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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設計規范

發布時間:2021-08-15 02:40:15

1.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有什麼區別

土補償按家標准土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三部項目應根據移民安置度計劃按照移民安置實施進度征補償移民安置資金支付給與其簽訂移民安置協議民政府 農村移民本縣通新發土或者調劑土集安置縣級民政府應土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集體財產補償費直接全額兌付給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土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交給接收縣級民政府統籌安排移民產財產補償費搬遷費發給移民 征補償安置案經市、縣民政府批准應按律規定限向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撥付征補償安置費用按照土補償費主要用於征農戶原則土補償費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配 綜所述:土補償及移民安置費屬於農村集體所應劃撥給集體統籌安排移民產附著物及青苗補償屬於其所所應給與其所補償費現金實物

2. 求問移民安置規劃分哪幾個階段

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暫行辦法》(水規計[2010]33號)要求,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工作,應由具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設計相應等級資質的單位承擔。主要包括四個階段:
一是移民實物調查階段。移民實物調查的主要工作內容為合理確定征地移民調查范圍,收集工程建設征(占)地區域的社會經濟資料,調查各項實物數量和質量,並對調查成果進行分析。
二是移民安置規劃大綱階段。實物調查完成後,設計單位開始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簡稱「規劃大綱」)。實物調查是編制規劃大綱的重要前提和基礎。規劃大綱主要制定了移民安置和專業項目處理的方案和原則,編制完成後,需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審批後的規劃大綱作為編制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報告的依據。規劃大綱的工作內容主要包括:
(1)環境容量調查;
(2)確定移民安置的任務、去向和標准;
(3)確定農村移民生產安置方式;
(4)確定移民安置總體方案;
(5)確定專業項目處理方案;
(6)分析預測移民搬遷後的生產生活水平;
(7)確定移民安置規劃編制原則。
三是移民安置規劃階段。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報告(簡稱「規劃報告」)是在規劃大綱的基礎上對移民安置工作作出的更細致的規劃和設計,是移民安置的詳細設計,是移民搬遷和實施補償的重要依據。其主要內容包括:
(1)移民生產安置方案設計;
(2)移民搬遷安置(居民安置點)設計;
(3)臨時用地恢復設計;
(4)庫底清理設計;
(5)補償標准測算;
(6)實施進度計劃設計;
(7)移民補償投資概算。
四是移民安置實施階段。

3. 水電移民拆遷經營損失補償怎樣計算

1

第一篇

初步設計概算

第一章

編制依據、原則及基本資料

第一節

編制依據

1.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
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等。

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
等有關規定。

3.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設計規范》

SL290

2009



4.
行業標准及有關部委的其他有關規定。

5.
有關征地移民實物調查和移民安置規劃等設計成果。

6.
有關協議和承諾文件。

第二節

編制原則

1.
征地移民補償補助標准必須執行國家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
法律法規。國家有明確規定的執行國家規定,國家無規定的可執行省(自
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

2.
征地移民補償投資概
(

)
算採用的價格水平應與樞紐工程相同。

3.
征地移民涉及的不同專業工程項目單價,應採用相關專業的概(估)
算編制辦法、計算標准和定額計算或採用類比綜合單位指標
;徵用耕地復
墾單價採用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

4.
建設征地移民補償投資概算,必須以建設征地移民實物調查成果和

2
移民安置規劃為基礎。

5.
征地移民涉及的農村、集鎮和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工業企業處理和
專業項目處理以及防護工程建設,應按照原規模、原標准或者恢復原功能
的原則計列補償投資。凡結合遷建或防護需要提高標准、擴大規模增加的
投資,不列入建設征地移民補償投資。對不需要或難以恢復或改建的工業
企業和專業項目,可給予合理的補償。

6.
有關部門利用水庫水域發展興利事業所需投資,應按「誰投資、誰
受益」的原則,由有關部門自行承擔,不列入征地移民補償投資。

7.
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應給予補償。

8.
各設計階段征地移民補償投資概
(

)
算的編制工作,應由編制征地
移民安置規劃的設計單位負責。凡委託有關專業設計單位承擔的規劃設計
和編制的補償投資
(
包括資產評估成果
)
,均應由編制移民安置規劃的設計
單位進行審核後,再納入征地移民補償總投資。

第三節

基本資料

1.
涉及縣(市)近三年的統計資料、鄉級統計報表、農調隊調查成果,
各類耕地的耕作制度、農作物種植結構及單位面積的主、副產品產量。

2.
涉及縣(市)及其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發布的農、林、牧、副、
漁主產品及副產品收購價格,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各類人工工資、交通運
輸、能源、主要建築材料等基礎價格資料。

3.
國家有關行業標准、
規定、
概預算編制辦法、
定額和造價管理資料。

4.
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征地拆遷補償的法規和概預算編制辦法、定額
和造價管理資料。

