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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

發布時間:2021-08-15 10:21:31

㈠ 礦山建設工程的「三同時」指的是什麼

是指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㈡ 安全生產中的建設施工要求安全設施「三同時」是什麼意思

即: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

「三同時」是我國在環境管理中防止出現新污染源污染環境的一項重要原則。這項原則要求一切企業、事業單位在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時,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為「三同時」原則。
我國規定的所有「三同時」:
環境保護中的「三同時」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26條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這一規定在我國環境立法中通稱為「三同時」制度。它適用於在中國領域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含小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工程建設項目和自然開發項目。它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相輔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壞的兩大「法寶」,是中國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化、制度化。

安全生產中的「三同時」
我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生產經營單位為了維持或擴大生產經營規模,經常要進行相關的工程建設。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就會留下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就可能會釀成生產安全事故。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這一原則,簡稱「三同時」原則。

礦山安全中的「三同時」
1973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關於認真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的通知》中對工礦企業的建設工程等項目中有關安全和工業衛生設施提出的一項具體要求的概括。具體的是:「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礦企業和革新、挖潛的工程項目,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我國《礦石安全法》第七條規定: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礦產資源開采屬於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其中井下開採的礦山具有更大的危險性,各類礦山安全生產事故頻繁發生。為了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需要採用各種安全設來預防事故發生。作為礦山開采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安全設施是礦山建設和礦山開採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和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㈢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期限內未竣工可以廷期嗎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
設計審查期限內沒有竣工
當然可以延期
竣工以後就要審查

㈣ 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是什麼

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時,必須先行開展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工作,經過審核批准後方可動工;建設過程中,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㈤ 礦山建設工程中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如何進行

《礦山安全法》第八條規定:「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並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准」,同時還規定「礦山建設工程安全措施的設計必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目前,礦山安全監督機構分級參加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審查。屬於國家組織審批建設的礦山建設項目,由國務院的礦山安全監督機構組織礦山所在省、市、自治區礦山安全監督機構參加;屬於省、市、自治區及其所屬礦山企業主管部門(包括主管部門的委託)組織審批的礦山建設項目,由省、市、自治區礦山安全監督機構組織礦山所在地(市)的礦山安全監督機構參加;屬於地區(市)及其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審批的礦山建設項目,由所在地區(市)礦山安全監督機構參加。安全監督部門參加礦山工程建設項目設計審查,主要審查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的設計是否符合本行業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若工程設計中有與行業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違背之處,有權提出意見要求修改設計。

㈥ 如何對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

礦山建設工程項目中有關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是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設計說明書中有關安全的要求,是否符合礦山安全法規、標准而進行的審查工作。《礦山安全法》第七條規定:「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礦山安全法》第十二條規定:「礦山建設工程必須按照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同時還規定「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後,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並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根據《礦山安全法》第十二條和三十三條規定,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是法律賦予的義務和應盡的職責。目前,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是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來分級進行的。屬於國家審批建設的礦山建設項目,由國務院礦山安全監督機構組織礦山所在省、市、自治區礦山安全監督機構參加;屬於省、市、自治區及其所屬主管部門(包括主管部門委託)組織審批驗收的礦山建設項目,由省、市、自治區礦山安全監督機構組織礦山所在地市礦山安全監督機構參加;屬於地區(市)及其主管部門組織審批驗收的礦山建設項目,由所在地區(市)礦山安全監督機構參加。在驗收時,凡不符合本行業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的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不得通過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㈦ 安監部門出具的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具體指什麼

企業自行對安全設施」三同時「驗收。驗收過程比較復雜,不贅述。
驗收完後,企業將驗收情況向安監部門備案。安監部會對企業履行驗收情況進行檢查,出具相關證明。類似之前的驗收批復。

㈧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三同時」是什麼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三同時」是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三同時」是2010年11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第二章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第三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第四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和竣工驗收的內容是三個同時。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三同時」適用對象: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8)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擴展閱讀: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三同時」的重要性:

不僅要核查安監部門組織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更要核查由建設單位組織的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評審和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情況,查看聘請的專家是否符合專業要素、業務要素、能力要素,專家人數是否與項目投資規模相匹配,安全評價報告是否符合項目實際等。

對核查出的突出問題,要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處罰,決不姑息。要幫助企業分析原因,督促企業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建設項目「三同時」程序規范、審查內容全面,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對弄虛作假,矇混過關,採取欺騙手段逃避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的,除限期要求整改並實施行政處罰外,要將該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在媒體進行曝光。

㈨ 非煤礦山安全設施有哪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建設項目是指非煤礦礦山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程項目。
第三條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評價,其初步設計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安全專篇。
第四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和行業技術規范。
第五條建設項目施工前,其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
第六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實行分級、屬地監管的原則。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下列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一)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二)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的建設項目;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的建設項目;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五)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的建設項目;
(六)核工業礦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設項目。
其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作出規定。
第七條經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和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應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章安全評價
第八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包括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
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進行安全預評價;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第九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標准和程序進行安全評價工作,提出評價報告。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評價結果負責。
第十條非煤礦礦山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當與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安全評價機構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對公共安全影響的定性、定量評價;
(二)預防和控制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評價;
(三)可能造成職業危害的評價;
(四)安全對策措施、安全設施設計原則;
(五)預評價結論;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設施符合法律、法規、標准和規程規定以及設計文件的評價;
(二)安全設施在生產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評價;
(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評價;
(四)建設項目的整體安全性評價;
(五)存在的安全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建議;
(六)安全驗收評價結論;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評價工作完成後30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報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設計審查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設計單位對其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包括主要災害的防治措施,所確定的設施、設備、器材等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向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報告及申請表;
(二)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文件;
(三)安全預評價報告書;
(四)初步設計及安全專篇;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審查申請後,應當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設計審查不合格:
(一)安全預評價報告由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承擔的;
(二)安全設施設計由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的;
(三)主要災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規定的;
(四)安全設施設計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和行業技術規范的;
(五)所確定的設施、設備、器材不符合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
(六)不符合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二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自收到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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