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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法分包發包人付款

發布時間:2021-08-15 09:18:14

① 法律對建設工程的發包、 分包與轉包有什麼規定

發包人是指由建設工程需要建設、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轉包則一般是總承建方直接將工程轉賣給其他施工主體,自己不參與施工只收取一定管理費用的行為。
合法的分包必須符合幾個條件:一是分包必須經過發包人的同意;二是分包商必須具有施工資質;三是不能將自己承建的主體工程分包出去。另外分包商不能將自己取得的工程進行再次分包。
《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二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八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② 違法轉包人已經將業主撥付的全部工程款支付給了轉承包人,對實際施工人是否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違法轉包人已經將業主撥付的全部工程款支付給了轉承包人,對實際施工人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發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轉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實際施工人可以向發包人、總承包人、分包人、轉包人追索工程欠款。這一規定是出於保護農民工權益的考慮,打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賦予實際施工人追究並無合同關系的轉包人權利。

根據《建築法》第29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轉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在違法分包中,總分包合同無效。按照過錯原則,分包人和轉包人明知而違法簽訂分包合同,主觀上都存在過錯,符合共同侵權的責任,理應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建設工程合法分包發包人付款擴展閱讀:

連帶責任是指當責任人為多人時,對外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而內部各責任人是按份責任。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承擔責任,但並不是連帶責任。法院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被告,是為了查清事實,在分清責任後各責任人仍是按份責任。

我國《建築法》第28條明確禁止轉包。分包有合法分包與違法分包之別,除總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或經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外,其餘為違法分包。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以列舉方式明確違法分包的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③ 總包合同與分包合同均合法有效,分包人能直接起訴發包方支付工程款嗎

當然有效了。因為合同是有法律效應的。 發包方有義務給分包付工程款。

④ 建築工程合法分包,發包人拖欠工程款,分包人對建築拍賣後的價款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嗎

發包人和分包人先前有合法分包的基礎,那他們就有直接的法律關系。當讓如果一開始分包不是合法的,那自然就談不上法律關系了。。。

⑤ 建築合同發包、總包、分包三方付款及開票問題

1、按照合同法規定,總包方在徵得發包方的同意後可以分包工程部分項目。
2、經總包方書面同意,發包方可直接將工程款支付給分包方。
3、發票可以由總包方單方提供,也可以由總包方和分包方共同提供。(含增值稅發票)

⑥ 收到建設單位款項後,再支付分包工程款合法嗎

法律、法規沒有要求承包人有義務先於收到發包人工程款之前向其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如果承包人與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約定,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即建設單位的工程款,才能支付分包人相應的分包工程教,這樣的內容並不違法。但是,現實總是較預想復雜很多,這類約定在建設工程中還是經常見到的。然而,這類約定的現實可行性並不高,難以達到承包人以此轉移資金風險的目的。

⑦ 建設單位直接指定分包單位是否合法

截止2018年《建築法》:未對發包人指定分包作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發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住建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

雖然國家部委的部門規章對指定分包作了禁止性規定,但由於其層級低於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鑒於全國人大及最高院對甲方指定分包的態度,甲定分包(譬如在總包合同中約定由發包人指定分包人)的做法,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不一定會被認定為無效。

(7)建設工程合法分包發包人付款擴展閱讀

根據原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然而在實踐中,由於施工單位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劣勢,總包被迫接收建設單位指定分包的現象屢見不鮮,並常以合法的形式出現。建築市場屬於甲方市場,存在著各種復雜的社會關系及人為背景,這些社會因素導致了建設單位需要平衡各種利益。

業主在簽訂合同前占據了非常強勢的地位,業主建項目發包給承包人後,往往可以通過指定分包要求某個特定的分包人承擔一部分分包工作,甚至可以隨意將指定分包作為總包承接項目或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因指定分包的法律規定尚不健全,業主往往可以通過指定分包即實現了指定特定分包人的目的,又不必承擔因指定分包而帶來的法律責任。現實工程領域中指定分包或者變相指定分包的現象也就大量存在。

現階段我國法律對指定分包尚沒有明確定義。通常是指發包人直接選定分包人,該分包人與總承包簽訂合同,或與發包人簽訂三方合同。一般總承包人沒有分包人選擇權或選擇權較弱。

⑧ 建築工程分包如何要求業主方(建設單位)擔保付款怎麼簽合同

首先分包單位是沒有權利要求業主方(建設單位)付款擔保的,分包單位有權利要求總包單位提供付款擔保。
擔保合同是在存立與主合同之上,沒有主合同,不存在擔保合同。
所以建設單位的與總包單位存在合同關系,總包單位可以要求建設單位提供付款擔保。分包單位與總包單位存在合同關系,分包單位可以要求總包單位提供付款擔保。

⑨ 總承包不付工程款,分包企業可以直接問建設單位要嗎

可以。

但建設單位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支付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

第十一條 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依照下列規定與文件協商處理: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准、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

(三)建設項目的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承包人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據的材料。

第十三條 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程進度款結算方式

1、按月結算與支付。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竣工後清算的辦法。合同工期在兩個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

2、分段結算與支付。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支付工程進度款。具體劃分在合同中明確。

(二)工程量計算

1、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發包人接到報告後14天內核實已完工程量,並在核實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提供條件並派人參加核實。

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核實,以發包人核實的工程量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核實,核實結果無效。

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告後14天內未核實完工程量,從第15天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雙方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合同執行。

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三)工程進度款支付

1、根據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14天內,發包人應按不低於工程價款的60%,不高於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

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

2、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

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工程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

3、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工程完工後,雙方應按照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合同價款調整內容以及索賠事項,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9)建設工程合法分包發包人付款擴展閱讀

關於工程價款的爭議處理: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

爭議處理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接受發包人或承包人委託,編審工程竣工結算,應按合同約定和實際履約事項認真辦理,出具的竣工結算報告經發、承包雙方簽字後生效。

當事人一方對報告有異議的,可對工程結算中有異議部分,向有關部門申請咨詢後協商處理,若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異議,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按該工程保修合同執行。

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質量爭議,應當就有爭議部分的竣工結算暫緩辦理。

雙方可就有爭議的工程委託有資質的的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處理決定執行,其餘部分的竣工結算依照約定辦理。

解決辦法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工程造價發生合同糾紛時,可通過下列辦法解決:

(一)雙方協商確定;

(二)按合同條款約定的辦法提請調解;

(三)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⑩ 建設工程的非法分包與違法轉包是怎麼回事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
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我國並不禁止專業技術性較強和勞務性的建設單位指定分包。在實踐中,很多建設合同的建設單位(發包方)為了將項目款項專用於投資工程,常常出現發包方指定分包,而通過總承包方、分包方、發包方三方簽訂建設施工合同,由總承包方委託發包方付款,發包方以約定的項目管理費的方式,達到發包方以合法手段指定分包、肢解分包的目的。
指定分包、肢解分包的違法性在理論與實踐中的爭議從未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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