5.
涉及省自治區、直轄市
已建、在建水利水電工程征地移民的補償
標准、單價等方面資料。

4.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評估報告應寫哪幾點主要內容

《水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對水工程建設移民實行開發性移民的方針,按照前期補償、補助與後期扶持相結合的原則,妥善安排移民的生活和生產,保護移民的合法權益。移民安置應當與工程建設同步進行。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安置地區的環境容量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因地制宜,編制移民安置規劃「。
應要初步計算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這筆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居民點遷建、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以及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補償費(含有關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和搬遷費,庫底清理費,淹沒區文物保護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

5.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條例全文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2006年7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1號公布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維護移民合法權益,保障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國家實行開發性移民方針,採取前期補償、補助與後期扶持相結合的辦法,使移民生活達到或者超過原有水平。第四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以人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權益,滿足移民生存與發展的需求;(二)顧全大局,服從國家整體安排,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利益;(三)節約利用土地,合理規劃工程佔地,控制移民規模;(四)可持續發展,與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五)因地制宜,統籌規劃。第五條移民安置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國務院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負責全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組織和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移民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規劃
第六條已經成立項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由項目法人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按照審批許可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在審批前應當徵求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沒有成立項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按照審批許可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批。第七條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當根據工程佔地和淹沒區實物調查結果以及移民區、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情況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編制。工程佔地和淹沒區實物調查,由項目主管部門或者項目法人會同工程佔地和淹沒區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實施;實物調查應當全面准確,調查結果經調查者和被調查者簽字認可並公示後,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實物調查工作開始前,工程佔地和淹沒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布通告,禁止在工程佔地和淹沒區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並對實物調查工作作出安排。第八條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當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務、去向、標准和農村移民生產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評價和搬遷後生活水平預測、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淹沒線以上受影響范圍的劃定原則、移民安置規劃編制原則等內容。第九條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當廣泛聽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區居民的意見;必要時,應當採取聽證的方式。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是編制移民安置規劃的基本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第十條已經成立項目法人的,由項目法人根據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沒有成立項目法人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移民安置規劃,按照審批許可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核後,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准部門,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一並審批或者核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核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第十一條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應當以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為基礎,遵循本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移民自找門路安置相結合的原則。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尊重少數民族的生產、生活方式和風俗習慣。移民安置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相銜接。第十二條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對農村移民安置、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防護工程建設、水庫水域開發利用、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措施、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概(估)算等作出安排。對淹沒線以上受影響范圍內因水庫蓄水造成的居民生產、生活困難問題,應當納入移民安置規劃,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妥善處理。第十三條對農村移民安置進行規劃,應當堅持以農業生產安置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保護生態的原則,合理規劃農村移民安置點;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結合小城鎮建設進行。農村移民安置後,應當使移民擁有與移民安置區居民基本相當的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第十四條對城(集)鎮移民安置進行規劃,應當以城(集)鎮現狀為基礎,節約用地,合理布局。工礦企業的遷建,應當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結合技術改造和結構調整進行;對技術落後、浪費資源、產品質量低劣、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應當依法關閉。第十五條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廣泛聽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區居民的意見;必要時,應當採取聽證的方式。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是組織實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未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或者移民安置規劃未經審核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設,不得為其辦理用地等有關手續。第十六條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依法應當繳納的耕地佔用稅和耕地開墾費以及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等應當列入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概算。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居民點遷建、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以及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補償費(含有關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和搬遷費,庫底清理費,淹沒區文物保護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第十七條農村移民集中安置的農村居民點、城(集)鎮、工礦企業以及專項設施等基礎設施的遷建或者復建選址,應當依法做好環境影響評價、水文地質與工程地質勘察、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第十八條對淹沒區內的居民點、耕地等,具備防護條件的,應當在經濟合理的前提下,採取修建防護工程等防護措施,減少淹沒損失。防護工程的建設費用由項目法人承擔,運行管理費用由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第十九條對工程佔地和淹沒區內的文物,應當查清分布,確認保護價值,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實行重點保護、重點發掘。
第三章征地補償
第二十條依法批準的流域規劃中確定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用地,應當納入項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項目用地應當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屬於國家重點扶持的水利、能源基礎設施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其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第二十一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應當依法申請並辦理審批手續,實行一次報批、分期徵收,按期支付征地補償費。對於應急的防洪、治澇等工程,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後補辦用地手續。第二十二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標準的,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准部門批准。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執行。被徵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執行。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築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准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徵收耕地的補償標准給予補償;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移民遠遷後,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屬於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房屋等應當分別依照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標准給予補償。第二十三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臨時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批准。第二十四條工礦企業和交通、電力、電信、廣播電視等專項設施以及中小學的遷建或者復建,應當按照其原規模、原標准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第二十五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佔用耕地的,應當執行占補平衡的規定。為安置移民開墾的耕地、因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而進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可以抵扣或者折抵建設佔用耕地的數量。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佔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計入需要補充耕地的范圍。
第四章移民安置
