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和城市規劃選址意見書一樣嗎
選址意見書是法律規定的規劃部門的行政許可文件。你說的兩個都不是准確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的准確名稱是「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是按照國家和省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前款規定之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❷ 請問規劃局領導,什麼是規劃核實意見書辦理規劃核實意見書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規劃核實意見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後出具的書面意見。申請規劃核實應提交下列材料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件)(原件、復印件各一份);2、標準的總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主要部位剖面圖及標准變更的圖件(原件、復印件各一份);3、核準的建築施工圖、用地紅線圖、設計要點及附圖(原件、復印件各一份);4、《業務工作聯系單》(原件、復印件各一份);5、《竣工測量報告》(原件一份);6、《定位測量報告》(原件、復印件各一份);7、市消防支隊驗收意見書(僅限商業、辦公、工業項目)(原件、復印件各一份);8、城建檔案合同(原件、復印件各一份);9、質檢報告(原件、復印件各一份);10、環保意見(僅限工業項目及有較大污染的其他項目)(原件、復印件各一份);11、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表(僅限規劃條件核實審批)(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❸ 建設項目規劃條件與建設項目規劃意見書哪個先辦理
選辦理規劃選址意見書,再辦理用地規劃條件,再辦詳規。
❹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與建設項目規劃條件的區別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是劃撥用地才需要辦理的
❺ 建設工程的規劃選址已經批復了,需要變成規劃選址意見書,需要准備哪些文件有沒有明確規定
你說的建設工程規劃選址已經批了就不要再重新辦理規劃選址?
根據城鄉規劃法36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凡是以土地出讓形式辦理用地的,要經規劃部門出具規劃要點。主要內容包括: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國土部門依此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在這過程中,建設單位可以持發改部門批準的立項報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評報告申請辦理選址意見函,一起提交給國土部門,國土部門掛牌出讓後,你持建設用地合同,到規劃部門辦理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後,按照當初的規劃設計要點要求,編制該地塊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經審核通過後,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大型項目要通過建設部門對施工圖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辦理施工許可證後方可開工建設。
❻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意見書有什麼區別
區別:
1、報送材料種類不同:
《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意見書》需要四種材料;《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需要八種材料。2、關系不同:《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意見書》是建設的基礎,《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是基於《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意見書》。
3、辦理時間不同:《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意見書》5個工作日;《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8個工作日。
延伸:
辦理《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意見書》報送材料 :
1、附有擬出讓地塊四址坐標的最新實測地形圖(含用地范圍及地上地下資料)並附CAD格式電子文件。
2、國土局出具規劃條件的函。
3、宗地圖及CAD格式電子版。
4、涉及經濟開發區和大路新區的用地,附規劃兩辦的初審意見。
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報送材料:
1、申請表一份
2、土地預審意見
3、項目所在地主管部門意見
4、環保部門意見
5、可行性研究報告
6、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建議書的批准文件
7、1:500現狀地形圖(地形圖原則上不小於地界線外50米范圍,大型管線工程可用1:1000或1:2000現狀地形圖)
8、安監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