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訴訟時效的案例
法定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從81到至今已超出時效,法院不予受理。
從本案來看,(先不論無證據證明甲乙二人之間的協議)此房雖為國有,但也有戶主(即甲的使用權),而從時間上推算,甲為80年獲得此房的使用權,也就是說從80年他就知道該房「屬於」他所有,直至97年他去世,歷時17年整,如果他要提起訴訟的話,離最長訴訟時效還有3年,可是他並未提出,況且還是他將此房作為償還乙的欠款。
另外,甲一天也沒在此房內住過,雖然他房屋的使用權,卻是名義上的,而乙妻從81年起今都有實際上的使用權。
所以,綜上所述,個人認為該房應為乙方所有。
P.S
1.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達到法定期間,其公力救濟歸於消滅(即勝訴權消滅)的時效。
2.普通訴訟時效:2年
3.短期訴訟時效:1年
a.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b.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
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d.寄存的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4.特殊訴訟時效:
a.4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b.3年:環保法規定的
c.180天: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
『貳』 訴訟時效案例
這是96年律考的原題啊,從網上可以找到答案的。
分析方法:對於普通訴訟時效方面的案例,第一步先要確定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時間,一般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時間」開始計算;第二步要看訴訟時效期間是否屆滿,如果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超過2年不行使權利的,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如果發生了可以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法定事由的,則應按法律的有關規定處理。應當注意的是,訴訟時效為1年的特殊訴訟時效,也可以適用有關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有關規定。
1、上述案例中,甲、乙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的付清餘款截止時間為1991年1月10日,在此日期前,乙未向甲付款,訴訟時效開始計算為2年,截止時間應為1993年1月10日。
2、本案的訴訟時效在甲提起訴訟時已經超過,但是,作為權利人甲,喪失的僅僅是程度上的訴權,實體上的權利並不因此消滅,甲仍然有權要求乙清償債權,乙也有義務清償。
3、雙方在訴訟時效之外的時間內達成還款協議,應視為是債權人給予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寬限,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經結算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訴訟時效,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雙方未結算,但合同約定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款的訴訟時效從竣工驗收之日起算。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福建民事審判參考》2008年第一期第十八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支付工程款,但工程完工後,發包人拒不驗收或者不組織驗收,承包人起訴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
答:工程完工後,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進行竣工驗收的,視為惡意阻止付款條件成就,其應當履行驗收或者組織驗收義務之日為付款條件成就之日。
2、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同約定了發包人的結算期限,但是發包人拒絕結算的,工程款的訴訟時效從發包人應當進行結算的合理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建設工程合同格式文本通用條款第33.3條規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的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3、雙方未結算,且合同中對付款期限和結算期限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從工程款確定或應當確定之日起計算工程款的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給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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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最長時間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也就是說,不論缺多少,一律補六個月。
『肆』 最高院關於訴訟時效經過後的幾個重要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為正確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於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第二條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第三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第四條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關於一年除斥期間的規定。
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伍』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目前沒有法律另有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所以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陸』 本院院長發現生效判決錯誤提起再審有沒有訴訟時效規定
本院院長發現生效判決錯誤提起再審沒有訴訟時效規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6)湖北高院建設工程訴訟時效案例擴展閱讀
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柒』 最高法或湖北省高院,關於民事二審裁判生效時間的法條、解釋、指導案例
民事二審判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二審裁判效力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