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注銷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不用注銷,那個證是有期限的,你不施工過期就作廢了。
Ⅱ 建設許可證批下來了,政府會撤銷嗎
《村鎮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僅僅是同意 你做建設規劃 方案,還需要你的規劃方 案僅批准,才能做施工圖設計,經圖紙審查通過,且邀請合法的、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與它定下正式的承包合同,憑規劃許可證、經圖紙審查通過的施工圖、承包合同去申辦《施工許可證》,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就施工的工程都是違章建築。如果你以前是經過一道道手續建的,要你拆遷,政府有規定給你較好的補償。然而,現實里也有人鑽了你沒辦全手續的空子叫你出血!像你這樣的民房,四川、湖北大部分地方都處理的比較合理,農民拆遷多數人都討了好處!
Ⅲ 撤銷規劃許可證屬於什麼行政行為
應該仍是屬於行政許可范疇。如果是吊銷,就是行政處罰。
Ⅳ 撤銷《建設工程規劃行政許可證》有什麼具體的程序步驟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准2,建設工程行政許可程序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被告開發的「凱撒財富
Ⅳ 建設單位為什麼會申請注銷原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樓主你好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不能注銷的,但是可以被發證機關撤銷或者是撤回
1、撤銷《行政許可法》第69條 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②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 ③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④對不具備申法律教育 網原創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⑥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2、撤回。《行政許可法》第8條第2款規定:「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此條款確立了我國行政許可撤回制度。
希望幫到你
Ⅵ 關於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變更
首先要明確土地所有權性質,是出讓還是劃撥
1.1如果是劃撥的,需要先與控制性詳細規劃比對,增加一層之後是否符合控規的規定,如果符合就到發改委追加規模,之後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先申請調整修建性詳細規劃,之後再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1.2如果是出讓的,要先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附件《規劃條件》的規定,增加一層之後的指標是否符合《出讓合同》和《規劃條件》,如果符合,就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先申請調整修建性詳細規劃,再到發改委追加規模,之後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通常情況下,沒有正當理由是不予調整的。確需調整的,應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以及調整前後的對比方案。
這是各法律問題,一般不存在地區差異,程序上基本就是像第一條中說的,大同小異。還有就是不要看這個事小,規劃調整不管10平方米還是10萬平方米,辦起來都是一樣的,做好心理准備吧(/ □ )
Ⅶ 如何撤銷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不能注銷的,但是可以被發證機關撤銷或者是撤回。
申報范圍:
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包括住宅、工業、倉儲、辦公樓、學校、醫院、市政交通基礎設施等)的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均需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具體范圍包括:
1、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
2、各類市政工程、管線工程、道路工程等。
3、文物保護單位和優秀近代建築的大修工程以及改變原有外貌、結構、平面的裝修工程。
4、沿城市道路或者在廣場設置的城市雕塑等美化工程。
5、戶外廣告設施。
6、各類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
(7)住建部撤銷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擴展閱讀:
主要作用: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工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進行規劃驗線和驗收,商品房銷(預)售,房屋產權登記等的法定要件。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認有關建設活動的合法地位,保證有關建設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房地產商如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開發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對有關責任人員,可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Ⅷ 作廢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怎麼處理
收回
Ⅸ 市規劃局不同意發放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答復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嗎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頒發許可證,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