作由業主完成,這樣由於監理工程師對價款支付審核權的落空,導致監理工程師的工作積極性難以提高,同時也限制了監理工程師素質的提高,使得既懂技術又懂經濟、懂管理的高職能復合型人才難以引入到監理行業中來。
(5 )對承包商代表撤換的權利受限FIDIC 第4. 3 條規定:「沒有工程師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銷對承包商代表的任命或對其進行更換。」而《示範文本》第7. 4 條規定:「承包人如需更換項
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
(6) 監理工程師的撤換。
FIDIC 第3. 4 條規定:「如果業主准備撤換工程師,則必須在期望撤換日期42 天以前向承包商發出通知說明擬替換的工程師的名稱、地址及相關經歷。如果承包商對替換人選向業主發出了拒絕通知,並附具體的證明資料,則僱主不能撤換工程師。」而《示範文本》第6. 4 條規定:「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從以上分析可看出,我國的監理工程師權力受到了較多的限制,監理工程師在工程建設中的地位不高。而建設監理制度產生的最主要目的是通過專業化、社會化和科學化的管理模式取代建設單位低水平、低效率的簡單管理模式,提高投資效益;通過獨立的第三方的監督機制,約束承發包雙方的違規行為。既然如此,就應該對監理工程師寄予高度的信任,賦予其對項目進行有效控制的相應權力,使之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另一方面,國家應該嚴格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認證制度,使真正有水平的人員來從事監理工作。
4 進度計劃規定不同。
FIDIC 第4. 21 條對承包商提交月進度報告的期限、份數、內容做了詳細的規定。而《示範文本》第10條規定進度計劃的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5 計價方式不同。
FIDIC 是單價合同,承包商投標時報的單價在整個合同的執行過程中不發生變化,業主按照據實測量
得出的數額支付款項, 以此也稱為」復測合同」。而《示範文本》第23. 2 條規定發承包雙方可採用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種計價方式。
6 對合同價格支付方式規定不同。
FIDIC 對工程各階段付款做了具體規定, 如第14. 2 條預付款保函的提交、預付款開始抵扣的時間、扣除方式、扣除比例、特殊情況等;第14. 3 條、第14. 4條、第14. 6 條進度款支付內容、方式;第14. 5 條用於永久工程的永久設備、材料的預支款額、抵扣比例;第14. 7 條預付款、進度款、最終工程款的支付期限;第14. 8 條延誤支付的責任、處罰金計算方法;第14. 9 條保留金的釋放時間、示範比例的計算方法;第14. 10 條~第14. 14 條最終工程款的支付期限、方式、責任等;第14. 15 條支付貨幣等等。而《示範文本》第24 條、第25 條、第26 條對工程預付款、工程量確認、進度款支付也都做了規定,但沒有具體的抵扣方式、計算方法。
7 工程保修期不同
FIDIC 對缺陷期的要求為:次要部位通常為半年;主要工程及設備大多為一年;個別重要設備也可以約定為一年半。缺陷通知期滿時,如果工程師認為還存在影響工程運行和使用的較大缺陷,可以延長缺陷通知期,推遲頒發證書,但缺陷期的延長不超過竣工日後的2 年。《示範文本》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 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 個採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 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在建築市場高度發育的國家,工程質量普遍得到提高,質保期相應短一些。根據我國的建築市場情況看,在合同中對工程質量保修期的約定,應不低於《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的規定為好。
8 適用范圍不同
FIDIC 在國際承包商、國際金融組織和項目業主中被作為規范性文件而廣泛使用。因此有人稱FIDIC合同是國際工程承包業中的「聖經」。《示範文本》基本適用於我國各類公用建築、民用
住宅、工業廠房、交通設施及線路管道的施工和設備安裝。
最後說明:
FIDIC《施工合同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 》是我國工程建設領域進行國際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兩個重要依據。本文對兩者進行了比較分析,結合我國工程合同管理的實際情況,完善合同條件,增強合同條件的實用性、可操作性研究,對提高我國工程項目管理水平,參與國際競爭是一件很有現實意義的工作。