第二十六條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移民安置規劃的組織實施。第二十七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應當根據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與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縣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簽訂協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與下一級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任務的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第二十八條項目法人應當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要求和移民安置規劃,在每年汛期結束後60日內,向與其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下年度移民安置計劃建議;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移民安置規劃和項目法人的年度移民安置計劃建議,在與項目法人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組織編制並下達本行政區域的下年度移民安置年度計劃。第二十九條項目法人應當根據移民安置年度計劃,按照移民安置實施進度將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支付給與其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第三十條農村移民在本縣通過新開發土地或者調劑土地集中安置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集體財產補償費直接全額兌付給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農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縣內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應當由移民安置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與縣級人民政府簽訂協議,按照協議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第三十一條農村移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其他縣安置的,與項目法人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相應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移民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用於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農村移民跨省安置的,項目法人應當及時將相應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移民安置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用於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第三十二條搬遷費以及移民個人房屋和附屬建築物、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青苗、農副業設施等個人財產補償費,由移民區縣級人民政府直接全額兌付給移民。第三十三條移民自願投親靠友的,應當由本人向移民區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提交接收地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證明;移民區縣級人民政府確認其具有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後,應當與接收地縣級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簽訂協議,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交給接收地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將個人財產補償費和搬遷費發給移民個人。第三十四條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補償費,由移民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給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因擴大規模、提高標准增加的費用,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自行解決。第三十五條農村移民集中安置的農村居民點應當按照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確定的規模和標准遷建。農村移民集中安置的農村居民點的道路、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由鄉(鎮)、村統一組織建設。農村移民住房,應當由移民自主建造。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統一規劃宅基地,但不得強行規定建房標准。第三十六條農村移民安置用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理有關手續。第三十七條移民安置達到階段性目標和移民安置工作完畢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移民安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進行階段性驗收和竣工驗收。
第五章後期扶持
第三十八條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批准後實施。編制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應當廣泛聽取移民的意見;必要時,應當採取聽證的方式。經批準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是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編制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或者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未經批准,有關單位不得撥付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第三十九條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應當包括後期扶持的范圍、期限、具體措施和預期達到的目標等內容。水庫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建立責任制等有效措施,做好後期扶持規劃的落實工作。第四十條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應當按照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主要作為生產生活補助發放給移民個人;必要時可以實行項目扶持,用於解決移民村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或者採取生產生活補助和項目扶持相結合的方式。具體扶持標准、期限和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的原則,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具體實施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第四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移民安置區的交通、能源、水利、環保、通信、文化、教育、衛生、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建設,扶持移民安置區發展。移民安置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四十二條國家在移民安置區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受益地區興辦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優先吸收符合條件的移民就業。第四十三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成後形成的水面和水庫消落區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由該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管理,並可以在服從水庫統一調度和保證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質保護要求的前提下,通過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優先安排給當地農村移民使用。第四十四條國家在安排基本農田和水利建設資金時,應當對移民安置區所在縣優先予以扶持。第四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移民的科學文化知識和實用技術的培訓,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移民素質,增強移民就業能力。第四十六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受益地區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優勢互補、互惠互利、長期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採取多種形式對移民安置區給予支持。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國家對移民安置和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實行全過程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移民安置和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的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採取措施。第四十八條國家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管理實行稽察制度,對撥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負責人依法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發展改革、移民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撥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管理,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報告並向項目法人通報有關資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第五十條各級審計、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的審計和監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審計、監察機關和財政部門進行審計、監察和監督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及時提供有關資料。第五十一條國家對移民安置實行全過程監督評估。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項目法人應當採取招標的方式,共同委託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單位對移民搬遷進度、移民安置質量、移民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復情況進行監督評估;被委託方應當將監督評估的情況及時向委託方報告。第五十二條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應當專戶存儲、專賬核算,存儲期間的孳息,應當納入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不得挪作他用。第五十三條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以村為單位將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徵收的土地數量、土地種類和實物調查結果、補償范圍、補償標准和金額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眾公布。群眾提出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查,並對統計調查結果不準確的事項進行改正;經核查無誤的,應當及時向群眾解釋。有移民安置任務的鄉(鎮)、村應當建立健全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並將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收支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土地補償費和集體財產補償費的使用方案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移民安置區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幫助移民適應當地的生產、生活,及時調處矛盾糾紛。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以及項目法人應當建立移民工作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五十五條國家切實維護移民的合法權益。在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過程中,移民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反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對移民反映的問題進行核實並妥善解決。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移民安置後,移民與移民安置區當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第五十六條按照移民安置規劃必須搬遷的移民,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搬遷或者拒遷。已經安置的移民不得返遷。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項目審批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規定批准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或者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的;(二)違反規定批准或者核准未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或者移民安置規劃未經審核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三)移民安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進行階段性驗收或者竣工驗收的;(四)未編制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有關單位撥付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五)移民安置管理、監督和組織實施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六)在移民安置過程中發現問題不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後果以及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的。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項目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調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或者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的,由批准該規劃大綱、規劃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機構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項目法人調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的,由批准該規劃大綱、規劃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或者進行實物調查、移民安置監督評估中弄虛作假的,由批准該規劃大綱、規劃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機構責令改正,對有關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責令退賠,並處侵佔、截留、挪用資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拖延搬遷或者拒遷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長江三峽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執行。南水北調工程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依照本條例執行。但是,南水北調工程中線、東線一期工程的移民安置規劃的編制審批,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2月15日國務院發布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同時廢止。

