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生活垃圾填埋場」的建設有沒有什麼規范
1、生活垃圾填埋場的選址應符合區域性環境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規劃和當地的城市規劃。 2、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不應選在城市工農業發展規劃區、農業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 名勝區、文物(考古)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供水遠景規劃區、礦產資源儲備區、軍事要地、國家保密地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3、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的標高應位於重現期不小於 50 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並建設在長 遠規劃中的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的淹沒區和保護區之外。 4、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的選擇應避開下列區域:破壞性地震及活動構造區;活動中的坍塌、 滑坡和隆起地帶;活動中的斷裂帶;石灰岩熔洞發育帶;廢棄礦區的活動塌陷區;活動沙丘 區;海嘯及涌浪影響區;濕地;尚未穩定的沖積扇及沖溝地區;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 場安全的區域。 5、在對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考慮生活垃圾填埋場產生的滲濾液、 大氣污染物(含惡臭物質)、滋養動物(蚊、蠅、鳥類等)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 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 確定生活垃圾填埋場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幹道(國道或省道)、鐵路、飛機場、軍事基地等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以及合理的防護距離。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 因此,依據以上條例的規定,首先要看國家在你們村附近的規劃以及土地利用類型,如果符合規劃以及土地利用類型的話,你可以按照剩下幾點一一對照,如果違反此強制要求,其項目選址就是不科學的。對於此項目內容一些不懂的地方您可以自己在您當地的官方網站查詢到該垃圾填埋場的相應環評簡本做對照。 此外,關於您第二個問題,垃圾填埋場的主要環境影響就是大氣以及滲濾液的影響,大氣影響主要就是惡臭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滲濾液的影響就是垃圾滲濾液對當地的地下水的影響。比較負責任的告訴您,垃圾填埋場建成後,當地的大氣環境和地下水肯定會惡化,無論其環保措施多麼到位。 最後,垃圾處理現在主要是填埋和焚燒兩種方法,填埋方法比較經濟、簡單,因此大多地方採取填埋。 總的來說,盡量還是不要讓垃圾填埋場建在自己家附近,我去過的垃圾填埋場,環保措施齊全,但很難做到位。
『貳』 垃圾焚燒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標准、管理制度
垃圾焚燒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採取有利於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國家鼓勵、支持採取有利於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採取有利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
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宣傳教育,倡導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
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准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採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屍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推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採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准並逐步改善。
第四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展對大氣污染來源及其變化趨勢的分析,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發揮科學技術在大氣污染防治中的支撐作用。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採取有利於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 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5、《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危險廢物管理和處理處置技術的發展,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規、政策和標准,制定本技術政策。
本政策將隨社會經濟、技術水平的發展適時修訂。
第二條 本技術政策所稱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本技術政策所稱特殊危險廢物是指毒性大、或環境風險大、或難於管理、或不宜用危險廢物的通用方法進行管理和處理處置;
而需特別注意的危險廢物,如醫院臨床廢物、多氯聯苯類廢物、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單獨收集的含汞、鎘廢電池、廢礦物油、含汞廢日光燈管等。
第三條 我國危險廢物管理的階段性目標是:
到2005年,重點區域和重點城市產生的危險廢物得到妥善貯存,有條件的實現安全處置;實現醫院臨床廢物的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
將全國危險廢物產生量控制在2000年末的水平;在全國實施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轉移聯單制度和許可證制度。
到2010年,重點區域和重點城市的危險廢物基本實現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
到2015年,所有城市的危險廢物基本實現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
第四條 本技術政策適用於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分類、檢測、包裝、綜合利用、貯存和處理處置等全過程污染防治的技術選擇;
並指導相應設施的規劃、立項、選址、設計、施工、運營和管理,引導相關產業的發展。
第五條 本技術政策的總原則是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第六條 鼓勵並支持跨行政區域的綜合性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七條 危險廢物的收集運輸單位、處理處置設施的設計、施工和運營單位應具有相應的技術資質。
第八條 各級政府應通過制定鼓勵性經濟政策等措施加快建立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理處置體系,積極推動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叄』 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規范》)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技術得到了快速發展.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提高,政府和公眾對垃圾焚燒廠的技術和環保要求越來越高,原有技術規范的有些內容已不適應現在的技術發展和環保要求.另外.在市場化運作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需要進一步改進的問題.主要問題有: 垃圾焚燒處理技術 、工程技術、 城市生活、環保要求 、垃圾焚燒廠 、市場化運作 、環保意識。我國第一座生活垃圾焚燒廠成功運行以來,又經歷了十多年的不斷探索,使得我國垃圾焚燒處理技術得到快速發展。一方面,一些城市利用外國政府貸款與自籌相結合或地方企業投資等多種融資方式,引進焚燒、煙氣凈化與自動控制在內的關鍵技術和關鍵設備,籌建具有高技術含量的現代化垃圾焚燒廠,這類垃圾焚燒廠存在引進的關鍵技術和設備投資較高,建設周期較長等問題;另一方面,國內不少地方較早研製了一批小型焚燒設備,這些小型焚燒設備、技術需要進一步改進,二次污染控制方面也還存在一些急待解決的問題;與此同時,一些科研院所應用流化床燃燒技術,研製具有高技術含量的焚燒設備並取得了一定成果;一些設備製造廠也在吸收國外焚燒技術、設備的經驗,研製國產焚燒設備。在這種背景下,制定適合國情的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是非常必要的。
本規范的主要技術內容是:
總則;2.術語;3.垃圾處理量與特性分析;4.垃圾焚燒廠總體設計;5.垃圾接收、儲存與輸送;6.焚燒系統;7.煙氣凈化與排煙系統;8.垃圾熱能利用系統;9.電氣系統;10.儀表與自動化控制;11.給水排水;12.消防;13.採暖通風與空調;14.建築與結構;15.其他輔助設施;16.環境保護與勞動衛生;17.工程施工及驗收。
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1.對術語進行了充實和完善;
2.增加了對廠區道路設計和綠地率的要求;
3.對垃圾焚燒系統增加了節能減排和安全要求的內容;
『肆』 建垃圾焚燒處理廠的選址要求是什麼要求離居民區距離多遠
防護距離不得小於300米。
選址要求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發〔2006〕82號〕的規定。明確規定關於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類項目廠址選擇的具體要求,規定要求除國家及地方法規、標准、政策禁止污染類項目選址的區域外,以下區域一般不得新建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類項目:
1、大中城市建成區和城市規劃區;
2、城鎮或大的集中居民區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3、可能造成敏感區環境保護目標不能達到相應標准要求的區域。
(4)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准擴展閱讀
建設條件
1、較完善的垃圾分類收集和轉運系統
建好基礎設施是保障垃圾分類能夠順利開展的前提,這些都是制約垃圾發電技術在我國推廣的重要條件。
2、城市生活垃圾熱值要高
就全國而言,全燒垃圾發電條件不夠,需要添加輔助燃料。
3、要有較強的經濟實力
垃圾焚燒發電建設投資大,運行成本高昂,政府部門負擔較重。
4、焚燒技術先進
制約垃圾焚燒技術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污染物排放問題,如不進行嚴格的控制和處理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對動物及生態造成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