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土地平整施工組織設計的方案
問題補充:要Microsoft Office Word 2003 625600938 可以給你一份 參考資料:qq 沒好處是沒人給你的,我說下我不是這個行業的.
② 土地整理項目的土地平整工程石方如何設計
這個問題很奇怪。土地整理中 土地平整里沒有沒石方啊,石方工程在護岸或是擋土牆等裡面或是其他農田水利裡面有。特殊情況說法是石梗梯田,但是根據經驗石梗梯田設計會是非常失敗的,一但施工時,提出設計不合理,那麼設計人員就難受了。
③ 土地開發整理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設計規范
TD/T1012─2000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設計規范》
④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設計需要什麼資質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和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意見的通知》、《江蘇省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土地開發整理標准》及財政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省集中部分安排的項目。
第三條 項目性質包括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和土地復墾。
土地開發,是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以荒山、荒地、荒灘等未利用土地為對象,通過工程或生物措施進行整治、加工和配套建設,以達到可供利用的活動。
土地整理,是指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通過採取各種措施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的行為。土地復墾,是指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採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
第四條 財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項目預算的審查、下達,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主要負責項目的立項、組織實施和驗收等工作。
第二章 項目的申報和批准
第五條 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提出年度項目申報要求,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第六條 縣(市、區)國土資源和財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方案,報所在市國土資源和財政主管部門。市國土資源和財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的項目審核匯總後附審核意見,於每年的四月底前聯合上報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
第七條 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審查,通過審查的項目納入項目備選庫。項目備選庫定期維護,實行滾動管理。
第八條 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根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省集中部分的年度預算,從項目備選庫中確定年度投資項目,下達投資計劃和預算指標控制數。
第九條 縣級財政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下達的投資計劃和預算指標控制數,編制項目規劃設計與預算,其中建設規模和新增耕地不得低於省下達的計劃、預算不得突破預算控制數,經市級財政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確認後下達項目投資計劃和預算指標。
第十條 項目投資計劃和預算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調整。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如果涉及項目建設位置、建設規模、新增耕地率、投資總規模中任何一項,應按原批准程序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批准。不涉及上述內容調整的,由市級財政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調整。
第三章 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所在縣(市、區)按照項目法人制的要求及時落實項目法人單位,項目法人單位為項目資金的核算主體,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目提取項目資金。項目法人單位通過工程招投標確定項目施工單位,簽訂實施合同,按照合同規定管理。
合同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合同的標的,含項目的范圍、質量和要求;工期;完成標的所須支付的貨幣總額,支付條件和方式;簽約雙方各自承擔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對簽約雙方所規定的保證性條款,違約責任等。
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發布項目公告,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項目公告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位置、建設總規模、新增耕地面積、項目總投資、規劃設計的主要內容、建設工期、土地權屬狀況、項目法人單位、項目施工單位、項目工程監理單位、項目設計單位等。
第十三條 項目法人單位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計劃和支出預算,合理安排項目資金的使用,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規模、標准和內容,擴大支出范圍,不得用於與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年終未完工項目的資金結余,可以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十四條 項目工程施工應實行監理制。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規劃設計和相關合同,代表項目法人單位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並承擔監理責任。項目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對項目建設工程實施監督,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單體工程任務完成後,項目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簽署意見。未經項目工程監理單位簽署合格意見的,項目法人單位不得申請撥付工程款,項目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五條 項目實行全成本核算。項目資金的開支范圍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設備購置費,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和不可預見費。
前期工作費,是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在工程施工前所發生的各項支出,在不超過工程施工費8%的比例內按實列支。包括:項目立項審查及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及規劃設計、項目勘察、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施工設計、土地清查、土地測繪、項目招標和工程監理等發生的費用。
工程施工費,是指實施土地平整、農田水利、田間道路和其他工程等各項土地開發整理工程發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費、間接費、計劃利潤和各種稅金。直接工程費由直接費和其他直接費組成。直接費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機械費;其他直接費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和施工輔助費。間接費由企業管理費、財務費用和現場經費等組成。
設備購置費,是指符合項目規劃設計的項目配套設備購置所發生的各項支出。
竣工驗收費,是指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完工後,因項目竣工驗收、決算、成果的管理等發生的各項支出,在不超過工程施工費袱的比例內按實列支。包括:項目工程驗收費、項目決算的編制及決算的審計費,整理後土地的重估與登記費、竣工測量費、基本農田重劃及標志設定費等。
業主管理費,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的組織、管理所發生的各項管理性支出,在不超過工程施工費、前期工作費、竣工驗收費三項費用合計2%的比例內按實列支。主要包括:項目管理人員的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公務費、業務招待費和其他費用等。
不可預見費,是指項目施工過程中因自然災害、設計變更、人工、材料、設備和工程量等發生變化而增加的費用。
第十六條 項目法人單位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提出用款計劃並附有關憑據,經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後,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資金。財政部門根據財政財務管理規定進行審核,及時撥付資金,保證項目實施需要。項目竣工驗收前應預留15%左右的工程款,項目竣工驗收後,仍應預留5%左右的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待工程質量保證(保修)期滿後撥付,保證(保修)期按合同約定。
實行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項目,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財政部門要督促項目法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項目資金必須專戶存儲,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每個項目必須單獨建帳,單獨核算。
第十七條 項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終止,應由財政、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項目組織清算,清算後剩餘資金按原撥款渠道上繳。
第十八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工作,從項目申報到驗收通過的有關文件和資料,要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十九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法人單位應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縣級國土資源、財政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自驗,市級國土資源、財政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初驗,初驗合格後申請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驗收。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接到項目驗收申請後,應及時組織對項目進行驗收,亦可委託市級國土資源、財政主管部門驗收。項目資金如有結余,按原撥款渠道上繳。
第二十條 項目驗收內容和要求:項目規劃設計任務執行情況;項目建設是否符合耕作的要求,溝、渠、路、涵是否配套;工程建設質量是否符合項目建設要求;項目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財政財務管理要求;竣工財務決算編制是否完整准確;土地使用管理與工程管護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土地權屬調整是否科學合理、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檔案資料是否裝訂成冊,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新增耕地面積認定是否准確;項目實施後的效益情況等。
第二十一條 項目驗收不合格的,應責令限期整改。規定期限內不糾正的,停止安排以後年度項目並取消項目所在縣(市、區)申報項目的資格,追回項目投資。
第四章 項目的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對項目的組織實施、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管理組織經常性的監督與檢查,追蹤問效,
項目法人單位要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所需資料。
第二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和擠占項目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應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資金安排的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