6. 我想考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方向的,請問有什麼書籍

高等數學、普通物理、普通化學、理論力學、材料力學、流體力學、計算機應用技術、電工電子技術、工程經濟
水利水電工程專業基礎知識

7. 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搬遷安置需要什麼資質

您好,《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
第六條已經成立項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由項目法人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按照審批許可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在審批前應當徵求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
沒有成立項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按照審批許可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批。
第十條第二款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移民安置規劃,按照審批許可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核後,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准部門,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一並審批或者核准。

審批對象: 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

審批部門:省移民開發局

8.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什麼時候將會再次修改

這個的確不知道。。。。沒有一定的。在國情發生變化時,原條例不適用了或者標准不夠高了,就會調整。

9. 水利水電工程管理的第二章 移民安置規劃

第六條已經成立項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由項目法人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按照審批許可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在審批前應當徵求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
沒有成立項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按照審批許可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批。
第七條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當根據工程佔地和淹沒區實物調查結果以及移民區、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情況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編制。
工程佔地和淹沒區實物調查,由項目主管部門或者項目法人會同工程佔地和淹沒區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實施;實物調查應當全面准確,調查結果經調查者和被調查者簽字認可並公示後,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實物調查工作開始前,工程佔地和淹沒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布通告,禁止在工程佔地和淹沒區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並對實物調查工作作出安排。
第八條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當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務、去向、標准和農村移民生產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評價和搬遷後生活水平預測、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淹沒線以上受影響范圍的劃定原則、移民安置規劃編制原則等內容。
第九條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當廣泛聽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區居民的意見;必要時,應當採取聽證的方式。
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是編制移民安置規劃的基本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條已經成立項目法人的,由項目法人根據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沒有成立項目法人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編制移民安置規劃。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移民安置規劃,按照審批許可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核後,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准部門,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一並審批或者核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核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十一條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應當以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為基礎,遵循本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移民自找門路安置相結合的原則。
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尊重少數民族的生產、生活方式和風俗習慣。
移民安置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對農村移民安置、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防護工程建設、水庫水域開發利用、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措施、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概(估)算等作出安排。
對淹沒線以上受影響范圍內因水庫蓄水造成的居民生產、生活困難問題,應當納入移民安置規劃,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妥善處理。
第十三條對農村移民安置進行規劃,應當堅持以農業生產安置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保護生態的原則,合理規劃農村移民安置點;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結合小城鎮建設進行。
農村移民安置後,應當使移民擁有與移民安置區居民基本相當的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
第十四條對城(集)鎮移民安置進行規劃,應當以城(集)鎮現狀為基礎,節約用地,合理布局。
工礦企業的遷建,應當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結合技術改造和結構調整進行;對技術落後、浪費資源、產品質量低劣、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應當依法關閉。
第十五條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廣泛聽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區居民的意見;必要時,應當採取聽證的方式。
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是組織實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重新報批。
未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或者移民安置規劃未經審核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設,不得為其辦理用地等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依法應當繳納的耕地佔用稅和耕地開墾費以及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等應當列入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概算。
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居民點遷建、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以及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補償費(含有關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和搬遷費,庫底清理費,淹沒區文物保護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農村移民集中安置的農村居民點、城(集)鎮、工礦企業以及專項設施等基礎設施的遷建或者復建選址,應當依法做好環境影響評價、水文地質與工程地質勘察、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十八條對淹沒區內的居民點、耕地等,具備防護條件的,應當在經濟合理的前提下,採取修建防護工程等防護措施,減少淹沒損失。
防護工程的建設費用由項目法人承擔,運行管理費用由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對工程佔地和淹沒區內的文物,應當查清分布,確認保護價值,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實行重點保護、重點發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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