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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發布時間:2021-08-15 02:42:04

1. 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實施日期

《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電監安全[2007]38號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電監會印發《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9

24
日,國家電監會以電監安全[
2007

38
號文,印發了《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辦法》

2. 依據《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電力建設工程參建單位包括哪些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包括電力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產活動。

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費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規定,電力建設工程概算應當單獨計列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電力建設工程投標中列入競爭性報價。根據電力建設工程進展情況,及時、足額向參建單位支付安全生產費用。

建設單位應當向參建單位提供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的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各種地下管線、氣象、水文、地質等相關資料,提供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等有關資料。

(2)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基礎施工應從桿塔三盤的埋設、鐵塔混凝土基礎的澆制等方面的安全考慮編制措施,如三盤下設時的安全注意事項,在基坑內安裝混凝土基礎鋼筋骨架時的安全以及使用和清掃混凝土攪拌機械時的安全事項等。

2、桿塔組立是線路施工中的重要工序,也是比較容易出現不安全情況的一項工作。因此,在編制桿塔施工的安全措施時,應考慮電桿焊接、桿塔組裝和螺栓緊固方面,對桿塔組立工作所用的工器具和施工機具的安全要求。

3、在編制安全措施時,應從沿線的地質結構和基坑的挖、填方式方面考慮。如防止深坑內向上拋土回落傷人,防止坑壁坍塌,開挖泥水坑,凍土坑及挖坑遇到地下埋設物時的安全措施。

3. 電力建設工程管理備案是強制要求么

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管理規定:電力建設工程備案是必須的。

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管理規定有以下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電力業務許可監管和電力建設施工安全監管,規范電力建設工程備案工作,根據《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監督管理辦法》、《電力業務許可證(輸電類、供電類)監督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發電、電網企業依法取得審批或核準的電力建設工程的備案工作。電力建設工程包括發電建設工程、電網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等活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發電、電網企業依法取得審批或核準的電力建設工程的備案工作。電力建設工程包括發電建設工程、電網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等活動。


第三條 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是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向電力監管機構備案並對備案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條 電力建設工程實行屬地備案原則,在電力工程建設地電力監管機構備案。跨省、跨區的電力建設工程按建設地點分別在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第五條 電力建設工程備案主要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地點、審批或者核准情況、開工報告批准情況、主要建設內容、施工工期及進度安排、招標時間及招標文件編號、項目是否符合環境保護、安全有關規定和要求等。

(二)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情況,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三)參建單位(含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基本情況,包括參建單位名稱、項目負責人姓名及聯系方式、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及其他資質證書情況,主要工作內容等。

(四)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安全生產組織體系、安全投入計劃、施工組織方案、安全保障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五)當地電力監管機構要求備案的其它材料。 對於110kV及以下電網建設工程,以及 5萬千瓦(不含5萬千瓦)以下范圍的發電建設工程(不含小水電工程)等建設工期短、投資規模小的電力建設工程,可以僅備案(一)、(二)、(五)所列內容或項目建設計劃。


第六條 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程序如下:

(一)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在電力建設工程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提交備案材料。

(二)電力監管機構對收到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提交的備案材料,在15個工作日內,將滿足備案要求的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在12398信息公開網、各派出機構網站等進行公告。