⑤ 建設工程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的區別

建設工程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價格是合同中的條款,由雙方依需要制定。

⑥ 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 2013時可以修改嗎

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 2013時不可以修改通用條款。
特殊內容可寫進專用條款。
必要時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簽訂補充條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無論是哪一年的都一樣,歷來如此。
希望能夠幫到你。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1999與2013有何變化

一、修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意義
我們從五個方面進行介紹:
1、 反映新法的內容
當年99施工合同範本的發布實施,對於指導當事人簽訂和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曾經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們說,時間會讓任何先進的事物變成落後。
1999年以後,國家發布了一系列重要的調整建設工程領域行為規范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比如:
《招標投標法》2000年1月1日實施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2004年
《最高法院建設工程司法解釋》2005年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2年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4年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部2000年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財政部2005年。等等。
99施工合同範本受其出台時間的限制,不可能反映這些新法的內容。新版施工合同範本應當反映上述法律文件的內容。
比如說,建築法規定,工程項目未經驗收不得交付使用。針對發包人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使用工程的情況,最高院工程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 。新版施工合同範本就將這個內容寫進了通用條款之中, 新版施工合同第13.2.3條規定,工程項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也就是說,未經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視為工程質量合格。
再比如說,針對發包人拖延審價的現象,財政部和原建設部聯合發布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2004年)第369號令第16條規定:「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後,在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 新版施工合同範本就將這個內容寫進了通用條款之中,規定,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申請報告後28天內沒有完成審批並且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這樣新版施工合同範本就將法律規定的「以送審價為准」的結算原則,變成了對承發包雙方都具有約束力的合同條款,賦予了可操作性。
2、解決新的問題
99施工合同範本實施之後,在建設工程領域內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比如說,拖欠工程款的問題、借用資質掛靠施工的問題、黑白合同的問題、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的問題等等。這些問題,已經在建設工程領域內達到了泛濫成災的嚴重程度。對於這些問題,新版施工合同範本有針對性的設置了相應的合同條款,力爭進行規范。
(1)關於拖欠工程款的問題。
2013年我們處理了一件拖欠工程款的案件。發包人是北京市開源易通倉儲有限公司,承包人是北京順義建築企業集團公司。2011年6月21日,承、發包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倉儲公司將順義區「開源易通商業綜合樓(二期)」工程的地下車庫工程項目,發包給順義建築企業集團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2011年7月1日,竣工日期為2012年12月1日,工期為520天;合同價格形式為按定額取費,工程款暫定一億三千五百萬元;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為:按月報量支付。
合同履行的情況是,2012年9月13日,地下車庫工程已經全部施工完畢。但是,發包人竟然連一分錢進度款都沒有支付。 多虧了施工企業是順建集團這樣腰粗腿壯的公司,一般施工企業還真的墊付不起一個億的資金。
此後,依據發包人、承包人和監理人共同確認的工程量計算,發包人應當支付的工程款為一億四千八百六十萬元,減去發包人墊付的商品混凝土款項1300萬元,承包人在結算文件中申報的工程結算價為一億三千五百萬元。後因發包人拖延工程結算,順義建築企業集團委託我所律師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2013年5月3日,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支付順義建築企業集團工程款九千五百萬元。這是我們處理的眾多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案件之一。(見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調解書)。
關於拖欠工程款的問題,任何一個施工企業都可以組織召開憶苦大會。工程款的拖欠又導致了材料款和勞務費的拖欠,引發了一系列非常嚴重的社會問題。尤其是拖欠民工工資,特別容易造成群體性惡性事件。(張慶山案件)。為什麼會發生如此嚴重的拖欠工程款的現象呢,其中,十分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的違約成本太低。依據過去的法律規定,發包人拖欠工程款,就是給銀行的利息。最高院工程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這么低的違約成本,使得發包人甚至可以從拖欠工程款中取得利益。這就造成了發包人想盡了辦法拖欠。針對這種現象,新版施工合同範本設置了「雙倍賠償制度」。
新版施工合同範本在通用條款第14條「竣工結算」中規定: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超過56天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支付違約金。「雙倍賠償制度」就是要提高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的違約成本,這就是新版施工合同範本為了解決拖欠工程款的問題,對施工合同條款進行的非常重要的修改。
