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強化建設單位的質量首要責任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主體責任
2、設計職業責任保險制度進展緩慢
相較於通過強化建設單位設計質量責任方式,分散工程設計人員的職業責任風險,發展與促進工程設計職業責任保險的應用推廣,無疑是更為直接有效的風險保障方法。2019年9月,深圳印發的《關於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即提出推行勘察設計執業責任保險制度。
但令人遺憾的是,相較於「設計人員終身責任制」的政策推進發展,作為設計人員職業責任風險保障的「工程設計職業責任保險」卻遲遲未得到有效發展。在此次《徵求意見稿》中也並未提及設計職業責任保險的相關推進辦法、要求以及實施辦法。
客觀上來說,通過強化建設單位設計質量責任的方式來抑制其相關不規范市場行為,降低設計質量風險,並非絕對的有效辦法。在缺乏強力的市場監管機制下,不免有人會受資本利益驅使,鋌而走險,不顧設計安全施工、擅自更改設計。這也不可避免的加重著設計人員的職業責任風險,因此從設計人員責任風險保障角度而言,進一步推進「取消施工圖審」的重要前提,即是同時加快完善「工程設計職業責任保險」的市場應用推廣。
2020年4月1日,深圳將正式取消施工圖審制度,同時強化建設單位的設計質量責任,這對分散和轉移工程設計人員職業責任風險有一定效果,但其前提則是建設單位有著較高的自律與監管意識能力。相較而言,發展工程設計職業責任保險則是更為直接有效的風險保障方式,因此相關部門在推進取消施工圖審的同時,還應大力推進工程設計職業責任保險的推廣應用。
2.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全文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0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五章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六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八章罰則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許可權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准確、齊全。
第十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託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並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築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准確。
第二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註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並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並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六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一條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八章罰則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並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准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築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後,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條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八十一條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 如何加強地質勘探企業的質量管理
如何加強地質勘探企業的質量管理,一、地質工作的特點及成果質量的表現形式 地質工作是一種多學科、多工種、知識密集型的生產單位,它具有研究性、專用性。
4.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需要哪些法律法規
1、需要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部門規章:
(1)《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2)《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4)工程建設勘察企業質量管理規范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
(1)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2)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
第十二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5. 土工試驗方法標准岩土工程勘察規范,工程地質手冊最新版本是哪個
