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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關於建設工程款結算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15 03:11:11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支付規定

發布背景:

關於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4]369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有關人民團體,各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建設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財政部、建設部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約定調整:

第六條: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據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以下簡稱「發、承包人」)訂立書面合同約定。

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由發、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

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第七條: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四)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五)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後的獎懲辦法;

(十)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第八條:發、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於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

(一)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二)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三)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

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

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條: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後將其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當合同規定的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情況發生後,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條:工程設計變更價款調整

(一)施工中發生工程變更,承包人按照經發包人認可的變更設計文件,進行變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資項目重大變更,需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後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審核同意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後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咨詢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三)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則發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重大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變更報告和確認的時限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一方,應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對方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時,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確認增(減)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1)建設部關於建設工程款結算辦法擴展閱讀:

財建〔2004〕369號。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全文共六章二十九條。

內容包含價款結算、協商依據、結算規定、支付規定、爭議處理、解決辦法、價款結算。

發布時間:2004年10月20日

條目:6章29條

目的: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

㈡ 建設部關於工程按實結算,不準片面壓低工程造價影響工程質量相關內容在哪部法律法規中有規定

可參考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4]369號);《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07號)

㈢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屬於部門規章嗎

1、財政部、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十六條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後,在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
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也有類似規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
上述文件中,前兩個文件就逾期不答復竣工結算報告的,直接視同發包人認可,這與最後一個文件規定只有在存在合同約定的前提下逾期不答復竣工結算報告才視同發包人認可是有抵觸的。性質上前兩個文件屬於規章,最後一個文件屬於司法解釋,在效力層次上司法解釋出於更高地位。因此,如果施工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是很難直接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
2、如果合同中果真沒有明確約定,那麼你可以依照施工合同中的通用條款33條要求發包方支付利息,當然也可以起訴要求結算並賠償損失。

㈣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內容

辦法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約定調整
第六條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據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以下簡稱「發、承包人」)訂立書面合同約定。
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由發、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
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第七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四)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五)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後的獎懲辦法;
(十)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第八條 發、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於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
(一)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二)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三)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
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
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條 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後將其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當合同規定的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情況發生後,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條 工程設計變更價款調整
(一)施工中發生工程變更,承包人按照經發包人認可的變更設計文件,進行變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資項目重大變更,需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後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審核同意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後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咨詢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三)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則發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重大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變更報告和確認的時限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一方,應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對方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時,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確認增(減)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㈤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價款結算

第二十一條 工程竣工後,發、承包雙方應及時辦清工程竣工結算,否則,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與中標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的承包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發包人、中標的承包人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另行訂立協議,造成工程價款結算糾紛的,另行訂立的協議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接受委託承接有關工程結算咨詢業務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具有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其出具的辦理撥付工程價款和工程結算的文件,應當由造價工程師簽字,並應加蓋執業專用章和單位公章。

㈥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結算規定

第十二條 工程預付款結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於合同金額的10%,不高於合同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計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
(二)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後的一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後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後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並承擔違約責任。
(三)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並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
(四)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㈦ 建築法規裡面工程預付款怎麼規定的

建設單位應該在收到承包人預付款支付申請7天內進行核實並簽發預付款支付證書:通過數學公式計算預付備料款額度的一種方法,如果合同中有約定應按合同約定比例支付,每次扣款額度和總扣款次數根據合同約定執行、預付款的扣回:

1)按年度工程量的一定比例確定預付備料款額度的一種方法,也可針對工程實際情況具體處理。具有專款專用的性質、建築法規規定了預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的相關規定,一般為合同價款(不含其他項目費)的10%、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可以通過洽商用合同形式予以確定,一般規定在工程開工前7天內支付、預付款的支付。

二。預付款不得用於與本合同工程無關的事項、材料儲備定額天數和年度施工天數等因素、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各自的條件從實際出發、按建設工程主要材料占工程造價總額(不含其他項目費)的比重確定預付備料款的起扣點,建設單位應在簽發預付款支付證書後7天內支付預付款、工程預付款的比例不得高於合同價款(不含其他項目費)的30%。


(7)建設部關於建設工程款結算辦法擴展閱讀:

工程實行預付款的,合同雙方應根據合同通用條款及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並履行。

承包人應在簽訂合同或向發包人提供與預付款等額的預付款保函後向發包人提交預付款支付申請,發包人應在收到支付申請的7天內進行核實後向承包人發出預付款支付證書,並在簽發支付證書後的7天內向承包人支付預付款。

它是施工准備和所需材料、結構件等流動資金的主要來源,國內習慣上又稱為預付備料款。

工程預付款的扣回:

起扣點T=P-M/N, P為承包合同總合同額 M為工程預付款數額 N為主要材料和構件所佔總價款的比重

㈧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協商依據

第十一條 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依照下列規定與文件協商處理: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准、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
(三)建設項目的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承包人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據的材料。

㈨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失效了嗎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沒有失效。

財建〔2004〕369號。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全文共六章二十九條。

辦法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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