4. 國家能源局依法實施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具體內容包括哪些

國家能源局依法實施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具體內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機制,制定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行業標准; (二)建立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故隱患約談、誡勉制度; (三)加強層級監督指導,對事故多發地區、...
第三十七條 國家能源局依法實施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具體內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機制,制定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行業標准;
(二)建立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故隱患約談、誡勉制度;
(三)加強層級監督指導,對事故多發地區、安全管理薄弱的企業和安全隱患突出的項目、部位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5. 施工用電安全管理規定有哪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用電管理,保障電力設施安全運行,保證電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監管條例》、《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電力行業技術標准,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用電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力供應企業(以下稱供電企業)和電力使用者(以下稱用戶)以及與電力供應使用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用電管理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級電力管理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用電管理的工作部門。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制止危害用電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安全用電管理職責
第五條 電力管理部門安全用電管理職責
(一)宣傳、普及電力法律法規和安全用電常識。
(二)監督國家有關電力供應與使用政策、方針的執行,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監督供電企業和用戶制定與完善安全用電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
(三)對用戶進行用電安全檢查,加強電氣設備安全用電管理,督促用戶消除用電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用電水平。
(四)依法查處危害電力安全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並作出行政處罰或限期整改。
第六條 供電企業安全用電管理職責
(一)執行國家及電力管理部門頒布的電力法律、法規、政策和電力技術規程、行業管理標准中有關安全用電工作的規定。
(二)接受電力管理部門對安全用電的監督和管理。協助電力管理部門制訂安全用電管理規章制度及宣傳、普及安全用電知識。
(三)依法開展安全用電檢查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隱患。
(四)建立健全安全用電工作的基礎資料、用戶檔案和保障安全用電的工作制度。
第七條 用戶安全用電管理職責
(一)執行國家及電力管理部門的電力法律、法規、政策和電力技術規程、行業管理標准以及有關安全用電工作的規定。
(二)接受和配合電力管理部門對安全用電的監督管理,接受和配合供電企業依法開展的用電檢查和對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驗收。
(三)做好預防事故工作,制定並落實反事故措施。若發生事故必須保護事故現場,配合做好對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四)在用戶的受電裝置或送電裝置上從事電氣安裝、試驗、檢修、運行等作業的人員,必須取得國家規定的相關證件。
(五)用戶應加強對用電設備的安全管理,嚴格按有關安全用電的規定進行設計、安裝、試驗、檢修和運行管理,以保證用電的安全。
第三章 受電工程安全質量管理
第八條 本章中所稱受電工程是指用戶自行投資建設並與電力系統有直接電聯系的電力設施工程。
第九條 新裝、增容和改建的用戶必須向供電企業進行申請,按規定辦理手續,經審核同意後,方能組織施工,經中間檢查、竣工驗收合格後方能接入配電網。
第十條 接入供電企業電網的供電設計和安裝委託應報供電企業認可。受用戶委託進行受電工程設計和安裝的單位應具備規定的等級資質,設計單位應具備相應的電力工程設 計資質證書,安裝單位應具備《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受用戶委託的承裝(修、試)單位在辦理工程委託時應按規定提交有關資料給 供電企業核對。
第十一條 用戶辦理新裝申請時,涉及有新建建築物的施工臨時用電,應提交項目批准文件、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環保部門頒發的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等證明;正式用電,應提交項目批准文件和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