2015年勘察工程所用的最新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2、《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3、《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2011)
4、《建築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
5、《建築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
6、《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 79-2012)
7、《工程測量規范》(GB 50026-2007)
8、《建築工程地質勘探與取樣技術規程》(JGJ/T87-2012)
9、《土工試驗方法標准》(GB/T 50123-1999)
10、《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准》(GB 50223-2008)
11、《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規范》(GB 50585-2010)
12、《靜力觸探技術標准》(CECS 04:88)
13、《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文件編制深度規定》(2010年版)
14、《岩土工程勘察報告編制標准》(CECS 99:98)
高層部分:
1、《高層建築岩土工程勘察規程》(JGJ 72-2004、J 366-2004)
2、《高層建築箱形與筏形基礎技術規范》(JGJ6-2011)
鐵路類:
1、《鐵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TB 10012-2007 J124-2007)
2、《鐵路工程不良地質勘察規程》(TB 10027-2012 J1407-2012)
3、《鐵路工程特殊岩土勘察規程》(TB 10038-2012 J1408-2012)
4、《鐵路路基設計規范》(TB 10001-2005)
5、《鐵路特殊路基設計規范》(TB 10035-2006 J158-2006)
6、《鐵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TB 10002.5-2005)
7、《鐵路隧道設計規范》(TB 10003-2005)
8、《鐵路路基支擋結構設計規范》(TB 10025-2006)
9、《鐵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 50111-2006)
10、《城市軌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307-2012)
11、《地下鐵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99-1999)(2003年版)
12、《鐵路工程地質手冊》(修訂版)(1999)
水工類:
1、《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GB 50487-2008)
2、《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SL 55-2005)
3、《水工建築物抗震設計規范》(DL 5073-2000)
4、《土石壩安全監測技術規范》(SL 60-94)
5、《碾壓式土石壩設計規范》(DL/T 5395-2007)
6、《堤坊工程地質勘察規程》(SL 188-2005)
7、《水利水電工程土工試驗規程》(DL/T 5355-2006)
公路類:
1、《公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TG C20-2011)
2、《公路路基設計規范》(JTG D30-2004)
3、《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JTG D63-2007)
4、《公路隧道設計規范》(JTG D70-2004)
5、《公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JTJ 004-89)
6、《公路瀝青路面設計規范》(JTG D50-2006)
7、《公路土工試驗規程》(JTG E40-2007)
8、《公路自然區劃標准》(JTJ003-86)
9、《公路橋梁抗震設計細則》(JTG/T B02-01-2008)
其它類:
1、《工程岩體分級標准》(GB 50218-2014) (GB 50218-94已經廢止)
2、《工程岩體試驗方法標准》(GB/T 50266-2013)
3、《建築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12)
4、《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築規范》(GB 50025-2004)
5、《膨脹土地區建築技術規范》(GBJ 112-87)
6、《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 120-2012)
7、《港口岩土工程勘察規范》(JTS 133-1-2010)
8、《港口工程地基規范》(JTS 147-1-2010)
9 、《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 50330-2013)
10 、《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 18306-2001)
11、《建築變形測量規范》(JGJ8-2007)
12、《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 106-2003 J256-2003)
13、《建築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 50497-2009)