(2)關於工程轉包和借用資質掛靠施工的問題
新版施工合同在通用條款3.2「項目經理」一節中規定,「項目經理應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員工,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項目經理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以及承包人為項目經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項目經理無權履行職責,發包人有權要求更換項目經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這項規定同樣適用於承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主要工程技術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
我們處理過的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最少有一半以上的存在工程轉包或者是借用資質掛靠施工的現象。
這種情況也逐漸引起了發包人的注意,通常發包人會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承包人轉包工程,或者允許第三人使用其資質掛靠施工的違約責任。我們經常接受建設單位的委託,調查是否存在工程轉包和借用資質掛靠施工的事實。判斷是否存在工程轉包或者借用資質掛靠施工,就從四個方面進行考察。第一、看項目經理建造師的個人資質是否在承包人的建築公司備案;第二、看承包人與項目經理及現場主要管理人員之間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承包人是否為他們繳納了社會保險;第三、看承包人與現場實際施工人之間是否存在統一的財務管理制度,有的承包人提供的收款賬戶,就是項目經理的個人賬戶;第四、看用於施工的主要機械設備是否為承包人單位自有。依據法律規定,轉包人與轉承包人、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就工程質量和工期延誤要向發包人承擔共同連帶責任。比如,國信一誠建築公司借用東城區園林綠化局世紀經典綠化公司的資質簽訂施工合同,用假銀行保函提供預付款擔保的案例。出借資質要慎重。
新版施工合同的此項規定,一定要引起承包人重視。
3、增加、完善合同條款,設置公平可行的操作程序
比如,新版施工合同範本強調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制定了【雙向擔保制度】。 通用條款第2.5條規定:「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
再比如,新版施工合同範本設置了新的竣工驗收程序、新的結算審核程序、新的工程索賠程序,這些新的程序方面的規定較之舊的合同範本,內容上更加公平,程序上更具有可操作性,下面我們將分別進行介紹。
4、強調合理分配風險,確定合理調價原則
比如說,新版施工合同範本取消了固定價格合同,確立了合理調價制度。
我們知道固定價格合同的風險分配對承包人是非常不利的,尤其是固定總價合同,承包人既承擔了工程量的風險,又承擔了報價的風險。目前我們處理了一件裝修工程的案件。發包人是哈爾濱譽衡葯業集團公司,承包人是深圳海外裝飾公司。合同約定深圳海外裝飾公司對葯業集團位於北京空港工業園區的辦公樓進行裝修。施工合同的價格形式是固定總價合同,包干價為1000萬元。約定合同內一切風險由承包人承擔,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和規費發生變化都不能進行調整。我們知道安全文明施工費和規費是典型的不可以競爭的費用。但是,過去我們的發包人就是以固定總價合同的名義,約定了絕對固定,永遠固定,一切風險由承包人承擔的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
2013版《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3. 4.1規定,「不得採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
新版施工合同示範本,參考了以上規定,取消了固定價格合同,確立了合理調價原則。
13施工合同範本和1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確立的施工合同風險分配原則是:
第一、發包人完全承擔法律變化的風險:
包括基準日以後因法律政策變化對稅金、規費、安全文明施工費作出的調整;對人工費和施工機械使用費的調整;對國家限價的水、電費,汽油、柴油價格的調整。
第二、發、承包人共同承擔的風險是:
因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材料單價變化的風險。因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材料單價變化的風險分擔由發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進行約定。通常主材價格波動超過正負百分之三的應當進行調整,其他材料價格波動超過正負百分之五的應當進行調整。如果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材料單價變化的風險承擔,依據13施工合同範本,材料單價單價變化超過百分之五的部分應當進行調整。這就是為什麼要取消固定價格合同的原因。固定總價合同的簽約合同價就是結算價,除非發生工程變更。
第三、完全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是施工技術和施工管理的風險。
(新版施工合同範本通用條款11「價格調整」規定的合理調價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因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材料、人工費、機械台班使用費的價格調整,二是因法律變化引起的價格調整。
其中,因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材料單價的變化,應當按照當事人約定的風險范圍進行調整。當事人沒有約定風險范圍的,材料價格波動超過基準價百分之五的,應當進行調整。以前固定價格合同,如果沒有約定風險范圍的,視為不得調整。
人工費和機械台班使用費因市場價格波動發生變化,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級行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建設管理部門發布的文件進行調整。
因法律變化引起的包括稅金、規費、安全文明施工費和政府限價的水費、電費、汽油、柴油等價格發生變化,都應當按照法律文件的規定進行調整。因法律變化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
新版施工合同確立的合理分配風險,合理調價制度,避免了過去在施工合同中常見的「不論發生什麼變化,工程價款一律不作調整,一切風險概由承包人承擔」的不合理現象。
5、與國際通用工程施工合同範本接軌
新版施工合同範本的修訂,參考了國內外先進施工合同文本,增加了合同要素,從結構和內容上實現了與國際通用施工合同文本的接軌,有利於我們國內的建築企業走向國際建築市場。

