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主要採用什麼方式
建設工程合同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屬於要是合同的范疇,國家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已由住建部、國家工商總局於2013年聯合發布使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施工人)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單位應完成建設單位交給的施工任務,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提供必要條件並支付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施工,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是建設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時也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施工合同的當事人是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
『貳』 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是否必須經過招投標
一、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1、項目范圍 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私人投資項目如果有以上情形的,也必須進行招標。2、規模標准 根據國家計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規定,上述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上述三項規定的標准,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招標的建設工既要在必須招標的范圍之內,還要同時達到相應的規模標准,缺一不可。 除了必須招標的項目外,其他建設工程可以不招標。
『叄』 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有哪些步驟
根據(合同法)第271條之規定,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因此,訂立建設工程合同必須嚴格地按照一定程序進行。其訂立過程一般分為以下4個步驟:
第一,立項。由業務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對工程方案、選址、資源、資金籌措、經濟效益提出初步設想,並報國家計劃部門批准。
第二,進行可行性研究。項目建議書被國家計劃部門批准後,成立籌建委員會,委託有關機構對工程方案、選址、資源、資金籌措、經濟效益進行可行性研究,編制計劃任務書,並報國家計劃部門審批。
第三,訂立勘察、設計合同。根據<合同法>第274條的規定,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第四,訂立施工合同。勘察、設計合同履行後,依據被批準的技術設計、施工圖和總概算等訂立建築、安裝合同。《合同法》第275條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建設工程合同雖然可以由當事人自由協商訂立,但根據1992年12月30日建設部《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政府和公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適宜招標的特殊工程外,均應實行招標投標。因此,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一般採取招標投標的方式,即嚴格地經過招標、投標和決標3個階段。《合同法》第271條也規定: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不允許任何徇私舞弊、透露標底的行為。
『肆』 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原則有哪些
鑒於業主(甲方)和承包商(乙方)有XXX合作協定
鑒於業主(甲方)和承包商(乙方)簽署了XX備忘協議
鑒於業主(甲方)和承包商(乙方)XXXX
鑒於業主(甲方)和承包商(乙方)XXXX
鑒於業主(甲方)願意XXXXX
鑒於承包商(乙方)同意XXX
以此以上各條款,現業主(甲方)和承包商(乙方)授權代表XXXX簽署XXXX文件。
『伍』 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注意事項
『陸』 在工程建設過程當中,都需要簽訂什麼合同要簽訂很多份嗎不是只簽訂一份啊
工程建設中設計的合同包括:
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非常多,建議請律師審核合同以降低風險。
若您滿意,請選為滿意回答。
『柒』 建築工程合同簽訂注意事項有哪些
目前,施工方大部分都是在最低讓利後中標的,這就造成了施工方會在結算時想盡一切辦法多要一點,從發包方的角度看,幾條施工方常用的結算技巧,供大家參考。1、虛報工作量。認真核對工作量可以避免;2、重復報量,重復報洽商。同一變更內容往往會有兩份以上的洽商變更;3、曲解合同條款;4、含糊洽商部位。有一個施工單位上報預算,曾利用洽商含糊不清的部位及建設單位結算人員不熟悉工地及工作態度的不認真,通過一份洽商多要了600多萬元;5、塗改洽商內容;6、變換定額編號;7、對於人工費取費的工程,更改定額人工費含量達到工程造價的加大;8、更改預算軟體自動計算的工作量,如高層建築超高費等;9、虛增工作項目;10、不光明的其他手段。律師建議:1、做為施工方結算時多報的情況是環境造成的,因為總要給審核方留有一定的審核餘地。實事求是的報也會被審掉一部分的。2、上述說的情況也是存在的,但究其原因,也是各為其主、各盡其職責而已。但只要不違背定額規定、文件精神,雙方都能過得去就達到最高境界了,這也是我們做造價人員所追求的最終目標。3、每個問題都要辯證地去看,發包方、承包方地位不同,施工方往往處於弱勢。當然,最終還是要講究公平公正!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前需要准備什麼文件
需要准備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通用條款
6.標准、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合同主體應適格
對通過市場跟蹤所選擇的合同當事人,應核查其****、資質證書、企業資信、注冊資本等工商登記信息,並核查其使用的印鑒是否合法與真實,及驗明其是否具有主體資質、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對於聯合體投標的項目,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具有相關的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應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的資質等級,並應由聯合體各方共同確定聯合體投標單位的牽頭人。
對於代訂合同的經辦人,應請其出具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並核查其是否處於委託書的委託許可權和期限內。
2.合同內容應公平合法
合同文件內不得存在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內部分相關條款的無效。
依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以下情況,而存在違反上述規定的施工合同將導致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
在勞務分包合同中,對於分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工期、質量和文明安全施工等義務,施工企業經常使用「罰款」作為此類違約行為的責任承擔方式,但「罰款」一詞主要使用於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的制裁,對於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則不宜適用,而應使用賠償金、違約金等合同用辭。
在材料設備采購合同中常有「隨建設單位的付款情況付款」的條款,但此等說法構成合同約定的模糊,出賣人有權隨時請求作為買受人的施工企業支付已供貨物的價款。
3.合同用辭應規范
合同用辭應表述准確,同樣用辭的涵義應相互一致,不能存在互相矛盾、含糊不清、易產生誤解或歧義的表述。
例如不能將勞務合同中的「月進度款」寫成「預借生活費」,
應明確驗收合格後付款是指「單項工程驗收合格」還是「工程整體竣工驗收合格」,應明確質量標準是達到「結構長城杯標准」還是「獲得結構長城杯,並以獲取證書為准」,「兩年保修期滿後付款」和「保修期滿兩年後付款」的約定存在著截然不同,此等內容或其同類內容都是合同簽訂過程中常出現的問題,需要予以嚴格的避免和消除。
4.合同形式應與合同內容相符
在部分施工材料采購過程中,一方面由於建築施工企業的各職能部門人員比較熟悉購銷合同的操作,另一方面因各建築施工企業比較重視分包合同的管理而引致相關簽字蓋章手續較購銷合同的繁瑣,合同經辦人員往往簽訂《材料購銷合同》以實現簡化蓋章手續而保障工程進度需要等的目的,但實際簽訂的合同並非屬於僅負責材料供貨及運輸的購銷合同,而是屬於尚包括材料安裝及驗收等的分包合同,例如對於一些石材、保溫材料的供應合同。
在此等情況下,由於受到材料采購合同標准文本的局限,從而未能在合同內約定工期、工程質量驗收及詳細結算依據、程序等條款,一旦施工企業在產生合同糾紛下追討供貨商的工期違約、質量驗收不合格等的賠償,則很難找到相應的合同依據。
例如在一起配電箱等的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糾紛中,合同約定「工程驗收付合同價的10%」,工程驗收是否發生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供貨商認為工程驗收指設備驗收,即貨到後通電一試即可,驗收的義務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自行對機器進行調試證明合格即為驗收;而施工企業則認為驗收指供電設備所屬系統的驗收,作為施工單位的買受人無權驗收,應由供電局執行驗收,故出賣人要求的合同價10%的貨款支付尚不具備付款條件。
此類糾紛在施工企業的合同管理中非常普遍,故對於名為購銷合同、實為分包合同的合同,應盡量使用分包合同的適用文本,或參照分包合同的管理要求而對所使用的材料采購合同標准文本做出所需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