14、《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2-2002)
15、《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准》(GB 50153-2008)
16、《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CJJ17-2004 J302-2004)
17、《土工合成材料應用技術規范》(GB 50290-98)
18、《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國土資發〔2004〕69號
19、《變電所岩土工程勘測技術規程》(DL/T 5170-2002)
20、《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 50325-2001)
21、《建築鋼結構防腐蝕技術規程》(JGJ/T 251-2011)
22.《生活垃圾填埋場環境監測技術要求》(GB/T18772)
23.《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准》(GB16889-2008)
24.《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
25.《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
26、《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防滲系統工程技術規范》(CJJ113-2007)
27、《軟土地區岩土工程勘察規程》(JGJ 83-2011)
28、《復合地基技術規范》(GB/T50783-2012)
尾砂壩:
1、《尾礦堆積壩岩土工程技術規范》(GB 50547—2010)
市政類:
1、《市政工程勘察規范》(CJJ 56-2012)
2、《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 37-2012)
3、《城市道路路基設計規范》(CJJ 194-2013)
4、《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 50032-2003)
5、《城市橋梁抗震設計規范》(CJJ 166-2011)
6、《城市橋梁設計規范》(CJJ 11-2011)
7、《城鎮道路路面設計規范》(CJJ 169-2012)
冶金類:
1、《冶金工業建設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749-2012)
2、《冶金工業建設鑽探技術規范》(GB50734-2012)
3、《冶金工業岩土勘察原位測試規范》(GB/T50480-2008)
4、《冶金工業水文地質勘察規范》(GB50615-2010)
設計手冊類
1、《工程地質手冊》(第四版)。常士驃、張蘇民主編,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7
2、《地基處理手冊》(第三版)。龔曉南主編,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8
3、《公路設計手冊·路基》(第二版)。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
4、《鐵路工程地質手冊》。鐵路第一勘察設計院主編,中國鐵道出版社,1999
特殊類:
1、《露天煤礦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778-2012)
2、《構築物抗震設計規范》(GB50191-2012)
3、《城鄉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范》(CJJ57-2012 )
4、《既有建築地基基礎加固技術規范》(JGJ123-2012)
5、《電力設施抗震設計規范》(GB50260-2013)
6、《工程建設勘察企業質量管理規范》(GB/T50379-2006)(強調有總工)
生活垃圾處理場:
1、《生活垃圾處理場岩土工程勘察規程》
2、《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准》(建標[2001]101號);
3、《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岩土工程技術規范 (CJJ176-2012)
4、《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防滲系統工程技術規范》(CJJl13—2007)
5、《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運行維護技術規程》(CJJ93—2003)
6. 我國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系是如何規定的
從行業規制看,TIS將在規范中得到更好發展。當前TIS機構中存在著的實力良莠不齊、價格競爭無序、服務內容不一等問題,都呼喚行業監管的盡快落實;TIS機構在質量潛在缺陷監測、損害預防等核心職能上的表現也有待提高。近年來工作規范、技術導則等標准文件的發布已暗示了強監管的趨勢。隨著TIS機構管理制度的健全,以及資質認證標准、業務操作規范、糾紛處理流程、數據交換方法等的落實,TIS機構的服務水平和競爭力也將得到更大程度的提高和培育。
IDI作為典型的「政策引導,試點先行,市場運作」產品,其發展需要大量優質的TIS機構支持。當前TIS機構發育尚不成熟、職能較不清晰,仍需市場給予足夠的時間來培育專業的隊伍、政策給予足夠的規制引導發展。整體而言TIS機構的蓬勃發展趨勢不可阻擋,IDI也將在其助力下迎來更廣闊的市場。
7. 如何加強勘察工程中的質量管理
1、引言