第十二條 對於住宅小區等配網規劃應與城市規劃相符,並報行政規劃部門審批。經批准後的線路走向和供電設施位置不能隨意更改。確需更改的,應報原批准機關審批,並進 行公示。嚴禁將臨時基建用電轉供給住宅用電戶使用。為防止爛尾樓轉供電現象的出現,應同時落實住宅小區的臨時基建供電方案和永久供電方案,對臨時基建用電 進行嚴格管理,供電企業可視情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停止轉供電。
第十三條 受電設備裝置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產品技術標准,適合電網和用戶用電發展的需要,選用技術先進、質量可靠、維護方便、經濟適用、節能的設備和產品,不得採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產品。
為確保安全生產,受電工程的技術標准及設備選型應符合江門供電營業區的電網運行要求以及規劃、建設、消防和環保等部門要求。結合江門實際,受電工程的設計標准不宜低於省電力行業協會制定的典型設計標准。
用戶應健全受電設備管理制度,制定運行管理規定,包括現場操作規定,設備日常巡視檢查規定,設備運行維護檢修規定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的檢驗、維護和消缺,確保設備健康。
第十四條 在供電企業擁有產權或維護管理的電氣設施(設備)上進行作業的,按國家規程規定辦理工作票和操作票(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須經供電企業認定方為有效),嚴禁無票作業。
第十五條 受電工程施工單位應有施工組織方案(含組織措施和安全措施),施工過程中應按市政要求設置圍欄和警告標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作業。
第十六條 供電企業用電檢查人員應隨時對受電工程作業現場進行抽查。當檢查發現有事故隱患的、無證上崗的或不按規程操作的,檢查人員應及時向電力管理部門報告,要求施工單位糾正。
凡隱蔽工程部分,必須提出中間查驗,且中間查驗合格後才能進行後續工程施工。否則,供電企業不予對竣工工程查驗。
用戶受電工程施工、試驗完工後,應向供電企業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報告除條文規定的以外,還應包括: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的驗收證明、試驗單位的承試資 質、試驗人員的資格證書、試驗設備的年檢合格證書;現場作業人員的作業證書;承裝(修、試)單位與業主簽訂的工程保修合同;工程監理資料。如有不符合規定 的,改正後予以檢驗,直至合格。
查驗時,要根據規劃、建設、環保和消防等部門的要求進行綜合查驗。
第十七條 供電單位要統籌安排受電工程接入電網時間,以減少停電對廣大用戶的影響。裝表接電業務由供電企業的用電營業機構統一歸口辦理。
第四章 電力設施保護和安全運行
第十八條 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應增強社會公德和法制觀念,提高安全意識,共同維護本市電力設施,確保安全運行。
第十九條 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在電力設施上發生人身觸電損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壞。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保證電力線廊道暢通,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規劃院基、建築房屋、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運行的樹木,不得堆放穀物、草料、垃圾、易燃物、易爆物,不得傾倒酸、鹼、鹽及其它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不得燒窯、燒荒。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並垂直於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施工中需開挖路面的,應事先知會供電企業,並採取安全措施,確保地下電纜管線不受損壞。
第二十二條 輸(配)電線路附近的建築工地應嚴格做好安全監護工作,在靠近導線側安裝嚴密的防護設施,懸掛警示牌,防止觸碰導線、桿塔而發生事故。
大型車輛、吊車、吊機在線路下通過或在線路附近進行搬運作業時,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做好安全預防措施,防止觸碰導線、桿塔而發生事故。
第二十三條 行駛在江河的船隻應嚴格按航道行駛,避免觸碰過河架空輸電線,不得在有過江電纜的河面上拋錨,船隻通過跨河電力線路時,應及早放下桅欄桿;機動車輛行駛或田間作業時,不得碰撞電桿和拉線。
第二十四條 有關管理機構或經營單位,應對本機構或本單位在電力高壓線經過的道路兩旁設置的各類廣告牌進行安全檢查,避免發生倒塌而損壞電力線路。不得以廣告牌等裝修物覆蓋低壓電力線路。
第二十五條 電力高壓線附近的蔬菜及植物的遮蓋物和薄膜類物件應綁扎牢固,防止脫落後被風卷至導線上引起事故。
第二十六條 廣播線路、電訊網路線、電視天線等不得與電力線同桿架設或混線。為避免人身觸電、財產損壞等事故,已同桿架設者應拆除。通信線、廣播線和電力線進戶時要明顯分開。
第二十七條 為保障電力設施安全運行,嚴禁下列行為:
(一)在輸電線路附近放風箏和航空模型等;在輸電線路附近售賣、飄放氫氣球或飄掛綵帶等可能危及線路安全的物品。
(二)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或拋擲物體。
(三)在距電力設施周圍水平距離500米以內的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
(四)靠近電桿挖坑或取土,在電桿上栓牲畜。
(五)在電力線路上掛曬衣物。
(六)攀爬、跨越電力設施的保護圍牆或遮欄。擅自攀爬桿塔或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或安裝廣播喇叭。
(七)利用桿塔、拉線作重牽引地錨。
(八)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築道路。
第二十八條 嚴禁盜竊和破壞電力設施,危及電力安全運行和公共安全。