二、關於新版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適用范圍
適用於由業主提供設計的傳統施工總承包的項目管理模式,主要適用於土木工程施工,包括各類公用建築、民用建築、工業廠房、交通設施、線路管道的施工和設備安裝等。 【與此相對應的新的施工管理模式是工程總承包,即設計施工總承包,總承包單位可以將主體工程發包。】

三、關於新版施工合同文本是否強制使用的問題
由國家推薦使用,不具有強制性。
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也制定了本地區的類似施工合同範本。比如,北京市建委制定的《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2009年1月8日發布,2009年2月1日實施)。
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本是否為強制使用,目前國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範本已形成了雙軌制的體系:
一類就是我們今天介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由住建部牽頭制定,(先後有1991版、1999版、2013版),主要用於非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築領域的施工合同範本,由國家推薦使用,不具有強制使用性。 201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是國家標准。國家標准必須執行。
另一類是由國家發改委牽頭制定的施工合同範本,用於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領域的工程項目。此類施工合同範本由國家強制使用,不能使用自製的合同文本。而且當事人對專用條款的補充和修改不得與通用條款違背。比如,2008年5月1日實施的《標准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標准施工招標文件》等。

四、新版施工合同範本的框架結構
由協議書(13條)、通用條款(20個要素)和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此外,還有11個附件。
通用條款共有20個要素:
1、一般規定 2、發包人 3、承包人 4、監理人 5、工程質量 6、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 7、工期和進度 8、材料與設備 9、試驗與檢驗 10、變更 11、價格調整 12、合同價格、計量與支付 13、驗收和工程試車14、竣工結算 15、缺陷責任與保修 16、違約 17、不可抗力 18、保險 19、索賠 20、爭議解決。
這些合同要素,與國內外標准施工合同文本的合同要素基本一致,我們弄明白了一個施工合同範本的內容,其他各類施工合同範本也就容易理解了。因此,我們有必要認真學習新版施工合同範本通用條款的主要內容。

⑧ 與一般合同相比,《合同法》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出了哪些特別的規定

第十六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條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
、公正進行。
第二百七十二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
、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
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
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
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
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條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
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第二百七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
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第二百七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
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
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
托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託合同以
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
、質量進行檢查。
第二百七十八條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
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七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
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准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
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
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條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
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
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
第二百八十一條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
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
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八十二條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
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
、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
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
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第二百八十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
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
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
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百八十七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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