工程勘察單位必須全面加強對現場踏勘、勘察綱要編制、原始資料收集和成果資料審核等環節的管理,對所提供的地質、地震、水文、氣象等勘察資料的質量負責。近幾年來,由於一些單位放鬆了質量管理,單純追求經濟效益,導致勘察質量下降,甚至低劣,對工程建設造成危害。因此,必須加強勘察工作的全面質量管理。筆者根據本人的工作經歷和在工作中的經驗教訓,認為加強岩土工程勘察全面質量管理時必須抓好工序管理這個關鍵環節,而在抓工序管理時必須抓好事前指導、中間檢查、成品核審這三個關鍵。
2、關於事前指導
編寫勘察工作綱要(以下簡稱綱要)是事前指導的重要工作,綱要是指導各專業 (地質、測繪、鑽探、原位測試、土工試驗,編寫報告等)正確開展工作的主要文件。因此,編制好綱要是整個勘察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勘察綱要的編制,就是根據工程設計意圖和場地地質條件,制訂一個在技術上與經濟上高效益的勘察行動計劃,使得在進行勘察工作以前就在思想上明確本次勘察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以便使勘察手段和勘察工作量的布置有的放矢,取得設計、施工所必要的反映宏觀自然地質條件的資料。筆者認為,要編制出真正能起到正確指導作用的綱要,必須選擇好如下管理要點:(1)根據任務要求,認真收集並研究利用勘察區及附近已有的勘察咨料及建築經驗。(2)認真研究設計提出的技術要求,透徹理解設計意圖,明確勘察目的、任務(3)正確、合理確定勘察手段和勘察工作量。這三點是相互關聯的。前兩點是選擇恰當的勘察手段和合理布置勘察工作量的依據,而恰當的勘察手段和合理的勘察工作量是優質勘察的前提。關於第一要點,如陽江市高層建築沉降計算深度,當壓縮層為上下土層壓縮性小,中間壓縮性大時,一般為基礎寬度的0.8-1.0倍加基礎埋深,控制孔則按1.2倍基寬加基礎埋深。但如果上部土層壓縮性小,下部壓縮性大,則計算壓縮深度須達基寬的1.5倍,鑽孔深度、控制孔深度按1.7倍基寬加基礎埋深,一般孔深對樁基要求樁端進入持力層3-5m,對天然地基要求為1.5倍基寬加基礎埋深。關於第二要點:在陽江地區如基礎形式採用樁基,則勘察手段側重靜力觸探,以靜力觸探成果為主提供樁基設計參數,如果採用天然地基,則靜力觸探孔數相對減少,而取土孔相對增加。
3、關於中間檢查
任何一個綱要在實行過程中總有或多或少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地方,因此,需要對綱要實施的全過程進行中間檢查。通過中間檢查,可以發現綱要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對綱要進行修改補充,避免大的返工。中間檢查雖然重要,但通常沒得到應有的重視,還是個薄弱環節。筆者認為,中間檢查要著重抓住以下兩點:(1)檢查勘察手段和勘察工作量是否恰當,能否滿足設計需要。(2)檢查原定基礎方案是否符合實際情況。
在陽江市部分地區分布有漠陽江沖積形成的一套地層。由於地殼上升、河流下切,這套沉積的地層已遭受破壞,往往在地表下一定深處形成數米厚的軟塑粘性土,此層壓縮性編高,E1-2僅6.0MPa左右。此外,因後期流水的切割作用,在沖積層分布區還分布有一定厚度、范圍大小不一的淤泥質土。如果對這種地層分布特點了解不夠,就會導致綱要布置的勘察手段和勘察工作量與實際情況不符,如沒有關於勘察場地或附近的現存資料可供參考時更是如此。
中間檢查能及時發現問題並及時予以解決。如某大廈樁端持力層(粉砂)一般厚6m,但局部地段僅2m,其下為粘性土(中等壓縮性)考慮到厚度相差大和樁端置於持力層深度對建築物沉降速率影響大,我們徵求了設計人員的意見,並按設計要求對該地段lm高差作出持力層的等厚線,部分鑽孔加密至2m,取得了令人滿意的效果。又如某大廈採用高強預應力管樁,中間檢查時發現持力層上有一層厚度為6m左右的軟塑粘性土,但少數鑽孔深度近20m,經分析可能是深溝。為了准確地提供樁氏,我們進行了補孔。經補孔證實,該地段確有一個寬為數米的深溝,後亦經打樁證實。又如某工程甲方原定14層主樓設一層地下室,另一幢7層商住樓不設地下室。在編寫勘察報告之前進行中期檢查時發現地質條件對14層樓設地下室十分不利,因為要開挖到承壓含水層,需要進行支護和降水,費用會很高,工期也會很長,而7層商住樓場地,由於後期流水切割作用,沉積了7m以上厚度的硬粘性土,設一層地下室不會受到承壓水的影響 為此,我們建議將原定設於14層主樓的地下室改設在7層商住樓,此建議反映良好並得以採納。
可見,在工程實踐中我們應自覺做好中間檢查工作,對於大工程和地質條件復雜的場地尤其如此。如工程負責人及時勾繪地質剖面並進行分析研究、及時與技術負責人和設計人員及甲方取得聯系,根據需要調整勘察手段和勘察工作量,等等。
4、關於成品校審
成品校審必須抓好如下重點:(1)地層劃分是否准確 ((2)工程地質分區的原則是否正確,分區精度是否滿足設計需要。(3)所提設計參數是否准確可靠。(4)結論是否明確、正確。(5)建議是否合理可行,依據是否充分。
由於工程負責人的技術水平及責任心高低不一,勘察成品或多或少存在上述有關問題,大工程或地質條件復雜的工程更是如此 有的將土性相同但指標相差大的土層劃為同一層土,如某工程樁端持力層為粉砂,其qc普遍在l 0MPa以上,但有一個鑽孔僅5MPa,勘察將其劃為同一層,試樁時有一根樁正好選在qc為5MPa處,其RK比其它試樁低很多,如分層時將其作為亞層圈出就不會發生問題;有的雖有工程地質分區,但對分區原則及依據沒有交代,使人對分區的可靠性及精度無法判斷;有的報告結論籠統不明確,如場地硬塑粘土之上有1-3m的軟塑粉質粘土,對6層住宅的結論為 "場地土質分布均勻,地質良好硬塑粘土是基礎良好持力層",很明顯,軟塑粉質粘土不能定為土質良好,如結論改為 "軟塑粉質粘土土質差,厚度不均勻,不宜作基礎持力層,硬塑粘土土質好、厚度大,是基礎良好持力層,建議將基礎置於其上"則有針對性;有的報告結論模稜兩可,如 "可能產生液化',"可能產生滑坡"等,使設計者無所適從;有的報告雖有結論和建議,但論據不足,等等。
成品校審工作的關鍵是校審人的原則性,對成品中存在的問題和錯誤應明確指出,並在校審表中留下痕跡,報告編寫人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並留下痕跡,但必須按最高一級審核意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