6. 電力安全有哪些法規標准

國家主席令[1995]第6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國家主席令[2002]第7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國家主席令[2005]第3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國家主席令[2007]第6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國務院令[1993]第115號 電網調度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1996]第196號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國務院令[1998]第239號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國務院令[2000]第279號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2003]第393號令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2007]第493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2011]第599號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1999]第8號令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2004]第1號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安全生產令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2004]第4號 電業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2004]第5號 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2005]第9號 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2005]第15號 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管理辦法

國辦發 [2006]10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通知

發改能源[2006]13號 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令[2006]第22號 電網運行規則(試行)

電監安全[2006]29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力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

電監安全[2006]34號 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總體方案

電監市場[2006]42號 發電廠並網運行管理規定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2007]第2號 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

電監安全[2007]38號 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2009]第27號 供電監管辦法

電監安全[2009]61號 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辦安全[2010]88號 關於印發《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

電監安全[2012]11號 關於印發《電力安全事件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電監安全[2013]5號 關於印發《電力安全隱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GB 50260—1996 電力設施抗震設計規范

GB 50150—200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准

GB 50168—200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169—200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29—2006 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防火設計規范

GB 50217—2007 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

GB 26164.1—2010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GB 26859—2011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電力線路部分)

GB 26860—2011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

GB 26861—2011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高壓試驗室部分

7. 電力安全隱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第三章

認定原則
第八條 隱患等級應在客觀因素最不利的情況下,按照其可 能直接造成的最嚴重後果來認定。不同類型的隱患,應按照其可 能導致不同等級事故(事件)的最嚴重程度認定。 第九條 人身安全隱患的認定: (一)死傷人數按隱患可能導致的最嚴重後果計算,可能導致重傷的按死亡計算。 (二)在特定條件下,確認不會導致人身死亡和重傷的隱患, 可以認定為人身輕傷。 第十條 電力安全事故(事件)隱患的認定: (一)在認定隱患可能造成發電廠或者變電站全廠(站)對 外停電事故(事件)時,不考慮其可能對電網造成的電壓波動。 (二)在認定隱患可能造成發電機組故障停運事故(事件)時,不考慮其可能導致的電網減負荷。 (三)在認定隱患可能造成電網減供負荷和城市供電用戶停 電事故(事件)時,縣供電企業事故等級認定可參照縣級市事故 等級的認定。 (四)供熱電廠停止供熱是指所有時間段的供熱中斷。
第十一條 設備設施事故隱患的認定: (一)設備設施事故隱患的認定應按照隱患可能造成最嚴重 的設備設施損壞計算。造成設備部分零部件損壞,但無法更換損 壞零部件的,應計算整套設備的損失。 (二)隱患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費用,包括固定資產損失, 或者為恢復其功能所發生的備品配件、材料、人工、運輸、清理 等費用以及事故罰款、賠償費用等。 (三)設備設施的修復和整改時間認定,按照設備設施正常 采購、修復及更換時間來計算,特殊設備考慮廠家標准製造時間。 第十二條 大壩安全隱患的認定: 按照《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電監會第 3 號令), 安全等級評定為險壩的水電站大壩,定為Ⅰ級重大隱患;安全等 級評定為病壩的水電站大壩,定為Ⅱ級重大隱患。按照電監會《燃 煤發電廠貯灰場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電監安全〔2013〕3 號), 安全等級評定為險態灰場的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定為Ⅰ級重大隱 患;安全等級評定為病態灰場的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定為Ⅱ級重 大隱患。 第十三條 安全管理隱患的認定: (一)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國家有關法規 要求設立獨立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 (二)安全責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確企業各級領導、各 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和現場生產人員在生產運營和建設施工 中應負有的安全責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嚴重缺失,是指按照發電、供電企業和 電力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准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准要求,「法律 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沒能達到 36 分以上的。 (四)應急預案嚴重缺失,是指企業未能按照《電力企業綜 合應急預案編制導則(試行)》以及本單位的組織結構、管理模 式、生產規模和風險種類等特點,編制綜合應急預案;或者編制 的應急預案內容不符合《電力企業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試行)》 和《電力企業現場處置方案編制導則(試行)》的基本要求。 (五)安全培訓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安委〔2012〕10 號)要求, 實行三項崗位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 人員)持證上崗和先培訓後上崗制度。 (六)應急演練未開展,是指沒有開展應急演練或雖已開展 應急演練但無相關記錄和總結的。 (七)發電機組(風電場)並網安全性評價未開展,是指未 按照電監會《關於印發<發電機組並網安全評價及條件>的通知》(辦安全〔2009〕72 號)、《關於印發<風力發電場並網安全評價及條件>的通知》(辦安全〔2011〕79 號)要求開展並網安全 性評價工作的。 (八)水電站大壩未開展安全注冊和定期檢查,是指水電站未按照《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電監會 3 號令)開展 大壩安全注冊和定期檢查。燃煤發電廠未按照《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電監安全〔2013〕3 號)開展貯灰場大 壩安全等級評定。 第十四條 火災事故隱患的認定: (一)影響人員疏散或者滅火救援的; (二)消防設施不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四)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存儲易燃 易爆化學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違反消防法規的情形。 第十五條 環境污染事故隱患的認定:按照因危險源泄漏, 可能對人身、設備設施、大氣、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 因環境污染可能引發的跨行政區域糾紛的嚴重程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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